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11  No. 05 ( 2022 ), Article ID: 52018 , 9 pages
10.12677/ASS.2022.115280

民国初年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

孙阳1,康金光2

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2暨南大学历史系,广东 广州

收稿日期:2022年3月24日;录用日期:2022年5月24日;发布日期:2022年5月31日

摘要

王宠惠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位杰出的外交家,深谙外交与内政的密切关系,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从宪政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主张,并在实际中将其付诸实践。他的宪政思想及实践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又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考察他的宪政思想,不仅能够从宪政角度方面加强对其外交的研究,而且也可进一步加深对他的认识。

关键词

王宠惠,外交,宪政思想,实践

Wang Chonghui’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and Practice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ng Sun1, Jinguang Kang2

1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2Department of History,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Received: Mar. 24th, 2022; accepted: May 24th, 2022; published: May 31st, 2022

ABSTRACT

Wang Chonghui is an outstanding diplomat in China’s modern history. He is familiar with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plomacy and internal affair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good political environment, he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unique proposi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put them into practice. Hi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and practice conform to the trend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have certain progress, but affected by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they have certain limitations. Examining hi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can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his diploma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ism, but also further deepen his understanding.

Keywords:Wang Chonghui,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Practice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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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外交受许多因素的影响,“而总以内政之修明为其根本,否则国内之政治先自无能,欲求国际之外交,获得实效,是无异于不揣其本而齐其末,焉能济事!故不问内政之情况如何,只希望外交运用之收效者,必不能得到预期之结果。” [1] 王宠惠作为是中国近现代史上著名的法学家和外交家,深谙政治与外交的密切关系。中华民国成立后,为了给外交建立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稳固的政治体制基础,王宠惠从宪政方面入手,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诸多重要的主张。

2. 王宠惠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宪法、政体、政府的组织形式、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诸多方面。概括而言,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 制定良法

辛亥革命成功后,王宠惠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一完美之宪法” [2],如果“宪法不确立,则一切法令均无所本,而宪法之当否,又为国家安危,政治良窳之所系” [2],因此他着重强调“务期以良好宪法树立民国之根本” [3]。为了能够制定一部良法,王宠惠根据中国国情并结合西方各国的宪法,提出了一系列制宪主张。关于宪法的地位,王宠惠认为其是立国的根本大法,他指出:“宪法者,立国之大本也,譬诸广厦,必其基础巩固,方能魏然卓立,虽疾风暴雨弗能破坏也。惟国亦然,必其宪法良好,国本巩固,乃足以自存,而不为政海波涛摇动。” [4] 关于制宪时应遵循的方针,他主张有二:“一曰,宪法者非因一人而定,乃为一国而定也;二曰,宪法者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也。” [4] 关于制宪者的标准,王宠惠提出“无统筹全局之识见者,不足与言宪法,无盯衡久远之眼光,不足与言宪法” [5]。如果制宪者想要制定一部无弊端的宪法,必须“非就此两方面同时兼顾不可” [5],必须“以国家为前提,摒除个人之偏见,审慎周详,以期折衷至当” [5]。关于宪法的性质,王宠惠在分析国情的基础上认为应采用共和单一国成文之宪法。关于宪法的具体内容,王宠惠认为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繁琐,应详略适当,具体应包含“总纲、国民、中央政制、会计、省制、宪法之施行及修改、附制” [6] 等七个方面。王宠惠坚信:“举国之人果能同心戮力,共济时艰,念国家之前途,泯一及之私见。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俾各安其居而乐其业,无相僭,国以保焉,民以宁焉。他日转贫为富,转弱为强,端赖乎此。” [5]

2.2. 实行共和政体和议院政府制

对于中华民国的政体和相适应的政府组织形式,王宠惠进行了深入分析。1912年3月31日,南京临时政府正式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7] 对此,王宠惠指出:其“只声明民国为何人所组织,并未确定其所组织者为何种政体。……宪法总纲中则不必以此著为条文也。” [8] 他明确提出:“宪法总纲,首应确定政体,并声明所定之政体为永远之政体,庶足以定人心而固国本。” [8] 由于王宠惠长期追随孙中山,对于孙中山所提出的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他表示十分赞同,并在其拟定的宪法草案总纲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永远定位共和国。” [8] 共和政体明确后,政府组织形式究竟是实行内阁制(即议会政府制)还是总统制,成为民初各派争论的焦点。经过对中国国情的分析和对两种形式的对比,王宠惠主张中国应实行议院政府制,即“以议院为政府之主体,而使议院政府受之支配” [9]。他指出实行议院政府制有诸多好处:“(一) 实行议院政府制能够为大多数国人谋幸福,使民权充分发展,使政治有进化而无退步已;(二) 实行议院政府制能够排除专制之毒焰,防止其死灰复燃,巩固共和,使民权日益发达;(三) 实行议院政府制能够使政府实行适当之政策,使议员为推动政策之实行而励精图治,进而达到国家富强;(四) 实行议院政府制能够使国家首脑置身于国家政治之中,调和各党之间的争端;(五) 实行议院政府制能够使行政和立法各司其职,互不干扰,从而使国家长治久安。” [9] 基于此,王宠惠坚定地认为议院政府制“促政治之进步,奠国势于安全,比较之善,无过此者” [9]。

2.3. 政治与宗教相分离

政治与宗教相分离是近代民主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1913年,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制定宪法时赞同否定孔教为国教,然而在其制定的《天坛宪草》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10] 对此,王宠惠鲜明指出:“此项已更变原议,缩小范围,而不知其较之定孔教为国教之道更大,何则?国教不过为形式上之尊崇而国民教育则为实际上之强迫……以此项之内容而论,虽无国教之名而有国教之实。” [11] 他认为有此规定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教不分。王宠惠之所以主张政教分离,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第一,政教分离可使我国宪法永保其尊严。他认为宪法中有关人民必须信仰孔子之道的规定是对宪法的侵犯和亵渎。第二,宪法不可束缚人民心思之自由。他认为“信仰为国民精神上之自由,较之身体财产等自由,更为宝贵,宪法尤当保护之。今必强不信孔者,专修孔子之道,是直桎梏国民全体精神之自由,使其理想永不得发展” [12]。第三,政教分离有助于巩固共和。第四,政教分离可避免教争惨祸。如果不遵循政教分离原则,那么将给中国带来诸多危害,对此,王宠惠也鲜明指出:“政教不分,则(一) 使宪法失去尊严;(二) 使人民理性为奴;(三) 使国家发生危险,于政治并无丝毫之利;(四) 于孔子亦徒有尊崇之虚文,并非于其教之真理实际,果有裨益;(五) 不合国体,不应时势。” [13] 有鉴于此,“为保障自由,拥护共和起见,深恐宗教问题因之而起,拳祸非遥,宜防未然” [12],王宠惠坚决主张实行政教分离。

2.4.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是民初各派争论的焦点之一。对于主张集权而排斥分权者和主张分权而反对集权者,王宠惠认为他们“同为昧于政治之原理,均无有是处也” [14]。通过对世界各国的考察,王宠惠提出无论何种政体,在集权的同时也有分权,反之亦然。他强调:“一国之政治,有集权之趋势焉,有分权之趋势焉。此二趋势者,或进步,或保守,一张而一驰,一阖而一辟。” [14] 只有将两者相结合,国家才能强盛,地方才能发达,政治才能进步,人民才能振兴。如果将两者相分离或有所偏重,“然物极必反,其结果必终归于各得其平而后已。” [14] 对于民国初年的中央与地方问题,王宠惠认为必须尽快确定一合适方法,如果“集治分治,少不得当,非有防全国之统一,即难期地方之发达” [15]。经过全面分析,他认为中国适合采用加拿大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列举主义之制,但要结合中国的具体进行变通,不能全盘照搬。具体来看,王宠惠提出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关于地方自治之事,或虽非纯然关于地方自治之事,而不能不就各省之情形听其自为举办者,中央皆不干涉之” [15]。例如,地方税,省内公债之募集,市政,卫生,医院,疯人院及聋哑学校,地方失业、工程、交通,慈善及公益事业等。第二,“虽属应由各省举办之事,但应遵照中央划一法令办理” [15]。例如,各级学校,公里银行,警察,监狱及感化院以及地方营业公司之登记。第三,“亦属应由各省举办之事,但必须得中央之允许” [15]。例如,外债之募集和省界之勘定。此三种以外之事,全部由中央管辖。王宠惠认为,此法使“中央地方权限,犁然有当,绝不致妨碍全国之统一,而各省于列举范围内之事” [15]。

3.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形成原因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与他的个人经历和其所处的时代环境密切相关。总体来看,其宪政思想形成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 西方教育的影响

王宠惠出生于香港,从小便接受西方的新式教育,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1887年,王宠惠进入香港圣保罗学校学习,这所学校采用英文教学,使他从小便打下了良好的英文基础。1891年,从圣保罗学校毕业后,他又到香港皇仁书院继续求学。1895年王宠惠以优异成绩考入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的前身)法科头等学堂。在这里,他先后完成了“英文、几何学、八线学、化学、格致学,身理学、天文学、富国策、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论、英国罪犯律、万国公法、商务律例、民间诉讼律、英国宪章、田产易主律例、船政律例、听讼法” [16] 等课程的学习,并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顺利毕业。1901年王宠惠东渡日本继续深造,在日期间他着重于法政问题探究。1902年他又到美国继续求学,开始系统地学习西方现代法律,并先后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和耶鲁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和民法学博士学位。从耶鲁大学毕业后,王宠惠又奔赴欧洲研究国际公法,在欧期间,他不仅取得了律师资格,入选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而且还翻译了德文版的《德国民法典》。多年的西方教育,使王宠惠在法学上拥有了深厚造诣。

3.2. 孙中山先生的影响

王宠惠与孙中山先生有着深厚的渊源。他六岁第一次见孙中山先生时,“以童年不知世事,对所言亦未尽了解,第见其口讲指画,言论风采,迥异于人而已” [17],对孙中山留下了深刻印象。此后,王宠惠一直与孙中山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的教诲,受他影响颇深。特别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和关于中国宪政的五权宪法思想,更是对王宠惠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为其日后宪政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对于中国在革命成功后应实行什么样的宪政,孙中山与王宠惠曾多次进行探讨。王宠惠在日期间,孙中山就五权宪法问题与其进行反复探讨,对于该问题,王宠惠当时有“‘不了解而了解’与‘了解而不了解’之感想” [18]。之后王宠惠在美攻读法学期间,孙中山又常提出五权宪法问题,互相研讨,以为革命成功实施宪政之准备。但此时的王宠惠对于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仍然充满疑虑,在孙中山的引导下,他认真研讨,对西方各国的宪政进行全面考察,逐渐对孙中山提出的宪政问题有所了解。此后,王宠惠吸收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宪政主张,并逐渐形成自己的宪政思想。

3.3. 挽救国家和民族的需要

通过接受多年的中西教育和对中外法学的深入研究,王宠惠认为仿照西方国家实施宪政是救国救民的重要途经之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为宪政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和保障。但是应该制定何种宪法,实施什么样的宪政成为民初各派争论的焦点,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制宪之争,王宠惠亲自参与了这场争论,并撰写了《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对此,他曾指出:“且曰,民国宪法,全国民国之宪法也,非所得数百议员所得而私也。是故国会虽有制定之权,而国民皆有研究之责。先哲不云乎,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焉。吾子何不尽国民一责哉。余题韪其言,遂不揣固陋,勉成是篇。” [19] 此时的王宠惠对于宪政的建立和实施充满着期待。然而,此后袁世凯为扑灭宪政加强个人独裁而采取的一系列倒行逆施的行为,使王宠惠逐渐认识到其中充满着复杂性和艰巨性。经过深刻反思后,为了探寻行之有效的宪政救国之路,王宠惠加强对宪政的研究,并先后撰写了《宪法刍议答客难》《宪法平议》和《宪法危言》等文章,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他的宪政思想。

4. 王宠惠宪政思想的具体实践

王宠惠不仅提出了他独具特色的宪政思想,更将其付出了实践,在具体的实践中践行者他的主张。中华民国成立后,他参与民初的制宪之争,参与反袁斗争并发起国民制宪运动,为反对专制,捍卫共和,推动中国宪政制度的尽快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

4.1. 参与民初制宪之争

1912年3月3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其第五十三条规定:“本约法实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20] 袁世凯当选为大总统后,经过充分准备,第一界国会定于1913年4月召开。这次国会的召开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宪法,而制宪不仅关乎着国家政治的走向,还与当时各个团体和政党的主张与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制定出一部有利于自己的宪法,许多团体和个人纷纷提出自己的制宪主张,并相互展开争论,形成了民国初年轰动一时的制宪之争。王宠惠作为国民党的代表,参与了此次争论,并在国会召开前夕,发表了《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文。《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分上下两篇,上篇《宪法要义》系统地阐述了王宠惠的制宪主张,下篇《宪法草案》全面反映了他对于宪政蓝图的设计。王宠惠的宪法草案,在当时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佳作之一,国民党元老黄兴也曾对其高度赞扬,他指出:“兹大著出,而宪法之真义昭如日月,其爝火自熄亦。以后凡校对馀纸,请先寄下,以慰先睹之快。” [21] 然而,对于王氏的宪法草案,有许多学者也表示怀疑,其中以张东荪最具代表。1913年,张东荪在《庸言》杂志第1卷第10期上发表《论宪法之性质及其形式》一文,对王宠惠有关宪法性质的主张提出异议。5月12日,王宠惠寄《王君宠惠与张君东荪论宪法性质书》一文于《庸言》杂志主笔,期望与张东荪商榷。张东荪不仅没有回复,反而在《大共和日报》社论上连载数篇文章,对王氏的宪法草案进行全面批判。为了回应张东荪,王宠惠于6月27日发表《宪法刍议答客难》一文,有力地驳斥了张东荪的批判。此后,张东荪在《庸言》杂志上连发《王氏宪法刍议之商榷》《王氏宪法刍议之商榷补论》等文,继续坚持自己的主张。从双方的论战来看,张东荪的批判虽有一定道理,但王宠惠在宪法上的见解与之相比还是略胜一筹。因此,在与张东荪的论战中,王宠惠明显处于上风。

4.2. 参与反袁斗争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正式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其掌握国家政权后,袁氏欲破坏民主共和政体,恢复帝制的野心逐渐暴露。为了扫清称帝道路上的障碍,从1913年到1915年两年间,袁世凯玩弄两权手法,一面表面上赞成共和,一面加快行动破坏共和政体,并相继制造了暗杀宋教仁,解散国民党,解散国会,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和《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辛亥以来取得革命的成果被破坏殆尽。对此,王宠惠指出:“迨民国成立,主权还之国民,宜若可以制定宪法以应国民之要求矣,乃不幸而遇背信弃誓之野心家,施其强暴之力远过前清,卒致解散国会,推翻民国,虽欲求假立宪而不可得。” [22] 为了加快复辟帝制,1915年8月14日在袁世凯的支持下,杨度、孙毓筠、李燮和、胡瑛、刘师培、严复和梁士诒通电全国,成立“筹安会”。筹安会表面上以“筹一国之治安” [23] 为宗旨,实则鼓吹君主立宪,为袁世凯称帝营造舆论。为了从法理上说明袁氏称帝的合法性,梁士诒派美国人安德逊到上海劝说王宠惠为袁撰文,他说:“君主立宪,合于中国国情,欲借大笔,为文鼓吹,如承许诺,则政治高位或现金五十万,二者任君选择。” [24] 对此,王宠惠坚决拒绝,他表示:“余之笔为共和和民主而写作,不能以拥护帝制受辱,且君曾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对外宣传共和,今竟以此相劝,实出意料之外。君志虽变,余则不能同流合污。” [24] 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悍然称帝,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和以梁启超为首的进步党联合起来,发起了讨袁护国运动。1916年5月8日,中华民国军务府在肇庆成立,王宠惠担任军务府外交副使,在上海地区从事反袁斗争。在社会各界的联合讨伐下,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护国运动取得了全面胜利。护国运动胜利后,王宠惠兴奋表示:“而幸也,此毒焰方张之独夫今已自毙,共和复活,国会开会有日,制定宪法之声再闻于吾人之耳鼓。” [22]

4.3. 发起国民制宪运动

中华民国成立后,尽快制定一部完美的宪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然而,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民初的制宪事业遭受一次又一次挫折,“民国开创逾七年,我国家安危治忽所闭,我国民祸福生死所杀,及可为我国内永远保障和平之宪法,迟迟未能依我国民总意而制定施行。” [25] 王宠惠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在于国民对制宪事业漠不关心,从而导致一些独裁者和政客为所欲为。为了尽快制定一部反映国民意愿的良法以保障国内和平稳定,1918年12月26日,王宠惠和蔡元培在北京组织国民制宪倡导会,发起国民制宪运动。国民制宪倡导会以“推测世界之最新潮流,按切民众之共同心理,就宪法上种种大问题,逐一为具体的研究,贡献于我全体国民,供採择而冀有一当” [26] 为宗旨,倡导国民制宪,即“以国民总意为渊源,国家总体之福利为目的,而制定民本主义之宪法,不许少数人行其私意之谓也” [25]。王宠惠、蔡元培等人认为,只有让国民参与制定宪法,才“可以谋国力之发展国权之巩固,可以生存于永久和平之世界,可以进而为国际团体之国家” [25]。如果国民不参与,任“凭政客所为,则又使渊源不正内容不良之宪法,以弥缝涂饰之术而发生,而加以确定且永久,吾国民宁復有自存之地乎” [25]。为此,他们大力对国民呼吁:“我国民若欲确立国内永久和平之基础,则必牺牲从前各方面、各部分、各党派、各所挟持之偏胜的立法意思,进而求以国民总意之是非好恶为渊源,国家总体之生存发达为基本。所有国家根本大法上各方面各部分各党派从前之纠纷问题,当然应合全国民之聪明才力,开诚心布公道,以共辟一立法上之新纪元。” [25] 国民制宪倡导会总会成立后,其成员又在上海、南京等地成立分会,以宣传其主张,推动国民制宪运动的开展。但他们的一系列行动严重威胁了当权者的既得利益,由此北洋政府以宗旨不合法和有碍社会治安为由,强制下令解散了国民制宪倡导会及其分会,轰动一时的国民制宪运动彻底失败。

5.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评析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形成于近代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际,既是他顺应当时历史发展潮流的产物,又是他对如何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深入思考,其具体的实践更是他对其宪政思想正确与否的检验和对救国救民有效途径的积极探索。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他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又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5.1.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的进步性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5.1.1. 符合中国国情

王宠惠学贯中西,其宪政思想是中西文化相互交融的产物,他对于民国初年中国宪政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西方各国的宪政体制来进行的。但是在具体的过程中,王宠惠并不是全盘机械地照搬,而是在全面深入地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国情,有选择有计划地来进行设计的。因此,他对于当时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宪政体制的具体主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例如,对于民国初年中国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性质的宪法这一问题,王宠惠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宪法按性质来划分,主要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单一国宪法和联邦国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等三类。王宠惠强调:“民国肇兴,百废待举,既无宪法历史及习惯之足言,又无寻常法律规定之可凭。然则不成文宪法,其不适用于吾国也审矣。又我国统一以久,纯粹联邦宪法,自无当于采用。若夫君主宪法,今则更不待言矣。” [27] 有鉴于此,基于中国的国情,他表示“吾国宪法,应为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可无疑义” [27]。再如,关于宪法的具体内容,王宠惠考虑到行省制度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一项特色制度,在其设计的宪法草案中专门将“省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再如,对于如何处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问题,王宠惠结合中国疆域辽阔,交通阻塞,情形复杂的具体情形,主张采用加拿大中央与各省的列举主义之制。但同时他还提出并不是全盘照搬,而是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变通,对于各省权限列举之范围,中国要比加拿大小。

5.1.2. 以救亡图存为根本目的

王宠惠自幼便接受中国的传统文化教育和孙中山先生的教诲,面对中国近代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在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孙中山先生的影响下,他从小便对国家和民族有着深厚的感情,将实现国家独立和挽救民族危亡作为自己终生的目标,并为之不断地奋斗。他到海外留学,长期学习法律,其最大的原因在于将来能够利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他对于民国初年中国宪政体制的设计及其相应的实践也正是他利用自己的所学为探索救国途径而取得的重大成果,并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当时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王宠惠积极参与民初的制宪之争,并将自己的所学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提出自己对于中国制宪的主张,拟定自己的宪法草案,是因为他认为中华民国宪法,是“全国国民之宪法” [19],虽然制定权由国会所掌握,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民皆有研究之责任。” [19] 他主张民国建立后,最紧迫最重要的事情是制定一部宪法,是因为他认为:“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俾各安其居而乐其业,无相僭,国以保焉,民以宁焉。他日转贫为富,转弱为强,端赖乎此。” [19] 他提出实行议院政府制,是因为他认为议院政府制可以使政府制定并实行适合国情的政策,并保持高效运转,使议员励精图治,为实现国家富强奠定良好的基础。他倡导国民参与制定宪法,是因为他认为制定一部反映国民民意的民本主义宪法,“可以谋国力之发展国权之巩固,可以生存于永久和平之世界,可以进而为国际团体之国家。” [25]

5.2.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的局限性

虽然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个人经历和阶级立场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他的宪政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局限性,具体来看,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5.2.1. 宪政思想具有内在的矛盾性

关于民国初年中国的宪政设计,王宠惠把自己的所学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独特的见解,但是他所提出的诸多主张中,有一些前后不一致,并且相互矛盾。例如,由于王宠惠在美国留学多年,对于美国的共和政体推崇备至,再加上孙中山先生的影响,他主张中华民国也应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但是在王宠惠所草拟的宪法草案中,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他却提出实行议院政府制,即“以议院为政府之主体,而使议院政府受之支配” [28]。议院政府制,将议院和政府合二为一,在两者的地位上王宠惠明确提出是议院支配政府,政府从属于议院。这种政府组织形式显然违背了三权分立体制所体现的相互独立和分权制衡原则,与王宠惠之前的主张明显是相互矛盾的。

5.2.2. 对中国国情缺乏全面深入的认识

对于民国初年的宪政体制,王宠惠特别注重从当时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进行设计,使其与当时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符合,这是他的宪政思想具有进步性的重要体现。然而,尽管王宠惠意识到了这一点,受阶级出身和党派的影响,在某些地方他对中国的国情还缺乏全面深入的认识,这也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对他的宪政思想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例如,对于民国初年中国的宪政实验屡次失败,没有取得重大成效的原因,王宠惠进行了深入思考。他认为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政治上的动乱,在于某些野心家“自私自利之一念,只知有个人而不知有国家阶级也。充此一念,举凡政治上之建设,苟有不慊于私而不利于己者,必施种种手段以破坏之,及破坏之后亦必再图建设,而他方之自私自利者复从而破坏之,于是政治上破坏而建设,建设而破坏,永呈一种反复无常之状态,而国家遂无宁日也” [29]。对于宪政屡遭挫折的原因,王宠惠是从国内政治上的角度来分析的,其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他却忽视了政治动乱背后的深层因素,即当时中国的社会性质,当时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国内各个实力派的背后都有着帝国主义列强的支持,国内各派在政治上的角逐实际上是西方列强各国在中国的较量。处于帝国主义国家控制下四分五裂的中国,要想实现政治上的长久稳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的。即使政治上有暂时的稳定,想要建立宪政实现国家富强,西方列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必然会进行多方面的干涉。因此,要想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稳定,建立宪政体制,其最根本最首要的条件是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对于这一点,当时的王宠惠还缺乏较为清晰的认识。

6. 结语

综上所述,王宠惠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位杰出的爱国法学家,面对近代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他在海外学成后毅然回国投入到如火如荼的救亡运动中,希望建立宪政体制以挽救民族危亡,并在此过程中将自己的所学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逐步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宪政思想。为了能够推动民国宪政体制的真正建立,他参与民国初年的制宪之争,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积极发起国民制宪运动,将自己的宪政主张付出实践。尽管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存在着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和对中国国情缺乏全面深入的认识等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他的宪政主张和实践顺应了当时的历史发展潮流,具有很大的进步性。总之,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位职业法学家,王宠惠具备远大的眼光,他总能站在时代前列,把握世界大势,顺应时代潮流,尽管他对中国的宪政设计并未真正建立,但他的宪政思想和实践对于民国初年中国宪政的发展无疑起到了重大影响,他为推动中国宪政发展而付出的艰辛努力,将永载史册。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1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国时期王宠惠的外交思想研究”(项目编号:CX20210452)阶段性成果。

文章引用

孙 阳,康金光. 民国初年王宠惠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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