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Linguistics
Vol. 06  No. 04 ( 2018 ), Article ID: 26738 , 8 pages
10.12677/ML.2018.64066

Chinese “Pivotal Structure” Is Not Pivotal at All: A Further Discussion

—Mistaken “Pivotal Structure” Due to Its Mistaken Definition, Actually a Compound Object Instead

Yingjie Zhang*, Huifen Tong*

Pudong, Shanghai

Received: Aug. 22nd, 2018; accepted: Aug. 31st, 2018; published: Sep. 7th, 2018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approach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arising from the “pivotal structure”, and upon the basis of the original text “Chinese ‘Pivotal Structure’ Is Not Pivotal At All” [1] to exposit that the proposition that “the definition of a pivotal structure is a verb-object structure hitched by a 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2] is unsubstantiated for no existing grammatical evidence of “a 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in the “pivotal structure”. Therefore, “a 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in the “pivotal structure” is clearly pure speculation, and then a false concept has been invented, which is a shame for the field of Chinese linguistics. Undoubtedly, the one being defined above is actually a compound object instead. After that this article gives a definition to a compound object, and also points out clearly that a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ubject-predicate relation in the grammatical category and the one in the logical category lies in whether the “subject” and “predicate” are in the same syntactic level or not. And so, it shows objectively and adequately that Chinese structure level analysis method is very important and necessary. Based on the above results, this article can make it definite further that there is no subject-predicate relation in the grammatical category between an object and its object complement, and meanwhile it can also offer the relevant thought and method how to differentiate a compound object from other confusable grammatical categories.

Keywords:Pivotal Structure, Mistaken Definition, Subject-Predicate Relation, Object, Object Complement

再论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

—错误的“兼语式”源自错误的定义,实质则是复合宾语

张英杰*,童慧芬*

浦东,上海

收稿日期:2018年8月22日;录用日期:2018年8月31日;发布日期:2018年9月7日

摘 要

本文的目的,则在原文《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 [1] 的基础之上,进而切入并揭示“兼语式”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兼语式的定义就是一个动宾结构套上一个主谓结构” [2] 的一个命题。但在事实上,却并不存在被“套上”的“一个主谓结构”能够成立的语法证据。显而易见,“兼语式”的定义则臆断了“一个主谓结构”的存在,从而产生了一个令汉语学界汗颜的虚假概念。因而毋庸置疑,上述所定义的对象实质就是一个复合宾语而已。本文则为复合宾语给出了其概念的内涵,并随后揭示了语法范畴和逻辑范畴的主谓关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主语”和“谓语”是否处于同一的句法层次。客观存在的本质区别,则有力地彰显了汉语层次分析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目的就在于进一步阐明宾语与宾补之间存有逻辑范畴的而非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从而并为如何区分复合宾语与其它易于混淆的语法类目提供了相应的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 :兼语式,虚假概念,主谓关系,宾语,宾补

Copyright © 2018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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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汉语的“兼语式”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语法类目。只是由于“兼语式”的观点在汉语学界长期居于强势地位,并因此进入了教育系统而一统天下,其影响广泛而深刻。

众所周知,语言的结构是客体,存在于主体的认识之先;而主体的认识,则有待于后续的科学论证与实践检验。这就是我们当下依旧能够探讨“兼语式”客体的理论基础。

笔者曾以《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为题,撰写了意在抛砖引玉的专题论文:以多角度、多层面的语言事实,采用互为印证的证据链形式,证明了“兼语”的本质特征即为纯粹的宾语而已。并且直观而清晰地揭示了“兼语式”中并无主谓结构的客体存在:如在“买了个桌子三条腿”、“有架飞机飞过去了”等等的“兼语句”中,斜体粗字所显示的“兼语式”其残缺的“主谓结构”的醒目特征,不言而喻,就已经充分说明了“兼语式”中并不存在合格的主谓结构。也就是说,“兼语式”中并无所“兼”的主语存在。究其原因,这正是由于“兼语”处于动宾结构的句法层次,因而其真实身份则是宾语,且毫无例外。毋庸置疑,“兼语式”并不具有汉语句法学的理论支撑,——纯属不当的误判罢了。但是笔者在此,却丝毫并无标新立异的主观意图,由于主张“兼语式”为复合宾语的观点由来已久。

2. “兼语式”问题的症结

由于原文实证了“兼语式”并非兼语,并为本文再论的说理则做出了事实证据的应有铺垫。在原文的实证过程中,“兼语式”则完全暴露出了其漏洞百出的尴尬窘境。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兼语式”名不符实的客观事实,其内在的因果联系就径直指向了“兼语式”其“名”的本质属性——即概念的真实性。

2.1. “兼语式”定义失实,名实不相符合

吕叔湘先生认为,“兼语式的定义就是一个动宾结构套上一个主谓结构”。并且予以图示(同上 [2] ),即采用两个矩形A和C分别表示“一个动宾结构”和“一个主谓结构”,并且形象地以矩形B表示A和C被“套上”后的重叠部分,即为“兼语”。定义中的一个“就”字,掷地则铮铮有声。

显而易见,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上述的“兼语式”定义则是由一个事实判断所构成的命题;所判断的事实“就是一个动宾结构套上一个主谓结构”。于是,我们就不得不审慎地加以分析,所提供并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是真还是假。——这正是思维逻辑的基本常识。

面对客体,在主体以上述的两个语言结构“套上”的定义之前,理应提供“兼语式”里存在“一个动宾结构”和“一个主谓结构”——尤其对于后者——语法范畴的“事实”依据,从而实现定义的真实性与科学性。然而遗憾的却是,我们从未见有实证了的该定义能够成立的客观前提——即“一个主谓结构”的语法成果。赵元任先生曾在《汉语口语语法》中论述“兼语式”时,就开门见山并且别开生面地从语音角度入手,指出了“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如果它是个人称代词,它可以用轻声说,也可以不用轻声说,而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 [3] 。赵先生在此,则显然试图证明“兼语”兼具宾语和主语的双重属性,为其后续的论述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如此之举,就已充分展现出了一位大家严谨的治学风范,尽管对于“兼语”是个“主语”的论证并未成功 [4] 。这就意味着,“兼语式”的上述定义,则根本性地缺失了一个事实判断所必需的客观依据或基础。而科学的真谛则在于真实。因而毋庸置疑,“兼语式”中“一个主谓结构”的存在并非事实,而是停留在主观层面的一个臆断而已。既然“兼语式”定义中对于其本质属性的一个“事实判断”,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虚假判断——一个伪命题,那么其定义则显然不能成立。换句话说,“兼语式”就是一个长期存在于汉语学界的一个虚假概念。

其二则是,上述的“兼语式”定义所附图示的一个重叠的矩形“B”,就已经明白无误地表达了动宾结构的宾语与“主谓结构”的“主语”,属于逻辑范畴的“同一”概念。这就是说宾语的语法属性,即是“套上”的“主谓结构”中“主语”的语法属性。在此,我们姑且不论宾语与主语“同一”的判断是否具有语言学理论的科学依据,但是既然两相“同一”了,那么“兼语式”中“兼”之含义则不复存在而名存实亡。这岂不是说“兼语式”不当表述之“名”,理应改成“同语式”则更为切合实际?

2.2. “兼语式”回归其真实的语法身份,一个复合宾语

不言而喻,由于“兼语式”的定义失实,从而导致“兼语式”成为了一个虚假概念;并且名实不符而徒有虚名。况且赵先生在上所提出的“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的观点,事实上也在不经意间就根本性地自我否定了“兼语式”所依存的理论基础。他的上述依据是,“如果它是个人称代词,它可以用轻声说,也可以不用轻声说,而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也就是说,当“用轻声说”时“兼语”是个宾语;而“不用轻声说”时,“兼语”就成了主语。宾语和“主语”的角色变换,分明受制于言语个体不确定的语音表达,即“如果它是个人称代词,它可以用轻声说,也可以不用轻声说”,从而便失去了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与语法归类的确定性原则。因而“兼语”概念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则无从谈起:是就个体“不确定”的语言行为而言,还是就语言表达的群体性或者说是整体性而言?所以,我们从中就不难看出,“兼语”其实根本就不是兼语:当“用轻声说”时“兼语”是个宾语,而“不用轻声说”时则成了“主语”。不言自明,所谓的“兼语”则分别受制于不同的标准而变化成不同时段的截然不同的两个语法类目,根本就不是定义所称的两个结构“套上”之后的“兼语”——即既是宾语而又是主语且同时共存的语法形式。因此所谓的“兼语”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一个是宾语、主语属于“同一”概念而同时并存的“兼语”,另一个则是“地位不分明”的并非同时共存的“兼语”。更何况赵先生的“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的观点,同样被实证为有失偏颇而不能成立(同上 [4] )。显而易见,“兼语式”莫衷一是的理论,其根源就在于其定义失实,在于其概念内涵的虚假性。因而虚假的“兼语式”,似乎就成了由于特征设计缺失而可随人任意拿捏的一个泥娃娃。所以我们理应为“兼语式”的客体正名,回归其真实的语法身份,即一个复合宾语;并且把长期误导而让汉语学界汗颜的“兼语式”一页,谨慎而慎重地翻将过去,令其成为汉语史上“任性”的警示录。

3. 汉语复合宾语的定义

复合宾语即由宾语及其随后起补充、说明作用但分属不同结构层次的两个部分所组成,并且两者之间具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例如“我劝他/戒烟”一句中,由于“他”处于动宾结构的句法层次,因而“他”是“劝”的宾语,随后的“戒烟”则为宾补,是“劝”的目的或意图;“他”和“戒烟”之间存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但分属不同的结构层次。

需要在此着重指出的则是,两者之间具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只是构成语法范畴主谓关系的必要条件,未必就一定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

语法范畴与逻辑范畴的主谓关系,其本质差别就在于“主语”和“谓语”是否处于同一的句法层次:处于同一层次的则为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否则就是逻辑范畴的主谓关系。如上述的“他”和“戒烟”,正是由于并非处于同一的结构层次,“戒烟”只是“劝”的目的或意图,所以“他戒烟”并未兑现,并未成为陈述的事实,所以只是单纯的逻辑关系。即便是“兼语”论观点的持有者,也决不会认为“使令”的目的或意图就已经成了“客观事实”。不言而喻,如果在此的“他戒烟”,即被主观地判定为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那么由于语法范畴的被陈述与陈述的关系所确定的——“他戒烟”就成了肯定陈述的事实,因而这就显然同“劝他”的致使性表述则完全不相吻合,并进而自相矛盾了:“戒烟”原本只是“劝”的愿景而已,并非兑现的客观事实。再如,“范增数目羽击沛公(汉书·高帝纪)”一句中,同样毫无争议的应该是,“羽击沛公”仅是“范增数目”的目的或意图,绝非既成事实。但是如果“羽击沛公”即被判定为一个“主谓结构”,那么就因此而成了肯定陈述的“事实”。况且我们已知主谓结构充当宾语的则可前置,如:你想我怎么办呐?→我怎么办呐,你想?(汉语口语语法)因而在此,我们不妨借用逻辑论证中的“归谬法”,即把“兼语”论者所认定的“主谓结构”——“羽击沛公”同理前置,则有“羽击沛公范增数目”,岂不成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弥天大谎?不能前置的客观事实,则充分说明了“羽击沛公”并非主谓结构;否则既然同是“主谓结构”,哪有可能其句法特征却迥然相异?这正是由于错误的“兼语式”定义任性的主观臆断,从而导致了系统性的荒唐后果,理应振聋发聩而引人深思。

所以毋庸置辩的则是,对于缺乏形态变化的汉语而言,结构层次则是至关重要的句法功能的客观体现,则是汉语语法特征的客观载体与解析的平台,更是汉语句法结构归类的关键性标志。可是传统的“兼语式”理论,却任性地忽略了汉语客观存在而体现语法功能的结构层次,并且毫无理据地发布了“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兼语式不适合层次分析”的无稽之谈。——或许,现有的“兼语式”观点的持有者,仍将在此异口同声地予以指正,声称上述的“他戒烟”就是被套上的“一个主谓结构”。那就实在令人扼腕痛心:纯属望文生义的执迷罢了。

由于“兼语式”的长期误导,所以汉语的复合宾语这个术名早已在汉语学界销声匿迹、不见了踪影,“似乎过时了”。但是它之本体却一如既往,毕竟“青山遮不住”。因而它下位的分类名称则与“兼语式”的本体应无差异,如“使令类”、“称谓类”及“因果类”等等,由于分类的依据则是从语义或者说是从逻辑含义分类的角度考量罢了,并不涉及语法结构的本质区别。所以笔者在此则不予赘述,只是着重于可能存在的歧义或争议而需要讨论的方面。

3.1. 辨析是复合宾语,还是连动式谓语

复合宾语中,常见的致使性动词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有“令、遣、派遣、委派、指派、劝、劝告、劝导、奉劝、让、准许、允许、使、促使、挟、要挟、催、催促、逼、逼迫、强逼、制止、禁止”等等,主语则通常在于使令他人去做某事,而其则君子动口不动手。第二类则有“请、叫、喊(非“叫喊”之意)、约、邀、带、带领、引、引导、引领、帮、帮助、送、护送、陪、陪同、陪伴”等等,则主语也往往参与宾补的行为之中。但这两类的致使性动词之间却互有交叉的现象。如:

(1) 范增数目羽击沛公。(汉书·高帝纪)

(2) 羽因留沛公饮。(汉书·高帝纪)

(3) 叫孩子们赶快离开。

(4) 小莉请朋友帮她去买车。

(5) 阿姨帮我打扫房间。

例句(1)中的动词“目”,属于上述的第一类,表明主语的意图是让宾语去击杀沛公,而主语“范增”则撇清了参与动词击杀的实施行为。例句(3)的情况则相类似,即前后的两个动词各有其主。

例句(2)中的动词“留”则属于第二类:宾补的“饮”字已经隐含了主语也参与了其中,即宾补中有了主语的身影。典型的例句则有:

小芳约我明天一起去迪士尼乐园。

其中的“一起”是描述“去”的状语,明白地传递出了施事是复数,即包括了“小芳”和“我”。

例句(4)则有两解:① 复合宾语(含连动式宾补),即“小莉”买车自己不去,而“请朋友”代劳;②连动式谓语含复合宾语,即“小莉请朋友”并“去买车”,构成连动式谓语。

例句(5)的情况则较为复杂,需根据语言环境或者实际情况进行判别。① 连动式谓语含复合宾语,即打扫的主体为“阿姨”,而“我”只是辅助;也可能是“我”作为打扫的主体,而“阿姨”则为陪衬。但从“阿姨”的角度,显然构成了连动式谓语。② 连动式谓语,即“我”动口不动手,由“阿姨”替“我”打扫。试比较:

志愿者帮助失能老人打扫卫生。

此句则应当判断为连动式谓语,并不含有复合宾语,由于“失能老人”已经并无能力来打理家务了。

3.2. 区分复合宾语与双宾语结构

复合宾语中,有一类的宾补通常由表示称谓的名词性词语来充当。宾语前的一个动词通常为“称、叫”等,后一个动词则常有“做、是、为”等,也时有省略。但是在后的宾补则明显带有补充、说明宾语性状的意思,即两者之间具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而在含有双宾语的句子中,虽然直接宾语(远宾语)也多有名词性的词语来充当,但是两个宾语之间则毫无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例如:

(1) 公赐之食。(左传•郑伯克段于鄢)。

(2) 新来的老师教孩子们数学。

(3) 他告诉我一个好消息。

例句(1)中,双宾语“之”与“食”、例句(2)中的双宾语“孩子们”和“数学”以及例句(3)中的双宾语之间,丝毫并无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但是复合宾语的情况则截然不同了。如:

(1) 邻居们在背后叫他做铁公鸡。

(2) 车间里都称她为“女汉子”

(3) 大家叫她祥林嫂。

例句(1)和(2)中,复合宾语的判定应无问题。但例句(3)中的复合宾语就有争议了,有的高校在《现代汉语》教材中则归入了双宾语句 [5] 。而笔者则认为,由于“叫她祥林嫂”一句的表述,着重于“祥林嫂”的称呼在后起到了补充、说明“她”的称谓和身份——是“祥林嫂”,是一种稳定而持久的状态,显示了两者之间存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因而应该归入复合宾语则更为合理、恰当。况且,我们可以通过加减特定词语的方式,用以检验其原本隐含的或者已经显现了的语法特征能否依旧成立。如该句则可添加“为”或“做”等词语,用以检验其是否具有复合宾语的句法特征:“大家叫她为祥林嫂”,——完全吻合原句的含义,应当无争议。而例句(1)和(2)中如果分别省略了动词“做”和“为”,复合宾语则依旧成立,由于“铁公鸡”和“女汉子”在后十分个性化地描述了宾语持久的性状,构成了两者之间显而易见的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所以一般来说,复合宾语和双宾语之间的差别较为分明,不易混淆。但试比较下列句子:

你叫我一声大哥,我就教你功夫。

再叫你一声亲爱的。(“的字结构”充当远宾语)

乍看的印象则是,“叫我一声大哥”和“叫你一声亲爱的”,则跟“叫她祥林嫂”的结构基本相同,似乎也理应判为“复合宾语”。其实不然。由于修饰语“一声”的出现,则充分体现出了说话人或者听话人的兴奋点,就在于听到“一声”短暂而动听的称呼而已,就在于所叫的词语——即远宾语本身,并不存在通过“叫我一声大哥”一类的称呼就能来改变“我”之身份的可能,纯粹是为了满足一阵子的愉悦心理而已。所以上述属于双宾语的两句则不能仿效前述的例句(3)“大家叫她为祥林嫂”那样的方式,来进行改写了:

你叫我一声为大哥。(×)

再叫你一声做亲爱的。(×)

3.3. 辨别是因果类的复合宾语,还是主谓结构充当宾语的句子

因果类的复合宾语,其构成方式的特点则是,宾语通常受制于具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谓语动词,例如“爱、恨、怨恨、埋怨、嫌、气、骂、笑、喜欢、感谢、称赞、表扬”等等。宾补则表明谓语动词为何如此褒贬的原因或理由。例如:

(1) 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2) 大家责备他不守信。

(3) 患者表扬张医生医德高尚。

例句(1)中,为什么谓语动词用“欺”?原因是宾补的“老无力”,从而体现出了诗人笔下的卑劣世风和素质低下竟然“对面为盗贼”的“群童”形象。例句(2)为何“责备”,理由是“不守信”。而例句(3)中,“医德高尚”则是“表扬”的原因或理由。这是我们从语义方面的分析而认知的一个类别。

但是我们更需留意的则是语法结构。由于受传统的“兼语式”定义“就是一个动宾结构套上一个主谓结构”的影响,因此在上述的例句中,难免有人依旧会认为复合宾语“我老无力”、“他不守信”以及“张医生医德高尚”等,就是“一个主谓结构”。事实上,在前我们已经反复强调了宾语和宾补分属两个层次,因而在此我们可以采用比较简单的提问方式也可帮助加以鉴别。

如在例句(1)中,我们立足于动词“欺”,能否设计用一个问题,从而可以带出整个复合宾语来参与回答。首先我们显然不能提问:“欺”什么?不通,由于涉及对象是人。但可提问:“欺”谁?可是参与回答的只能牵出“我”来,而“我”之后的宾补却带不出来。要带出宾补来,需要我们接着再提问一次:“欺我”什么?然后才能带出宾补“老无力”的性状来。显而易见,两次提问才能分别带出宾语和宾补来,这就同样证明了宾语和宾补不属于同一的结构层次,也就是说,复合宾语则不是一个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

针对例句(2)中的“责备”一词,我们只能用“责备谁”来提问。同样参与回答的只能是宾语“他”而无宾补参与。要带出宾补“不守信”来,我们还得接着提问一次:“责备他”什么? 如此才能水到渠成。

例句(3)的情况同上。然后,我们试比较下列含有主谓结构充当宾语的句子:

(1) 我们担心今天会下暴雨。

(2) 留守儿童天天盼望父母能够早日回家。

(3) 同学们看见班主任走过来了。

针对例句(1),我们只要提问一次,“担心”什么?后面的“今天会下暴雨”就自然地应答了出来。例句(2)同样,只要提问“盼望”什么?回答则是,“父母能够早日回家”。例句(3)同样也是提问一次就解决问题。这就充分说明,复合宾语和主谓结构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结构类别。由于宾语和宾补属于两个不同的结构层次,所以需要提问两次,才能分别带出它们来参与应答。而充当宾语的主谓结构,其主语和谓语则处于同一的宾语层次——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结构单元,因而只要提问一次,它们就一齐跟着出来了。所以我们可以用提问的方式,来区分是复合宾语还是主谓结构充当宾语的两个类别。

一般在感知性动词如“听见、看见、发现”等之后,跟有主谓结构充当宾语的现象则比较常见。如:

邻居听到黑黢黢的林子里传来了窸窸窣窣的声响。

警察看见嫌疑人拐进了一条小巷。

但要留意有例外。如“婴儿看见妈妈咧嘴笑了”等句子,则有两解:① “看见”和“咧嘴笑”都用来陈述“婴儿”,所以构成连动式谓语。② 虽然“看见”和“咧嘴笑”各有其主,但不能因此而判作复合宾语,而应理解为主谓结构充当宾语。我们同样可以用上述的提问的方式来加以鉴别:“看见”什么?答案则是“妈妈咧嘴笑了”,作为一个整体都带了出来。一次性提问能够解决问题的,则是主谓结构充当宾语的实例。

4.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在原文《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的实证基础之上,进而揭示了“兼语式”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兼语式的定义就是一个动宾结构套上一个主谓结构”的伪命题,由于并不存在“一个主谓结构”成立的事实依据,从而使得“兼语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虚假概念。而“兼语式”的本体,实为一个复合宾语,即由宾语及其随后起补充、说明作用但分属不同结构层次的两个部分所组成,并且两者之间具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

由于汉语缺乏构形形态的变化,因而汉语的结构层次则是至关重要的句法功能的客观载体。所以本文则充分揭示了语法范畴与逻辑范畴的主谓关系,其本质区别就在于“主语”和“谓语”是否处于同一的句法层次:处于同一层次的则为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否则就是逻辑范畴的主谓关系。由此所揭示的本质区别,则有力地彰显了汉语层次分析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明确宾语与宾补之间仅仅存有逻辑范畴的主谓关系,从而并为如何区分复合宾语与其它易于混淆的语法类目提供了相应的思路和实用的方法:譬如通过加减特定词语的方式,用以检验其原本隐含的或者已经显现了的复合宾语的句法特征能否依旧成立,或者采用提问的方式来区分是复合宾语还是主谓结构充当宾语子句等实例。

文章引用

张英杰,童慧芬. 再论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
Chinese “Pivotal Structure” Is Not Pivotal at All: A Further Discussion[J]. 现代语言学, 2018, 06(04): 565-572. https://doi.org/10.12677/ML.2018.64066

参考文献

  1. 1. 张英杰, 童慧芬. 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J]. 现代语言学, 2018, 6(2): 1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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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张英杰, 童慧芬. 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J]. 现代语言学, 2018, 6(2): 194-195.

  5. 5. 黄伯荣, 廖序东. 现代汉语[M].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3: 388.

  6. NOTES

    *作者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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