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iers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Vol.04 No.01(2015), Article ID:15306,6 pages
10.12677/FIA.2015.41001

Statistical Analysis on Financial Restatements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Naxin Huang

Shahe Industrial Co. Ltd., Shenzhen Guangdong

Email: zenghuixiang1120@163.com

Received: May 10th, 2015; accepted: May 23rd, 2015; published: May 27th, 2015

Copyright © 2015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by Shenzhen and Shanghai main board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restatements during 2011-2013 for the study, the financial restatements content is classified and analyzed from balance sheet items, profit items,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items and other items, respectively. Furthermore, this paper statistical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financial restatements. Based on these, the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given separately from market regulation, accounting standards constraint and audit information quality. This stud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status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nd improving the degree of atten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its stakeholders.

Keywords: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Restatements, Statistical Analysis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统计分析

黄纳新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Email: zenghuixiang1120@163.com

收稿日期:2015年5月10日;录用日期:2015年5月23日;发布日期:2015年5月27日

摘 要

本文以2011~2013年深市主板和沪市主板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为研究对象,分别从资产负债项目、利润项目、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项目及其他项目5个方面对财务重述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分析,进一步统计分析了导致财务重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市场监管、会计准则约束及审计信息质量3个方面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本研究对深入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现状和提高利益相关者对其的关注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统计分析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带动了证券市场的空前繁荣,同时也暴露出了证券市场中的各种问题,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下降。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其财务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披露后频繁的发布临时性的补充或更正公告,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的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发布的第20号意见书《会计变更》中,对“财务重述”的界定是“企业发现其以前公布的财务信息有错误时对其进行重新的表述并加以披露的行为”。我国中注协的研究资料中也对其作了界定,即“财务报告重述是上市公司自愿或由于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督促,对其先前公布的财务信息予以更正的行为”[1] 。总而言之,财务重述就是对以前发布的财务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新表述的一种行为。

从目前国内外关于财务重述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财务重述的原因、财务重述公司的特征及财务重述的经济后果等方面。财务重述的原因可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来发掘,内部原因主要集中在管理者自利行为方面,尤其是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Murphy,1999;Agrawal和Cooper,2008;曹强,2010);外部原因涉及的内容较广泛,但其根源在于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较高期望(陈丽英,2012)。现有文献表明,对财务重述公司的特征研究主要可以归纳为财务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两个方向,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成长性以及盈利能力等都是公司向外界传递信号的重要工具,有学者认为规模大的公司更容易发生财务重述(Burns和Kedia,2006);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督者,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失效,董事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GAO,2002)。财务重述的经济后果主要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首先,进行财务重述后能保证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社会公众、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了解,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责,也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何威风,2010);其次,财务重述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多方面的,不仅可能导致股价大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Frieder和Shanthikumar,2008;刘启亮,2010),也可能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Scholz,2008;刘健,2015),还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王毅辉、魏志华,2008;唐颖,2015)。可见,国内外学者对财务重述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以2011-2013年沪深两市发布的补充公告、更正公告和补充更正公告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状及原因,并进一步给出相关建议。

2.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内容的分类分析

本文通过中证网“信息披露”中的“公告查询”,输入市场类型(深市主板或沪市主板)、证券代码、公告类型(补充更正公告)以及起止时间即可得到补充更正公告。本文在数据整理过程中,对于某些公司针对同一补充更正事项发布2个或2个以上公告的,本文只视同一个公告,表1列示了2011~2013年我国财务重述的数量统计。

表1可知,深市主板和沪市主板的重述公告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这可能与我国2010~2011年间出台的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有关,如2010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和2011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规则》等,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问题。但财务重述比例仍保持在10%以上,且深市主板的重述比例一直高于沪市主板的重述比例,这说明我国财务重述现象依然严重,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本文研究的是2011~2013年所有的重述公告,不仅包括会计报表补充更正、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董事会报告等。为了对其进行细化研究,本文综合GAO(2003)的九分类法 [2] 和姜英兵(2010)的五分类法 [3] ,将重述内容分为资产负债项目、利润项目、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和其他项目4个方面(如表2)。

资产负债项目重述是指对年报披露中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例如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错误或汇总错误、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错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受担保问题的重述等。资产负债项目重述可能会对利润表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表2显示,深市主板和沪市主板对资产负债项目的重述都在20%以上,深市主板呈U型发展,2012年对资产负债项目的重述比例最低(18.78%),之后又上升为22.77%,三年的平均比例为21.08%;沪市的发展趋势与之相反,呈n型发展,在2012年达到最高,为32.48%,之后下降为22.22%,三年对此项目重述的平均比例为27.46%,比深市高6%左右,可能是由于深市比沪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财务重述制度。

本文进一步将资产负债项目重述细分为影响利润的重述、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述以及其他内容的重述三类(如表3所示)。

表3显示,在资产负债项目重述中,对影响利润项目的重述整体呈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不明显,2013年深市和沪市对此的重述比例分别为23.33%和21.62%,三年的平均水平分别为26.00%和23.43%,这表明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财务重述中有20%以上与利润项目有关。换言之,还是存在利用此项目进行利润操纵行为的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述公告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深市和沪市三年平均为20.79%和25.81%,说明有五分之一的公司选择利用财务重述延缓公布一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深市和沪市前面两项的三年平均比例之和为46.79%和49.24%,说明有将近一半的资产负债项目重述公告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如此高的比例应该引起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利润项目重述是指对年报中影响利润表的某些项目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如收入的确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得税的抵扣计算错误等都会对利润项目产生影响,最终对净利润和每股收益产生影响。由表2可知,三年合计对利润项目的重述公告有363份,占总重述公告的30%左右,这些公告通常是由于一些财务指标的计算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错误,或是重大的会计差错导致,严重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另外,深市主板与沪市主板对利润项目的重述相差无几,2012年深市主板对利润项目的重述比例高达31.49%,在2013年有所下降(26.73%),可能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了对财务重述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了进行财务重述的要求;而沪市主板则增长平稳,2013年达到最高的32.48%,这类重述内容与企业价值的评估相关,上市公司可能在年报中掩盖亏损或虚报利润,然后利用重述进行披露,以达到延缓发布不利消息的信息披露管理行为,降低了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需要监管机构对此重点监控,防止某些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重述进行利润操纵。

Table 1. Statistics of financial restatements number (motherboard) during 2011-2013

表1. 2011~2013年(主板)财务重述数量统计表

资料来源:由中证网(http://www.cs.com.cn/)整理得到,下同。

Table 2. Annual distribution of restatement content (motherboard) during 2011-2013

表2. 2011~2013年(主板)重述内容的年度分布

注:重述公告的内容可能涉及超过一种内容,所以当年重述内容数量加总将超过当年重述公告数量。

Table 3. Further classification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restatement

表3. 资产负债项目重述的进一步分类

3)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重述

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重述是指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存在的问题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可能是应新颁布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能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也可能是以前运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会计估计存在错误等。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由原来的全部费用化变更为部分满足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等。表2显示,重述公告中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变更比例并不高,深沪两市三年平均比例分别为8.11%和6.43%,但是由于我国对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因此不管是哪种情况导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都会对利润表项目或资产负债表项目产生影响。

除了以上3种重述项目之外,对其他内容的重述主要包括关联交易、重组、证券相关类、并购中的研发、报表项目重分类、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董事会报告等问题的重述。表2中,深市和沪市2011~2013年对这类内容进行重述的平均比例分别为42.89%和34.66%,比例相对较高。但这一类重述通常不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直接影响。

3.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原因分析

结合现有研究文献及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本文将导致财务重述的原因分为技术、会计问题、敏感性问题、法律法规、部门监管及其他未知原因等6方面。根据这6类原因,本文将2011~2013年1095份财务重述公告进行分类,分类结果如表4所示。

根据表4统计,本文分别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技术问题导致的重述是指因录入、打印、校对、排版等技术原因造成的错误或遗漏。由表4可知,因技术问题引起的重述所占的比重最大,深市和沪市三年平均约为32.03%和30.76%,从此原因导致重述的时间分布来看,深市逐年上升,而沪市逐年下降,虽然有细微变化,但是保持相对稳定。深市主板在2012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然后2013年略微下降,沪市主板则是基本按2%的比例下降。发布这类公告多是因为年度财务报表中存在一些细微的差错或遗漏,虽然影响很小,但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注重细节,对财务信息披露的不重视。

2) 因会计问题导致的重述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解释说明等会计问题导致的重述。2011~2013年,深市主板呈现先上升再下降的趋势,而沪市主板呈现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不大,深市和沪市三年的平均比例为19.61%和22.33%。由于会计问题导致的重述会对公司的年报产生较大影响,最终影响公司的股价、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公司的形象。上市公司特别是已经连续2年亏损的*ST公司,极有可能在年报中故意进行不正确的会计处理以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然后利用会计问题重述更正会计差错,延缓不利消息的公布,推迟*ST公司的退市时间。

3) 因敏感问题导致的重述是指由于投资者质询或公司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等原因对年报财务指标或者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公司治理等重要问题进行的补充更正。表4统计显示,由于敏感问题导致的重述比例平均也在14%以上,深市主板和沪市主板在此原因上都呈现n型趋势。可能与我国还面临的通货膨胀压力和外贸出口困难等一些不利环境有关,导致了2012年对此原因重述的比例达到最高。深市和沪市三年平均的重述比例为14.04%和14%,两市相差无几。由于敏感问题导致的重述也是反应公司在生产经营或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此原因的重述也会使投资者重新考虑对该公司的投资,也会对重述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

4) 应法律法规要求导致的重述是指因年报格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因存在重大疏漏、应纰漏而未纰漏的事项而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等原因导致的重述。此原因导致的重述

Table 4. Annual distribution of restatement reason

表4. 重述原因的年度分布

一般是因为重述公司存在重大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然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重述并更正处理,基本是对上市公司有负面影响的重述,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此公司的信赖程度。此外,深市和沪市近3年由于会计问题、敏感问题和应法律法规要求而进行的重述的比例合计为46.31%和49%,这说明我国财务重述公告中有将近一半是由于会计差错、重大遗漏和格式或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导致。

5) 由于受到监管部门惩罚或敦促导致的重述是指因会计舞弊、重大会计差错、会计丑闻等重大问题而被财务部、中国证监会或地方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正。表4显示深市和沪市因监管部门惩罚或督促而进行的财务重述占5.24%和6.32%,这类公告是由于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了重大问题后才导致的重述,说明这类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一般存在重大问题。

6) 其他或未知原因导致的重述是指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情形,例如股东大会决议议案的变更或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补充公告。从表4注意到,这部分重述的比例相对较高,深市和沪市三年平均为16.43%和13.92%,这部分的重述公告对重述公司、投资者基本没有影响或影响不明显。

从以上分析可知,各原因占比在不同的年份和不同的交易市场时升时降,起伏不定。技术问题的重述性质较轻,其上升或下降不会引起投资者的过度关注,但会计问题、敏感问题和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等问题的重述可能表明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问题,严重的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由于这部分的比重较高,所以目前我国财务重述的原因趋于严重,必须要进行必要的控制。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2011~2013年沪深主板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尽管财务重述现象正在逐年减少,但是目前还是有较高的重述比例。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企业是真的在财务报告中由于技术原因导致错误或遗漏而进行重述,但是也不乏一些企业故意“报喜不报忧”,进行利润操纵。这说明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的道路任然任重而道远,同时也需要各个监管机构、各公司以及市场参与者等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会计学角度给出以下四方面的政策建议:

1)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督就要从公司董事会、政府、市场参与者及媒体共同参与。公司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合适的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管理层执行,确保公布的信息的完整、准确 [4] ;证监会和司法部门属于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移,减少大量的、不必要的事前审批,重点关注事后监管。市场监管离不开媒体及时关注和充分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市场参与者监督就是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成熟程度,增强中介机构和专业评论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2)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约束机制。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中才明确提出“追溯重述”,暂时还没有明确具体的披露标准,造成披露的随意性,因此应尽快规范财务重述的规则格式,制定统一的披露要求,建立完善的财务重述披露系统,保证财务信息使用者获得正确的信息。

3) 提高外部审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报表进行审计可以降低财务报告因错误或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与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加大信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度[5] 。因此,需要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外部审计的信息质量。

文章引用

黄纳新, (2015)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统计分析
Statistical Analysis on Financial Restatements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国际会计前沿,01,1-7. doi: 10.12677/FIA.2015.41001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刘媛媛, 王邵安 (2013) 上市公司更正公告的市场反应研究. 宏观经济研究, 9, 95-105.

  2. 2.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GAO (2002) financial restatements: Update of public trends, market impacts and regulatory responses, and Remaining challenges. Washington DC, GA-03-138.

  3. 3. 姜英兵, 崔刚, 汪要文 (2009)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的趋势与特征: 2004-2008.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 7, 37-45.

  4. 4. 张帆 (2008) 公司治理与年报更正公告相关性研究. 厦门大学, 厦门.

  5. 5. 孙坤, 叶芳言 (2014) 上市公司财务重述与审计费用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4,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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