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ute Settlement
Vol. 10  No. 03 ( 2024 ), Article ID: 82583 , 7 pages
10.12677/DS.2024.103168

论大数据时代网络暴力的成因与治理

瞿钰惠,王智丽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24年1月30日;录用日期:2024年3月8日;发布日期:2024年3月15日

摘要

网络暴力是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不良产物。网民以匿名化方式在互联网虚拟平台利用公开的信息结构,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逾越道德甚至法律,对个体、社会乃至国家进行恶意抨击。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体法益和公共法益,与宪法赋予公民正常的言论自由权背道而驰。在网暴事件中,一些施暴者往往因为违法成本低以及媒体舆论的“一边倒”做到全身而退,留下受害者陷入高成本的维权困境,归根结底这是法律规则的缺失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为了有效应对与规制大数据时代下络绎不绝的网络暴力现象,必须从明确公民言论自由边界、完善隐私保护和权利救济机制、推动网络空间实名制建设等多方面入手,着力打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数据安全与社会安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网络暴力,个人信息,隐私,言论自由

On the Causes and Governance of Online Violence in the Era of Big Data

Yuhui Qu, Zhili Wang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Received: Jan. 30th, 2024; accepted: Mar. 8th, 2024; published: Mar. 15th, 2024

ABSTRACT

Online violence is a negative product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Netizens use the open information structure on the Internet virtual platform in an anonymous way to go beyond morality and even law when the truth is unknown, and maliciously attack individuals, society and even the country. This behavior seriously infringes on individual and public legal interests, and goes against the normal right of freedom of speech granted to citizens by the Constitution. In cyber bullying incidents, some perpetrators often retreat completely due to the low cost of breaking the law and the biased media opinion, leaving victims in a costly dilemma of protecting their rights. Ultimately, this is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rules and im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spond to and regulate the continuous phenomenon of online violence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t is necessary to start from clarifying the boundaries of citizen freedom of speech, improving privacy protection and rights relief mechanism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al name systems in cyberspace, and other aspects, focusing on creating a healthy online environment, maintaining data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Keywords:In the Era of Big Data, Online Violenc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 Freedom of Speech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如今的人们正处于信息堆积越来越庞大和数据交互越来越复杂的智能化时代,网络暴力作为这个时代的畸形产物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它的形成是信息技术、群众心理、媒体作用、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再加上由于媒体平台不作为、施暴者违法成本低、公民滥用言论自由权的不良影响,导致近些年的网络暴力现象络绎不绝。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任何人都可以以匿名化的方式自由的发表言论。但是,网络上的身份虽然是虚拟的,可背后操控这个虚拟身份的依然是实实在在的人,如果故意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歪曲事实实施诬告陷害、侵犯隐私进行人肉搜索、传播虚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应当接受相应的惩罚,承担该有的后果。只有将公民的言论自由界定清晰,明确责任主体的权利归属,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对网络施暴者的惩治力度,做到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手抓,才能有效的打击和治理网络暴力。

2. 大数据时代网络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

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是当今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重要挑战。海量的数据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隐形数据库构成了网络运行的新态势,并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是公民在互联网平台享受数据红利的同时,隐藏在数据背后的网络暴力现象也应运而生,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话题一度成为社会焦点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网络开放化、共享化格局以及信息多元化、透明化结构的逐步形成,从诋毁猜度到造谣诽谤,从侵犯隐私到谩骂攻击,各式各样的人肉搜索和言语暴力在新媒体平台频繁上演,受到了社会公众的集体声讨与抵制。

2.1. 社交隐私公开化

从规范意义上来讲,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 。由此可以看出,包含在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信息是坚决不允许被非法获取和公开披露的。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互联网中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资源,我们也可以把隐私看作是一种个人可识别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就可以在互联网精准定位、快速追踪目标人物。这个特性无疑为网络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前置的实现路径。

在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交软件作为实现交流、分享、互动的现代化工具,不仅丰富了人们的见识,拓展了人们的朋友圈,而且方便了人们随时随地获取最新资讯,参与社会热点讨论。然而,这些软件先天固有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信息泄露,给用户隐私带来安全隐患 [2] 。特别是社交软件上的一些具体功能,像自动定位、动态分享、消息推送等,都有可能对个人信息造成威胁。比如,人们在应用商店下载某些具体的社交软件时,通常会被动的填写个人资料,接受服务模式,即不授权就无法享受完整服务,而这些软件获得授权的背后就是掌握大量的用户信息。再比如,人们在软件上用照片、文字、视频等方式公开记录自己的生活,如果不注重细枝末节的话,这些于细微之处传递出来的信息都会让有心之人有可乘之机。因此,不难看出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公民的个人隐私几乎处于半透明状态的公开化。

2.2. 虚拟空间匿名化

网络匿名化的设置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为公民营造了相对自由的表达环境,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但是匿名并非绝对的安全。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里,由于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匿起来,导致他们的自我约束力和控制力大大降低,从而产生了很多偷偷躲在屏幕背后,任意发表不当言论、诚心制造舆论风波的网络“喷子”、“杠精”和“键盘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的匿名制反而变成了保护恶人的屏障。

当公民进入虚拟世界的那一刻,他们便摆脱了来自现实社会的监督和操控,仅仅凭借着自身创设的特有符号和昵称,依靠着个人自觉和道德自律来从事交往活动。因此网络空间中的匿名发言一直以来都颇具争议。一方面可以听到很多公正、客观、真实的声音,保护当事人免受不明打压,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但是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为某些缺乏伦理意识和道德素养的网民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使得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宣泄不满情绪,实施自以为正义的网络暴力 [3] 。比如在某些社会热议事件当中,网络讨论的匿名化让很多造谣生事者有恃无恐,他们丝毫不在意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而是以随心所欲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立场先发制人,误导公众和舆论,即使最后被发现,也是以事不关己的态度遮掩过去草草了事。

2.3. 网络用户盲目化

网络盲目跟风是互联网的特有产物。它是指某些网民个人没有主见,基于网络信息来源的片面性和单一性,在不分真伪的情况下选择轻信、妄评、转载的行为。这个群体也被很多网友亲切的称呼为“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他们根本没有独立思考能力,也不会在乎事实真相,只是一味地看热闹、过嘴瘾、刷存在感。在他们眼里,没有是非对错,也没有善恶美丑,有的只是强行颠倒黑白、恶意抹黑诽谤的人身攻击。可以说网络用户不明所以的盲目跟风行为就是网络暴力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纵观如今的网络大环境,人们的舆论重心已经明显开始向互联网媒体倾斜。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个人意见、介入公共事件已经是家常便饭。这个时候,人的群体理性很容易消失,价值观很容易被带偏,乌合之众效应就在这种场合下被彰显的淋漓尽致。在互联网尚未如此发达的年代,对一些公共事件发表看法和见解的通常是专家精英和知识分子。随着网络空间的不断放开,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也参与进来,一些网民经常打着“曝光”、“揭秘”等博人眼球的标签,导致新闻原本的关注点被覆盖,从而使舆论偏离正常轨道,丧失了它的实际价值 [4] 。

3. 大数据时代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困境

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举止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被检测到。网络暴力就是伴随大数据时代出现的阴影。与一般形式上的物理暴力不同,它主要依托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会舆论的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模式,它的传播速度和伤害程度让很多网民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为了攻击和被攻击的对象。在当下门槛低、监管松的大数据平台和网络媒体环境中,公民、自媒体、立法者三方主体如果不能找准自己的定位,严格约束和管控自己,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那么网络暴力就永远不会消失殆尽。

3.1. 自媒体平台不作为

近几年来,随着以公众号和短视频为主要形式的自媒体的兴起,网络暴力的形式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在这种新形势下,自媒体自平台的监督管理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从现有的实践来看,自媒体平台责任缺失、约束不足的不合格情况大有所在 [5] 。

尽管政府部门也承担着网络监管的责任,但是政府的常态化直接管理不仅会导致过度干预,也会产生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大量的人力消耗。并且说到底网络暴力还是社交媒体的产物。所以相较于政府对网络舆情的整体监督,各个平台的针对化处置会更加便捷高效,尤其是对于某些内容有争议性的问题,所属平台是可以做到第一时间的识别、审核和整治的 [6] 。不过现阶段自媒体平台过度谋求利益的行为和动机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该功能的正常发挥,具体表现为:

由于大数据时代要求数据的产出速度快、整合时效高,因此对于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自媒体用户来说,这就意味着谁发布的信息数据越快越多、越博人眼球、越能引起群众声讨,谁就更能抢先占据舆论市场并获得流量热度 [7] 。因为自媒体平台和这些用户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的最终目的也是盈利而非社会管理,所以在此时有利可图的场景下,平台往往会选择对用户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法律法规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对其采取限流、删除、查封等措施。这种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无形中助长了不正当舆论的发酵和传播,不利于网络暴力的疏解。

3.2. 公民滥用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介,运用各种语言形式,针对各种社会问题陈述意见、发表看法的自由,是被宪法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现实生活中很多网民会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网上大肆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认为这是他们自由的体现,任何人无权约束。但事实上他们忽略了一点:自由如果不加限制就会带来混乱。大多数公民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并没有拥有完善的法律意识,也没有树立对他人的有效保护理念,往往有意无意地就超越合理限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身处压力膨胀的社会生活中,公民的负面情绪和内心深处的“恶”极易被煽动点燃,从而使他们站在道德伦理的制高点上,超越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明所以的以居高临下的态度用恶语审判他人。

公民对言论自由的滥用究其本质还是我国言论自由表达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简单,虽然指出了任何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并没有从规范上明确言论自由的具体运用标准,再加上宣传力度的不到位,从而导致很多网民无法对他们自身的行为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理性的判断。

3.3. 施暴者违法成本低下

尽管网络暴力可以看作是是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延伸,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并没有任何专门针对网络暴力进行划定和惩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受害者维权无门的悲剧时有发生。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信息行为,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在治理网络暴力的司法实践适用上并不常见。可见,治理网暴的呼声喊了很多年,相关举措也推进了很多年,但网暴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实施网络暴力的违法成本太低。具体表现在:

第一,那些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施暴者只要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受到实际意义上的惩罚的,顶多就是被人投诉了之后由平台对其进行禁言、封号。或者稍微严重一点的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举措不仅对施暴者来说根本算不上惩罚,也难以安抚受害者。

第二,近年来因不堪网络暴力而选择自杀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生命的逝去是网络暴力引发的极端悲剧。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暴力致死方面的刑事立法,所以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受害者家属无法要求那些施暴者为他们所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网络暴力往往是由一小部分始作俑者和大部分跟风者共同组成的群体行为,所以,“法不责众”的惯例给了这些“键盘侠”施暴的胆量。再加上由于加害者众多,线索证据细小琐碎,导致受害者很难一一追责,施暴者很容易就逃过法律制裁。

4.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暴力的规制对策

把握根源才能精准施策。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大数据时代中,网络暴力治理现状的不容乐观归根结底在于公民的在网络空间的法律意识过于淡薄、自媒体平台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管理功能以及立法者关于纠正和遏制网络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为了实现提升网民素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权益的美好愿景,必须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完善互联网的信息审查机制,填补网络暴力领域的法律空缺,以此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严格的治理和管控,让网络暴力在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与规制下无处遁形。具体而言包括:

4.1. 划定言论自由边界,提高公民法律与道德意识

身处大数据时代的漩涡中,面对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以及在这个环境中衍生出来的便捷、高效的言论表达方式,很多人迷失了分寸感和边界感,变得任意妄为。因此,通过强制手段划定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从多方位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律本领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就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设立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内容表述都大同小异并且存在模糊地带和空白地带,实际可操作性不强。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一方面,要坚持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立法原则,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最新成果,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能够有效规范网络言论的法律制度,进而对大部分网民起到预防、警示作用,在合法、合理限度内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相关立法部门和立法工作者在立法过程中要深入实践,重点调查了解网络言论背后的发表机制和传播特点,细化宪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规定,参照刑事法律中关于言论表达类犯罪的设置,从而保证立法质量,对言论自由的规制做出全面、清晰的界定。

在被各种数据和信息包围的互联网环境中,积极正确的言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要通过媒体、报刊等各种渠道加大普法工作和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公民主动学习法律常识,树立道德观念,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各个年龄、各个阶层公民的理性思维和辨别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制素养和道德水平。让每个公民都时刻谨记自己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4.2. 明确责任主体,推进网络空间实名制建设

尽管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给予保障,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细碎零散,并没有从体系化的框架内明确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应当具体由哪个机关采取哪种程序进行救济与惩处,也并未明确究竟是哪些部门应当发挥哪样的监管职能。可见责任主体与其职能范围的不明确使得监管救济机制难以得到正常的实施。因此,必须充分将政府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串联起来,明确他们各自的职能属性与责任分工,避免各主体之间的相互扯皮推诿,才能有效治理网络侵权乱象。

从政府角度来看,一方面,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为网络服务行业制定严格的行业规章,规范行业准入细则,明确网络行业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既要统筹合作又要分别管理。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网络清朗专项行动”,及时清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整治自媒体乱象,打击增热度、炒流量的“标题党”和侵犯数据、隐私的人肉搜索行为,严厉处置违规违纪账号,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来说,他们是各自平台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了精准追踪和提前预防不当言论的发布传播以及有效避免用户私密信息数据的泄露,对网络服务使用者增设身份验证通道,推行网络实名制认定意义重大。设立网络实名制虽然会给言论自由带上一定的枷锁,但这项举措能够对每个公民都形成一种自我约束力,时刻提醒他们“夸奖的话可以脱口而出,诋毁的话要三思而后行”,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打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总体效果是利大于弊的。一方面,实名制的约束力主要是针对那些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不高、喜欢散布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的网民,而对于具备良好自控力和自律性的舆论参与者和话题讨论者并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实名制可以使言论的发表有迹可循,为事后追查网络暴力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提供技术支持 [8] 。

4.3. 强化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加大施暴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大数据时代下,不仅公民个人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安全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我国法律制度的及时更新与不断完善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伴随着越来越多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以及法律对施暴者的纵容和受害者维权的举步维艰,立法者必须建立健全隐私保护机制,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

目前我国仅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提及到了与隐私权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纳入宪法。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含个人信息和个人可识别数据两大类。考虑到隐私的披露常常会对人的名誉和地位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在互联网的助攻下,个人信息和可识别数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会更加显著。所以有必要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根本性的宪法,提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地位。

当前让很多遭遇网络暴力的受害人感到无能为力,选择放弃走法律途径维权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对网络暴力尚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及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太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从实施时起就具有法益侵害性 [9] 。加大法律制裁力度不仅有利于严惩施暴者、安抚受害人,而且能够威慑潜在的网暴分子,将网络暴力扼杀在摇篮里。对于手段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特别是发生导致被害人自杀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情形,不能只让其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从罪罚相当的角度出发,刑法条文可以增设兜底性条款,单独设立罪名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文章引用

瞿钰惠,王智丽. 论大数据时代网络暴力的成因与治理
On the Causes and Governance of Online Violence in the Era of Big Data[J]. 争议解决, 2024, 10(03): 70-76.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3168

参考文献

  1. 1. 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97.

  2. 2. 赵琛. 新媒体时代社交媒体的隐私保护困境——以微信为例[J]. 新媒体研究, 2017, 3(22): 5-6.

  3. 3. 刘庆辉. 网络空间匿名表达的伦理批判[J]. 东南传播, 2021(2): 99-100.

  4. 4. 罗旭永. 网络舆论事件“跑偏”现象浅析[J]. 新媒体研究, 2018, 4(2): 29-30.

  5. 5. 胡洁人, 杜明达. 网络平台监管的法律边界[J]. 检察风云, 2019(6): 13-15.

  6. 6. 孙帆, 张婧, 闫鸿, 等.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暴力成因及治理[J]. 记者摇篮, 2021(11): 50-52.

  7. 7. 方淳钰.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杭州: 浙江工商大学, 2023.

  8. 8. 赵华.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9. 9. 于雪. 网络暴力终要承担法律责任[N]. 新华月报, 2021-11-09(21).

期刊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