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4 ( 2023 ), Article ID: 69411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4434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破解

郑智婕1,黄子漩2

1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陕西 西安

收稿日期:2023年5月22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5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

摘要

随着通信技术的革新与互联网发展的深度融合,数据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炙手可热的名词,既承载着信息价值又存在再创造信息价值。大数据时代,个人的隐私主要以数据为载体的信息有别于传统时代下的隐私,其涵盖范围、存储方式、保护难度等多方面都发生了跨越式变革,明晰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困境,探究大数据时代对隐私权保护的新路径,从立法、技术和隐私意识三个方面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权利保护

The Dilemma and Crack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Zhijie Zheng1, Zixuan Huang2

1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Nanjing Jiangsu

2School of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 Shaanxi

Received: May 22nd, 2023; accepted: Jun. 5th, 2023; published: Jul. 26th, 2023

ABSTRACT

With the innovation of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data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noun in the world today, both bearing the value of inform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re-creation of information value. In the era of big data, personal privacy information, which is mainly data as the carrier, is different from privacy in the traditional era, and its coverage, storage methods, protection difficulties and other aspects have undergone leapfrog changes. The shortcomings and difficulties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re clarified, and new paths for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re explore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rom three aspects: legislation, technology and privacy consciousness.

Keywords:Big Data Era, Privacy, Protection of Rights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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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大数据时代最早由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所提出:“数据已经渗透到今天每个行业和业务功能领域,并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一方面,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进步,海量的数据整合优化变得更加快捷和高质量,人们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和更高的生活质量,以及更多的社会资源进行网络化和数字化,大数据所承载的价值也在最大化,为更多的产业提供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公众的碎片化信息被大数据技术收集、整合和利用后,加大了隐私被侵犯的广度和深度,个人隐私信息遭受泄露的风险加大、隐私行为变得透明化,新的隐私挑战和冲突层出不穷,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的保障难度日益增大。

2.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从传统意义上看,隐私权被定义成为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支配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的秘密依法受到保护,并且这些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利用甚至不经本人允许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信息的主体可以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获取自己的信息、是否允许他们插手自己的私人生活、是否像社会或某些主体公开自己的信息” [1] 。我国学者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仍处于一个深度讨论的过程中,特别是时代的快速变化,对于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都需要进一步明晰。隐私权所蕴含的核心价值是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免于公开和干涉的自由,这是关乎人的尊严和价值,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障人的隐私权,就是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共识。传统意义上对隐私权的认识和保护都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变化,公民的隐私保护问题和新策略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2.1. 网络侵犯隐私权现象频发

根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较2021年12月提升2.6个百分点。互联网的普及为大数据技术的进步提供了前期条件,数据化、智能化、便利化成为时代的代名词,人们获取信息的灵活性进一步凸显,为现代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精准推送减少时间成本、数据整合提升效率、人工智能减轻劳动压力等好处,但同时网民遭遇的各类网络安全问题的比例仍然较高,其中包括:个人信息泄露占19.6%、网络诈骗占16.4%,设备中病毒或木马占9.0%,账号或密码被盗5.6%,网络上隐私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且日益变得普遍。“大数据核心特征就是超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渗透能力以及精准的信息处理能力” [2] ,例如,我们所使用的社交软件上说的话、打的字、分享的图片和视频,都能被在抖音、淘宝、小红书等第三方软件平台给精准识别,对于这样的大数据分析并没有让人感受到数据时代的魅力,甚至让人后怕,每个人好似“透明”,被大数据技术在实时监视着,人们的行为像是“楚门的世界”一样。还例如,一些网络黑客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通过直接盗取、扮演用户诈骗、暴露个人信息于网络等方式侵犯人们的隐私权,这样的现象无一不是因为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了极大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

2.2. 大数据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

大数据隐私权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数据量大、种类繁多且具有高价值性,这与传统隐私权的有着较大的区别。第一,传统隐私权一般包括个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不愿意被公开的个人隐私,而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不仅拥有个人的海量隐私数据,还通过此类数据进行推理、计算、分析出更为细致的个人性格、习惯、未来决策等信息。所以,在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高关联性和内外延的扩大,一旦发生侵犯隐私权行为,不仅仅是个人信息的泄露,更会影响公民的生活安宁。第二,传统隐私权因处于前数据时代,当发生信息泄露、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时,由于传播渠道的闭塞,侵权行为也能很好进行溯源和影响阻断。而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一旦变成数据,互联网的云计算可以进行新的整合分析,从海量的信息中找到核心信息,并可以进一步挖掘更为敏感的信息,一旦发生隐私泄露可能会迅速传播很难进行有效阻断,同时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我国所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互联网中发生,其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证据的搜寻、存储往往是困难重重。比如:在移动终端使用软件时,在初始登录页面,就会强制用户统一信息收集的协议,否则无法正常使用该软件或功能不全,因为软件所设置的前置条件,用户往往都会勾选同意项,这就契合了软件供应商侵权的“免责”目的,为侵害隐私权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当发生实质的侵权行为,用户想要维权的难度也会增大。第三,传统隐私侵权给受害人带来的更多是精神及情感的伤害,所以从民法角度来衡量,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并不具备物质性和财产属性。但在大数据时代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仅仅会带来人身损失,因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整合分析,已经被赋予极高的经济价值,而好奇心不再是当代窥探隐私的唯一动机,经济利益的驱使才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频繁的关键所在,因此隐私权也具备了财产属性。正如:软件平台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整合,出售给有需要的个人或机构,为其提供目标客户,正是因为有了利益的纠葛,才会让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陷入更大的困境当中。

3.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困境

3.1. 侵权主体多样化

随着大数据技术冲击社会的各行各业,从衣食住行的小事到社会改革创新的大事,零散的、海量的、碎片的信息被快速地、集中地、有效地整合分析。隐私传播的介质也从纸质向数字飞跃,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主体也更加多样复杂,可能有网络用户、商业公司、网络服务提供者、政府部门等。虽然其侵权的原因有差别,可能是好奇心、经济利益、技术问题、监管不当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代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不再是小概率事件,更不是单一主体导致的。在大数据时代下,每个自然人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接收者,在互联网中,每个人都身披“马甲”,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分辨其背后的真正动因。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对于个人隐私的非法获取,这种在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获取信息的情形,都应该被明令禁止。侵犯他人隐私权主体的多样化、复杂化正给当代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当传统单一个体转变为个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挖掘者,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可能会成为侵权人。尤为特殊的是,海量的数据被收集在网络之中,掌控在各大企业或政府部门之中,一旦数据库被泄露,不是小群体更不是部分信息,所带来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3.2. 侵权客体扩大化

隐私权的客体一般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传统媒介环境下,由于隐私信息未被数据化隐私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个人隐私被获取的难度也较大,且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基本确定的。但大数据改变了这一情况,以碎片化数据形式存在的个人隐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单项信息的泄露往往会造成连带效应,如:个人的手机号被泄露,可能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分析和检测就能找到这个人的微信账号、淘宝账号、音乐账号等多个平台的信息,甚至能够进一步找到个人的消费记录、家庭住址、行为轨迹等等。“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碎片化的数据被输入后,各种数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接,由数据碎片变成数据网,实现了个人信息的有效协作,更具灵活性” [2]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一旦被窃取泄露,就不仅仅是单项信息泄露的危害,可能造成更多样隐私的暴露,甚至隐私被深挖后进行经济性利用,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被无限扩大,隐私权保护的难度日益增大。

3.3. 侵权手段隐蔽化

“大数据特点就是数据采集成本低、效率高且能带庞大的数据体量,通过其计算做出比传统数据更为精准的分析和预判” [3] 。基于大数据时代数据收集范围和数量的持续增长,各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侵权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不易察觉,个人信息的无意识收集、过度收集、二次利用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无法察觉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在购物平台购买了某样商品或进行某样商品的搜索,相关联的商品马上会出现在主页面,甚至是其他不同类的软件页面上,相比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在大数据的包裹下,利用网络浏览痕迹、收集地理位置信息、分析个人信息、平台共享信息等多种方式来实施侵权行为,不仅为数据的收集打上了保护伞,更为维权增加了实质难度。传统媒介环境下,侵权方式主要是物理空间下的有限行为,这一侵权行为是有法律边界的,而大数据时代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从物理空间逐渐上升到数据空间,许多有心之人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宽泛边界和虚拟性进行身份和行为隐藏,不仅影响行为定性更影响社会的稳定。

3.4. 侵权影响严重化

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隐私的后果比传统时代侵犯隐私权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甚至在危害扩大后根本不是一个量级的比较。除了都会有人身、精神的伤害之外,大数据时代侵犯他人隐私还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主体、客体、方式都发生改变,特别是利用技术手段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范围进行压缩,将个人信息曝光、个人空间破坏。“这种不限时间、地点、方法的行为所带来的无限危害性影响巨大,侵犯隐私权行为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其表现形式和内容都将呈现结果上的不可逆性” [4] 。以往隐私权侵权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都是可控的,通过实质性的伤害进行追责也是较为容易的,但在大数据时代侵犯他人隐私权所带来的影响不会止步于网络,会大范围、长时间影响个人的正常社交和工作,甚至会上升到威胁个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大数据存储技术不同于纸质技术,一旦产生数据、记录数据就可能会留下永不磨灭的痕迹,哪怕找到信息来源进行阻断,但已经产生的信息和传播的数据会被多次利用,甚至会在一次侵权事件处理完毕后出现被不同人再次侵犯权利的情况,这造成的生理、心理、物质、和潜在伤害是难以计算的。

4. 大数据时代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路径探究

4.1. 完善隐私权保护专门法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从一般法到专门法都有涉及。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且不受侵犯,这些权利中包含对公民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宪法也是隐私权保护最有力的后盾,为其他法律提供基本思想。《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第六章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将公民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内,进一步肯定了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同时还有一些规范文件,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更多是把隐私权定为一种人格权进行保护,同时规定的较为分散和空泛,针对性也不足,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各不相同,从而导致执行力不足。

在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保护问题更为严峻,侵权行为、特征都发生极大变化,应该根据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复杂状况,立法机关及时出台独立的、具体的、针对性强的隐私权保护专门法规,才能真正有效控制侵权行为。首先,明确隐私权范畴,应从历史角度和现实角度共同考量,扩大且细化隐私权的范围,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与个人活动、个人领域设置严密权限,未经公民授权,任何组织何个人都不能进入,不能收集信息更不能分析挖掘信息。其次,必须要制定大数据隐私权保护专门法,隐私权归于人格权的物理保护(形式保护)但是必须认识到“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与个人生活联系愈发紧密,虽然个人数据呈现碎片性、开放性与不可控性,但由于大数据算法的介入,个人数据仍可以大数据画像、大数据追踪、‘大数据杀熟’的方式侵犯个人的人身权益” [5] 。仅仅停留在以往现实保护是不够的,侵犯隐私权的空间已经发生改变了,必须要考虑到数字空间的实质保护,制定并完善专门法进行保护,一方面要规避隐私信息在收集、分析、运算过程中被泄露的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到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正当利用。“这实质是保护着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及个人法益边界的延伸,承认在物理自我外社会架构中的实质自我的存在” [4] ,保护个人隐私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制定专门法,以法的强制性保障权利的落实。

4.2. 探索大数据技术的双向保障

目前,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多是从事后规制着手,当发生侵权行为造成客观实际的损害后果后进行惩罚,但在新科技的发展背景下,进行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变得隐蔽且成本低,同时隐私侵权造成的影响更加深,给公民造成的多方面损失很难弥补,必须进一步优化归责机制和发挥技术的正向作用。首先,推动大数据技术的升级,推行隐私数据可反向监测规则,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收集和使用强制加密、特别是个人信息二次使用时进行向用户发出预警,同时对于网站经营者对保留数据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数据管理、整合、存储等义务;当发生隐私泄露时立马激活技术反向监测,为用户和监管平台提供泄露溯源、追查;当保留期结束后,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起删除数据的义务,百分百确保当事人隐私数据的绝对安全。其次,要改进归责机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大数据时代侵犯隐私权案件中很难做到,侵权行为的隐蔽、侵权主体的复杂,想要证明存在侵犯隐私行为已经是十分困难,还要在虚拟空间中取证更是难上加难,必须根据现实情况做出改变。必须设置好隐私保护的预警机制,在发生侵权行为开始前,就能够提前预见、制止、警告,减少侵权行为,同时当发生侵权行为,当事人能“转而使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由被告方进行举证操作,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强化网络服务商安全意识,为当事人提供更彻底的保护” [6] 。科技的双面性深刻警醒着人类,要在不伤害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发挥作用。

4.3. 增强个体隐私保护意识

互联网的共享性和娱乐性经常让人们忘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任何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定位、关联信息等信息都可能会被第三方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去创造利益。公民缺乏足够的隐私保护意识,只会在出现实质性伤害后才想到维权,但往往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同时付出的维权成本也十分巨大。要改变减少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出现不仅仅从立法、支付、技术进步等方面努力,作为被侵权人也必须不断提升隐私保护意识。如:安装app时,仔细阅读使用协议;在互联网发布个人信息时对重要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或尽量不要发布;定期清理网页浏览痕迹;定期更新防火墙系统;及时销毁在物品上的个人信息等,同时要尊重他人隐私,不收集、挖掘、使用、扩散他人的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双向主动保护合力。

5. 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来到让人们享受到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幸福感,同时又加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和隐私保护的难度,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安宁和身心健康,还关乎整个社会稳定和发展。“当计算机和网络日益渗透到物质世界的每个角落的时候,各种理论越来越数字化和模型化,不再依赖于直觉的、偶然的经验。通过详细的、精密的信息(微观数据)来预测人的行为、自然或社会现象,从数据中找出事物间内在的、意想不到的联系” [7] 。大数据嵌入社会生活,数据不断突破隐私的边界,隐私权危机上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当前必须直面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困难与挑战,走出被科技所限制的困境,探索出符合当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路径、技术路径、意识路径,促进社会发展和隐私权保护的良性循环。

文章引用

郑智婕,黄子漩.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破解
The Dilemma and Crack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J]. 法学, 2023, 11(04): 3035-304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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