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ute Settlement
Vol. 10  No. 04 ( 2024 ), Article ID: 84853 , 4 pages
10.12677/ds.2024.1042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权的适用

蓝方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收稿日期:2024年3月4日;录用日期:2024年3月13日;发布日期:2024年4月19日

摘要

相对不起诉裁量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核心地位。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强调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采取与其刑责相适应的司法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前羁押率,既能保证打击犯罪,又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从而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相对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具有高度契合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背景下,适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必要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适用,从实践考察当前我国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运行现状以及问题分析,具体而言,立法层面法律规范模糊、体制层面审批程序复杂、机制层面的监督失效等问题,以助于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起诉

The Applica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Right under the System of Acquiring Criminals and Giving Them Mild Punishment

Fang Lan

Law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Received: Mar. 4th, 2024; accepted: Mar. 13th, 2024; published: Apr. 19th, 2024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the discre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has a core posi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in plea cases emphasizes that for criminal cases with minor crimes, judicial measures appropriate to thei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n reduce the pre-trial detention rate to a certain extent, which can not only ensure the fight against crimes, but also protect human rights to the maximum extent, so as to better repair social relation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social governance.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and the system of leniency for pleading guilty and taking leniency are highly compatible in value orient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ystem of leniency for pleading guilty and taking len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oderately expand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and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in plea cases. This paper aims to deeply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under the system of leniency for pleading guilty and taking leniency, and to investigate the current operation status and problem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in plea cases in China from practice. Specifically, the legislative level of legal norms is fuzzy, the approval process is complex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and the supervision is ineffective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so as to help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in plea cases.

Keywords:Leniency System,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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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赋予其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和发展既是顺应世界范围内检察起诉裁量权扩大的趋势,也是对我国转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配套转变。同时,因为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建立在“免于起诉”制度基础上,法律规定和适用上与刑事司法实践有一定脱节,使得相对不起诉的刑事司法价值没有完全实现。而随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同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某些领域之间存在着“互利共生”的联系。因此,在认罪认罚背景下,对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很有意义和价值。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优惠,以鼓励其主动认罪、忏悔,并通过快速审判机制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性、公正性、公开性和程序性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加快司法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或免除刑罚的优惠待遇,而不起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权力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相对不起诉权的适用仍存在丞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加以重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力的合理行使 [1]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权的适用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推进以来,相对不起诉率上升,表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地位,更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加大繁简程序分流力度,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整体来看,虽然近几年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率上升明显,但相对不起诉案件在全部审查终结的公诉案件中占比不大。不起诉案件涉及罪名和领域较为集中,其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涉案人数最多,其次为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没有完全发挥其制度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的原因 [2] 。

(一) 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标准与适用条件不明确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的宽泛性也在于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权衡,这给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只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关于办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规定》中有一些规定对于能够认罪认罚的犯罪行为和情节作出了一定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了检察机关的裁量不一。

立法的模糊性规定增加了实践操作的难度,哪些因素可以认定情节轻微、哪些因素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只能依靠办案检察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逐一判断。由于欠缺风险评估的精确标准,相对不起诉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就由检察官基于个人认识进行主观判断。而从程序审查的角度来看,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相较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结果要简化得多,因此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的压力更大,应该通过立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明确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犯罪行为和情节的界定,避免检察机关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高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程序繁琐

在现行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导致处理时间长、效率低下。首先在案件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需要提出认罪认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检察机关需要对认罪认罚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查,包括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判断,在涉及轻微犯罪,有认罪和悔罪表现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不起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办案检察官将自己的意见报部门领导同意,需要报主管的副检察长审批,最后由副检察长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后进行的认罪认罚程序则包含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参与意见,量刑协商,以及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等工作。如果是附条件不起诉还需要由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跟踪考察等等。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措施。简化认罪认罚申请的要求和证据材料的提交,减少犯罪嫌疑人的负担;强对认罪认罚申请的审核和审查力度,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可以简化不起诉建议的程序和审批流程,加快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三) 相对不起诉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不合理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以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司法公正。然而,目前我国对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监督主体单一,制约力度不够 [3] 。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可以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部门,负责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其次,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最后,可以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复核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救济途径,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权的适用问题涉及到适用标准和条件的不明确、程序的繁琐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等方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力的合理行使,应当通过明确适用标准和条件、简化程序和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发展,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四) 不起诉的考核指标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不起诉的考核指标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侦查机关在决定不起诉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出现主观判断的情况。这样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到侦查机关的决策,也容易引发社会对于不起诉决定的质疑 [4] 。

考核指标不明确是指在制定不起诉的考核机制时,相关法律条文和制度对于考核指标的设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难以操作和评估。对于不起诉的考核指标不明确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不起诉的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一) 证据不足,不足以支持起诉;(二) 犯罪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三) 有充分的赔偿或者补救条件,被害人或者特别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不起诉,而被害人同意不起诉;(四) 其他不宜起诉的情形。”根据这一法条,不起诉的考核指标应包括证据充分性、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性、赔偿或补救条件以及其他不宜起诉的情形等。

然而,在实践中,不起诉的考核指标往往缺乏明确性,导致执行不规范和主观片面的裁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据充分性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起诉。然而,在实践中,对证据充分性的判断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不同检察官对同一案件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不起诉决策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其次,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缺乏具体指导。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是不起诉的基本情况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犯罪轻微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指导,导致不起诉决策的主观性较强。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一指标的具体含义和评估方法,以保证不起诉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赔偿或补救条件的设定缺乏具体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被害人同意不起诉并有充分的赔偿或补救条件,可以作为不起诉的考虑因素 [5]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赔偿或补救条件的具体要求缺乏明确性,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策中往往会面临判断的困难,容易导致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足。最后,其他不宜起诉的情形的判断尺度不清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不宜起诉的情形”,但并未给出具体的界定和运用范围。由于这一指标的模糊性,检察官在决策中容易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执行不规范。

综上所述,当前不起诉的考核指标不明确问题主要表现在证据充分性、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性、赔偿或补救条件以及其他不宜起诉情形等方面。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指导,例如进一步细化证据充分性的判断标准、明确犯罪轻微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内涵、明确赔偿或补救条件的具体要求、明确其他不宜起诉情形的判断尺度等。这样可以提高不起诉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正正义。

相对不起诉制度自设立以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很多问题,而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和切入点,通过分析相对不起诉权在认罪认罚制度下适用中的种种阻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对不起诉权在法律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相关的制度,使其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更好地充分发挥作用,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文章引用

蓝 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权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Right under the System of Acquiring Criminals and Giving Them Mild Punishment[J]. 争议解决, 2024, 10(04): 238-241.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4223

参考文献

  1. 1. 曾欢. 充分合理运用不起诉权的实践探索[J]. 中国检察官, 2020(10): 45-49.

  2. 2. 李德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相关问题研究[J]. 中国检察官, 2020(23): 3-6.

  3. 3. 谢鹏程. 加强不起诉权合理适用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J]. 人民检察, 2019(10): 43.

  4. 4. 张建伟. 不起诉权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 人民检察, 2019(10): 44.

  5. 5. 常洁琨. 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适用与完善[J].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5): 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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