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04 No.02(2015), Article ID:15596,5 pages
10.12677/ASS.2015.42013

The Effect of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to Intensive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of Our Country

Junnan Ren

Zhou Enlai School of Government,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Email: nkrenjunnan@163.com

Received: Jun. 10th, 2015; accepted: Jun. 24th, 2015; published: Jun. 30th, 2015

Copyright © 2015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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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small-scale business in farm- ing that leads to the low 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developing the intensive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in our country combining with the experience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But to some extent,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also brings some problems for putting into practicing the intensive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intensive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cluding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policy.

Keywords: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Intensive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Interest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的影响

任珺楠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Email: nkrenjunnan@163.com

收稿日期:2015年6月10日;录用日期:2015年6月24日;发布日期:2015年6月30日

摘 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农经营的特点造成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的状况,本文结合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在我国发展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展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文章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角度下研究我国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以及相应政策实施中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约型规模,利益

1.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经历了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伴随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双轨制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历程,我国的分配理念或分配原则也经历了一个由“平均主义”到“效率主义”再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近年来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不断深化的发展阶段。总体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正在逐步走上在提高经济效率中促进社会公平的轨道。

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在促进社会公平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我国国民收入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家庭部门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逐渐减少,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份额加大;家庭部门中又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的问题,因此,改善现有农业的经营模式对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有重要的作用,而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改善农业经营模式是提高农民的收入的重要方式。农民的收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现国民经济家庭部门的内部平衡,进而优化整个国民经济的分配结构。

2. 概念界定

2.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农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年限独立做出经营抉择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1] 。可以看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进行生产的土地制度,而我国人多地少,这样造成农业经营分散、土地分散的问题。

2.2. 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

农业集约化指农业实行机械化、电力化,发展水利灌溉,增投化肥,改良良种,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以期获得较高的产量[2] 。规模化经营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经营环境条件下,单位劳动力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可能经营的土地面积 [3] 。它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劳力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二是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集约型规模经营是在一定规模上,通过现代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形成密集型集约与规模经营的紧密结合和合理配合,实现了农业高产出与高收益的农业经营方式 [4] 。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集约型规模经营是农业集约化与规模化的有机统一:农业集约化需要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其中诸如机械化、电力化,这些只有在一定规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农业规模经营需要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而生产要素的合理要农业集约化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实现;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基础上:发到国家的农业生产经历了规模扩张、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发展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的统一。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散经营、块地分散的特点,为发展集约型规模经营带来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角度下研究我国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以及相应政策实施中的利益冲突。

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发展发展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的问题

3.1. 现有的土地制度的条件下不具备集约规模经营所需完善的农村市场

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会使农业的规模和效率提高,粮食的产量大幅上涨,农户在面临收益增大的同时,滞销风险也随之加大,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使农产品得以流通。但是目前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业分散经营、产量有限,农民对市场的依赖性很弱,对农村市场不敏感;再加上传统的粮食收储制度压低粮食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规律,不利于农村市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3.2. 集约型规模经营受农业技术水平、农户知识技术水平等多方面限制

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要求在规模生产中投入大量的现代生产要素的投入,如机械、电力、水利灌溉、化肥良种等,对农业技术有较高的要求。目前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生产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我国传统农业的精耕细作的特点:依靠经验和劳动力的投入,而对农业技术的探索远远不够,农民对农业技术尤其是农业机械的需求不旺盛,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技术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农民的知识水平有限,即使高水平的承包人也不可能对种子、化肥、农药、土地、机械等各方面有全面了解,农业集约化规模经营受到限制。

3.3. 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不具有农业集约规模经营所需的资金量和资信程度

一方面,农业规模经营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承包一定规模的土地,另一方面,集约经营需要化肥良种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对资金需求较大。且规模经营有着“鸡蛋放在同一篮子里”的风险, 需要保险业帮助防范经营风险 [5] ,但是我国目前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 在农业资金十分紧缺的情况下, 以单个家庭为单位筹资相当困难,这就从资金上制约着农业集约化规模的发展。

3.4. 农村劳动力转移障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为单位,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农业生产中,除此之外,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而农业规模经营是将一定的土地集中起来,也就意味着一些农户会把土地承包给承包大户,这些农户要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农业集约经营是利用更多的现代生产要素来生产,这些要素尤其是机械的投入会大程度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就是说发展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的实现要使农村转移大量的劳动力,从而使劳动力转移成为问题。

3.5.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对农民而言,土地有“生产”和“保障”双重属性,即一方面农民通过土地生产获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维持其基本生活。土地的“保障”属性使农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相对较弱,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之一。农业集约规模经营需要土地流转以达到适度规模,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农民不会轻易地转让土地,同时,农民也不愿意放弃土地进入城市务工,这些都是农业集约经营必须面临的问题。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发展集约型规模经营的建议

4.1. 推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农村市场,为农业集约规模经营提供条件

发展集约型规模经营需要成熟的农村市场。完善农村市场的发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建设农产品市场 [6] 。首先要打破农产品的地区壁垒,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农产品统一市场。同时,建立一批全国性区域性的和专业性的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市场管理。另一方面,完善市场结构体系,搞活粮食流通,实行粮食经营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市场价格体系 [7] 。自由流通粮食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形成;而计划流通粮食由政府根据粮食生产成本,中长期供求以及相关政策因素来确定粮食最低和最高警戒线,并参照上一年收购价格、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4.2. 发展农业集约规模经营所需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技术水平

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对农业技术需求很大。张淑焕(2000)在研究农业的经济政策时提出了既要依靠常规技术又要依靠尖端技术、增加对生物工程以及与粮食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基础研究和应用工作、重视知识性科技性投入、建立农业科技教育和推广相结合的制度等建议。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装备水平,走符合国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其次,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提高农业技术在我国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建立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启动农业科研专项。再次,加大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使教育资源适当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普及农业创新成果,缩短其转变为生产力的周期。

4.3. 农业集约性规模经营要解决资金问题

资金是发展集约规模经营要解决的难题。首先,解决农业资金问题需要立足于国内,由农户、国家和信贷机构共同完成。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搞活农村商品经济,扩大农业自我积累;政府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信贷机构要组织各种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把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其次,适当运用外国资金,为我国农业建设服务 [8]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国际金融组织,二是农业开发银行作为中间组织,三是通过中国国际信贷投资公司引进外国资金。但总而言之,中国农业资金的解决需要立足国内,适当运用外国资金。

4.4. 积极转移农村劳动力,为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只有解决了农村劳动力问题,才能使农业集约规模经营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转移农村劳动力首先是农业内部的劳动力转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把一部分劳动力转移到牧渔养殖上来,发展产业化经营,使农民逐步摆脱对于土地生产的依赖,减缓劳动力对于土地的压力。其次是采取具体措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营造宽松环境。放松户籍制度的限制、打破城乡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保障城市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其获得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力。再者,鼓励刺激乡镇企业发展,走农产品深加工之路。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他们的就业观念,提高其技术文化水平,为劳动力转移打好基础,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便利条件。

4.5.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建立农业集约规模经营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所需的政策、法律、法规、监督、公证等一系列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从而逐步淡化和消除农民将土地作为失业和养老保险的心理。

5. 政策实施中利益主体的冲突

5.1.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中的利益冲突

当前我国粮食收储制度中,一方面,粮食收购价格较低且涨幅有限,随着粮食生产成本的快速上升,农民种粮的收益下降,损害了粮食生产者的利益;而政府在粮食销售时采用价格补贴的政策,降低了市场上粮食的价格,保护了以城镇居民为代表的消费者。另一方面,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市场是垄断经营主体,存在大量的“寻租”行为为自己谋利。

进行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首先是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市场价格体系,市场形成价格,再加上国际粮食价格的影响,农民出售粮食的价格会相应提升,粮食“生产者”获得利益;政府财政对粮食的补贴有限,市场上的粮食价格会提升,甚至影响其他产品的价格,粮食“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国家会慎重考虑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再次,实行粮食经营准入制度,会增多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甚至农民会自己建立粮食购销合作组织,这样就会打破国有粮食企业的垄断经营,形成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有粮食企业的利益。完善粮食流通体制也会受到国有企业的影响。

5.2. 土地流转政策中的利益冲突

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基层政府与农户的冲突、农户与承包大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基层政府和农户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目前土地产权不清晰,集体概念模糊,农民没有拥有土地的全部权利,在流转过程中收到基层政府监督管理,基层政府为了减少工作量和成本或取得收入会做出不合理的决定,如规定土地只能在村内或小组流动、担心土地流转之后农户与承包大户互相推诿税费等问题而妨碍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农户与承包大户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谈判时农民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大户可以通过贿赂村干部等不法手段以较低价格或行政手段强迫农户流转,这造成两者之间利益的冲突。

5.3. 转移农村劳动力政策中的利益冲突

上文提到采取具体措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营造宽松环境包括放松户籍制度的限制、打破城乡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但是现实中实现很困难,就户籍制度而言,户籍制度的核心并不在户籍本身,而是隐藏在户籍背后的利益。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会引起城市居民和外来人口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财政压力的加大。

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口的利益冲突显而易见:城市居民相对而言享有更多的福利待遇和资源,一旦大规模外来人口进入城市,极易导致城市资源的被稀释的现象,从而使原城市居民的特殊待遇不复存在,在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于外来人口而言,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对城市所做的贡献于其享受的资源福利等严重不对等,会从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中受益。而改革户籍制度势必会有大量的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加大了地方政府对户籍人口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加大了其财政负担,造成对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

农业集约型规模经是发达国家在长期发展中探索的经验,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特点为发展集约型规模经营带来一些问题,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角度下研究我国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的问题及对策对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在我国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我们要看到这些问题的解决政策在实施中所涉及到的利益冲突和难度,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应慎重实施,防止为了局部利益而乱了大局,真正地为更多人谋利。

文章引用

任珺楠, (201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的影响
The Effect of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to Intensive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of Our Country. 社会科学前沿,02,77-82. doi: 10.12677/ASS.2015.42013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吴剑平, 等 (2008)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岱宗学刊, 4, 40-42.

  2. 2. 吴大付, 等 (2008) 中国农业集约化实证研究.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北京.

  3. 3. 张新华 (2007) 新中国探索“三农”问题的历史经验. 中共党史出版社, 北京.

  4. 4. 王乃明 (2006) 论我国农业集约型规模经营. 攀登, 6, 61-65.

  5. 5. 高兴, 等 (1997) 我国农业集约经营问题及其对策. 求实学刊, 1, 40-43.

  6. 6. 张淑焕 (2000) 中国农业生态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北京.

  7. 7. 李兵 (2002) 关于构建我国新型粮食流通体制的思考. 农村经济, 7, 7-9.

  8. 8. 陈代昌 (2003) 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创新.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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