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2  No. 01 ( 2024 ), Article ID: 78864 , 5 pages
10.12677/OJLS.2024.121010

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盛昊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收稿日期:2023年9月21日;录用日期:2023年10月12日;发布日期:2024年1月9日

摘要

互联网平台因其纵向一体化的新特征,导致传统的反垄断法很难准确的对平台经济进行规制。因此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研究应当是从平台纵向一体化的新特征出发,然后确认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是保障公平竞争而不是效率,再确立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原则,即谦抑性原则、合作性原则、持续性原则,最后探索出一条主体层面多层次、时间层面全周期的多元化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方法。

关键词

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规制价值目标,规制方法

Research on Anti-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s of Platform Economy

Hao Sheng

School of Law, Jiangnan University, Wuxi Jiangsu

Received: Sep. 21st, 2023; accepted: Oct. 12th, 2023; published: Jan. 9th, 2024

ABSTRACT

Due to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traditional anti-monopoly law to accurately regulate the platform economy.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n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of platform economy should start from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of platforms, then confirm that the value goal of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s to ensure fair competition rather than efficiency, and then establish the principles of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of platform economy, that is, the principle of modesty, cooperation and sustainability, and finally explore a diversified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method of platform economy at multiple levels and time levels.

Keywords:Platform Economy,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Regulate Value Objectives, Legal Regulation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以下简称平台经济)相较于传统的购物中心等实体平台已发生质的变化,它由现实走向了虚拟,尤其是近几年来,平台经济更是由信息交互的中介发展成为集信息聚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和规则制定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中枢 [1] 。因此,传统的反垄断法很难准确的对平台经济进行规制。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内研究现状

一、国内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研究,2019年以前大多致力于对传统分析框架的方法进行改进,2019年以后学者纷纷将精力集中于新的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关于平台经济的新特征,杨东强调平台的数据和算法属性,得出平台经济主体、要素、行为三维竞争结构模型 [2] ;马辉则吸收国外关于平台经济的观点,更强调平台的交互属性,用户在直接、间接的交互中创造价值 [3] 。

二、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逻辑,陈兵认为,“数据竞争”加剧“动态竞争”,推动规制理念更新,因此需要重塑反垄断法的规制逻辑,强调从事中、事后到全周期的联动 [4] 。张晨颖从互联网平台的公共性出发,认为竞争性义务的实现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则构造的核心目的 [1] 。

三、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新价值目标,学者们几乎都实现了对行为主义的突破。陈兵建议反垄断规制的新价值目标应增加实现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 [4] ;杨明则认为反垄断规制的核心永远都是支配企业和创新的关系 [5] 。

四、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发展路径,熊鸿儒从监管角度出发,提出包容审慎、开放透明、灵活有序的监管原则 [6] ;王世强也强调对平台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做到企业行为和政府监管的有机统一 [7] 。

2.2. 国外研究现状

总的来说,国外对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研究早于国内。最先关注到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的并不是法学家而是经济学家罗切特和蒂罗尔,之后陆续有学者关注该领域。如埃文斯就探讨了平台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双边或多边运行模式,提炼出平台具有“贏者通吃”的核心特点。总的来说,学者们主要在两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1) 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平台是否天然的会构成垄断?有学者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平台天然的具有排他性,排斥其他互联网企业进入相关市场。2) 消费者福利主义能否对平台进行竞争评价 [4] ?近年来,美国关于反垄断规制的主流理论发生了转变。由哈佛学派转变为芝加哥学派,由注重市场结构转变为注重效率。芝加哥学派主张以价格或产出作为标准来衡量竞争。但是,最近占据主流的芝加哥学派也迎来了新的挑战。以莉娜·汉为代表的新布兰代斯运动倡导者主张不同的评价标准,他们认为消费者福利主义不足以对平台进行竞争评价,他们主张重新审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

2.3. 分析评价

在国内,学者挣脱了传统的反垄断认定逻辑,不再纠结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而是从反垄断的逻辑出发,重塑平台经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引入新的结构模型,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有针对具体问题的细致思考。但是,我国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的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不够完善,如缺乏对平台监管、平台自治、多元化矫正措施等方面的研究。研究视野也应突破《反垄断法》一部法律、一个视角的局限,充分利用多学科知识与分析手段,尤其是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对我国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展开系统化、有序化的研究。国外相关研究起步较早,优势更多体现在其研究视野的广阔和多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国外相关学者除了具备与国内学者同样的关注实践与民生情怀外,同时更多运用定量分析手段,利用统计学、经济学、管理学,甚至计算机科学的学科方法对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进行多角度研究,更体现出研究的严谨性与科学性。

3. 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平台新特征

建立在数据流、资金流、物流等基础上的平台经济呈现出有形与无形的双重特点,其经济体量、市场影响力及行为控制力始终处于浮动状态,所涉及的市场边界模糊,表现为强烈的动态竞争特质,从而赋予了平台经营者不同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使互联网市场竞争呈现愈发集中之势,这种过于集中的市场力量无形中加剧了滥用市场力的风险,极易放大“贏者通吃”的互联网场景下的竞争法则,若不加以适当监管则会使这种动态最终走向固态,形成并固化“顺者昌、逆者亡”的互联网市场结构,最终抑制动态竞争、损害科技创新、减损消费者利益 [4] ,纵向一体化就是其典型的表现。

纵向一体化是指企业以自行实施的方式获取本可借助市场交易得到的产品或服务,包括以自营方式进入新市场、纵向并购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签订长期合同等多种方式 [3] 。简单来说,纵向一体化就是指平台因其经济体量而具有虹吸功能,使平台企业和与其交易的上下游企业逐渐演变为竞争者,上下游企业不得不依附于平台企业,从而削弱竞争,甚至引发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平台经济的新特征——纵向一体化,导致现行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评价模式并不能准确的评价平台的竞争行为,所以对平台反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在吸收国外相关研究基础上,探索出适合的的综合评价体系。而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也应当因平台经济新的特征而有所转变。

4. 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

应当指出的是,反垄断规制从来就没有改变过关注的重心是——支配型企业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所保护的价值目标应服务于竞争秩序,只不过以“价格”和“福利”来衡量,所以价格、消费者福利价值并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 [5] 。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也应当回归根本,在重新确定反垄断规制价值目标的基础,从新考量对哪种价值的维护更有益于当前经济的发展。

根据平台经济纵向一体化的新特征可知,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平台对其上下游企业有巨大的虹吸效应,使其不得不依附平台企业,故而传统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难以发挥规制平台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当然平台通过整合资源,也使得上下游的相关企业享受到了平台红利,提高了经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总体来说,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平台正如埃文斯的观点,仍是天然的具有垄断可能性的。

因此,我们需要在结合平台经济纵向一体化的新特征的基础上,调整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即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保障公平竞争,而非效率。

5. 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原则

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有其复杂性、特殊性,不仅是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需要创新,政府部门的传统监管模式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5.1. 坚持谦抑性原则,适度监管

谦抑性应当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首要原则。监管者要充分认识到平台经济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新特征即纵向一体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不应当首先针对垄断地位,而是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基于维护垄断地位而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首要保护的也并非竞争者,而是公平竞争的行为。在处理少数平台企业“垄断”的相关案件中,应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有意识的避免因过度干预而对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和创新激励机制的破坏。

5.2. 坚持合作性原则,协同监管

监管部门应当认识到,过去受业界所推崇的平台中立原则并不能适应数字经济领域,要实现对平台的有效监管,绝不能依赖平台所自称的中立态度。但是主管部门仍要重视数字平台的自我规范,考虑到动态竞争激烈的数字市场中平台的自我规范动力,特别是解决平台内竞争或其他负外部性问题,应当同时引入社会监管主体,从而实现政府规制与平台治理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 [6] 。

5.3. 坚持持续性原则,全程监管

平台市场的竞争变化快、范围广、影响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数字平台巨大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往往发展迅速。竞争执法机构也应当反应迅速,在做到高效监管的同时,更要保持持续性的监管,这也与国家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态度保持一致。

6. 多元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互联网平台因其独特的纵向一体化特征,对当前的市场经济尤其是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一种持续的、不可避免的损害。这既是对竞争的损害,也是对创新的损害,甚至是对经济发展的抑制。这也给当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带来了一个无法避免且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即如何对平台经济进行合适的反垄断规制,使其回到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正轨上。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竞争主管部门对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仍难逃窠臼,只是对原有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改进而没有结合平台经济的新特征。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处理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时,对平台是否具有垄断地位的认定第一步仍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可以肯定的是,合适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一定是针对平台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纵向一体化特征的,是能达到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的,是符合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原则的。所以,我们应当基于平台经济纵向一体化特征、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价值目标以及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原则构建多元化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方法。方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6.1. 主体层面——多层次

要构建一套合理的政府主导、平台配合、社会参与的反垄断规制系统,具体而言:一、立法主体——立足指南,更新规制。反垄断立法部门需要以《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基础,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比如可以结合当前平台经济纵向一体化的特点,对相应的反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对相关条款进行更新。二、监管主体——升级工具,加强合作。反垄断监管部门应当升级互联网时代的反垄断规制工具。在这个信息技术爆炸的时代,相关数据极其庞大,如果没有合适的监管工具进行处理,是不可能对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平台进行合适的反垄断规制的。数字时代的反垄断规制工具,除了关注传统经济特征外,还需对非价格交易等行为进行更精准的监测评估,对数字企业新商业模式进行更加准确的反垄断评判 [7] 。同样,由于平台经济体量大的特点,单纯的仅靠反垄断监管部门也是不够的,应当建立多元化反垄断规制主体,共同监管。由于平台经济体量大的特征,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内部之间也需要加强合作以应对错综复杂的商业行为。三、平台主体——发挥优势,自我规制。在对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中,平台自身也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平台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组织能力,激发企业自我规制的内在动力,和政府部门充分合作,形成合力。

6.2. 时间层面——全周期

建议引入“保护性预防机制”,做到反垄断规制的全周期运行。诚然前文强调对平台经济的监管首要原则就是谦抑性原则。但是,互联网平台经济有自身的天然法则,即赢者通吃,又因其体量大的优势,使得互联网平台形成了纵向一体化的特点,天然的对其上下游企业有巨大的竞争优势,而这种优势在现阶段还没有被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其潜在的危险性同样也还没有被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

所以综合考量,还是建议引入“保护性预防机制”,做到反垄断规制的全周期运行。

7. 结语

2022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的相关会议,会议提出了要出台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体措施的目标。因此,有必要从平台经济平台新特征出发,确定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新价值目标,构建出能够解决平台经济现实问题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提供可能的路径选择。

文章引用

盛 昊. 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Anti-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s of Platform Economy[J]. 法学, 2024, 12(01): 69-7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10

参考文献

  1. 1. 张晨颖. 公共性视角下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J]. 法学研究, 2021, 43(4): 149-170.

  2. 2. 杨东, 臧俊恒.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74(2): 160-171.

  3. 3. 马辉. 互联网平台纵向一体化的反垄断规制研究——基于需求侧视角的分析[J]. 南大法学, 2022(2): 36-53.

  4. 4. 陈兵. 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J]. 法学, 2020(2): 103-128.

  5. 5. 杨明.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二元分析框架[J]. 中外法学, 2022,3 4(2): 366-384.

  6. 6. 熊鸿儒.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及其治理策略[J]. 改革, 2019(7): 52-61.

  7. 7. 王世强. 数字经济中的反垄断: 企业行为与政府监管[J]. 经济学家, 2021(4): 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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