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iers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Vol.06 No.04(2017), Article ID:22945,6 pages
10.12677/FIA.2017.64007

Research on Financial Strategy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Group after the Business Tax Levied VAT

Guangliang Jia1, Liming Yan2

1Accounting Institute, 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Daqing Heilongjiang

2Planning and Finance Division, 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Daqing Heilongjiang

Received: Nov. 17th, 2017; accepted: Dec. 1st, 2017; published: Dec. 7th, 2017

ABSTRACT

On May 1, 2016, after the tri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levy VAT” in China , the tax payment direction and financial strategy of the multi-industry power enterprise groups have generally been greatly affected and affected. To this end, combined with the national “business tax reform levy VAT” policy requirements, focused on the business scope and business structure of the power group, using methods such as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judgment reasoning and summarizing, analysis of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levy VAT,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financial strategy proposed by Yingzeng Zeng and discusses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strategy of the power enterprise group.

Keywords:Business Tax Reform Levy VAT, Power Enterprise Group, Financial Strategy

“营改增”后电力企业集团财务战略探究

贾光亮1,闫黎明2

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 大庆

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计划财务处,黑龙江 大庆

收稿日期:2017年11月17日;录用日期:2017年12月1日;发布日期:2017年12月7日

摘 要

2016年5月1日全国试行“营改增”后,作为多业经营的电力企业集团纳税方向和财务战略都普遍受到巨大影响和冲击。为此,结合国家营改增政策规定,围绕电力集团经营范围和业务结构,采用调查研究、判断推理和归纳总结等方法,分析了营改增对电力企业集团的重大影响,归纳了营改增提出的财务战略要求,并探讨了电力企业集团基于营改增政策影响下的财务战略制定与实施。

关键词 :营改增,电力企业集团,财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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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改革开放后,国内电力企业多实行跨业多元化集团经营模式,始终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征。2016年5月1日全国试行营改增后,除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继续征收增值税外,其原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均需改征增值税。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制变革,充分享受改革释放的红利,多数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门都制定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消除营改增政策带来不利的税收影响。调查表明,由于电力集团各分支机构财务资源分配差异性较大,各级财会人员对营改增工作虽然重视,但却存在对政策“吃不消”的现象和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2. 营改增对电力集团的重大影响

2.1. 基本影响

营改增全面推开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从理论层面看,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同时,将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业(以下简称“房开业”)等均纳入抵扣范围,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和促进投资结构改善;并且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源培育 [1] 。但从实践角度看,由于存在从营业税规定中逐步过渡思想影响,使营改增政策尚不完善和成熟,加之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限制,使电力系统部分行业如建筑施工和金融业税负有增无减。为分析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状况实际状况,特从沪、深两个证券市场上电力板块共有3家企业中,选取总市值排名居中的10家公司增值税相关指标,如表1所示。

表1显示,电力集团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减参半。其中,宝新能源、建设能源、华电能源、华银电力等五家的增值税负有所下降,而甘肃电投、联美控股、韶能股份、梅雁吉祥和三峡水利等五户的增值税负则全面增加。这充分表明,各电力集团涉及的营改增试点项目范围和包括纳税管理在内的财务管理策略差异很大。如梅雁吉祥增值税负净提高0.37%,华银电力则降低0.32%;而同样是税负下降的样本企业,其缴纳增值税额和税负降幅也参差不齐。如2015年销售收入华电能源最高,建设能源和吉电股份建设能源增值税负却反比华电能源低0.26%,纳税节约率达到32.91%[(0.51 − 0.79)/0.79];2016年建设能源销售收入96.3亿元,反超华电能源4.3亿元。但建设能源缴纳增值税额0.29亿元,比华电能源少纳0.34亿元,增值税负低了0.33%,节约率达到52.38%[(0.3 − 0.63)/0.63]。从增值税理论看,全面试行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增加并不冲击电力集团损益和盈利能力,但对电力企业资金支付却带来更大压力,从而影响财务价值最大化。这客观要求,电力集团务须将增值税纳税管理纳入其财务战略,才能有效控

Table 1. Ten listed power group enterprise value added tax targets for 2015-2016 (unit: 100 million yuan)

表1. 十家上市电力集团企业2015~2016年度增值税相关指标(单位:1亿元)

制资金流,促进资金周转和战略竞争能力。

2.2. 具体影响

营改增全面推开对集团公司整体上偏利好,营改增由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收入和支出均由含税转为不含税,收入减少、支出降低、税负减轻,对各产业板块有很多重要影响:

2.2.1. 金融企业利润下降

电力集团麾下的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年销售额多超过500万元,依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金融企业正常运营期内发生外购货物所占支出比重极小,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非常低,所以其实际增值税负要略高于营业税;对租赁场所经营的金融公司而言,其经营收入因价外核算增值税而使其账面收入会小于营改增前的含税收入,但支付房租可抵扣进项税比重较小,即“税后成本”降幅有限。从而,使电力企业集团的金融企业整体利润趋降。

2.2.2. 建筑施工业发票管理难度加大

对适宜选择类似营业税的简易计税办法的施工企业,如实施甲供材施工的则其价格不计入集团企业收入,会使收入大幅减少,基本不会影响施工利润;对于按一般计税办法的施工企业和项目来说,将原按3%交纳营业税(不能抵扣)改为11%交纳增值税但可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增加税负8%(11% − 3%),就要靠进项税额抵扣才能消除。如果施工单位不能逐笔采购业务都无一例外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达不到8个百分点,必然导致税负加重,纳税现金流出量增加,引发资金链断裂。

2.2.3. 电力、煤炭企业税负减轻

鉴于电力和煤炭生产企业盈利率不高,外购成本含量比较大,各项成本费用均因不含税而减少,故利润有所增加,流转税负也会适度减轻,具体表现为进项税额抵扣可降低造价。首先是建筑安装企业,以2 × 100 kWh火电建安和土建投资约25亿元为例,营改增后甲乙双方因合同约定的计税方法不同,简易计税方法下,建安支出可抵扣增值税降低造价约0.73亿元(25/1.03 × 0.03),增值税负比营业税会降低0.02亿元;一般计税方法则可降低建安工程造价达到2.48亿元(25/1.11 × 0.11),降幅十分明显 [2] ;其次,

购置不动产、出租房屋可抵扣增值税,从而降低购(租)房成本;再次,保险费、担保费、手续费等金融服务费可抵扣增值税减少费用,但利息性质的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税成本没有影响;最后,委托运行费、劳务派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酒店住宿等其他服务费可以抵扣增值税,降低部分成本费用。

2.2.4. 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企业是电力集团最重要的运营支撑点,是几乎与电力施工和生产并驾齐驱的发展支柱。就不动产销售而言,不含税价格低于含税价格,在销售“老项目”、税率均为5%的简易计税办法下,增值税负应明显小于营业税负;但对于绝大多数“新项目”来说,电力集团直属房开业均应遵循一般计税办法,受抵扣规定复杂性和税务机关执法偏见等客观因素以及集团内财务管理、会计人员政策水平等主观因素影响,其进项税额很难或不可能全面抵扣。于是,税负和成本同步增加在所难免。这从华电能源2014~2016三年的年度会计报告数据可以得到印证,如表2所示。

表中看出,华电能源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约102亿元、98亿元和92亿元,总体看逐年下降态势。营改增之前,其营业税占全年纳税总额的比重始终不足1%,税负率仅万分之一左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前四个月营业税占比仅为1‰,全年税负率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0”,除了2015年进行资产重组等原因使增值税突然增加,2014年增值税负税率为0.49%,2016年即为0.63%,净增加0.14个百分点,明显高于以往营业税总体税负 [3] 。表明营改增使电力集团企业税负有所提升,盈利能力略呈下降,企业所得税负逐年微弱下降态势也充分证明这一判断。

3. 营改增提出的财务战略要求

3.1. 财务战略的涵义

广义的企业财务战略,是为谋求企业资金均衡、有效的流动和实现企业战略,突出企业财务战略竞争优势,在分析企业内、外环境因素影响的基础上,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全局性、长期性和创造性的谋划。狭义的财务战略,就是企业为确保资金充足并尽量均衡、有效流动而实施的财务协调、筹划、控制等活动。站在营改增角度,排除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因素影响,价外增值税负担与损益不相关,只单纯影响现金流,这必然增加企业资金链的财务风险。故此,电力企业集团的财务战略就是通过财务有效控制管理和积极开展增值税筹划,促使集团及其各级企业能够依法并合理纳税,减少税金支付占用过量资金,注重消除被查补增值税产生额外税金支付风险,从而确保集团资金调度灵活和周转顺畅。

3.2. 电力企业集团财务战略要求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涉及每个电力集团的企业数量多、工作难度大、业务影响广,特别是对建筑施工上下游企业(建材方、施工方、建设方等)影响最为复杂。为此,需采取积极而缜密的财务战略。首先,尽量避免转移税负加剧博弈。建筑材料、分包服务无法足额取得进项税推高施工企业税负,为转嫁成本加剧各方博弈,客观要求财务加强税收筹划研究,尽快制定出税收筹划方案;其次,充分考虑工程造价

Table 2. Huadian Energy Co., Ltd. related accounting data 2014-2016

表2. 华电能源股份公司2014~2016年相关会计数据

管理复杂性。定额、招标概预算等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招投标合理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度难度大,在材料采购、施工计价等环节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再次,不断优化营改增范围的经营模式。工程转包、分包等经营方式要进一步优化,要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能开具一般计税的进项税发票的单位,确保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一致,确保足额抵扣增值税,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规定;最后,保持最快结算回款速度。总承包方收到业主工程款普遍滞后但要足额缴纳增值税,而未付款给上游企业就拿不到发票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所以,集团要尽量缩短工程款收支时间差,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结算工程款和售房资金,降低不利影响。

需强调,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二级母公司及基层企业的组织领导,强化集团财务机构同相关业务部门、生产单位等的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营改增后各项业务处理支持工作;组织评估、优化现有的经营方式、业务结构、供应商管理、合同条款设计(价格税率设定、结算条件确定、款项支付方式、发票取得条件)、会计税务管理等,确保在认真落实税改政策前提下,充分享受到改革红利,利用税收筹划推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4. 营改增视角的电力集团财务战略格局

4.1. 营改增政策驱动下的财务战略方向及内容

营改增后,电力企业集团财务战略应将战略理论向税收管理的紧密结合应用与延伸,综合企业集团本部及直属公司业务活动的资金流信息分析,制定实施依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核算增值税额、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支付资金的财务战略。据此,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机构和财务部门紧密协作,需针对电力集团二级机构和全国各区域分公司业务特征、性质和各项经营活动流程,在积极征询各业务和服务部门意见基础上,综合往期会计要素指标和纳税信息,认真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纳税筹划实施方案;定期向集团公司编制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和财务计划执行书,重点对资金流向、资产净值、债权债务、增值税检查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等进行系统地分析报告;同时,结合营改增政策,以资金分配和均衡调度为基础,围绕增值税纳税筹划,认真研究制定分期的财务战略计划和分步骤落实方案;各基层单位都应逐项评估现有的业务结构、合同管理等业务,要分业务、分税率进行量化分析,据以提出采购、生产、建设、销售、验收等各环节的具体优化、可操作落实的纳税筹划方案,作为财务战略方案的核心组成;通过编制分月、分季、分半年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汇总财务会计报告,使经营成果和纳税等会计信息从各子公司层到二级母公司层再到电力集团层,逐层传递顶层财务战略落实执行状况,为集团财务战略顶层设计和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4.2. 电力企业集团财务战略贯彻实施

4.2.1. 提高财会队伍执行财务战略的综合素养

内因是决定因素。营改增是国家顺应经济发展和强化政府职能大局的宏观需要进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任何纳税人都必须无条件遵从 [4] 。财会人员要充分借助集团公司、税务机关、税务中介等各种途径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研究,要吃准吃透政策条款,增强税收筹划意识,努力将财税[2016]36号税改政策、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政策与企业具体业务内容有机融合,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准确造成企业税负增加;集团内外购成本高或外购材料消耗比重较大的二级公司本部要积极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确保进项税全面抵扣;电力集团应通过举办税务会计培训班、聘请税务顾问、派往高校进修学习等方式,加强税务会计人员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增强集团公司及旗下单位财会人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正确核算计税和合理筹划纳税,避免出现错计错纳税给集团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4.2.2. 加强业务自查整改降低纳税风险

电力集团财务部应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和子公司,对增值税实行半年自查一次,并如实披露自查结果和问题,编制自查报告书,接受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导;集团公司应成立税收管理部,从财务系统抽调业务骨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直属企业的财税业务检查,对查实问题要求财会部门限时调整更正;公司应责成审计部应定期对营改增范围的直属企业单位开展税务审计,发现问题责成被审单位厉行整改。通过企业自查、集团财税部门例行检查和公司内部审计专项检查三道“闸门”控制,力争为电力集团纳税风险降到最低。

4.2.3. 完善电力集团财务政策调控机制

电力集团财务部要深刻认识价外增值税不影响损益只增加现金流出量的特征,充分发挥顶层设计功能,积极预测和研判营改增政策变化对企业税负、现金流和利润等要素指标影响,研究制定消除营改增消极影响的宏观财务调控政策,要求各二级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如电力施工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加快对现有结算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机械制造、科工和房地产企业要在综合分析材料占比、材料供应商税率、分包商(施工商)税率、新老合同进展等的基础上,确定不同计税方法选择策略,并适当调整交易价格,切实降低直接税负提高的影响;各企业在符合政策前提下,按照能抵尽抵、抵扣税率就高不就低、互惠互利原则,现有业务尽量取得能抵税的进项税发票,后续业务确保取得高税率的进项税专用发票;集团应号召各部门及所属二级企业尽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梳理内部流程,优化定价策略,更新合同模板,制定新老项目税务处理方法,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要积极做好税改宣贯,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概预算人员等各相关人员宣讲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对增值税的认识,培养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技巧和能力。

总之,电力集团要正确认识财务战略重要性,清楚财务战略核心是保证资金流量充足和资金结构优化,而增强财务战略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则在于掌握影响资金流量和结构优化的主导要素。营改增后,电力集团企业应认真总结以往缴纳增值税的经验,认真体会营改增的影响不只是会计核算压力大、发票管理要求高和税负升降变化那么简单,在财务流程中的“价外计税”所潜存的“只征税款无视损益”财务风险才是最具有威胁性的。当电力集团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危机时,极有可能有增值税影响因素在其中。为此,电力集团企业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过程中,务须认真考虑增值税影响。在前述列举的实例中,营改增后税负下降的电力股份公司,往往也是企业所得税占纳税总额较高或者同比税负增加的。这就说明,这类电力集团企业认真制定实施了以增值税管理为重点的财务战略,积极开展了增值税纳税筹划,使进项税额实现了应扣尽扣,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增加了盈利。

文章引用

贾光亮,闫黎明. “营改增”后电力企业集团财务战略探究
Research on Financial Strategy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Group after the Business Tax Levied VAT[J]. 国际会计前沿, 2017, 06(04): 30-35. http://dx.doi.org/10.12677/FIA.2017.64007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刘浩莉, 马丽亚. 资源型城市发展替代产业视角的税源管理策略——以大庆市为例[J].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2017(3): 101-105.

  2. 2. 王效妍, 王树锋. 一般计税方法视阙的电力工程业务增值税筹划[J]. 国际会计前沿, 2016, 5(4): 33-37.

  3. 3. 王效妍. 华电能源公司纳税筹划案例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大庆: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17.

  4. 4. 张怡闻.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筹划[D]: [硕士学位论文]. 呼和浩特: 内蒙古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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