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6 ( 2023 ), Article ID: 74883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6706

关于《宋刑统》中的婚姻制度浅析

胡一丹

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收稿日期:2023年8月28日;录用日期:2023年9月4日;发布日期:2023年11月7日

摘要

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经具备了系统的规则与流程,并且通过一代代人的传承与改进,具有特定历史朝代的特色,同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处于中国封建历史转折点的宋朝,承接唐代遗风,社会风气较为开明宽容,但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宋代礼教束缚由松入紧,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通过梳理分析《宋刑统》中的婚姻条款,了解宋代缔婚的原则、法定条件、离婚的基本形式以及宋代女性在婚姻当中拥有的权利,洞察宋代女性在婚姻法律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以关于女性婚姻权利的法条为依据,比较宋代跟其他朝代关于女性婚姻权利的不同之处,这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发现宋代女性婚姻地位的变化发展,总结经验教训,进而为完善与改进我国的婚姻法规提供些许启示价值。

关键词

婚姻制度,宋律,启示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Marriage Clauses of “Song Xingtong Law”

Yidan Hu

School of Marxism,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Aug. 28th, 2023; accepted: Sep. 4th, 2023; published: Nov. 7th, 2023

ABSTRACT

When the feudal marriage system developed into the Song Dynasty, it already had systematic rules and procedures, and through the inheritance and improvement of generations, it ha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specific historical dynasty and had an important impact on social life. The Song Dynasty, which was at the turning point of Chinese feudal history, inherited the legacy of the Tang Dynasty and had an open and tolerant social atmosphere. However,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hackles of the Song Dynasty ethics changed from loose to tight, which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later generations. Through combing and analyzing the marriage clauses which are “Song Xingtong law”, we can understand the principles of marriage, legal conditions, basic forms of divorce and the rights of women in marriage in Song Dynasty, and gain insight into the status of women in marriage law in Song Dynasty.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ong Dynasty and other Dynasty on women’s marit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is helpful for us to further discover the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of women’s marital status in the Song Dynasty, sum up experience and lessons, and then provide some enlightenment value for perfecting and improving China’s marriage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words:Marriage Institution, Law of Song Dynasty, Enlightenment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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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宋代市民文化兴盛,民风开放,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变革转折时期,社会各方面产生了很多变化。经济方面,夜市繁荣商业发达,经济水平处在古代封建社会的最高峰。政治方面,宋太祖为强化皇权,采取各种手段重文轻武,集中国家权力。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在律法方面《宋刑统》应运而生。该法典中的婚姻制度继承与发展了唐代婚姻政策,并结合实际生活增添了新的内容。虽然宋代的婚姻政策充斥着男尊女卑的封建色彩,却又存在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宋朝社会变革时期的人本思想。想要进一步了解宋代婚姻制度的风貌与妇女的婚姻权利范围,可以从法律文本入手,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角度感知宋代的婚姻思想观念以及法律程序,进而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提供启示。

2. 宋代结婚的法律政策

2.1. 违律婚姻不受保护

宋朝的结婚原则在遵循古礼的基础上,体现了自身特色。违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婚姻无效;包含了非偶嫁娶、同姓及近亲不婚、重婚强娶等情况。

首先,非偶嫁娶包括良贱不婚、官民不婚、娶所监临女、娶逃亡妇女等现象。以良贱不婚为例,宋朝初期颁布的《宋刑统》照搬唐律的有关规定,指明:“良贱既殊,何宜配合。”针对良民与奴仆、贱民通婚的情况,则会实行强制离婚,并且按照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杖刑或“徒二年”的惩罚。宋代遵守着良贱不婚的结婚原则,主张主仆不婚、良娼不婚;但是又对良贱通婚所生的子女问题进行了补充。《宋刑统》记载: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除去良贱不婚的禁忌,良民内部的通婚也大有讲究。古代“士农工商”的阶级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有士农、士商等官民不通婚的习俗。例如《户令》中提到:“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虽会涉,仍离之。”但是为了巩固皇权,削弱世族的实力,宋朝后期也出现了士庶通婚的现象,许多人家嫁娶不过分看重门第,更看中人品与家庭财力;“婚姻不问阀阅”成为了宋代后期不少家庭的家规,从中可以看出宋代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

其次,大力推行同姓及近亲不婚。同姓不婚是古代的婚姻传统,《宋刑统》中多处规定同姓不婚,违反者遭受相应处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1] 然而宋代由于人口的多次迁徙,同姓但不同祖宗的人数较多,官府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调整,强调若姓氏相同但查明结婚的双方并非同一个祖宗的,不在禁婚范围。为了防止乱伦现象,宋朝法律还制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及异辈结婚的规则。《宋刑统》中记载:“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壻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可见宋代法律早已规定了近亲的范围,并且借助刑罚的手段,有效维护了社会伦理秩序稳定。

再次,《宋刑统》中规定了重婚的含义与处罚,范围涵盖了双重婚约、停妻再娶、擅自改嫁等情况。例如,针对双重婚约,宋律指出:“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即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婚约作为真实婚姻,另一个作废。停妻再娶与擅自改嫁的惩罚则更为严重,宋律规定对其实行徒刑。

2.2. 宋代定婚的法定条件

古人的结婚同今人类似,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此外还需有媒人或主婚人、婚书或聘财等要素,方可定婚。关于法定婚龄,历朝历代各不统一。宋代大多按照唐规,认为男十五,女十三就可结婚。宋代婚姻法律的构成更多体现出礼法成律特性“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 [2] 。周礼认为无媒不成婚,媒人在定婚过程中起着枢纽作用。宋朝法律突出了法礼结合的特色,《宋刑统》提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媒人作为结婚的负责人之一,假如出现违律婚姻,其也要接受惩罚;此外古代推崇以孝治家,丧期禁止说媒结婚,违者处杖刑。“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夫丧从轻,合笞四十。”主婚人则主要是家中长辈或者德高望重的人物,其也是结婚负责人之一,相当于结婚程序中的公证人。

宋朝的婚姻关系除却依据父母之命外,还需要婚书或者聘财的保障。婚书类同于现在的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以及婚姻财产等关系的证明文件。宋律写到:“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 [3]

宋代定婚程序的完成标志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擅自悔婚不仅要接受道德谴责,还要受到相应惩罚,然而男女双方的毁约惩罚有极大偏颇。男方毁约不能追回聘财;女方毁约,轻则杖六十,重则坐牢。由于各种意外的存在,还有解除婚约的情况出现。宋代对于解除婚约的情况进行了举例说明,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方身故导致的婚约解除;男子定婚三年却不成亲,官府认为婚约已无效;双重婚约导致的解除;双方经商量,自行解除婚约。

3. 宋代的离婚制度

3.1. 仲裁离婚的条件

裁判离婚按照礼制,又称为“七出”。七出在宋律中分别为无子去,淫去,不顺父母去,多言去,窃盗去,妒去,有恶疾去七种情形。七出之条从夫家利益出发,没有妥善考虑女子需求,特别是无子去,妒去,有恶疾去这三条,是对女性的无形压迫,反映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虽然丈夫可以凭借“七出”无理由休妻,但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即所谓的“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在为给公婆守丧、糟糠之妻不下堂、妇女无家可归的情况下,即使妇女犯了七出之条也不能离婚,这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女性的利益。然而“七出”的实施范围仍高于“三不去”。宋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根据宋朝法律可以看出,当时社会严禁无理由休妻,却也没有妇女休夫的相对规定,可见封建婚姻的解除具有鲜明的单向性。从上也表明“七出”制度实际反映了封建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的现象,是片面强加给妇女的枷锁 [4] 。

3.2. 协议离婚与强制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夫妻双方关系破裂并同意离婚。宋代法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从法律条文看,和离的方式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但古代男女经济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出现女性提出“和离”被丈夫驳回而丈夫可随意休妻的现实情况。

强制离婚又称“义绝”,是一种特殊的离婚形式。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及其亲属做出了违反夫妇之义的事情,必须离婚。根据宋律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丈夫殴打或杀害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等血亲;2) 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等血亲相互杀害;3) 妻子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及杀害丈夫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血亲;4) 妻子与丈夫五服以内的亲戚通奸或丈夫通奸丈母娘;5) 妻子打算弑夫。凡此种种,可以看出义绝其实是刑事案件附加的法律结果,不是一般的离婚形式;同时该规定也体现出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只有妻子打算杀害丈夫就构成义绝,却没有对等规定。

3.3. 离婚财产的法律规定

宋代离婚书需要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并且经过官府批准才有效力。当离婚生效后,夫妻关系消亡、婚姻财产关系也发生改变。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宋刑统》规定长辈健在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归尊长。因此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界定模糊,离婚后难以平分。但是宋朝实际案例中有时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会判定财产平分。其次,宋律规定女方的嫁妆是私人财产,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嫁妆所获得的个人收益,离婚时可以带走;此外,针对离婚归宗的女性,《宋刑统》增加了相关继承权的条纹:“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得夫家财产入己……余准令敕处分。”可见宋代出嫁女的财产分割以及继承权得到了法律承认,这是宋朝立法的一大进步之处。

4. 宋代女性的再婚权

4.1. 再婚自主权

宋代相比明清,没有严苛的贞洁观念,并且法律在原则上允许妇女再嫁。宋代妇女婚姻自主权包括不嫁请求权和再嫁请求权两方面内容 [5] 。宋律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对于宋律设定寡妇居丧不得改嫁的时期为27个月,过了居丧期即可自行安排。根据史料记载,宋代妇女改嫁事例的可考数量就有61例;而明史中记录的守节女多达276人;不难看出宋时女性相较明清而言拥有较宽松的再婚权利。此外,宋时的社会风气普遍不反对妇女改嫁,再婚的母亲仍是子女的尽孝对象。例如,范仲淹的母亲再嫁,他依旧对其母亲及继父尽孝,其在《义庄规矩》中定下“再嫁女有二十贯嫁妆”的规矩,并对再嫁妇女的子女进行合理安排。这种家规顺应法律支持妇女再嫁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4.2. 再婚财产权

宋代女性离婚后,拥有属于自己的私产。按照法律规定,妻子可以凭借自己的名义购置田产,并在改嫁时带走;出嫁时再拥有一定的陪嫁;加之宋代法律对女子继承权的完善,出嫁女在绝户条件下有权继承娘家的三分之一的田产。上述财产的累积让离婚妇女的经济权利有所保障,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与明代相比,宋代妇女的经济与政治权利还未完全丧失,例如明政府规定:“凡妇人因得封者,不需再嫁。”“其改嫁者,夫家财物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从上述法律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宋律对于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

5. 宋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特色

第一,宋代婚姻制度体现了礼法并存的特点。例如《宋刑统》中出现了“缌麻”这类礼制有关的内容;将离婚的条件划分为“七出”“三不去”;严禁孝期嫁娶等等都充斥着礼制色彩,并且对于违背礼制的结婚行为给予惩处,将违背道德的做法上升为犯罪。这些制度背后彰显了国家强制力与礼制的结合,体现封建礼教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例如宋律中明确提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斋,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 [6]

第二,宋代婚姻制度强化了伦理纲常规则。自汉代以来,儒学思想兴盛发展,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基础治理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观念充斥在宋代婚姻法律典籍中。以定婚为例,极大多数的人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愿;宋时法律也把父母长辈的权威放在优先地位,主张干涉婚姻自由,与现在的结婚要求大相径庭。此外,女子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非现在倡导的夫妻关系人人平等。例如,在宋律中女子离婚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对于女子的惩罚力度远重于男子。《宋刑统·斗讼律》的规定:妻子控告丈夫的,“虽得实,徒二年。”宋代知名女词人李清照向官府控告丈夫,并要求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但她也要面临2年的徒刑,可见宋时婚姻法律的践行缺乏一定的公正性。

第三,宋代“财婚”风气繁增。受到经济、政治的影响,宋代打破了坊市的限制,经济不断发展,商贾的实际地位有所提高,社会风气逐渐向求财求富发展,宋代女性的嫁妆生动反映了该点。“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开门授徒必引富室子弟,以其束修之厚”,聘礼的多寡成了婚嫁的首要考虑 [7] 。一般情况下,对于陪嫁较多的女性更受男方的青睐。在《宋刑统》中把嫁妆、聘财作为成婚的法定条件,表明法律对财婚的保护,进一步推动宋代财婚风气的流行。

6. 结语

《宋刑统》中的婚姻法条参照了礼制与旧时律法,肯定尊长在包办婚姻中的地位,忽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时代局限性。古代婚姻法律也对道德失范现象给予刑罚,强制地稳定了婚姻关系。现如今,开放的两性关系以及离婚自由原则的支撑,使得出轨、家暴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对于这种道德不规范现象可以参考宋律的做法,对其进行法律上处罚,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该事件的发生。此外,宋律中关于财婚的规定与现今的彩礼问题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如何遏制重利轻义的社会风气值得我们深思。

按照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视角,宋代婚姻制度本质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宋代依旧是封建专制社会,从男女到家庭,该婚姻制度表现出了鲜明的等级性质,男性拥有更加宽泛的婚姻自主权与地位;但是宋代受商品经济的影响,女性的经济地位与明清相比却更高,其原因在于宋代法律在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方面考虑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这使得当时妇女对男性的人身依附较松弛,对于婚嫁有着更多的选择权利。总而言之,虽然宋代婚姻法律不能与现今的婚姻制度相比,但是它仍是我国古代女性婚姻选择权变化的重要丰碑。

文章引用

胡一丹. 关于《宋刑统》中的婚姻制度浅析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Marriage Clauses of “Song Xingtong Law”[J]. 法学, 2023, 11(06): 4936-494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7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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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许秋萍, 杨旭. 从《宋刑统∙户婚律》看宋代婚姻制度[J]. 兰台世界, 2015(18): 63-64.

  3. 3. 窦仪. 《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离之正之)》[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4: 245.

  4. 4. 董小红. 略论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06(20): 109-110.

  5. 5. 李伟, 李紫月. 略论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4): 33-40+46.

  6. 6. 黄晋君. 宋代婚姻法规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师范大学, 2008.

  7. 7. 张波. 宋代婚姻中的重财现象[J].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0(10): 2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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