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Historical Studies
Vol. 11  No. 03 ( 2023 ), Article ID: 68491 , 7 pages
10.12677/OJHS.2023.113023

试论铸刑鼎的批判观点和历史意义

周乾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收稿日期:2023年5月8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4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1日

摘要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无力控制各诸侯国的相互征伐和兼并,政治失序加剧,阶级和社会矛盾空前激化。铁器牛耕的应用以及人口的增加,带来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周王朝推行的井田制逐步瓦解。伴随着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出现,新兴地主阶级兴起,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权属和流转争讼激增,但当时贵族垄断法律,成文法仍处于“秘密状态”,无法定分止争,反而加剧了冲突,因此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被推上历史舞台。郑国铸刑书于鼎与晋国铸刑鼎是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重要事件,但都遭到了激烈的批判。叔向对郑国铸刑书于鼎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铸刑书改变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模式,将引起民众的争斗之心,造成社会混乱和司法腐败。孔子则批判晋国铸刑鼎,认为铸刑鼎打破了贵族对法律解释的垄断权,并且将统治集团政治失序的局面公开化,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秩序的崩塌。二者观点都具有合理性,但都因保守色彩过于浓厚,不符合当时大变革、大动荡时期的现实要求,而公布成文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铸刑鼎对后世具有广泛且显著的历史意义,其促进了法治的萌芽以及发展,推动了法令统一、民族融合以及执法监督的发展。不仅如此,铸刑鼎还为法律服务以及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关键词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法治,社会秩序

On the Critical Viewpoint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Casting a Tripod for Punishment

Qian Zhou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Received: May 8th, 2023; accepted: Jul. 4th, 2023; published: Jul. 11th, 2023

ABSTRACT

During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the Zhou dynasty declined and was unable to control the mutual conquest and annexation of various vassal states. Political disorder increased, and class and social conflicts intensified as never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iron cattle farming and the increase in population brought about a rapid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and a reform of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well-field system implemented by the Zhou dynasty gradually collapsed. With the emergence of new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the emerging landlord class rose, and disputes over the ownership and circulation of land and other means of production surged. However, at that time, the aristocratic monopoly laws and written laws were still in a “secret state”, unable to settle disputes, exacerbated the conflict. Therefore, the publication of written laws was pushed onto the historical stage. The casting of penal documents in tripod in Zheng State and the casting of penal tripod in Jin State were important events that published written laws in ancient China, but both were fiercely criticized. Shu Xiang had sharp words for Yu Ding, who threw a penalty to Zheng Guo. He believed that the casting penalty book, which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social control, would cause people to fight among themselves and lead to social chaos and judicial corruption. Confucius criticized the casting of the death tripod in Jin, arguing that the casting of the death tripod broke the aristocratic monopoly on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brought the political disorders of the ruling group into the open, further intensifying the collapse of social order. Both views are reasonable, but both are too conservative and do not meet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era of great change and turmoil, and the publication of written laws is an irreversible historical trend. The casting of the punishment tripod has broad and significant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for future generations, promoting the germin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the unif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integration of ethnic group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Not only this, the casting of the punitive tripod has provided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ervices and legal research.

Keywords:Cast Penalty Book, Publication of Written Laws, Rule of Law, Social Order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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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铸刑鼎的背景

西周后期,周边少数民族的持续袭扰使周王朝陷入长期的战争,中央政权实力受到极大消耗,军事上呈现衰弱态势,直接控制的地域大为缩减,进而对诸侯国的控制力也持续下降。各诸侯国经过了长期的开发和建设,综合实力得到提升。伴随着经济实力提升以及人口的增长,与周王朝中央政权之间的实力差距在逐渐缩小。各诸侯国之间为了争夺人口和地域互相征伐,而实力衰弱后的周王朝无法干预和控制,致使一些诸侯国通过兼并战争使经济、军事等综合实力进一步壮大。到了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郑国、齐国、晋国等实力较为强大的诸侯国,一些诸侯国已不再尊重周王室的权威。至公元前707年,因周桓王不许郑庄公参与周朝政,郑庄公不再朝觐天子,致使周桓王亲率周军以及陈、蔡等四国的联军讨伐郑国,史称“繻葛之战”。郑庄公率郑军大败周朝联军,周天子也被郑军射伤。此战后,周王室威信一落千丈,并进一步引发政治失序。周朝经济上实行井田制 ‎[1]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即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或者天子所有,周天子将土地层层分封于贵族,受封的贵族则世代享用,贵族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并且须缴相应贡赋,而广大平民和奴隶则在井田上耕作,来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王朝的财政收入。但由于周王室衰弱,井田制失去了严格实施的基础,土地转让关系得到发展。在这一时期,铁农具和牛耕已经开始使用并受到逐步推广,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以及人口的增多,诸侯国社会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越来越多的荒地被开垦为“私田”。各级贵族将封地内的土地视为私产,由于“私田”不在周王朝登记的“井田”范围内,因而不必向周天子缴纳贡赋,为了攫取更多收益,他们令平民和奴隶进一步开垦荒地,以致在井田上耕作的劳动力持续减少,井田被荒废。在引导劳动力向“私田”流转的过程中,出现贵族允许平民甚至奴隶占有生产资料的现象。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即规定不论公田还是私田,都需要按亩交税,这相当于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其他诸侯国也随即跟进,导致这一时期生产关系和分配方式出现较大变革,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权属和流转等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由此产生的争讼也激增,但当时的成文法仍处于“秘密状态”,因而掌握司法权的贵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以攫取利益,但这并不能定分止争、平息争端,反而加剧了阶级矛盾。不仅阶级之间的冲突受到激化,贵族内部的争端也变得更加突出,互相争斗、屠杀甚至引起政权更迭引发动荡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时代呼唤一套更加公正的司法体制来解决冲突、缓解矛盾,因而使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被推上历史舞台。

2. 郑国与晋国的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执政郑国的子产下令将刑书铸于鼎上,并将刑鼎置于王宫门口,让全国百姓能够看见,以为常法,主流观点认为此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当时已是春秋后期,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加剧,随着强大的国家不断蚕食和兼并周边小国,军事实力和地域进一步扩大,又继续将资源投入到新的兼并战争中,冲突不断、社会矛盾纷繁复杂,而郑国处于四战之地,常年征战,民怨激愤,贵族之间以及贵族与平民、奴隶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在“不预设刑、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下,贵族统治者认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继续垄断法律,肆意解释法律维护自身统治利益,更加激化了郑国的社会矛盾。子产决心打破这种局面,将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并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将刑书铸刻于青铜鼎上,以把它作为国家的常用法典,并将其公诸于世,以期明确法与非法的界限,进而让老百姓对自己的行为有相对确定的预期。同时,将法律铸刻于鼎的方式也表达保证法律稳定性的态度,以达到取信于民、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但子产将刑书铸于鼎的行为遭到了晋国贵族叔向的激烈反对,认为古代圣明的君主不制定刑律,是恐百姓滋生争讼之心而抛弃周礼,导致国家争端不休而无法长治久安。对此子产回复称:“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便没再作过多争辩。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般认为是指在子产“铸刑书于鼎”二十三年后的晋国铸刑鼎。据《左传》记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所编的刑书铸于鼎上,以公之于众。这同样遭到了孔子的尖锐反对,认为“失其度矣”,将导致亡国的危险。

3. 对铸刑鼎的批判观点

3.1. 叔向对铸刑鼎的批判

在子产“铸刑书于鼎”后,叔向便写信痛斥,后世将此称为《叔向使诒子产书》,其反对理由首先是铸刑鼎改变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社会控制模式。叔向以先王标准即政治先例来指摘成文法的公布,认为古代的君主选择不公布刑律,而采用衡量事情轻重的方式来断定罪行,并依靠道义来教化、用命令来约束、用礼仪引导百姓,利用各种规范和礼仪综合发挥作用来保证上下礼法有序,以防止祸乱,而公布刑律则会导致社会治理模式受到严重冲击。其次,“不为刑辟”的原因是“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叔向认为公布刑法将引起百姓的争心,导致民众对贵族不恭敬,进一步激化与统治阶层的矛盾,从而有损贵族权威,使得“贵贱无序”。再次,其认为“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大家都有争夺之心,并以刑书为工具互相加剧争斗,造成社会的动乱,国家将无法治理了 ‎[3] ,因为“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所有的东西都得争个明白,就会“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出现犯法案例激增,贪污贿赂并行的腐败混乱局面。夏制《禹刑》、商制《汤刑》、周制《九刑》 ‎[4] ,都是王朝的末期,因此“国将亡,必多制”。最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铸刑鼎将使民众丢弃礼仪而用刑,导致礼制的崩塌。法律秘而不宣,则能起到强大的威慑性,老百姓什么都不敢干,社会秩序会井井有条,而将法公之于众,人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引起百姓的争端,抬高社会管理的成本,破坏社会秩序。

3.2. 孔子对铸刑鼎的批判

根据《左传》的记载,孔子对晋国铸刑鼎表达了激烈的反对,其反对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是贵贱不乱为“度”,而铸刑鼎导致了晋国“失其度矣” ‎[5] ,认为铸刑鼎会导致礼崩乐坏,民众将不再尊重贵族,贵贱变得没有次序,又如何能称得上国家呢?如果晋国失掉了法度,将引发社会动乱,导致国家败亡。其次是铸刑鼎则“贵何业之守”,认为“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的礼法有序状态是掌管法律的贵族阶层在周朝的礼乐框架下,通过对判例的解释来发现和适用法律而实现的,铸刑鼎则将法律固化,架空了贵族阶层通过“临事议制”、解释判例来创制法律的垄断权力,也让原本贵族阶层解释的判例和原则失去了效力,从而贵族在法律上的垄断权被打破,以致“贵何业可守”。最后是“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但“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孔子认为范宣子的法是乱法,“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的情况下,礼乐征伐也当自诸侯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赵鞅、荀寅非天子、诸侯,而擅做刑器,行国家法度,以范宣子之乱法取代原有的周法以及唐叔之所受法度,是严重违反礼制的僭越行为 ‎[6] ,这反映当时晋国六卿倾轧擅权、王室卑弱的混乱局面,以致法律须按封臣的意志制定和修改,如此之法在知情者眼中也失去了神圣性。并且鼎是象征权力和地位的礼器,赵鞅、荀寅将范宣子乱法铸于鼎上,一方面意味着将自己问鼎更高权力的野心公之于众,另一方面铸刑鼎明确向民众表明,贵族之间已经乱了尊卑秩序,让广大民众也成为了晋国贵贱失序、政治混乱的知情者,从而对统治阶层和礼法威严失去了敬畏,将导致“晋其亡乎”,认为维护社会秩序应当“克己复礼”,发挥礼法的作用,保持法的秘密状态。

4. 评述叔向与孔子的反对观点

在社会控制模式层面,叔向认为铸刑鼎改变了原先通过礼仪、道德、法律以及命令等多种规范共同发挥作用进行社会治理的模式,而变得过于偏重刑法,将引起国家统治秩序的混乱,其并不完全否认刑法的作用 ‎[7] ,但强调应当偏重礼乐制度和伦理,即认为治国最好的办法是人治并加以道德教化,孔子也是秉持这一立场,认为“夷之法”只讲狱讼,不讲教化,属于本末倒置,这实质是先秦时期儒法之争的一个缩影 ‎[8] ,其观点具有保守倾向,并不符合大变革的时代需求。在内部矛盾化解层面,叔向认为将刑书公之于众会引起百姓的争心,导致“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以及“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加剧内部矛盾并造成现有礼法秩序的崩塌,从而引发政治不稳定 ‎[9] 。此观点虽具一定合理性,但在当时社会大变动的背景下,以往世代稳定的格局早就难以维系,“废井田,开阡陌”“废封建,立郡县”的社会大变革趋势已不可逆转,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的发展带来新兴地主阶级的兴起,随之而来的政治变动已不能避免,即便不公布刑书,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矛盾也终究会爆发,即“争心”并非铸刑鼎所引起,也并不是不铸刑书就能消灭的。叔向认为铸刑书于鼎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还会促使百姓弃礼而用法,导致犯法增多,贪污贿赂的司法腐败风气盛行。铸刑鼎对于加强成文法的社会影响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一种更“显形”的规范,具有受到新崛起、尚未掌权的封建地主阶级以及广大底层平民、奴隶青睐的条件和属性,其作为明确性更强的效力性规范,相比旧贵族阶层可以随意解释、适用的、模糊不清的“秘密法”规范以及将“庶人”排除在外的礼乐制度,其能更好地在封建地主阶级以及广大底层平民、奴隶维护自身权利的斗争中发挥作用,因此弃礼而用刑的现象是可以预见的,而这却正是时代趋势所要求的。但公布成文法本身并不会引起“乱狱滋丰”,反过来说不公布法律也不意味着就会导致违法现象的减少或者消除,即铸刑书于鼎引起犯法现象增多的说法是站不住的,其次铸刑书于鼎也与“贿赂并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将刑书公之于众可以限制旧贵族阶层随意解释和适用法律来攫取利益,从而缓和原本激化的社会矛盾。孔子也认为铸刑鼎会引起失“度”,但孔子并未对子产铸刑书于鼎表达反对 ‎[10] ,而仅是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可见其认为引起失“度”的根本原因并非成文法的公布,而是旧贵族下克上的僭越与忤逆现象。这种现象正是经济基础变化带来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动所导致的,铸刑鼎只是晋国六卿擅政、相互攻讦、公室卑弱局面下的下克上僭越的表征,换而言之其并非反对公布成文法,而是痛斥赵鞅、荀寅非天子、诸侯之尊,而擅做刑器,行国家法度的僭越行为,是反对以范宣子所著之“乱法”取代周法 ‎[11] 和晋国现有法度的“失礼”行为以及政治失序明面化带来的混乱,反映了孔子期望维护周礼,挽救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局面的主观愿望,但此种愿望已是不合时宜。赵鞅、荀寅作为封臣而擅行国家法度,用象征权力的鼎器铸上范宣子刑书,是晋国公室大权旁落被六卿倾轧的表现,本就说明失“度”已经深重,而且晋国铸刑鼎仅是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中的一个缩影。在此大变动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变动,导致不论是否公布成文法,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都会产生显著变化,法权力来源的革新必然会导致旧法失去神圣性,广大被统治民众也终究成为统治阶层失序的知情者,因此与其说铸刑鼎引起失“度”,不如说统治失序才是铸刑鼎的原因。孔子还认为铸刑鼎以致“贵何业可守”,冲击了旧贵族阶层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垄断权力,同时使原本解释的判例和原则失效,此观点的不足在于未探明“贵何业可守”的本质原因,即并非铸刑鼎所导致,而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出现了根本变化,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才是旧贵族“贵何业可守”的原因。并且在空间上,经过长期的兼并战争,诸侯国的数量越来越少,控制的人口和地域规模也越来越大,小国寡民的状态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 ‎[12] ,民族融合进一步深化。原本各具特色、异质化明显的地域、人群、文化、传统交织在同一共同体中,各自的个性还处于接触、碰撞走向包容的过程,社会治理的复杂程度空前加大,原先适用于一隅的礼俗与规范难以满足大共同体的需要。在这一更大范围的共同体中,案件事实与规范都变得更加多样和复杂,同时礼崩乐坏也加剧了案件类型的复杂化倾向,原先“议事以制”以及旧贵族解释和适用“秘密法”的司法制度根本无法适应有效定分止争、缓解矛盾的要求。在传播上,由于原先“秘密法”只能依靠语言口耳相传,具有一定滞后性且容易在传播的过程中变质,这种滞后和变质注定无法满足急剧变迁时期社会治理的需要,因此“贵何业可守”是必然出现的。

5. 铸刑鼎的历史意义

郑国和晋国铸刑鼎不仅在本国内部引发了轩然大波,同时也引起了其他各诸侯国的广泛关注甚至仿效,对铸刑鼎的研究和探讨持续多年、延绵不断,甚至有学者认为此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公案,其具有广泛深刻的历史意义,影响深远。首先,铸刑鼎促进了法治观念的萌芽以及进一步发展。法治以公布成文法为前提,可以随意解释和适用的“秘密法”只能是人治的根据,而不可能成为法治的依据,铸刑鼎掀起了“法布于众”的历史潮流,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在郑国、晋国铸刑书后,法家的多位改革家在不同国家相继变法并将成文法公之于众,譬如法家创始人李悝在魏国变法并著成《法经》 ‎[13] ,法治派代表卫鞅在秦国、术治派代表申不害在韩国相继推行变法并公布法令 ‎[14] 。其次,在更大共同体中统一法律适用依据,促进了法令统一、审判公平,推动了民族融合和国家的大一统。推动实现法令统一、审判公平是子产铸刑书于鼎的直接目的,因为“秘密法”阶段,掌握法律的旧贵族“议事以制”,而“制”既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判例,既可以是本朝的,也可以是前朝的,既可以是本国的,也可以是他国的,各种成文法、判例相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上旧贵族的肆意解释和适用以致公平性被架空,极易引起争议和矛盾,而子产执政的郑国是四战之地,处于周边强国的夹缝之中,面临外部的高烈度冲突和威胁,同时统治贵族之间离心离德、相互倾轧,致使国力疲敝,国家出现严重的生存危机,因此子产想以公布成文法的形式统一法令来重建国家生活的秩序。在子产的改革推行以后,郑国的统治秩序趋于稳定 ‎[15] ,国力也得到恢复,展现了公布成文法对于实现有效治理、稳定国家秩序的显著价值。随着法家在多国推行变法、公布法律,魏国、秦国、楚国、韩国等多国都在变法后成为强国或者实力进一步提升,兼并战争的进程也逐渐步入后半阶段,此时的诸侯国控制了大片地域和大规模人口,成文法得以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加之各国的相互借鉴,成文法的传播早已超越了一国的界限,为后来秦朝建立中央集权王朝,统一法度打下坚实基础,为后世《唐律疏议》等成文法典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再次,铸刑鼎推动了执法监督的出现。“秘密法”状态,“法”的范围和内容都具有模糊性。此种情况下,执法监督并非“法”对人的监督,而只能是“人”对人的督促,真正的执法监督根本无从谈起。铸刑鼎开创了“法布于众”的历史局面,为执法监督提供了可能,譬如秦朝设立御史大夫一职,承担法律监督、监察百官的职责,后世各朝都有执法监督的存在。最后,铸刑鼎促进了法律服务以及法学研究的产生。公布成文法打破了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推动了有关法律创制、解释、适用等法学研究的兴起,同时“法布于众”加强了民众对法的预期性,促进了审判公平,为诉讼的发展以及专门法律服务的出现提供了肥沃土壤。

6. 结语

春秋时期的政治失序以及新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出现,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各种层次的冲突不断,“秘密法”状态的旧贵族垄断司法体制已无法缓解矛盾,反而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逐渐被大变革的历史潮流所抛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走向历史前台。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此后二十三年,晋国赵鞅、荀寅也进行了铸刑鼎。两次铸刑鼎都引起了轩然大波,受到激烈的批判。叔向反对郑国铸刑鼎,其首先认为铸刑鼎改变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社会控制模式,而过于偏重刑律,将达不到社会有效治理的目标。其次,铸刑鼎将使“民之有争心也”,而且“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认为铸刑书将引起百姓的争斗之心,还会导致上下之间礼法失序。再次,铸刑鼎将导致犯法案例变多以及司法腐败横行,以致“国将亡”。最后,叔向认为铸刑鼎会导致民众弃礼仪而用刑,引发礼制以及传统秩序的崩塌,抬高社会管理的成本。孔子则对晋国铸刑鼎发出批判,其首先认为铸刑鼎会导致“失其度矣”,使得贵贱变得没有次序。其次,铸刑鼎将使“贵何业之守”,架空贵族对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垄断权力,加剧“礼崩乐坏”。最后,孔子反对赵鞅、荀寅非天子、诸侯,而擅做刑器,行国家法度的僭越失礼行为,认为其铸刑鼎是晋国六卿倾轧擅权、王室卑弱的“礼崩乐坏”局面的缩影,批判其是封臣之法取代周法以及晋国现有法度,谴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乱法铸于鼎上,将晋国统治集团尊卑乱序的混乱现状公开化,以致造成更大的混乱。孔子与叔向的观点都立足于当时的形势,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保守倾向显著,不符合当时“大变革、大发展”的历史潮流。两人都不完全否认刑法的作用,但都主张偏重礼乐制度和伦理规范,反映了这一时期儒法之争的实质。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的发展,带来了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深刻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兴起,原本世代稳定的格局早已无法维系,“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失其度矣”“贵何业之守”等现象是必然出现的,成文法公布和受到重视是历史潮流,是政治一统的需要、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的呼唤,其与司法腐败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反而有利于审判公平。铸刑鼎作为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其促进了法治观念的萌芽以及法家治理模式的推行和发展,推动了在更大共同体中统一法律适用依据,维护了审判公平和民族融合,并为后世成文法典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不仅如此,铸刑鼎开创了“法布于众”的历史潮流,为执法监督、专业法律研究和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文章引用

周 乾. 试论铸刑鼎的批判观点和历史意义
On the Critical Viewpoint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Casting a Tripod for Punishment[J]. 历史学研究, 2023, 11(03): 149-155.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3.11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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