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5 ( 2023 ), Article ID: 71702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5518

隋唐“十恶”法制研究

董亚男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收稿日期:2023年6月8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30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4日

摘要

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十恶”制度一直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包含十项具体的司法罪名,是古代君主加强统治、维护秩序、管理民众的重要法律依据。运用文献研究法对“十恶”制度的发展渊源进行追溯,了解其演变过程,通过对比研究法深入研究“十恶”制度在隋唐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挖掘其对当时的影响,承继古代优秀的法律思想。通过对隋唐时期“十恶”制度的研究可以补充完善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史,也可以从中得到相关的启示,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

关键词

隋唐,十恶,《唐律疏议》,法治,不孝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Ten Evils in Sui and Tang Dynasties

Yanan Dong

Law School of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Received: Jun. 8th, 2023; accepted: Jun. 30th, 2023; published: Sep. 4th, 2023

ABSTRACT

In the ancient legal system, the “Ten Evil”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legal system, which includes ten specific judicial charges and is an important legal basis for ancient monarchs to strengthen their rule, maintain order, and manage the people. Using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s to trace the development origins of the “Ten Evil” system, understand its evolution process, and conduct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en Evil”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through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exploring its impact on the time, and inheriting the excellent legal ideas of ancient times.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Ten Evils” system in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we can supplement and improve the histor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and also get relevant enlightenment,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Keywords:Sui and Tang Dynasties, Ten Evil, Tang Code, Rule by Law, Unfilial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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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十恶”法制在历朝历代中都是举足轻重的法律制度,是古代君主巩固统治、维护秩序、管理民众的重要依据。“十恶”法制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作用的一种制度,在古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现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十恶”的渊源、定义、刑法规定早在民国时期就有相关研究,多年来关于“十恶”的渊源、罪行规定前人学者的研究已经十分详尽,最近几年关于“十恶”的研究侧重于“十恶”中的各个罪名,如不孝、谋反、不道、大不敬。正所谓以史为鉴知兴替,学习历史是为了吸取经验教训,尽管关于“十恶”的研究很多,但分析“十恶”与现行刑法的文章较少,笔者将侧重于此,研究其对现代刑法相关制度的启示。

隋唐时期,“十恶”继承前朝法律规定的相关概念,并修改完善增加相关的罪名和刑罚规定,最终整合十类罪名确定“十恶”制度,在此后的朝代中,“十恶”虽有变化但是改动不大,一直延续到清朝才被废止。何勤华教授认为,穗积陈重主张的包括中华法系的世界五大法系,在隋唐时期也就是公元6世纪至7世纪的中国已经形成 [1]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史的光辉时刻,这一时期的“十恶”也已经基本定型,所以,选择将隋唐时期的“十恶”作为研究对象。

2. 隋唐时期“十恶”的发展

“十恶”是隋朝唐代以及其之后悠长的历史岁月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刑法制度,在古代绵延发展了上千年,直到清朝的法制改革“十恶”制度才被废止。很多书籍论文把隋唐时期称为“十恶”制度的成熟时期,也有人称之为最终确定期。总之,在隋唐时期“十恶”制度相关概念和规定已经发展的相对完备,其后的朝代中变动不大,只是刑罚更加严苛。下面分析隋唐立法关于“十恶”的规定。

2.1. 隋朝立法情况

《开皇律》与《大业律》

南北朝时期,统治者才采用立法的方式,逐渐将这些罪名的概念构成加以明确法律化。之后采纳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对犯罪者进行处罚镇压,但也仅仅局限在概念明确,并没有将这些罪名合并归纳。北齐时,立法者将十个罪名合并概括为“重罪十条”。北周律法中没有“重罪十条”的说法,然而有相关规定对于恶逆、不道、不义等罪做出了解释说明,并且要求从重处罚 [2] 。在隋文帝杨坚下令修订的《开皇律》中正式确定了“十恶”这一法律制度,“十恶”这一名称就是从此时开始出现的。最早是在《隋书·刑法志》中有相关文字记载:“开皇元年……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隋朝刚建立时,更换修改新的法律制度,添置“十恶”这一制度,《开皇律》中关于“十恶”延续了北齐的相关规定,但与北齐的“重罪十条”相比,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3] 。

隋炀帝杨广执政早期主张“宽仁慎刑”,去除了谋反谋大逆等罪中的连坐。与《开皇律》相比,《大业律》学习借鉴了《北魏律》,并且统治者虽然下令删掉了“十恶”这一称谓,但其中的八项罪名仍然保留其中,尤其对于谋反、谋叛、大不敬等罪名的刑罚仍然是最严厉的。“十恶”之名虽去,其实质犹存,关于维护统治阶级政权安全,保护宗族世家利益,保证社会有序安全运转的罪名,如谋反谋叛、造畜蛊毒、厌魅、不睦、不孝等,只是将其打乱分散成具体罪名。但是《大业律》的颁布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实行,不然也不至于后期国灭人亡被李唐取缔。后世的《唐六典》更加明确地评论隋炀帝,“末年严刻……不复依例” [4] 。

2.2. 唐代立法规定

2.2.1. 《武德律》与《贞观律》

唐高祖李渊并没有借鉴《大业律》,反而学习《开皇律》,“十恶”也被收入其中。唐代法律中对于“十恶”的立法规定,“自武德以来,仍尊开皇,无所损益” [5] 全部遵循依照了隋朝《开皇律》的内容,没有任何增加或删减。其后的唐代法律中,也继承了这一立法思想。

在以唐高祖李渊“大略以开皇为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贞观元年,当时的统治者李世民令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修订《贞观律》,减轻了刑罚,缩小株连范围,减少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确立了十恶基本原则和制度。

2.2.2. 《永徽律》与《永徽律疏》

《永徽律》是唐高宗李治下令命长孙无忌等大臣编修,为了保证《永徽律》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标准一致,永徽三年又召集长孙无忌为首的立法团体编纂《永徽律疏》,也就是后世流传的《唐律疏议》,与现代的立法解释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唐律疏议》的注解中,汉朝制定《九章律》虽然随着汉朝的灭亡,法律规定也就不复存在,但是仍然可以在后世朝代中看到残存的有关“不道”“不敬”的条目规定 [6] 。依此可以推定,汉朝时就有关于不道、大不敬的法律规定。但是那时由于距离遥远信息不匹配,他们的条目具体规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并不统一,所以并没有得到广泛统一的使用。历经南北朝北齐北周隋朝,《唐律疏议》最终明确“十恶”的概念、刑罚以及其他特殊规定,“十恶”能够得到大范围适用。

3. 隋唐“十恶”司法中的实践应用

3.1. “十恶”罪犯不享有“八议”“官当”等特权

“十恶”规定的是关于危害政权统治、宗族团结、社会安定的重罪。由于每一个具体罪保护的法益不同,每一个罪的刑罚也不同。又因为每个罪里有多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的危害性也不同,刑罚又不相同。所谓“常赦所不原”,犯此罪者皆从严处理,法律中明确规定犯此罪者不能适用诸如“八议”“官当”“同居相隐”等特权 [6] 。《唐律疏议》:“诸八议者犯死罪……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唐朝的长孙无忌辅佐太宗、高宗两任皇帝,修成《贞观律》,编纂《唐律疏议》,因为被诬陷触犯“十恶”中的谋反大罪,结果被削爵,流放西南贵州地区,这体现了古代对于触犯“十恶”罪的惩罚非常的严苛。宁可错杀,不可错放,如此功勋卓著的肱骨重臣,触犯“十恶”也要被严惩,更何况毫无背景贡献的普通人。如《隋书·炀帝纪上》记载:“大业五年夏五月……御马度而桥坏,斩朝散大夫黄亘及督役者九人。” [7] 仅仅因为桥坏了就斩杀了九人,惩罚可见多严重。为了巩固统治,封建统治者绝不会允许有威胁自己政权安全的事物存在,因此关于“十恶”重罪采用严惩的刑法原则。此外,隋唐法律规定关于“谋反”“谋大逆”的犯罪,不分首犯从犯。将“谋反”分为三种,三种情况对于犯罪人的处罚方式都是斩刑,只是牵连的亲属范围不同 [8] 。

3.2. “十恶”处刑同罪不同罚

古代社会的等级观念同样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同样是偷盗财物,失窃主体的不同,受到的处罚也不相同。如,大不敬中关于盗窃皇帝御用之物和皇家祭祀之物的处罚明显重于普通的盗窃罪。盗窃普通人的财物,没有成功偷走的要受到笞刑五十的惩罚,成功盗取他人财物的罪犯则要按照金银珠宝的贵重程度来决定刑罚轻重。而盗窃皇帝的御用之物,基础刑罚是处以流放到两千五百里之外的偏远之地,即使是特殊情况依据当时的律法也要处以徒刑一年半。若是盗窃御前宝物,更是要被处以绞刑。可见,侵犯皇帝的权益受到的惩罚有多严重。若盗窃皇家祭祀物品,基本刑也是流刑两千五百里,有些情况比较特殊会被判以杖刑或者是徒刑,如祭祀结束后才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是特殊情况下,有关统治者的盗窃也比普通盗窃罪刑罚重得多。这不仅与等级制度有关,与古代统治者的身份特殊性关联性也较大。皇帝本人就是一个特殊存在,皇帝的物品也具有专属性。

3.3. “十恶”依据“五服”关系定罪

同样是杀人,伤害的主体不一样受到的惩罚的也是不同的。例如,“不孝”和“恶逆”都规定,辱骂祖父母和父母,将会采取绞杀的方法处以死刑;而“不睦”罪和“不义”罪规定,预谋杀害缌麻以内的亲属和计划杀害自己的长官恩师,被判流放到两千里之外的偏远地区,伤害已造成的,用绞杀的方式处以死刑,已经杀害的,罪犯将被斩头。“恶逆”中更是规定,若是对祖父母、父母造成人身伤害,将被处以斩头的刑罚。若是过失致使直系长辈亲属去世,将会被受到流放三千里的惩罚,过失致使直系长辈亲属受到身体损伤,将被判处三年监禁并从事劳动。则判处流放两千里 [9] 。从上述罪名的量刑可以看出,量刑的轻重与罪行的恶性程度相关性不大,反而与罪犯和被侵害人的远近亲疏关系关联性更大,关系愈亲密,伤害尊亲属受到的惩罚会愈加严重。这也体现“十恶”保护自己的长辈利益以及出嫁后则主要维护丈夫一方的长辈的权益而且更注重保护尊长家属的利益,这与古代社会等级制度也有关系。

4. “十恶”在我国刑法体现及其对当代刑法的立法启示

古语有云: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研究分析古代罪名的目的,还是为了能够从中借鉴历史的教训,少走弯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健全现代法治建设,建设美好和谐社会。“十恶”中的有些罪名已经逐渐在历史的洪流中被抛弃,下面选取了与家庭有关、以及危害公众利益等相关的罪名进行分析。

4.1. 与家庭有关的犯罪及启示

下面选取不孝、不睦以及恶逆等罪名与刑法中相关罪名进行分析。关于不义罪中杀人行为现代刑法归为杀人罪,而妻子匿不举丧改嫁的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辖制,此处不再对比。

4.1.1. 不孝与遗弃罪

个人是家庭的组成元素,父母与子女仍是紧密相联的个体,尽管现代公民文化素养大幅提升,个人品德素质也得到了提高,但是关于虐待弃养老人的、甚至杀害父母的新闻也会时常听到。而古代“不孝”罪对于罪犯的严峻刑罚即起到了震慑作用,也较好地维护伦理秩序,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启示。我国古代的孝文化也是有精华部分可以借鉴的,其实我国司法审判中也有对孝文化的维护。如,聊城辱母案,于欢一审中被判无期,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这不仅仅是刑期的减少,也体现了司法审判中对于孝道的维护。

4.1.2. 不睦、恶逆与虐待罪

不睦、恶逆是宗族间人员相互侵害甚至杀害的犯罪,相比不孝其范围扩大至整个宗族。现代刑法中与其有同工异曲之效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现代刑法中规定犯罪主体不再只是局限于年轻人对长者权利的侵犯,也包括父母或长者对子女的虐待,这是历史进化、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 [10] 。低廉犯罪成本也造成家庭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多年前《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董姗姗案还历历在目,后有女网红拉姆被前夫用汽油烧伤,更有丧心病狂者连儿童都不肯放过。仅仅因为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就将施害者的量刑从轻处置,反而给施害者大开方便之门,滋生犯罪。所以虐待罪的刑罚应该得到调整才可以实现刑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目的。

4.2. 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及启示

不道罪在古代维护的便是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其维护的利益,将其与危害社会安全罪进行对比分析。不道罪是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并且在古人看来施害者采取的手段方式都是危害极其巨大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共安全不仅关系着国家安危,更与民众的安定生活息息相关。有学者认为不道罪的出现就是为了应对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无法预计的犯罪行为而预设的兜底罪。同样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便是同样起着兜底作用的罪名 [11] 。虽然兜底罪的设置不值得学习,但是古人对于权益保护的意识值得我们借鉴。刑法应当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武器,现代刑法对于民众权益的保护程度更应得到提高。这要求立法者立法时眼光要长远,站在法律前沿思考问题,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敏锐感知,这样才能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 [12] 。

5. 结语

隋唐时期的“十恶”是在古代发展比较完善的时期。在其之后的宋元明清大多沿袭了隋唐的定律。而其之前的北齐也只是初步形成罪名,概念罪刑并不清晰准确。所以隋唐时期的“十恶”是最具有研究价值的。通过梳理“十恶”的渊源以及其在隋唐时期形成的概念、刑罚制度,研究“十恶”的具体罪名,可以得出“十恶”在古代具有维持疆域完整主权完整性、宗族伦理秩序稳定性、社会秩序的有序性的作用。并且它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皇权统治,家国一体,宗族团结为皇权服务,确保皇权至高无上的威严。

“十恶”保护的封建政权、家族伦理、社会秩序对于今天也是有借鉴意义的。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维护的都是国家安宁,社会长治久安。“十恶”制度是历经千年的存在,凝结了先人贤者的智慧,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改变了周边国家的立法思想。考察借鉴古代的法律制度,其所沉淀升华的法律思想是穿越时空的宝贵经验,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指出了可行之路。事随时变,借鉴古代的法律制度要挑选精髓部分,适应时代变化要求的法律文化。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文章引用

董亚男. 隋唐“十恶”法制研究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Ten Evils in Sui and Tang Dynasties[J]. 法学, 2023, 11(05): 3632-363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518

参考文献

  1. 1. 何勤华. 弘扬中华法系之律家精神[N]. 检察日报, 2018-04-03.

  2. 2. 余雅.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探析[D]: [硕士学位论文]. 乌鲁木齐: 新疆大学, 2013.

  3. 3. 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M]. 第5版.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4. 4. 钱大群. 《唐律疏义》原创内容质疑举隅[J].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 205-224.

  5. 5. 王曙光, 张维广. 隋律的修撰及其对唐律的影响[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 39(5): 6-7.

  6. 6. 岳纯之. 论唐五代法律中的十恶与五逆[J]. 史学月刊, 2012(10): 46-54.

  7. 7. 张维. 《大业律》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湘潭: 湘潭大学, 2011.

  8. 8. 任东仁. 唐代“谋反罪”的立法与实践[D]: [硕士学位论文]. 长春: 吉林大学, 2018.

  9. 9. 厉广雷.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解释问题——一种本土的分析视角[J]. 南大法学, 2020(2): 91-105.

  10. 10. 刘钊, 李木子. 虐待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实证特征与法治回应[J]. 法制与社会, 2021(7): 123-125+132.

  11. 11. 翟宇航, 王瑞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与适用研究[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3): 9-16.

  12. 12. 付崔, 晓宁. 略论“不道”罪之司法适用[J]. 法制与社会, 2016(34): 1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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