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Historical Studies
Vol. 07  No. 02 ( 2019 ), Article ID: 29577 , 5 pages
10.12677/OJHS.2019.72009

A Study of Housing Tax in So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Transition

Fuchang Li, Min Chen, Shan Liu

School of Literature,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Received: Mar. 7th, 2019; accepted: Mar. 27th, 2019; published: Apr. 3rd, 2019

ABSTRACT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the feudal taxation system changed from the former personal tax to the asset tax. Since the Song Dynasty, asset tax has become the main form of feudal taxation. As a new asset tax, housing tax came into being. This reflects the trajectory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ax system in feudal countries, and reflects the increasingly rational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which has a historical impact on future.

Keywords:Social Transformation, Housing Tax, Assets Tax

社会转型视域下的宋代房屋税探究

李福长,陈敏,刘珊

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19年3月7日;录用日期:2019年3月27日;发布日期:2019年4月3日

摘 要

唐宋社会转型之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赋税制度由先前的人丁税向资产税转变。进入宋代以来,资产税成为封建赋税的主要形态,房屋税作为一种新兴资产税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封建国家赋税制度转型的轨迹,也折射出社会财富分配领域的日趋合理,对后世赋税产生了历史影响。

关键词 :社会转型,房屋税,资产税

Copyright © 2019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问题的提出

唐宋之际,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唐两税法的实行使得原有的人口税体系崩溃,新的资产税体系逐渐形成。宋代两税及各种杂税构成了完整的资产税体系,其中隶属于“城郭之税”的房屋税是一种全新的物业资产税形式。它肇端于唐,形成于宋,体现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时代特色。以往学术界对宋代赋税的研究侧重征榷与盐酒税,广为学者关注的两税制问题得到了清晰的论述。迄今主要的论著有漆侠《宋代经济史》、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汪圣铎《两宋财政史》、梁太齐《宋代两税及其唐代两税的异同》、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唐仁粤《中国盐业史》等。然而,关于宋代房屋税,迄今鲜有学者做系统的专题研究。诚然,宋代税目繁多,且多属地方举措,涉及地区广泛。由于文献记载寥寥,有些问题连宋人也称“不知所始” [1]。

宋代的屋税虽然不载于正史之中,但其作为长期税收科目存在的事实是无容置疑的。本文依据正史之外的地方志和子部、集部典籍,概括勾勒屋税在整个宋代的发展轨迹,以期待抛砖引玉,由于资料所限,遗漏在所难免。

2. 宋代赋税及杂税类目

在宋代中央和地方赋税中,杂税的数量超过了正税,是前所未有的以杂税充斥国库的封建朝代。《宋史》记载:“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 [2]。宋代法外税目不断增加,各种杂税远远超过前代之数。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自唐建中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口丁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 [3]。《宋会要》也载,宋杂税“名色不一,曰上供钱,曰大礼银钱,曰天申节银钱,曰人使岁币钱,曰亭馆钱,曰雇船縻费钱,曰贴拨钱,其他苛细科扰,不可具陈” [4]。《通考》记载,元丰五年属于地方上供的“凡琐细钱”有所谓“坊场税钱、增添盐酒钱、卖香矾钱、卖秤斗钱、卖铜锡钱、披剃钱、封赠钱、淘寻野料钱、额外铸引钱、铜铅水脚钱、竹木税钱、误支请受钱、代支失陷赏钱、脏罚钱、户绝物帛钱”等等 [5] ,这些都是当时的杂税。

漆侠先生曾经指出,宋代“杂变之赋”数目繁多,“买卖牛羊有税,粜卖粮食也有税;买卖田宅有税(田契钱),修房盖屋也要纳钱(木税钱);牛活着有税,牛死了还要纳税(牛皮钱);丁口多要承担重差,而拆烟分居则出‘罚钱’”。其他还有蒿钱、鞋钱、脚钱等等之类,不胜枚举 [6]。宋代杂税虽为税外之税,其数量却不少。在每年的赋税中,杂税所占份额很重。以宋神宗应天府为例,当时在该府任职的张方平曾对田赋作过统计,夏秋征税米、麦、绢合计不足二十石匹,杂钱竟有十一万贯以上 [7]。

宋代新出杂赋往往演变成固定的税收,最终成了例沿不革的旧例。如此繁多的杂税与儒家标榜的“轻遥薄赋”思想大相异趣,自然引起了当朝文人的普遍忧虑。宋人文集中屡见慨言,如蔡勘《定斋集》就曾叹道:“(宋)赋敛烦重,可谓数倍于古矣” [8]。汪应辰《文定集》也曾慨叹“古今财赋所入,名色猥众,未有如今日之甚者” [9]。杨万里《诚斋集》更有“不知几倍于祖宗之旧,又几倍于汉唐之制乎?”的疑问 [10]。宋代赋税分为上供中央和留州自用两部分。一般而言,地方只要上缴足够的供钱,中央便不过问地方杂税的征收,致使地方官吏随意增加名目征收赋税,贪污官钱、中饱私囊,民众苦不堪言。

南宋地方税制混乱,杂税“类多违法,最为一方佃民之害”。各级长吏巧立名目,豪夺于民,史载地方上所收的杂税有“曲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银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 [11]。以湖南为例,当地“远方僻邑缘为奸,创添名色,擅行科敛”,“有曰土户钱,有曰折绝钱,有曰醋息钱,有曰曲引钱”。各地州县以养老军兵、添差官员负担过重,有敛于民,名为“养老添差钱” [12]。这些记载都印证了朱熹的一句话:“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 [13]。

宋代繁重的地方杂税曾引起各地民众的反抗。宋孝宗时,湖南彬州“抑买乳香急”,故“乘众怒,猝起为乱” [14]。广西农民起义军曾还打出“不收民税十年”,一时“叛者如云” [15]。宋代统治者也曾认识到杂税之重,如熙宁四年“王安石呈役钱文字,上以为民供税敛已重” [16]。

宋代严峻的财政形势是促成杂税频增的原因,尤以冗兵冗官为症结所在。《宋史》记载,乾道元年臣僚道:“‘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田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诏夏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置。二年,辅臣奏:‘役产所以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 [17]。可见,为弥补军费的不足,宋朝杂税税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熙宁十年后,“朝廷每年要数十万贯石匹两的财赋以为军备” [18] ,无疑增加了杂税的形成理由。《宋史·食货志》记载,宋哲宗末年,宋夏战争耗费了大量资材,边备空虚。徽宗时期,“蔡京用事,夏务拓土,劝徽宗招纳青、唐(今西宁地区),用王厚经置,费钱亿万……。至宣和末,馈饷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 [19]。

宋代“冗兵耗于上,冗吏耗于下”的形势,严重削弱了国家实力,忧国忧民的包拯曾经提出改革税收的良策。他说:“欲救其弊,当治其源。治其源者,在乎减冗杂而节用度。冗杂不减,用度不节,虽善为计者亦不能救也。方今山泽之利竭矣,征赋之入尽矣……若不锐意而改图,但务因循,必恐贻患将来有不可救之过矣” [20]。包拯所言一语中的,揭示了宋朝积贫积弱的症结。

3. 宋代屋税的推行

宋代愈演愈烈的冗兵冗官冗费现象,不仅造成了国家窘迫的财政情势,客观上也是屋税形成的直接原因。屋税作为宋代“城郭之赋”之一,直接从唐五代继承下来,所不同的只是名目殊见。唐曰“间架税”,五代及宋曰“屋税”。从税收对象和形式上看,中唐以后以资产征税呈大势所趋,各种名目的杂税多半是新兴的资产税,房屋税最初也应该属于这种类型。至宋代形成了完整的赋税体系,屋税属于国家五大赋税之一的“城郭之赋”中常设的资产税。以房屋为基础而衍生的“屋税”,不仅是宋代新型资产税的一个名目,更是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写照。

梳理史料,我们发现宋代“屋税”已经不是孤立的单个税目,而是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具体体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日益成熟,唐宋之际房屋被作为民众资产的基本物态之一,和土地一样被纳入了国家税收对象的范围,这是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宋徽宗时期,颁布《方田令》规定“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 [21]。政府还下令征收“侵街房廊钱”,这说明宋朝将“屋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了普通的城镇商业房屋 [22]。北宋宣和年间,陈遘以发运使经制东南七路财赋,增加商税、牙税、卖酒、鬻糟、头子钱、楼店钱等税收,另立帐项收管,供朝廷调用,称为“经制钱”。其具体的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以后增至56文。仅此一项,就使宋朝每年增加财政收入一千多万缗。其中“楼店钱”就是房屋税,是针对市镇房屋建筑征收的房屋资产税,但凡“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 [23]。

宋代城市经济繁荣,这为屋税的推行提供了条件。宋朝全面推行了坊郭制的城市管理体制,在城市实行包括两税与杂税在内的资产税制度。宋代城市的两税,包括户税和地税,均按资产定税。户税是由中唐继承下来的传统税目,“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以钱立额”。地税是“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这种“以钱立额”的城市两税制度,是完全的资产税形态,它摆脱了过去传统的人口税的束缚。

宋代初行按资产定等第户税,“每五年一造城郭等第簿”。庆历年间,范仲淹改为“三年便造簿,重定等第” [24]。南宋相沿不改,“三年一造坊郭十等,乡村五等,以农隙时当官供通,自相推排,对旧簿批注升降” [25]。作为税收单位的城郭户最初是指市民家庭,后来逐渐向城市以外延伸,包括了城外草市(城镇与农村的交界地带)及乡村家庭。为核定城镇居民房屋数量,宋朝政府派出定制户等的专门人员深入居民家中。“官吏入人家,打量间架,搜索有无” [26]。对于城镇商铺,则“下主抄及卖饼茶之家” [26]。

宋代户税以屋税为中心,带有明显的资产税烙印,也体现了宋代以资产为征税对象的理念。国家统计房屋主人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土地等,穷其所有,一并纳入税收范围。宋代划分户等目的就是为了分派税役。具体做法为:“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几分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产业两具有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 [27]。

以下两则史料说明屋税在宋朝的实行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一为《宋会要》所载“河东地区据屋税多少而配官盐” [28] ;二为《韩魏公集》所载“河北诸州当榷盐之初,以官盐散坊郭主客户,令纳见钱……主户尚能随屋税纳官” [29]。如果不是固定的税收制度,宋朝不可能将政府专营的盐业税捆绑在屋税之上。河北诸州将盐税附加于屋税之上随纳,说明宋朝在那里通过屋税实行着有效的城市管理。

从史料记载来看,宋代地方上广泛实行着屋税制度。如《续资治通鉴》记载,宋真宗景德四年“兖、郓州免来年夏秋税及屋税,仍免二年支移税赋工役。所过州县免来年夏屋税十之五,河北、京东军州供应东封者免十之四,两京、河北免十之三、诸路免十之二,屋税并永免折科” [30]。《全宋文》卷九七五收录宋仁宗《蠲鄜州水灾人户屋税等诏》,这些珍贵的屋税记载,说明宋代屋税具有地域性特点。宋代各地征收屋税的时间及做法不尽相同。以宋太祖时期的湖南为例,“初,马氏暴敛,州人岁出绢,谓之地税。及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营田户给牛,岁输米四斛,牛死犹输,谓之枯骨税。民输茶,初以九斤为一大斤,后益至三十五斤,允则请除三税,茶以三十斤半为定制” [31]。马氏楚国当时是否征收屋税无法知晓,但宋初潘美平定马氏楚国之后,在那里推行屋税是客观事实。

4. 小结

综上所述,宋代屋税具有鲜明的资产税性质。宋初以来,户税以钱产作为划分户等的基准,国家将田地、房舍等财物作为计算城乡民户家产的重要依据,以财产定户等征税,这种做法不仅对城市居民适用,更推广到城乡广大的范围,无论居家、店铺、酒肆、客栈,但凡居民之处均计量房舍一并计入屋税征收范围。到南宋时期,以土地、房屋财产划定户等已是国家主要的纳税标准了。最初,中唐“间架税”实行一年便废除了,至宋代堂而皇之地成为国家固定税赋,这说明资产税在宋代已经成为赋税的核心,占据了封建国家主要赋税的位置,宋代房屋资产已经成了封建国家制定赋税的主要依据。有关宋代屋税的详细情况,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研究。

基金项目

本文得到2014年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社会转型视野下的唐宋房屋税研究”(项目编号2014 BLS005)资助。

文章引用

李福长,陈 敏,刘 珊. 社会转型视域下的宋代房屋税探究
A Study of Housing Tax in So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Transition[J]. 历史学研究, 2019, 07(02): 61-65.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19.72009

参考文献

  1. 1. 通考•征榷考四[M].

  2. 2. 宋史•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货下一[M].

  3. 3. 宋史•食货上二[M].

  4. 4. 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一八[M].

  5. 5. 通考•卷二三[M].

  6. 6. 漆侠. 宋代经济史[M]. 人民出版社, 1987: 407.

  7. 7. 张方平. 乐全集•论率钱募役事[M].

  8. 8. 蔡勘. 定斋集•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M].

  9. 9. 汪应辰. 文定集•应诏言弭灾防盗集[M].

  10. 10. 杨万里. 诚斋集•转对札子[M].

  11. 11. 庄仲方. 南宋文苑•赵汝愚论月桩钱[M].

  12. 12. 汪应辰. 文定集•论添差员缺[M].

  13. 13. 黎靖德. 朱子语类•卷一一〇[M].

  14. 14. 李心传.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市舶司本息、朱文公文集、观文殿学士刘公(珙)神道碑[M].

  15. 15. 黎靖德. 朱子语类•本朝七•盗贼[M].

  16. 1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三[M].

  17. 17. 宋史•食货上一[M].

  18. 18. 汪圣铎. 两宋财政史[M]. 中华书局, 1995: 60.

  19. 19. 宋史食货志•和籴[M].

  20. 2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七录包拯语. 文又见包拯集•论冗官财用[M].

  21. 21.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一[M].

  22. 22. 通考•征榷考六•侵街房廊钱[M].

  23. 23. 通考•征榷考•杂征敛[M].

  24. 24. 范文正公集•年谱补遗[M].

  25. 25. 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九之二三[M].

  26. 26. 王斑珪. 卢溪集•卷三十一[M].

  27. 2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六[M].

  28. 28. 宋会要•食货四之一一引政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河东北路提举常平司奏[M].

  29. 29. 韩琦•韩魏公集•卷十三[M].

  30. 30. 续资治通鉴•卷七十[M].

  31. 31. 续资治通鉴•卷四十七[M].

期刊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