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Education
Vol. 12  No. 01 ( 2022 ), Article ID: 48406 , 7 pages
10.12677/AE.2022.121057

国外学者“尤因案”教育判例研究的 回顾与启示

韩家炳1,蔡婷婷2

1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安徽 芜湖

2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广东 广州

收稿日期:2021年12月25日;录用日期:2022年1月20日;发布日期:2022年1月27日

摘要

“密歇根大学董事会诉尤因案”是美国司法审判中关涉教师对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一个教育判例。该案牵涉到大学机构的学术自由问题,引发了学校能否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表现而开除学生,法院是否应当介入学术问题以及介入的途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何种标准,是否会对学术自由造成破坏以及是否需要延请第三方专家对学术问题重新作出评判等诸多争议。国外学者对这一案件所涉及到的关于学术自由尊重的历史背景、案件判决及其相关争议、案件判决的影响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取得了诸多成果,这也为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参考。

关键词

美国学者,尤因案,研究,启示

Review and 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Scholars’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Cases of “Ewing Case”

Jiabing Han1, Tingting Cai2

1School of History,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Guangdong Vocational School of Polytechnic, Guangzhou Guangdong

Received: Dec. 25th, 2021; accepted: Jan. 20th, 2022; published: Jan. 27th, 2022

ABSTRAC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Board of Directors v. Ewing Case” is an educational case involving teachers’ evaluation of students’ academic achievements in American judicial trials. The case involves the issue of academic freedom of university institutions, which leads to many disputes, such as whether the school can expel students according to their academic performance, whether the court should intervene in academic issues and the way of intervention, what standards should be followed in judicial review, whether it will damage academic freedom, and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to invite third-party experts to reevaluate academic issues. Foreign scholars have carried out detailed research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respect for academic freedom, the judgment of the case and its related disputes,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judgment of the case involved in this case. Many results have been obtained. This has also provided domestic scholars in-depth research on this issue.

Keywords:United States Scholar, Ewing Case, Research, Reference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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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二战结束后,美国高等教育规模发展急剧扩张,联邦法院开始逐渐干预教育立法。60~80年代,美国国内爆发了系列社会运动如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反主流文化运动等也对大学校园产生了新的冲击,学生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诉求与保护,高校诉讼案件大为增加。1985年“密歇根大学董事会诉尤因案”(简称“尤因案”)即美国司法审判中关涉教师对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一个教育判例。联邦法院对学术自由案件的态度由最初的不干预到逐渐介入再到尊重大学学术自治的转变。国外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对这一案件涉及到的关于学术自由尊重的历史背景、案件判决及相关争议、案件判决的影响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取得了诸多成果。国外学者对尤因案相关问题的梳理和阐述对同样追求大学公平与高质量发展的我国高等教育也有一定的启发和思考。

2. 何谓尤因案?

“密歇根大学董事会诉尤因案”是发生在美国医学教育领域教师对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并引起法律诉讼的教育判例。1975年秋,斯科特·尤因(Scott Ewing)参加了由密歇根大学和医学院联合提供的为期6年的特殊学习项目,完成所有课程后将授予医学学士学位。1981年春,尤因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多门课程不及格。7月,密歇根大学晋升和审查委员会在详细考虑了尤因的学习记录后,出席会议的9名董事会成员一致投票决定将其从该项目中除名。之后,尤因两次在不同的场合向执行委员会亲陈考试失败原因并申请重新入读医学院,但均遭拒绝。1982年8月,尤因向美国密歇根州东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进行了为期4天的庭审,认为密歇根大学提供的证据表明尤因的开除是合理的。最后,地方法院裁定,尤因的正当程序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密歇根大学关于开除医科学生学习资格的学术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公正决定 [1]。

1984年9月,尤因向美国第六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裁定密歇根大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任意剥夺了尤因的受保护的财产权 [2]。同时上诉法院指令大学允许尤因重新参加国家医学考试,如果通过就可以在医学院的学习项目中恢复学习资格。密歇根大学不服上诉法院判决,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85年12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定,支持密歇根大学将尤因从医学院开除的决定。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一步阐明法院不应当干预学术机构对一个纯粹学术问题进行的判断,也不应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除非其已经背离了公允的学术准则 [3]。

3. 法院对学术自由尊重的历史背景研究

美国是学术自由案件具有典型性与多发性国家,但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其联邦宪法或有关法律并没有就学术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明确或具体的规范,有关学术自由的法律陈述或立法是在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与司法审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判决以前,联邦法院所审理的教育案件不到300件。此后在解决教育争议方面联邦法院逐渐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20世纪70年代,学校纷争案件数量达到高峰,之后渐趋稳定 [4]。法院对学术自由适用法律标准会考虑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同时兼顾教师、学校、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来适当调整司法保护力度,适时缩放司法保护范围。因此,不同时期法院的态度并不相同,不同的司法判例也能体现法院相异的观点。就法院对学术自由尊重的背景而言,国外学者主要是从事涉教育诉讼案件缘起方面展开研究的。

1999年《国际法院判例汇编》第25卷刊登了索尼亚·史密斯(Sonya G. Smith)《科恩诉圣贝纳诺谷学院:课堂演讲背景下的学术自由范围》的文章,论及了一系列学术自由案件,其中重点阐述了学术自由背景下教师言论自由的发展历程 [5]。2006年,皮特·伯恩(J. Peter Byrne)撰写了《格鲁特案之后的宪法学术自由:真正了解大学的“四大自由”》一文,通过法院在一系列教育判决中发挥的作用从而考察宪法范围内的学术自由,其中提及到1957年的斯威齐案(Sweezy Case),1967年的凯西安案(Keyishian Case)以及1985年的尤因案(Ewing Case)等重要教育判决 [6]。2007年罗伊·梅斯基和库马尔·珀西(Roy M. Mersky & Kumar Percy)编写的文献《格鲁特诉布林格案高等教育平权行动的历史》记录了最高法院处理的一系列重大学术案件,对1952年的阿德勒(Adler Case)案、1967年凯西安案以及1985年的尤因案的缘起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7]。

4. “尤因案”判决引起相关争议的研究

关于尤因案判决引发的相关争议研究主要集中在学校学术开除的合理性方面。一部分学者质疑学校的开除行为侵犯了学生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财产权和自由权,学校的开除程序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相悖;另一部分学者支持学校的开除行为,认为大学有自治和学术决策的能力,对未达到学术要求的学生,学校有权拒绝颁发文凭,但是对大学学术自由的范围,学者们则持有不同的看法。

关于质疑学校的解雇行为,马克·S·布拉斯基(Mark S. Blaskey)在其《大学生保留纪律诉讼律师的权利》一文中认为,高等教育体制下的大学生享有财产权和自由权两大权益。学生支付高昂的大学费用,财产权应当得到保护,即使学生对自己的教育不拥有财产权,学校未使用正当程序就剥夺其受教育权也侵犯了他们的教育自由权 [8]。詹姆斯·M·皮科兹(James M. Picozzi)在其文章《大学纪律程序:什么是公平,什么是应得的以及什么是不应得的?》中同样提到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财产权和自由权的保护。相较于马克的论述,詹姆斯的观点更为理性和全面。文章不仅站在学生的视角质疑学术开除的合理性,而且也提出了平衡学生权利和大学利益的建议 [9]。

H·L·赛里斯(H·L·Silets)在其著作《学生的权利与荣誉: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在私立大学诉讼案中的运用》第三章中认为,法院在处理有争议的学生违规行为案件中,应当首先确定是用纪律处分的正当程序还是学术处分的正当程序来裁决,学术裁决比一般的纪律处分更具主观性,因此学术处分享有更低的正当程序标准,这对学生可能会不公平,如尤因案的判决 [10]。约翰·比奇(Johna Beach)在其论文《学术机构的管理和治理》中认为,密歇根大学不能依据学生过去的成绩而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做出评估,既然学校允许其他医科学生重考,那么尤因应该也有同样的机会 [11]。

关于支持学校的开除行为,马克·G·尤多夫(Mark G. Yudof)在其论文《学术自由的三副面孔》中认为,法院应该尊重学术人员的自主权,现代大学大多信奉学术自由的政策,但在实践中一些大学会用一些花哨的法律理念拒绝学术自由的运用,学术自由与其说是法律和法院的问题,不如说是一所学校的历史、传统、政治和态度的问题,因此,大学是有自治权的 [12]。

1989年《国际法院判例汇编》第15卷《大学有拒绝颁发文凭的权利》一文列举了支持学校行使权利的两个理由:一是学校对奖学金的处置;二是营造大学的道德氛围。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干涉大学的学术决定,除非他们认为这一决定是武断、恣意妄为的 [13]。威廉·H·多特里(William H. Daughtrey)在其论文《美国高校学术自由的法律性质》中认为,学院和大学可以以学术为基础自行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学”,大学自治促进了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健康竞争 [14]。费尔南德·N·杜蒂耶(Fernand N. Dutile)在其论文《高等教育法和法院:1986年》中认为,法院对尤因案的审判运用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尤因的开除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全体教员经过认真细致的审议做出的决定,法院应当尊重 [15]。罗伯特·N·罗伯茨(Robert N. Roberts)在《公立大学对学术欺诈的回应:纪律处分还是学术处分》中的观点同费尔南德一致,认为学校对尤因的开除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法院允许公立大学在开除部分学生时使用非正式程序,即允许教员做学术决定,不用采取正规的司法调查 [16]。

5. “尤因案”的影响研究

关于“尤因案”的影响及启示研究,国外学者多是从这一案件对学生学业标准成就测试的影响、学生惩戒中的程序问题以及学术类诉讼案件的预防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是“尤因案”对学生学业标准成就测试的影响,学者们主要从这一案例带来学业评价标准的变化以及对高中生取得毕业依据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

就尤因案对学业评价标准方面的影响而言,史蒂文·米拉姆(Steven Milam)和丽贝卡·马歇尔(Rebeccad Marshall)在其合著的文章《尤因案对研究生和专业学校学术开除的影响》中认为,教师有权评估学生,从而决定学生继续学业的资格,学校有权开除学生,不受司法干预,尤因案推进了司法不干涉学术开除原则的进程,清楚地阐明了“决定随机多变行为的严格标准”,即在没有恶意表现的情况下,教师的专业判断不会被推翻 [17]。

费尔南德·N·杜蒂耶在其论文《高等教育法和法院:1986年》中认为,尤因案体现了法院对教师学术决定的尊重,联邦最高法院应通过立法重新确立教育者在学术决策中的作用。同时,这项立法要逐步向州和地方各级法院推进。司法系统尊重学术机构的决策逐渐成为高等教育法的既定原则,将大学内部事务的管理与立法甚至司法干预隔离开来,关于雇佣谁,提拔谁、录取谁以及从事何种研究等问题应全部由大学自行决定 [15]。

至于尤因案对高中生取得毕业证书条件的影响,主要见于一些教育失职类的学术诉讼案件引发的学术标准讨论中。最早引人注目的一起案件是一名高中毕业生由于其学业成就水平未达学校规定标准,怪罪学校。法官指出教育的过程极为复杂,学习不佳的责任并不全在学校。该案之后,法院意识到了增强学生学业能力标准立法的重要性 [18]。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学区委员会为确保教育质量,有权对学生制定评价标准,以审核其成就。即使标准比州所规定为高也不违法,只要其内容与州法令不抵触即可 [19]。

其次是对学生惩戒的程序问题以及学术类诉讼案件的预防措施方面的影响,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学术案件中的既决判决、学术类诉讼案件和纪律类诉讼程序运用的区分以及学术标准的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梳理分析。

关于学术案件中的既决判决,史蒂文·米拉姆和丽贝卡·马歇尔在其合著的文章《尤因案对研究生和专业学校学术开除的影响》中认为,学术类诉讼案的诉讼成本很高,对教员的时间损耗较大,如果没有表明恶意的武断行为或非法的歧视,不应对学术类诉讼案件经行复审。学校对学生的学术开除决定,法院应运用既决判决,即法院不经过完整判断就可以对案件作出判决 [17]。

在学术类诉讼案件和纪律类诉讼程序运用的区分方面。杰夫·托德(Jeff Todd)在其文章《州立大学诉州政府案:将学术自由应用于课程、教学和评估》中认为,不论学院还是大学都应建立健全的学术和纪律处分程序,然后恪守这些程序规则 [20]。梅尔文·R·杜斯拉(Melvyn R. Durchslag)在《在言论自由制度之下滥用分权理论》一文中认为,当学生和学校利益产生冲突时,问题不能完全交给司法部门来解决,因为司法部门的时间和专业知识是有限的 [21]。

费尔南德·N·杜蒂耶在其论文《高等教育法和法院:1986年》第四章“学术和纪律处分的弊端”中认为,法院对尤因案的处理明确区分了学术处分和纪律处分的申诉程序问题,对于尤因案之后的学术处分类案件将适用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流程,也就是法院让教师经行决定而不必走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流程 [15]。

关于学术标准的适用范围的研究。前文提到H·L·赛里斯的文章《学生的权利与荣誉: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在私立大学诉讼案中的运用》认为,如果是学术违规问题,那么司法将会很少运用有序的行政程序审查而选择相信大学的专业判断 [13]。

罗伯特·N·罗伯茨在其文章《公立大学对学术欺诈的回应:纪律处分还是学术处分》中认为,最高法院对真正的学术决策建立了一个虚拟的不干涉规则,只有当原告即学生提供足够材料证明该决策是不良因素(如种族、性别、宗教等)的驱动下做出时,法院才会进行干预 [16]。

克里斯·胡夫纳格尔(Chris Hoofnagle)在《公众关注的问题和公立大学教授》一文第四部分“现代案例和趋势”中提出,尤因案不仅使学术自由得到发展完善,而且对教育机构的自主决策形式也有所改变。同时,文中关于司法对大学学术决策的尊重原则能否运用到中小学纠纷案件也提出了疑问 [22]。

最后,关于学术类诉讼案件的预防措施方面的研究。1990年《国际法院判例汇编》第713卷刊登的《解决大学学术自由与大学教授学术自由的冲突》第三章“学术自由——大学的视角”认为,应划清大学与学生的学术自由权利界限,大学的学术自由是大学自行决定内部事务的管理,包括学生的开除,大学教授终身制的聘任等等,法院都不会干预。学校应制定学生的最低成就标准,尽早发现学生成绩上的不足之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3]。

史蒂文·米兰和丽贝卡·马歇尔在其合著的文章《尤因案对研究生和专业学校学术开除的影响》中也提到了关于学术类诉讼案件的预防措施。包括学习阶段早期大学就开除成绩不佳的学生、教师对学生的阶段表现给予及时清晰反馈以及大学划定最低成绩标准要求教师统一执行 [17]。

6. 思考与启示

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牵涉到法律问题基本上通过判例法进行解决。美国教育领域发生的各种纠纷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尤因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审查介入高等教育问题的思考:司法审查是否可以介入学术问题,如果可以介入的话,它介入的限度如何,是否会对学术自由造成破坏,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有何关系。法院是否可以代替专家作出判断,还是需要另请第三方专家对学术问题重新作出评判,还是仅仅只能审查其中的程序性问题。同时,如果不介入的话,完全尊重教师的专业判断,它是否会造成学校权利的滥用。诚然,学校基于教育的目的,有时必须惩戒学生,其程度自口头申诫到体罚甚至开除而有所差异,但不可讳言的是,严重的惩戒(如长期停学或开除)对学生的权益影响甚大。因此,正当程序的实施就极为重要。由尤因案可知,法院很少干涉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形式,而多半质疑其程序性的正当程序是否得到维持。学校有权惩戒学生,但学生的宪法权利却不应就此受到伤害。关于正当程序条款,何种程序才是正当?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后才能有所判定。至于学生何种处分才需要正当程序?法院间的见解并不一致,并非所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都必须具有正当程序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严重的处罚或牵扯重大利益的处分,就应该遵守正当程序的规定。正当程序应该具备何种要件?法院间的见解也不一致。不过1975年戈兹案后,通知和听证会已成为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低标准 [24]。

“尤因案”作为一个医学领域的教育案件,其牵扯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学生受教育保护的财产权与自由权,正当程序应遵循的“程序性”与“实体性”标准。学术类案件中财产权是否存在并不重要,而学生受教育的自由权,除非学校存在歧视或者其它行为不端的问题,否则法院并不会插手学校对学生的开除。而“程序性”正当程序是一项非常灵活的原则,不同情况下其要求也存在差异,如何才能满足程序“正当”并没有一套标准的答案,“实体性”正当程序主要是对决定的内容进行合理性的审查。只要学校不存在权利的滥用,那么法院对大学录取或开除学生的学术决定就表示尊重 [25]。

近年来,我国高校惩戒学生的诉讼案件也层出不穷,学生由于学术原因和纪律原因遭到学校开除的案件屡有发生。当下中国高校学生管理也存在很多的漏洞,如何实现学术自由的司法保护以及学术自由与学生、教师等成员权益的平衡,也同样是我国高校实现办学自主和优化治理所关注的重要议题。在借鉴美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有益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扬其长避其短,有益于我国高校学生惩戒正当程序体系的构建以及教育法治化道路的建设。因此,回顾国外学者关于尤因案教育判例的丰富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高等教育出现的司法难题提供了某些借鉴与启示。

基金项目

本文为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教育判例与国家教育进步研究(1954~1988年)”(项目编号:SK2016ZD29)阶段性成果。

文章引用

韩家炳,蔡婷婷. 国外学者“尤因案”教育判例研究的回顾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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