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4 ( 2023 ), Article ID: 68361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4291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

——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章野

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收稿日期:2023年4月23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5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6日

摘要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通过互联网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已经成为当下人们求知解惑的重要渠道。社交网络在给受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受众隐私愈发透明。以“人肉搜索”这一现象为例,它在给受众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在每时每刻对隐私权构成威胁甚至引发侵权纠纷,故对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侵权问题与法律规制展开研究是极具有现实意义的。文章首先对“人肉搜索”进行界定,并阐述其在新媒体时代下的法律特征为:行为主体众多、信息传播迅速、行为后果影响广泛。其次,对新媒体时代下“人肉搜索”涉及的隐私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从完善立法、技术防治、道德自律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隐私保护的实践运作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人肉搜索,法律规制

Research on Privacy Infringement and Legal Regulation in New Media Er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Flesh Search”

Ye Zha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Apr. 23rd, 2023; accepted: May 5th, 2023; published: Jul. 6th, 2023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new media era,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hannel for people to obtain the information they need through the Internet. Social networks not only bring convenience to audiences, but also make their privacy more transparent. Taking the phenomenon of “human flesh search” as an example, it not only provides convenience to the audience, but also poses a threat to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even causes infringement disputes all the time.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right of privacy infringement and legal regulations in the new media era. The article first defines “human flesh search”, and expounds its legal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media era: numerous subjects of behavior, rapid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behavior consequences of extensive influence. Secondly, it studies the privacy infringement issues involved in “human flesh search” in the new media era.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legislation, technic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oral self-discipline, etc., in order to have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practice operation of privacy protection.

Keywords:New Media Era, Privacy, Human Flesh Search, Legal Regulation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新媒体时代下网民数量飞速增长,互联网普及率也激增,根据CNNIC最新发布的互联网数据显示,202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超过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6%。伴随着网络的逐渐发达,“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发生并影响着大众的日常生活,无论是公众人物、政府官员还是一般个体都可能会遭到“人肉搜索”。从2007年的“死亡博客”事件1到2018年的“高铁霸座男”2再到“德阳女医生案”3,“人肉搜索”屡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在不同时期的“人肉搜索”事件中都能看到隐私权侵犯的问题,故文章对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侵权问题与法律规制展开研究,希望对推动隐私权保护的实践运作具有积极影响。

2. “人肉搜索”的界定与法律特征

2.1. “人肉搜素”的定义

“人肉搜素”最早起源于猫扑网(MOPPER),其与“新浪爱问”和“百度知道”属于同种类型的知识搜索类网站。该网站内的积分货币即“猫币”(Mp),是提问者用来悬赏解答问题者的货币,经常解答问题赚取Mp的人称为“赏金猎人”。提问者发起,解答者回答的过程形成了“人肉搜索”引擎。“人肉搜索”是网民通过人找人的方式在网络上进行信息搜索与互动,基于人际网络的“六度分离”是“人肉搜索”得以实现的基础 [1] 。“人肉搜索”的对象非常广泛,新媒体时代下当“人肉搜索”的对象为人时,狭义层面上的“人肉搜索”就产生了:大量网民为了挖掘事件真相,自发在网络上搜集信息进行披露、传播。

2.2. “人肉搜素”的法律特征

第一, 行为主体众多且互动性强。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自我实现”理论,指出人类最高层次的心理需求是“自我实现”。“人肉搜索”一般都是以引起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为开端,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为了推动事件真相的快速浮出,大众将挖掘信息看作自身责任,这种责任感以及内化道德感驱使他们自发进行搜索。此时,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搜索令的发出者,也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搜集的网民、网络服务提供商、个人隐私信息的传播者等。新媒体时代下,一方提问,八方回答,大众的积极性被调动后,行为主体往往难以计数并且各行为主体互相进行信息互动。

第二, 信息传播迅速且难辨真假。新媒体时代下,社交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传输、接受、反馈在短短几秒钟内就可以完成。一旦“人肉搜索”被发起,网民便会通过各个平台进行评论、转发等,在极短时间内就能实现信息的迅速传播,但也可能导致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话语权下沉的新媒体时代,网民发声机会增多,在搜索信息过程中往往急于提供信息或者想要“蹭”事件流量而发布虚假信息,容易生成并扩大“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

第三,行为后果影响广泛。和传统的传播途径相比,网络具有不受空间限制和传播迅速的特点,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一旦在网上被披露,任何人于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浏览、复制,被搜索人很快就会成为一个众矢之的 [2] 。由于网民在网络上大量曝光当事者个人隐私信息甚至是私生活信息,极大的满足了他人的猎奇心理,会引发大量网友围观。其次,“被人肉者”陷入了公众的审判之下,会遭受到他人的过激评论以及煽动性辱骂,产生的生理和心里伤害无法预估。同时,受伤害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被监督者,也包括与之有相关关系的第三人 [3] 。

3. 新媒体时代“人肉搜索”涉及的隐私侵权问题

在自媒体俯拾皆是的时代,当“人肉搜索”过度时,被搜索人的生活经历、恋爱婚史、疾病缺陷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也被“人肉”出来,导致被搜索人遭受现实人身攻击。显然,“人肉搜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然从虚拟网络外溢至现实生活,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生命安全权。

3.1. “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权

隐私是人类尊严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人人皆有隐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是自然人不愿随意被他人知晓和打扰的私人空间。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以及私人空间范畴内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人肉搜索”依托网络技术一旦发生隐私侵权行为,影响会更广泛和彻底。例如,“德阳女医生”一案中,当事人安医生和其丈夫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任职、社会身份以及安医生孩子的学校等信息均被“人肉搜索”且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大量网友对其一家进行侮辱、谩骂和恶意揣测,最终导致安医生不堪压力自杀身亡。

3.2.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第一,网络搜索信息行为。搜索内容为公民和社会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隐私是“人肉搜索”中侵害隐私权的必要条件。例如,未经他人许可,将当事人的私密信息如姓名、照片、电话、住址等搜集整理并加以公开传播或者作以商用。其次,黑客攻击他人电脑盗取隐私信息或者非法盗取他人社交账号获取信息也是“人肉搜索”侵权的表现。

第二,网络披露传播行为。对“被人肉者”的隐私信息在网络上未经其同意而大肆披露传播,扩大了隐私信息被知晓范围的行为也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新媒体时代下的“人肉搜索”行为包含传播这一过程,即搜集到的信息并不会就此尘封不动,而是搜索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披露传播,从自己一人知晓变成万人知晓。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关键需要从信息所传播的范围、传播目的、及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4] 。网络用户为了刻意操纵舆论走向或者基于猎奇心理而肆意搜索、公开、传播个人信息,产生的后果严重影响搜索对象的生活及工作时,就应被认定为是对其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3.3. “人肉搜索”行为的侵权责任主体及其过错形式

第一, “人肉搜索”令发布者的侵权责任。发起人是侵犯隐私权的始作俑者,在搜索网站发布求“人肉”、求“详情”等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认定发起人为侵权主体,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 。另外,发布者将搜索对象的姓名、照片或影像发布到网上辅之一些煽动性的言语,以调动网民的情绪,这些行为已经明确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肉搜索”令发布者没有公布目标对象的全部身体特征和具体隐私,但在没有延迟的网络平台上,网民在基于猎奇心理追问时已经具备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指向。

第二,对个人信息搜集者的侵权责任。新媒体时代下的社交网络赋予“人肉搜索”新的特征即参与者难以计数,网民利用各种非正常渠道搜索并公开他人隐私,可以视作为隐私权侵权行为发生的推动者。正是由于信息搜集者自发的积极搜集行为,被搜索对象在网络平台和公众视野里变得完全透明,“人肉者”就具有侵犯隐私权的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即为依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其又无法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电信运营商,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难以对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逐一审查,但在技术上完全具有信息筛选和过滤能力,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为侵权人和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平台。《侵权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提到了两条规则: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意指,被侵权者有权让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屏蔽侵犯个人信息的网络内容,终止他人的隐私侵权行为,而如果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或服务发生侵犯隐私权行为却不加以终止,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我国隐私权侵权保护现状

4.1.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民事立法。我国的《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在有关名誉权的法条中表述隐私权保护。2020年5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在2021年初施行,《民法总则》废止。《民法典》中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刺探,并在下一条中列出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比如,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或者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或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等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的具体形式。

第二,行政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维护的职责”条款,其中,该法要求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列明违反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个人信息保护铸就了无漏洞可钻的法律闭环。具体内容有:阐述个人信息的概念,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法律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详细清晰的说明。

第三,刑事立法。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隐私权侵权的犯罪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后又扩大了侵权犯罪主体的范围并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的予重罚。而《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46条中增设款项为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侮辱、诽谤但由于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提供证据的受害者提供问题解决渠道。

4.2. 隐私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 立法零散不系统。我国民法、行政法、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都处于未整合的零散状态,缺少系统全面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保护规定和原则。并且,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我国家并未规定侵犯隐私权罪这一罪名,仅仅在权利主体受到侮辱、诽谤后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或者请求公安机关立案。

第二, 相关法条原则不完善。比如,上文提到《侵权法》中确定了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但该条并未说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新媒体时代下,对于网络平台中权利主体隐私权受到侵犯行为时尤其是遭遇“人肉搜索”时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的匿名性会导致证据搜集的困难从而导致过错责任认定困难。此外,虽然我国《刑法》对于网络平台中隐私侵害救济措施作了规定,但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设定相关网络隐私侵权的救济措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隐私侵权案件大多是民事案件。

第三, 技术进步带来的立法难题。在社交网络极其发达的时代,隐私权侵权的方式和特点随之发生变化,科技也日益更新,隐私权立法需要表现出与时俱进发展的活力。除我国外,许多国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作规定,其明确隐私权的边界、内容与范围,以便在实践中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当下在新媒体时代,由于网络通信技术的更迭进步,公民隐私权的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大,隐私权侵害行为类型也随之增多,“人肉搜索”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因此,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对于隐私权内容、范围进行补充完善,对侵害行为类型进行扩大界定将是立法需要重解决的问题。

5. 新媒体时代对隐私权侵权的法律规制

新媒体时代下,“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极具有现实意义的,既能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又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现有法律规制现状,文章对“人肉搜索”等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5.1. 完善立法保护,健全法律体系

在新媒体时代下,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有所扩大,所以应将现有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的内容重新审查并予以完善,此外应确立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另一方面,在新媒体时代下信息发布的匿名性使得受害主体取证困难,应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确立合理明确的归责原则,加大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赔偿问题作出具体措施规定。笔者建议,应对赔偿问题予以法条说明,并且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应采取惩罚性经济制裁手段,如,对于在网络平台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人所需支付的损害赔偿大于在现实环境中侵权的数额。最后,完善隐私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例如,设置公安机关协助调查这一措施。在新媒体时代,相比较于普通网民,网络服务商在使用信息技术和获得信息方面处于优势地位。根据我国《侵权法》有关规定,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需由原告人自行提供证据,但普通用户很难取证和确定自身损害后果。因此,我国还应立法对涉及网络的隐私权侵权案设置公安机关和技术商的协助调查义务。

5.2. 规范技术建设,筑起技术栅栏

技术的发展赋能产业发展,其中也包括信息搜索产业,因此,隐私保护也需要从技术防治角度切入。例如,网络平台的匿名性与“人肉搜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有很大关系。在匿名的空间里,网民大多会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行会缺乏理智。对于网络平台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加密技术和甄别技术能够有效筑起隐私保护的栅栏:加密技术能够防止非法用户访问个人存储的隐私信息,也能够保护在通讯网络中传输的隐私信息不被无关或恶意的第三方所解读 [6] ;甄别技术是网络平台服务商在网络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快速准确定位到侵权责任人,以便更好的终止侵权行为。当下,一些网络平台和APP也开始推行IP属地定位比如新浪微博和抖音等,大大提高了网民的责任感和言行的理智性。网络平台积极应用前沿技术并且规范技术建设,配合完善的法律政策,可以为隐私权保护筑起安全的栅栏。

5.3. 加强道德自律,提升网民素养

道德自律可以分为个人道德自律和行业自律。细究“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也与道德自律的两部分相对应:微观个人主体及宏观行业主体。个人方面的道德自律可以首先从培养理性的“意见领袖”入手。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提出“两级传播理论”:信息首先从大众媒体传到意见领袖那里,再由意见领袖加工后传播给普通大众,其过程经历了两次传播。在网络平台中充斥着繁杂的信息,网民往往会依赖意见领袖获取信息,长期的信息依赖会导致言语行为的听从,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意见领袖的权威舆论引导力,因此要培养理性的意见领袖,从而引导网民自律,提升网民素养。人肉搜索的运行依托整个互联网环境,它的隐私侵权问题必然涉及网络供应商和服务商,涉及由整个行业所共同提供和组建的传播硬件 [7] 。相关互联网行业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问题甚至以上传信息与否作为使用能否的标准,这种行为降低了“人肉搜索”的难度。因此,各行业主体应提高自律意识,积极成立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联盟或协会,制定并颁布信息搜集、使用的实施办法,明确“人肉搜索”的边界。

6. 结语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十分重要的议题。在新媒体时代,各种技术的更迭使其保护又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其中,“人肉搜索”席卷式的信息搜集有时会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摧残个人身心健康。为了减少“人肉搜索”引发的隐私侵权现象,不仅网民要提高道德自律,不随意僭越法律边界,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服务商也应扮演好“意见领袖”的角色,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最后,法律作为有效救济方式更应该与时俱进,健全法律系统完善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各方只有通力合作,共同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才能够在新媒体时代收获隐私权保护的实效。

文章引用

章 野.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Research on Privacy Infringement and Legal Regulation in New Media Er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Flesh Search”[J]. 法学, 2023, 11(04): 2034-203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2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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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常小宝. 自媒体时代下“人肉搜索”与隐私侵权探析[J]. 法制与经济, 2015(Z3): 19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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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徐敏. “人肉搜索”现象背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J]. 科技传播, 2016, 8(6): 139-140.

  8. NOTES

    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AD%BB%E4%BA%A1%E5%8D%9A%E5%AE%A2?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

    2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D%99%E8%B5%AB/22833203?fromtitle=%E9%AB%98%E9%93%81%E9%9C%B8%E5%BA%A7%E7%94%B7&fromid=22834648&fr=aladdin

    3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8%C2%B725%E5%BE%B7%E9%98%B3%E5%A5%B3%E5%8C%BB%E7%94%9F%E8%87%AA%E6%9D%80%E4%BA%8B%E4%BB%B6/22842202?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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