Modern Management
Vol.06 No.03(2016), Article ID:17854,10 pages
10.12677/MM.2016.63011

Government Control,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Zhigang Qin1, Na Liu2

1School of Economic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2Shenzhen Science & Industry Park Corporation, Shenzhen Guangdong

Received: Jun. 3rd, 2016; accepted: Jun. 20th, 2016; published: Jun. 23rd, 2016

Copyright © 2016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ese special system, state-owned economy accounts for a large proportion. The market economy reform led by the government determines our unique dual- track economy system, and it finally determines that listed companies are subject to different actual controllers. With the ever-developed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right leads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issu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Using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during 2007-2013, this paper firstly studies the influence of government control,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tax avoidance behavior and then divides the listed companies into five kinds according to their controlling characteristic: central-government controlling, province-government controlling, city-government controlling, county-government controlling and non-government controlling and empirically analyses the impact on tax avoidance of different government-levels controlling. The results suggest that compared to non-gov- ernment controlled companies, the tax avoidance behavior of government controlled companies are less aggressive, especially central-government and province-government controlled companies.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board of supervisors can reduce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tax avoidance. This paper provides new perspectives for further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control,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ax avoidance.

Keywords:Government Control,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政府控制、公司治理与企业避税

覃志刚1,刘娜2

1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2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收稿日期:2016年6月3日;录用日期:2016年6月20日;发布日期:2016年6月23日

摘 要

在我国的制度背景下,国有经济占相当大的比重。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改革决定了我国特有的经济“双轨制”,最终决定了上市公司受不同实际控制人的影响。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两权分离导致公司治理问题日益突显。本文以2007~201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首先实证分析了政府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然后根据实际控制人性质将上市公司细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及非政府控制五种类型,研究不同政府层级控制对避税的影响作用,并对比分析了不同实际控制人下公司治理对避税行为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相比非政府控制的企业,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行为更加保守,尤其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控制的企业。监事会有效的监管可以抑制企业避税行为,股权集中度对避税是正向作用。本文的分析为深入探讨政府控制、公司治理与企业避税的关系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 :政府控制,公司治理,企业避税

1. 引言

近年来,避税问题日益严重。据统计,英国每年因避税问题损失的税收高达200亿英镑,美国每年的税收流失额也在1000亿美元以上 [1] 。2010年审计署对国家税务局和18个省市区国税系统2009年至2010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结果表明,国税系统税款流失额约为380亿元。跨国公司每年的避税活动会给我国造成300亿元的税收损失。因此,避税问题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现象严重,已经成为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的制度背景下,大部分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为政府控制。我国特有的社会体制决定了政府是代表人民行使社会资源分配权力的行政机构,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公司的经营行为会直接受到政府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影响 [2] 。那么政府控制对企业的避税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不同层级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程度是否存在差异?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管理者作为代理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与股东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利益目标不同,这就需要在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由此产生的管理制衡机制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2001年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者、董事、监事的行为义务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公司治理机制会对企业税收决策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政府控制的企业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公司治理对避税行为的影响会存在什么差异?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考察产权性质、公司治理对企业避税的影响,为深入探究影响企业避税的因素、具体影响机理以及传导路径提供借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为政府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引导公司进行理性节税以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经验上的证据,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为了研究上述问题,我们选取2007~201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了政府控制、公司治理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1) 政府控制对企业避税有抑制作用,也就是说政府控制的企业相比非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行为更加保守,尤其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控制的企业;2) 监事会有效的监管可以减弱企业的避税激进性,特别地在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这种抑制作用更加明显,股权集中度对避税是正向作用。

本文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第三部分结合中国制度背景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研究设计,包括样本选择、变量说明及模型设定;第五部分是实证检验的结果与分析;最后是研究结论和启示。

2. 文献回顾

目前学术界对企业避税问题的研究比较成熟,关于政府控制对企业避税影响的文献主要有,国外学者Beatty & Harris (1999)通过对银行避税规模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私人企业比公众公司进行税收规避的激进性更高,说明私人企业的避税成本相对较低 [3] 。Adhikari等(2006)以马来西亚的上市公司为例,研究了有效税率与政治联系之间的关系,发现政治联系强的公司可以获得特定的税收抵免,因此税率较低,同时国有股较多的公司有效税率更低 [4] 。Desai等(2007)从政府层面研究发现税务部门加大征管力度可以降低管理者为谋取私利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同时减少了代理成本 [5] 。国内学者刘芍佳(2003)认为控股股东性质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不同控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会表现出不同的避税行为决策 [6] 。郑红霞、韩梅芳(2008)以我国2002~2005年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股权结构的角度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国有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相对比较保守 [7] 。吴联生(2009)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国有股权对公司税负的影响以及税收优惠对国有股权与公司税负关系的影响,发现公司实际税率与国有股权的比例呈正相关关系,同时税收优惠可以减弱国有股权对公司税负的正向效应 [8] 。

关于公司治理对企业避税活动影响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管理层激励与税收筹划、董事会特征与公司避税、高管行为与税收策略选择等方面,国外方面,Desai & Dharmapala (2006)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企业避税行为,认为总经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避税决策,对其进行报酬激励一方面可以有效调动经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了获取最大报酬经理人会有高强度的动机通过避税活动来操纵公司的利润 [9] 。Kato & Long (2006)研究发现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外部董事有改善公司绩效、降低企业避税的动机 [10] 。国内关于公司治理与避税关系的研究以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为主。张斌和徐琳(2012)总结梳理了税收制度对公司治理影响效应的相关文献,提出未来可以深入研究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的公司治理效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研究的方法 [11] 。任广乾(2013)从公司治理视角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理论分析,提出应该优化企业税收征管、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12] 。

通过梳理上述文献,发现在政府控制对避税影响的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们考察了政府所有权对避税的影响,只是从产权性质的角度把上市公司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没有具体研究政府控制以及政府控制层级对企业避税的影响作用。在公司治理方面,学术界主要集中于高管薪酬、股权激励与避税的关系,较少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对避税的影响,综合研究政府控制、公司治理与企业避税关系的文献更少。本文综合考虑政府所有权、公司治理双重因素,不仅分析政府控制以及政府控制层级对企业避税的影响,还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特征、股权集中度与企业避税的关系,并且重点考察实际控制人性质这一特殊制度因素对公司治理与避税关系的影响。

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3.1. 政府控制、政府层级与企业避税

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是中央及地方政府,政府的动机和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从产权性质的角度,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拥有国有股权,属于公共产权,产权主体不明确,后天承担政府的多重社会目标,如就业、税收、社会稳定等 [13] ;而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属于私有产权,产权主体明确,利益关系清晰,通常其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地为自然人或家族,其经营目标是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由于产权性质的不同,这两类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目标定位上存在很大差异,也会影响企业税收策略的选择:1) 从企业委托人角度分析,政府控制的企业委托人是国家,不管是作为企业所有者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还是作为一国政府获得税收收入,都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不同,其委托人是公司股东,与政府在税收上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而且由于国有股权的存在,政府有能力将其自身的社会目标内化到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中,从而政府控制的企业积极纳税以保障实现财政收入的责任感更强。非政府控制的企业旨在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因而其避税的激进性高于政府控制的企业;2) 从企业代理人即管理者角度分析,政府控制的企业管理者的身份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他们甚至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任命,非政府控制的企业管理者往往是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也会造成两类企业在避税行为上的差异。国有产权性质决定了政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和行政上的超强控制 [2] ,产权上的超弱控制促使管理者实施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行为,而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又使得管理者承担大量行政职责,直接影响其职业晋升和薪酬高低,对外报告的财务报表也是其政绩的重要表现,依据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政府控制的企业管理者将面临更高的财务报告成本。非政府控制的企业管理者也是公司股东,委托代理关系简单,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政府控制的企业严重,其面临的财务报告成本相应较低。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动机较弱,因此提出第一条假设:

H1: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的企业比非政府控制的企业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避税行为。

如果同时考虑各级政府的目标和行为表现,政府控制对避税的影响效应在不同层级的政府间可能存在不同。中国目前的行政架构决定了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职能作用表现不同,进而影响它们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程度 [14] 。中央政府拥有最高的政策制定权,对全国的资源进行配置,地方政府需要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来制定所管辖区域内的政策,同时对辖区内的资源进行配置。相比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在占有市场、获得政府的支持、投资机会、抵御风险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势。政府控制层级不同,表现为政府控制的程度存在差异,使得企业享有不同的优惠待遇,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进而对企业的避税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上述分析,提出第二条假设:

H2:不同层级的政府控制对企业避税程度的影响不同。

3.2. 公司治理与企业避税

两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来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管理者作为代理人与股东的效益目标不同,可能为了提高在职消费,利用私人信息优势做出不利于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了有效解决代理问题,一方面对管理者进行股权激励使得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利益渐趋一致,另一方面建立以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内部监督机制来协调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董事会由于权力膨胀可能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监事会来加强对董事会执行业务、制定决策的监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内部控制、监督财务报告和外部审计,财务报告和外部审计与企业避税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加强内部财务控制也是规范会计行为、防止滥用职权、保障公司有序运营的关键。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高管行为进行监督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的职权。当管理层通过操纵会计行为进行税收规避,监事会如果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制约管理者的避税激进性,那么公司的避税行为也会有所收敛。所以,监事会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弱公司的避税行为,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监事会监管作用越强,企业避税程度越弱。

公司股权结构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会不同。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监督成本较高,中小股东只能将自身权力委托给大股东,而且与大股东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同,他们只追求税后利润,于是大股东就有机会通过关联交易、资产置换等手段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管理者的决策能力被削弱,中小股东由于权利受限,很难获得公司内部的经营消息,只能通过外部信息披露来决定要不要投资,此时大股东实际掌握公司控制权。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动机,大股东对经营者的监控力度加强,甚至可能出现“独裁专制”的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他们通过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或选派亲信担任董事对董事会进行控制,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从上市公司掠取财富来补偿自己付出的监督成本,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股权越集中,越容易诱使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操纵会计行为来追求自身的利益。因此,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大股东更愿意通过税收规避来攫取利益,从企业的避税行为中真正获利,而中小股东一般多为风险规避者,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一致。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越倾向于进行税收规避。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4: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度越高,企业避税程度越强。

4. 研究设计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检验上述假设,本文选取沪深两市A股2007年至2013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数据的筛选处理程序如下:1) 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因为金融保险类公司有特殊的财务制度,会影响分析结果,故将其剔除;2) 剔除当期亏损、所得税费用小于或等于零的公司。因为这些企业无法估计应税收益,如果当期所得税费用小于或等于零,表明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也不会存在避税动机;3) 剔除公司治理数据、财务数据缺失的公司;4) 剔除实际控制人无法分类的公司。如果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资料无法判断是政府控制还是非政府控制,或者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级政府控制,就认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法分类,予以剔除;5) 剔除存在异常值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实际税率不可能超过100%,对于实际税率大于1的公司认为存在异常情况予以剔除。经过上述步骤之后,最终获得有效样本5046家,其中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有2911家,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有2135家。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主要取自万得(wind)资讯金融终端,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国泰安数据库选用两种判断标准收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性质和名称,本文采用通过股权控制链计算所得的判断标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分类,并通过手工整理将控制人细分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以及非政府控制五个级别。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政府或者自治组织,则认定其为非政府控制。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则认定其为相应级别的政府控制。特别地,如果实际控制人是国有企业,通过查找公司资料确定控制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按相应级别的政府控制进行分类。

4.2. 检验模型与变量说明

为了检验本文提出的四个假设,我们构建如下面板数据模型:

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

4.2.1. 因变量

TA是因变量,代表企业避税程度。关于避税程度的计量,比较常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 有效税率法,即有效税率 = 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2) 税会差异法,Desai & Dharmapala (2006)在BTD基础方法上提出账面税收差异残差法,控制了引起税会差异的盈余管理,以回归得到的残差作为避税程度的衡量指标 [9] 。Tang (2005)研究发现影响会计税收差异的因素包括盈余管理、税收规避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度方面的差异 [15] 。金鑫和雷光勇(2013)指出税会差异法更具合理性,判断企业避税行为更有效 [16] ,本文借鉴Desai & Dharmapala (2006)的做法,将会计税收差异中制度因素和盈余管理加以控制,使用残差表示企业避税程度,具体计量模型如下:

其中,BTD表示会计税收差,由方法(2)计算所得,REV为主营业务收入,XS为销售费用,GL为管理费用,CW为财务费用,Depre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Amort为无形资产累计摊销,ZGXC为应付职工薪酬,YYWZC为营业外支出,JZ为资产减值损失,TZSY为投资收益,以上变量为衡量制度差异引起的会计税收差的主要项目,并用期初资产总额进行标准化处理;DTACC是根据横截面Jones模型按照分行业分年度的回归方法估计得到的可操控应计利润,用来表示公司盈余管理,残值即为企业避税程度,记为TA。

4.2.2. 解释变量

政府控制(Control)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别的统称,参照夏立军(2005)对政府控制的定义以及分类,我们会以非政府控制为参照物,分别使用Gov、Central、Local、Province、City、County这些虚拟变量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它们的含义分别是上市公司如果被政府控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控制,相应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监事会会议次数(Smeeting)代表监事会在一个会计年度召开的会议次数,用来衡量监事会监管作用。股权集中度(Oc10)采用前十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之和来衡量。

4.2.3. 控制变量

公司规模(Size)等于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财务杠杆(LEV)用资产负债率表示,即年末总负债除以年末总资产;盈利能力(ROA)采用资产净利率来衡量,即年末净利润除以总资产;资本密集度(CAPINT)等于年末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存货比例(INVENT)等于年末存货与总资产的比值;成长能力(Growth)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表示,即(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 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5. 实证结果与分析

5.1. 描述性统计

表1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企业避税程度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0084和0.0021,说明

Table 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the main variables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我国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避税行为,且超过一半的样本公司税会差异大于0.0021。政府控制平均值为0.5769,中位数为1,表明样本中约有57.69%的上市公司最终是由政府控制。监事会会议次数最小值为1,最大值为18,平均值只有5.0339次,中位数为5,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有效性相对偏低,50%的样本公司监事会年度召开会议次数不足5次,监事会的职能作用有限。股权集中度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56.30%和56.96%,说明整体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最小值和最大值相差较大,反映出有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可能存在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而有的公司股权比较分散,表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司规模的标准差较大,说明样本中包括了大中小各类型企业。财务杠杆的均值为47.33%,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水平。盈利能力均值为5.47%,整体来看公司的收益为正,但各个公司的盈利能力有一定差别。资本密集度和存货比例的平均值分别为24.24%和18.05%,有形资产的比例能够反映企业一定的综合实力。成长能力,样本平均水平为17.71%,较理论上的平均值有偏弱趋势。

表2为不同实际控制人下样本统计描述对比,分别列示了政府控制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各主要变量的均值、中位数及两个子样本间变量均值、中位数的差异性检验。从下表可以看出非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程度的均值和中位数都显著高于政府控制的企业,这表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程度更高,与H1的预期一致。同时,政府控制的企业监事会会议次数更少,股权集中度更低。控制变量方面,政府控制的企业公司规模、财务杠杆、资本密集度都显著高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盈利能力显著低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

5.2. 回归检验

5.2.1. 政府控制、公司治理对企业避税的影响

将政府控制Control分为政府控制Gov、中央与地方政府控制、中央与省、市、县级政府控制分别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方程整体通过显著性检验,政府控制Gov、中央政府控制Central、省级政府控制Province与企业避税程度显著负相关,地方政府中市县级政府控制与企业避税程度负相关,但不显著。说明政府控制的企业比非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程度更低,其中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控制的企业比非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程度更低,并且中央政府控制对避税程度的影响较省级政府控制而言程度更强,而市县级政府控制的企业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程度没有显著区别。上述

Table 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comparison of the main variables for different control

表2. 不同实际控制人下样本统计描述对比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下显著(双尾)。

Table 3. The influence of government contro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tax avoidance

表3. 政府控制、公司治理对避税的影响

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双尾)。

结果表明,相比非政府控制的企业,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行为更为保守,主要源于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程度更低的影响。政府控制程度越高、政府层级越高,企业避税行为越不激进。监事会会议次数与企业避税程度显著负相关,股权集中度与企业避税程度显著正相关,说明监事会的监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上市公司的避税行为;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避税行为越激进。

5.2.2. 不同实际控制人下公司治理对避税的影响

为探求不同实际控制人性质下公司治理对避税的影响,本文进一步将样本细分为政府控制的企业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分别对模型进行回归,表4给出了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政府控制的企业中,股权集中度在5%的水平下显著,监事会会议次数在10%的水平下不显著;而在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监事会会议次数和股权集中度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监事会对企业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在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更加明显,这也反映出非政府控制的企业避税激进性更高,监事会有效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弱这种避税行为。股权集中度对避税的影响效应不管在政府控制的企业还是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都是显著正相关,说明股权集中度越高,上市公司避税动机越强。

5.2.3. 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行如下检验:

1) 为了识别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我们运用皮尔逊(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对主要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4,表明各变量间基本都呈弱相关。此外,我们检验了模型中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发现所有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2,可见模型中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2) 关于企业避税程度的衡量指标,我们选用只剔除制度因素得到的非正常会计税收差,重新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保持一致(限于篇幅,未列出检验结果)。

3) 关于政府控制层级,前面的回归分析通过设置虚拟变量来计量,我们重新设计政府控制层级Govlevel变量,Govlevel共分为5级,如果实际控制人归属于中央政府取值为1,省级政府取值为2,市级政府取值为3,县级以及县级以下政府取值为4,非政府控制取值为5,重新对模型进行回归,发现政府控制层级与企业避税程度显著正相关,说明政府控制层级数值越大,企业的避税行为越激进,反映出政府控制的层级不同,企业的避税程度不同。

Table 4. Influenc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tax avoidance under different control

表4. 不同实际控制人下公司治理对避税的影响

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双尾)。

6. 结论和启示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其目标存在差异性,会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战略决策和运营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纳税决策的选择。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需要背负大量的行政职责,避税动机不强,而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主要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进行避税的激进性较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也会对企业避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以2007年至2013年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研究了政府控制、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1) 政府控制,尤其是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控制对企业避税行为产生了抑制作用,即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避税行为比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更加激进,表明实际控制人性质对于企业的避税决策选择确实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2) 监事会有效的监管可以减弱企业的避税行为,并且这种抑制作用在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更加明显。股权高度集中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避税行为。研究结果的政策含义是我国上市公司应该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从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方面努力。政府应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关系,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健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JY009)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引用

覃志刚,刘 娜. 政府控制、公司治理与企业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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