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iers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Vol. 09  No. 01 ( 2020 ), Article ID: 34409 , 9 pages
10.12677/FIA.2020.91001

Royalties Withholding in Individual Income Tax Planning for Public Hospital

—XZ People’s Hospital as an Example

Liqiong Zhang, Shufeng W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Daqin Heilongjiang

Received: Feb. 14th, 2020; accepted: Feb. 28th, 2020; published: Mar. 5th, 2020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objective fact of core competitiveness, the “leading” status of public hospitals in the national medical institutions mainly depends on the strong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technology and talent resources. According to the high-end technical talent permits application of exclusive technical achievements, the phenomenon of obtaining royalties and high tax deduction has not obtain much attention.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c opinions on royalties and their tax statu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and basi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by means of field investigation, cas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key method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for royalty in public hospitals. The aims to provide professional theoretical inspiration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guidance for accounting staff of public hospitals carried out the work of withholding tax.

Keywords:Public Hospital, Loyalties,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筹划

——以XZ人民医院为例

张立琼,王树锋*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

收稿日期:2020年2月14日;录用日期:2020年2月28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5日

摘 要

针对公立医院在全国医疗机构的“龙头”地位主要依靠强势诊疗技术和优势人力等资源支撑其核心竞争力的客观实际,围绕其高端技术人才专有技术成果特许本院应用而获取特许权使用费高额扣税没有得到高度重视的现象,采用实地调查、案例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在介绍国内外有关特许权使用费及其纳税状况的学术主张基础上,分析了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背景与依据,重点探讨了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要点与方法。以期为全国公立医院财会人员开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扣缴工作,提供专业理论启发和实战操作技术指导。

关键词 :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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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特殊权使用费,多发生在医院高级医护人才的知识产权成果转让中。这些持有知识产权的医护人员,都是医院需要从各方面加以特别保护防止流失的特殊人才。所以,在各种分配政策中,医院往往施以特殊照顾,财务人员更需要谨慎对待。对于持有某项知识产权的医护工作者,将其个人持有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转让给所在医院,或者特许给所在医院使用,会计在对医院承诺的协议价格进行支付过程中,需依法履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那么,如何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确保医院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税后利益最大化,应成为学术关注的重点。

2. 文献综述

世界各国对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差异。Copithorne (1971)认为,跨国企业在面对各国不一样的税率时,会私下操纵企业内部交易的商品价格,以此将利润从高税国输送到低税国 [1]。Benshalom (2013)发现跨国企业运用转让定价的措施降低税负、企业税基同时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内竞争力 [2]。Thomas, H. (1971)通过研究发现,企业常常借以内部服务交易,如利息支付、专利费及一般管理费的支出进行内部的转让定价 [3]。在我国,从1980年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就明确规定对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进入本世纪以来,学界对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开展研究。严晓莉(2005)提出两种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方法,一是按照合同执行会计期间一次性总算支付,二是根据特许权给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确定特许权金额,在合同执行期内每年支付 [4]。华东、孔玉生(2006)提出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考虑捐赠途径和数额,达到减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的纳税数额 [5] ;杨坤(2009)指出,特许权所得费可以专利投资经营或入股。如果选择投资经营的方式,筹集资金建厂,新建的企业大都享受减免税优惠,而且他的专利没有转让,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是选择入股他利用专利在一家即将上市的公司入股,公司若成功上市,股票极有可能升值;而且转让股票目前免缴个人所得税 [6]。肖荣峰(2009)指出股份公司能给予公司和个人获得课税减免的福利,这些福利包括商务旅行,交际费以及休憩设备。向核准的养老计划捐款不仅使课税减免,而且直到退休或者提取养老金这些捐款都可以获得投资收入并免税增长 [7] ;王骏(2010)可知常设机构课税的税负会高于特许权使用费承担的税负。按照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可能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8] ;林松池(2012)提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可以将专利技术折合成股份,专利权人拥有股权,可获得股息收入 [9]。刘佐(2019)用案例法论证了在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从分项计税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导致兼有这4项所得的少数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上升。如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教师,医生,研究人员,作家,律师等 [10]。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项目,学术界尚未关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扣缴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但有学者仲建萍通过对新个税法执行中需在开展汇算清缴时注意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集问题,发表了个人想法 [11]。

综上,学术界对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如何征税问题开展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并且也有学者提出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但针对征收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重要与方法研究的文献极少。特别是2019年实施新个税法后,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分析,尚无文献报道。从而,为本研究提供了宝贵空间,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将为本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3. 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纳税筹划的背景与依据

(一)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将其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特许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收取的费用。公立医院产生的特许权使用和知识产权转让的标的十分相近,都具有技术成果类产权即知识产权特性,但特许权使用所得不同于转让知识产权获取的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属于知识产权整体权利的永久性转移,具有将成果权利采用商业对价销售给对方的涵义。转让后,原权利专有人将失去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受让方将永久持有该技术或成果所有权权及支配使用权。由此获取的收入,会计应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扣缴转让者的个人所得税。而特许权使用,则特指产权专有人将所持有产权或成果以特定的商业和法律条件,准许医院等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支付使用费。特许期满,除续约条件外,产权专有人将收回产权,受用医院应停止使用该技术成果。否则,将视为侵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工作者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受用医院财务应在支付环节代扣代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

(二) 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个税纳税筹划的背景

能够特许给他人使用的权利,都是专利发明或非专利产权的知识成果,多为单位高级技术人才和知识分子的有推广价值成果。对将知识产权成果特许给单位使用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纳税筹划,本身就是对高端人才实施财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公立医院是医学高端人才集聚地,个人专有医疗技术成果多且应用平台优越。因此,特许使用频率相对较高,医院的整体创新能力也较强。为了提高经营的核心竞争力,许多公立医院运用专利权和开发专有技术进行创新协作,相互之间开展“强强联合”、“强弱合作”,不断提高医院专利转化率。

随着社会发展和价值观转变,近些年来许多医院高级医护人员都结合个人职业岗位经验,不断探索研究医疗、护理等专业技术领域的新发现,许多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独到建树和成果的高级职称医生,在承担专业培训、讲座或大学客座教授的教学科研及实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独创的专业技能和技术,形成一些研究成果,许多创造性成果申请了发明专利,个人持有的专业技术成果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丰富。如山西省XZ市人民医院,有多位外科主任和权威医生,申请了多科目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有部分医生与自己所在医院达成了个别专利技术或个人独有技术在3~10年不等的期限内特许使用的合作协议。该院积极为知识产权转让或特许使用创造政策条件,鼓励个人优秀的实用成果转化,敦促会计认真研究合理扣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方法,不仅使医院声誉在全市名声鹤立,还挽留住一大批优秀的医护人才。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立医院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成为新时期医院会计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任务。

(三) 特许权使用费个税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根据个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个人将其持有的某种权利特许给他方使用时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照法定扣除标准进行一定数额或比例扣除后余下的价值。法定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19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个人获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了4000元的,则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同时规定,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即个人权利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一次,即应单独作为一次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适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权利人将权利特许给无个税扣缴资格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使用,应在获取特许权使用费当天,自行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特许给单位使用的,由受许可使用单位会计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当天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实际支付给权利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是协议价格扣除掉所扣缴个税的差额。

4. 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筹划要点及方法

(一) 特许权使用费力争一次收取

因适用固定比例税率,不论应纳税所得额是一次获取还是分期获取,财务应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都是相同的水平,即权利人承担的税负相等。但一次性支付既会使国家当期税收入库额达到最高,更好地满足财政需求;同时,又可以使特许权人个人即期收入最多,通过定期5年或者6年期的银行储蓄或购买更高利率的金融理财产品,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实现个人财富增值。

例1,XZ人民医院肿瘤科主任莫主任医师将一项发明专利特许给市华侨医院使用4年,协商总价格为50万元。莫某该选择按年分期收款还是应一次收款更为适宜,可通过测算得出结果:

医院一次性支付应扣缴莫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 = 500,000 × (1 − 20%) × 20% = 80,000元。

分五年支付应扣缴莫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额 = 125,000 × (1 − 20%) × 20% × 4 = 80,000元。

显然,对纳税人而言,两种收款方式承担的税负完全均等,负税率均为16% (80000/50000)。对此,产权专有人应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做出优选。从个人理财和投资角度讲,本文主张纳税人应坚持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将一次性收取作为特许使用条件,是最为有利的。当然,如果个人存在极特殊状况如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影响,纳税人应全面考虑利弊得失。

(二) 打消临界点多纳税顾虑选择高价特许

当把某种权利特许给单位使用,比如3600元、144,000元、300,000是上下两档税率的临界点,当协议价格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左右,比如特许权使用费35,900元与36,100元,仅有200元之差。那么,纳税人可能会考虑,当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略超过临界点时,应该会因税率大幅度提高而比略低于临界点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较大的税负差异。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全额累进税率环境下,这种现住地税负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我国工薪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已经将上下两档的税率差所针对的临界点所得额形成的税负差异,以“速算扣除额”名义列入税率表,作为临界点下新档次税率计算个税的扣除项,实际就是消除了这种税负差异影响。所以,是不应该存在明显税负差异的。

例2,XZ人民医院权医生工资9000元,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享受儿女教育扣除1000元(年12,000元),赡养父母扣除1000元(年12,000元)将一项发明的专利权免费特许给医院使用一年,医院承诺给予14~14.5万元技术贡献奖励的承诺。朋友建议他收取144,000以内,以适用10%的低税率,免得收取145,000元适用20%税率。计算分析如下:

工薪所得额 = 90,000 − 2000 − 1000 − 1000 − 5000 = 0元,则奖励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 按照朋友意见意愿,权医生接受特许权使用奖励144,000元,适用预扣率10%,速扣额2520,则:

会计应扣缴个税额 = 144,000 × 10% − 2520 = 11,880元

权医生税后净收入额 = 144,000 − 11850 = 13,2120元

2) 按照权医生个人意愿,将接受特许权使用奖励145,000元,适用预扣率20%,速扣额16,920,则:

会计应扣缴个税额 = 145,000 × 20% − 16,920 = 12,080元

税后净收入额 = 145,000 − 12,080 = 132,920元

3) 税负与税后收益比较

不同主张的纳税差额 = 12,080 − 11,880 = 200元

不同主张的税后收益差额 = 132,920 − 132,120 = 800元

从个税扣缴看,权医生主张和比朋友意见多缴纳200元。这是因为权医生比朋友意见多收的1000元使用了20%税率的必然结果。但也恰恰是多收了1000元,扣除这200元个税后净获收益800元,使权医生实现了比朋友意见更多的税后利益。说明临界点价格对特许权贡献奖励的个税税负没有影响。实践中,纳税人将权利免费特许给所在单位使用,或者将权利无偿赠予给本单位,如果单位给予高低不同区间的奖励价格方案,权利人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选择,虽然会适当多纳税,但税后收益会更高。

(三) 特许给所在单位创造捆绑工资所得计税机会

职务成果都是权利人根据自己在工作岗位上长期积累的职务经验,并经过深入探索和研究形成的。所以,对所在单位的利用价值最大,也便于促进成果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同时,特许给所在单位使用,可以为融入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分期收款奠定环境基础。目前,医院是高级人才流动最严重的单位,除了工作环境和物质待遇条件因素影响外,多数公立医院不注重开发、挖掘和利用高级技术人才的重大发明和专利成果,使权利人无法顺利实现知识成果价值认同,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为此,公立医院应该建立人才和知识成果库,定期筛选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知识成果,并主动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积极促进本院人才知识成果的转让或特许使用;作为成果专有人,应努力培养个人的正确“三观”,做到事业心与责任感并重,主动与所在单位推举个人持有的创新成果,争取受到单位领导的认可并诚恳接受其特许成果应用。这样,既能提高员工待遇,提高医院声望,又能增强员工需求层次和价值感,实现挽留人才;同时,还可以为权利人获得理想的税后收益创造条件。研究表明,成果专有人将个人专有成果特许所在单位使用,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实现有效节税目标。

1) 利用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政策分年收取

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居民纳税人除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的、经汇算需补税金额≤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不涉及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不需汇算清缴外,其他职业工作者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收入的,均需依据税法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除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汇算出本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应退或应补税额。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法定其他扣除 − 公益性捐赠)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019年已预缴税额。

作为综合所得的重要组成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与工薪、劳务报酬和财产转让等三项合并汇算清缴。财务人员应根据权利专有人的工薪水平,结合特许权使用年限和费用收入水平等要素,测算出特许当年一次收费和按特许年份分年收取的个税效果,提供给专有人供其选择和自主做出最终决定。

例3,结合例1数据资料,已知权利人莫主任扣除各项符合条件的减除项目后的月薪为6500元,全年应税薪资额78,000元。则1~12月会计应预扣预缴的工薪所得税分别为45元、90元、135元、180元、225元、270元、315元、360元、405元、450元、495元和540元,全年实际预扣预缴个税额3488元。那么,莫医师想知道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应每年收10万元还是一次性收取50万更划算。财务在已测算出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不论一次性支付还是分五年支付,均应扣缴的个税额为80,000元。为此,设计两套方案计算:

【方案1】若特许权使用费一次获取,则:

全年综合所得税额 = (578,000 − 60,000) × 30% − 52,920 = 102,480元

汇算清缴个税额 = 102,480 − 80,000 − 3488 = 18,992元

即莫主任医师若选择一次收款特许权使用费,除正常扣缴个税外,下一年在汇算清缴期内还应补缴个税额18,992元。相当于莫医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计缴纳个税98,992元(80,000 + 18,99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税率达到19.8% (98,992/500,000),超出依法扣缴税负的近4个百分点(19.8% − 16%)。

【方案2】如果莫医师将特许权使用费分4年收回,每年收取12.5万元,则:

各年综合所得额 = 125,000 + 78,000 − 60,000 = 143,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四年的综合所得税总额 = (143,000 × 10% − 2520) × 4 = 47,120元

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 47,120 − 3488 × 4 − 80,000 = −46,832元

特许权使用费实际缴纳个税额 = 80,000 − 46,832 = 33,168元

即莫医师预缴的8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还应申请退税额46,832元,平均每年可申请退税11,708元(46,832/4)。相当于莫医师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总额只有33168元,负税率仅为6.63%,比方案1降低税负产生的“节税率”达到13.17% (6.63%~19.8%),比依法扣缴税款也形成9.37% (6.63%~16%)的节税率。产生如此强烈的纳税筹划效果理由,就是会计设计的莫医生特许权使用费分为4年获取,使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由一次性获取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第五档30%,大幅降低到恰好抵近144,000元的第二档10%。这样,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结果,特许权使用费采用一次性获取50万元就需要补税18,992元,分四年收取则转变为可退税46,832元,纳税人增收65,824元(18,992 + 46,832),节税增收率达到54.02% [(102,480 − 47,120)/102,480]。最终,莫医师对财务产生了由衷的敬佩,表示坚决服从会计建议,愉快地选择了分四年收取。

需说明,特许权使用费分期收款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正确选择受许可使用人,要尽量特许给医院等单位,并且是征信度高的公立医院或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既便于会计按月向工资中分摊并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又能获得保证按期付款,避免个人应收款风险发生;二是受许使用方能够恪守诚信,可以严格执行合同规定。不论特许给任何一方使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并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或所在单位会计部门出示。

2) 将个人权利赠予换取特殊贡献奖励

对于高级医护人员持有但不能或不需自己转化应用的个人专利成果或非专利技术,可以与所在医院领导沟通协商,采取无偿赠予医院使用或产权转让方式,医院可将这种权利人的突出贡献行为纳入奖励机制,参照产权评估价值给予贡献人物质奖励,包括特殊贡献等专项奖或年终分红奖励。这样做的有利之处,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化为工薪所得,使个税扣缴办法转向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提高特许权使用费的货币时间价值。从而,为享受低于20%的相应档次累进税率创造条件;如果所在医院等单位不对职工发放年终奖,则专有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捐赠无形资产获取的特殊贡献专项奖励,即可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办法,获得低税率扣缴个税机会,取得更多税后实惠。

例4,如例2中,权医生将一项发明的专利权直接免费特许给医院使用一年,XZ人民医院承诺给予14.5万元技术贡献奖励。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税额为12,080元。如果选择按照财税[2018] 164号规定的一次性发放奖金办法计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145,000 ÷ 12 = 12,083.33 < 36,000元,适用税率3%

应预扣预缴个税额 = 145,000 × 3% = 4350元

可见,按照一次性发放奖金计税办法比并入工资薪金计税,可节约个税额为4350 − 12,080 = −7730元,节税率达到63.99% (7730/12,080)。当然,该办法仅限于2021年底该政策废止前使用。

3) 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到工资所得额中计税

分析表明,虽然特许权使用费因使用固定比例税率而不会产生一次计税与分批计税的差异,但如果将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权利专有人的工资薪金之中,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实践操作中,要依照专有人高低不用的工资薪金标准,具体确定应否将其特许权使用费捆绑到工资薪金中捆绑发放和扣缴个税。

1) 确定适宜捆绑计税的工薪职级与标准

一般来说,低收入是按照各省区不同类别或档次的城市确定标准的,如本文案例单位的山西省从省会城市到四线城市,各档城市的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700元、1600元、1500元和1400元。再如黑龙江省从省会到地市划分1~3档,各档城市的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80元、1450元和1270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职工收入群组为,职工低工资收入为2000元以下,2000~5000为中等工资水平,5000~10,000为较高工资收入,超过10,000元则为高工资收入。这个规定显然不合时宜,但作为官方标准我们也应参照。确定职工工资级次标准,既要结合近年城镇人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国家经济形势进行综合评估,还必须充分考虑个税法中工薪所得税的必要费用扣除规定。个税法是本着“量能负担”原则,按照高收入者多纳、中收入者少纳、低收入者不纳的指导思想征收的。就是说,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不应缴纳个税。也就意味着,国家财政税务对工薪收入确定的口径是,2019年9月30日前为3500元,2019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由此可推算目前的工资标准如表1所示。

Table 1. According 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to determine China’s current wage rank standards

表1. 依照个税计征确定的中国现行工资职级标准

表1看出,中国严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对职工取得用于个人生计和赡养家属的工资不纳税,这是国际社会对个人生存权实施税收保护的基本思想。为此,确定月薪不过5000元年薪不过60,000元的薪资不征税,这就是国家财政税收确定低工资收入的最权威口径。此外,对于低工资制国家来说,月薪超过85,000元即年薪逾百万的工资薪金,显然应属于“超高工资”,这个群体也应成为个税监控的重中之重目标。

2) 中低工薪层特许权使用费适宜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中低层收入者,以中青年居多,并伴有部分老年工作者。他们大都属于生活负担较重、背负工作任务也较重的“弱怜群体”,正所谓“工资不多事不少”的阶层,年薪不超过15万元甚至仅有寥寥的数千元。他们惜税如金,受许使用权利医院等单位会计应在支付其专利特许费用或财产转让所得时,加强个税的纳税筹划,特别要注重将其专有权利特许使用转变为无偿使用、馈赠使用等方式,以便将特许权使用费转化为工薪所得进行个税预扣预缴,全力减轻其纳税负担。例如,XZ人民医院脑外科权威医生月薪8000元,他将个人发明的脑瘤切除专有技术以每年12万元价格特许给医院使用三年,一次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应纳个税19,200 (120,000 × 80% × 20%)元。

分摊各月工资内全年应扣缴个税额 = (8000 + 10,000 − 5000) × 12 × 20% − 16,920 = 14,280元

全年工薪所得扣缴个税额 = (8000 − 5000) × 12 × 3% = 1080元

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纳个税额 = 14,280 − 1080 = 13,200元

说明并入综合所得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单独计税可节约个税额6000元(13,200~19,200),节税率达到31.25% (6000//19,200)。

3) 高额工薪层特许权使用费不宜合并计征综合所得税

例2,如果权医生年薪540,000元,折合月薪45,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0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52,920,取得非专利技术特许权使用费24万元,则:

1) 特许权使用费单独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 240,000 × (1 − 20%) × 20% = 38,400元

2) 全年应纳工薪个税额 = (540,000 − 60,000) × 30% − 52,920 = 91,080元

3) 分摊后全年应纳综合所得税额 = (540,000 + 240,000 − 60,000) × 35% − 85,920 = 166,080元

4) 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后实纳个税额 = 166,080 − 91,080 = 75,000元

综上分析,专有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应自觉关注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或扣税问题。对仅有几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坚持一次获取,无需分次收回;数额高达几十万元的特许权使用或权利财产转让活动,则建议权利人将个人独有技术和成果特许给所在单位使用。财会人员应积极为专有人开展纳税筹划,认真分析研究实行综合所得计税的“直接计入法”和“分摊法”的应用,对分摊计入各月工资时要将预扣率或税率控制在前四档税率即25%之内,才能取得适度节税效果,避免弄巧成拙。如果经过测算,特许权使用费发生额累计到预扣率的第五档税率即30%及以上,则应果断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计税办法计算,单独扣缴个税;或者将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分解成两部分,留足综合所得预扣率25%以内的部分所得,余下的作为“年终奖”单独发放,一次计税。这样,就可以充分保障专有人的税收收益最大化。

5. 结论

公立医院作为全国医疗机构的主导和典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不仅是其重要的医疗资源,还是其经营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公立医院不仅要重视受许更多先进医疗技术成果受许应用,还要督促财会人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扣缴个税方面加倍努力,特别要重视在鼓励本院高级医护人才将其拥有和掌握的高端技术特许本单位应用的同时,积极筹划专有人获得特许权使用报酬的渠道、方式及额度等,确保其税后利益最大化,使财务工作成为维护职工利益和医院形象、提升高级医护人才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的助手和参谋。研究表明,公立医院高级医务人员发生专权利特许使用和技术成果转让行为十分普遍,其获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筹划空间也很大。只要财务人员积极参与谋划,促使专有人特许行为更加规范操作,力争符合财务筹划目标要求,就能够确保在符合个税法和相关政策前提下,产生为权利专有人节税增收的财务效果。但需强调指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税筹划,既不能单凭专有人的个人目标和意愿,也不能只依靠医院财务人员的单方力量,需要医院领导支持和各部门及专有人的全面配合与通力协作;财会人员在开展个税纳税筹划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税规定,严格控制纳税筹划目标,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防范和避免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风险。

文章引用

张立琼,王树锋. 公立医院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筹划——以XZ人民医院为例
Royalties Withholding in Individual Income Tax Planning for Public Hospital—XZ People’s Hospital as an Example[J]. 国际会计前沿, 2020, 09(01): 1-9. https://doi.org/10.12677/FIA.2020.91001

参考文献

  1. 1. Copithorne, L.W. (1971)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Transfer Prices and Government Policy.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4, 324-341. https://doi.org/10.2307/133778

  2. 2. Benshalom, I. (2015) Rethinking the Source of the Arm-Length Transfer Pricing Problem. Virginia Tax Review, 3, 425-459

  3. 3. Thomas, H. (1971) Theory of the Mul-tinational Firm: Optimal Behavior under Differing Tariff and Tax Rat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9, 1059-1072. https://doi.org/10.1086/259814

  4. 4. 严晓莉. 运用会计原则对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和分摊的若干问题[J].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05(2): 46-51.

  5. 5. 华东, 孔玉生, 桑玲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刍议[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6(8): 67-68.

  6. 6. 杨坤. 高校教师收入税务筹划策略及建议[J]. 财会通讯, 2009(8): 133-134.

  7. 7. 肖荣峰. 浅析专利权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 财经界(学术版), 2009(12): 231.

  8. 8. 王骏. 非居民企业设备租金所得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浅析[J]. 新会计, 2010(5): 58-59.

  9. 9. 林松池. 高校教师工资外收入个税筹划例解[J]. 财会学习, 2012(11): 61-62.

  10. 10. 刘佐. 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看减税效应[J]. 财政监督, 2019(4): 35-42.

  11. 11. 仲建萍. 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 商业会计, 2019(22): 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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