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2  No. 02 ( 2024 ), Article ID: 82157 , 11 pages
10.12677/OJLS.2024.122202

占用消防通道的犯罪化研究

王鹏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收稿日期:2023年11月20日;录用日期:2023年12月12日;发布日期:2024年2月29日

摘要

现实生活中,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比比皆是,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严查情况不同,大多数的只是在路面上做了消防通道请勿占用的标记,但是没有实质性的处罚,这就让很多有车一族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屡见不鲜,他们甚至认为占用消防通道是一件寻常不过的事情,不必大惊小怪。可是众所周知,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往往很多的失火案件就是因为耽误了救援的最佳时间才导致了生命和财产的严重损失。本篇文章将从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表面危害和实质性危害入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探究占用消防通道行为能否有成为犯罪行为的可能以及探讨如果将该行为入刑是否切实可行。“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生活行为,将生活行为上升为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是否有必要?是否和刑法的“谦抑性”相互矛盾?本文也从法理学的角度以及法解释学等方面,探究将此行为入刑的合理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解释何为消防通道和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并且分析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危害和畅想未来消防通道的发展;第二部分是从危险驾驶罪入刑找相似点和发展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对占用消防通道行为入刑后的分析;第四部分为文章结语。

关键词

犯罪,占用消防通道,危险驾驶罪,犯罪化研究

Study o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Occupying Fire Exits

Peng Wang

Law School,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Nov. 20th, 2023; accepted: Dec. 12th, 2023; published: Feb. 29th, 2024

ABSTRACT

In real life, the behavior of occupying fire exits abounds, but due to the different rigorous investigations in various places, most of them just mark the fire exits on the ground not to occupy them, but there is no substantive punishment, which makes many car owners occupy the fire channel behavior repeatedly, and they are even considered to be an ordinary thing, so there is no need to make a fuss. However, we know that the fire exit is the channel of life, and many fire cases often cause serious loss of life and property because the best time for rescue is delayed.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with the apparent hazards and substantive hazards of the occupation of fire exits, look at real-life problems from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probes into whether the act of occupying the fire passage is possible to become a criminal act and whether it is feasible to put the act into punishment. “Occupation fire protection”, the act of “passage” is a life act in daily life. Is it necessary to elevate life act to criminal act regulated by criminal law? Does it contradict the “modesty” of criminal law? From the Angle of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hermeneutics, this paper also explores the combination of this act into punishment reason.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from the concept, explain what is the fire channel and occupy the fire channel behavior, and analysis the harm of occupying fire passag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fire passages in the future; The second part is to find out the similarities and development from the penalty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apability; The third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occupying fire passageway after being punished. The fourth part is the conclusion of the article.

Keywords:Crime, Occupying Fire Exits,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riminalization Research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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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笔者以“占用消防通道的犯罪化研究”为题目,是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之所以想把该行为入刑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人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有的人没有被罚款或者警告过就更加为所欲为,也不认为占用消防通道是一件多么稀奇的事情。在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的今天,不知大家是否也有为了寻求方便和省事而将私家车随意停放的时候,也不知当占用生命通道时大家的想法如何?本论文笔者从现实入手,以调查研究的方法进行论述和表征,浅论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现实危害性,浅析现行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有效遏制该行为?从正反两个角度去探索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是否可以入刑法,并且分别阐释不可入刑和可以入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也运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比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横向对比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能否入刑也极其可能性。也希望每位读者读完本篇文章之后也可以引以为戒,勿占用消防通道这一生命通道。

2. 消防通道的概念

(一) 什么是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对应表征的内容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那里都安有消防指示灯。平时那一条并不起眼的消防通道就是一条承担着救援重任的“生命通道”。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消防通道 禁止停车”等字样无疑是在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可现实却是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比比皆是。

(二) 占用消防通道的危害

1) 占用消防通道给公民个人带来的影响

容易引发楼道起火安全事故,消防通道堵塞,等于生命逃生通道堵塞。

2) 占用消防通道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

内江市中区水韵天成小区发生火灾,消防通道被堵,消防车无法到达现场1

福州仓山区麦浦路江南名城2号楼1单元3层发生火灾,消防车来时却因小区消防通道被堵而受阻2

扬州市深夜楼顶莫名起火,全楼逃出消防通道被堵,延误救援3

石家庄鹿泉区龙泉花园小区东区33号楼1单元13楼发生火灾,火势凶猛。当时由于消防通道被占用,消防车堵在小区内近20分钟,以致失火住户家中损失严重4

重庆一小区住户被烧精光,消防通道被乱停放的车堵住,消防车进不去5

以上种种真实案例告诉我们,火灾事故的恶化多是由于消防通道被违法占用而导致的,时间的延误让公民损失了财产和生命健康。虽然以上的案例都是网上的真实案件,但是我们自己身边也有这样的案件存在。在我家那个小区就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在早晨七点左右,失火的原因是住户家中的老人早上用吹风机,后来忘记关了而引起的着火。消防接警后很快就到达小区了,但是进入小区大门的消防通道被车给占用了,因此消防车难以进去,后来不得以绕到了另一个门进去,但是耽误了救援时间,以至于大火从13楼烧到了顶楼。后来由于损失比较严重,所以业主们集体把占用消防通道的住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后来结果如何我就不太清楚了。凡此种种,都是因为消防通道被占用而酿成的严重后果,那么,怎样惩治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以及树立公民对消防通道的尊敬之情是重中之重。

3) 占用消防通道的实地调查

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生活水平逐步提升,高楼大厦遍地开花,人多,车多,工作机会多,但是安全隐患也伴随着增多。消防通道被消防叔叔们称为“生命通道”,消防车和消防员可以通过消防通道快速到达现场进行灭火行动,抢救人,抢救还未被大火吞噬的财务。然而“生命通道”却常常被一些素质极差的人破坏。消防通道停车屡禁不止。这是赤裸裸对生命的漠视和践踏。

在杭州萧山有一个报社专门对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 [1] ,在记者走访的几个小区,基本都有关于消防通道的标识,有些地方在整个小区范围都规划了消防通道,有些则主要集中在小区进出口附近,地面清楚写明了“消防通道 禁止占用”八个大字,旁边还设置了醒目的标志牌。上午9点左右,当记者到达这些小区时,有很多私家车“稳稳当当”地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居民王阿姨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几乎天天都是这样的。现在还算好的,晚上和周末更严重,这条路(消防通道)上,车子都要停满的。不要说消防车,你没点技术,小轿车都很难进来。”

在记者走访的几个小区中,有不少住户是老年人和儿童,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这些消防通道上的私家车,很可能会成为他们救命路上的“拦路虎”!那么,人们究竟知不知道消防通道的重要性呢?为此,记者在四个小区先后采访了多位市民朋友,询问他们是否了解消防通道的作用,几乎所有人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既然大家都明知不可为,为何又知错不改呢?红枫小区的居民冯大哥说出了自己的难处。“我知道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但是,叫我们的车子往哪里停呢?我们是老小区,小区里划好的停车位很少,又没有地下停车场,大家的车子一向来是这么停的,没有办法啊。”冯大哥叹了口气,“小区外面的停车位一晚上20元,数量有限还得抢,下班晚了就轮不上了 [2] 。你说的安全隐患我也知道,我们也向社区反映过这个问题,可是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我们也很为难啊。”从记者的实地走访以及对于被调查住户的问答中可以看出,当代社会中人对于消防通道这一名词以及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并不以未然。虽然居民也有自己的苦衷,但是占用消防通道毕竟不是小事,在道德和法理面前,我们还是要以更大的利益为重,这样才能保护更大更多人的利益。如若让现实的苦衷纵容了现实生活中具有莫大隐患的行为存在,那么这无疑在拿生命开玩笑。

(三) 消防通道的重要性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从商业园区来说,从室内到室外的楼梯过道,园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不堵塞消防通道,就是在给生命留通道!

1) 存在安全隐患。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时间久,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

2) 造成出行不便。人们经常会在楼道内摆设花盆和一些装饰品等易碎品,楼道光线较暗,极易发生被绊倒摔伤、刮伤等事故。

3) 危害人体健康。一些杂物孳生蚊虫,藏污纳垢。楼道堆放杂物成为细菌藏匿的死角,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隐患。

4) 破坏舒适环境。杂物堆积破坏生活环境,既不卫生也不美观,严重影响日常保洁工作的开展。

3. 消防通道未来的发展模式

(一) 以南京江北新区 [3] 为例,未来将发展地下城市

笔者的学校就坐落于南京江北新区,对于该地区的规划早在前些年就有了定论,未来这里将会建成一座地下城市。地下的结构将比地上更加复杂,要想保证人身以及财产安全,那么地下的相关消防系统和设备也要更加全面和专业,甚至在于地下的所有人,不论是商业体的物业管理还是地铁等地下交通等运输部门,都要对相关应急做一定的培训和演练。同时地下构建一心、三轴、多点的开阔性、环保型的空间。其中一心指的是大规模的地下公共中心,将多个地铁站与周围几十个街区连接在一起。三轴指的是地下空间的骨架结构,包括11号线和15号线这两条横向的地下轨道交通,和4号线、13号线并行的纵向的轨道交通,构成“两横一纵”的结构模式。多点指的是大规模的地下综合体,即围绕地铁站展开,联合周边的商业、市政、防灾等设施,在该网络的作用下,能够把大量地上建筑和地下室连接在一起,有着交通换乘的重要功能。但是地下轨道交通车站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当火灾发生时,烟雾弥漫极为迅速。一旦发生严重火灾,消防疏散能力尤为重要。

(二) 地下新城市对于消防通道的挑战

通常来说,地下商场的通道数量比较少,并且非常狭窄,四周空间是密闭的,空气流通性较差,一旦遇到高温和浓烟等情况,短时间内很难散出去,另外,对地下商场来说,如果发生火灾,其灭火的难度要比其他地方大得多,人们逃生的心情会更加迫切,很难保持冷静,慌乱之中无法找到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人群疏散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失去逃生的机会。如若商场顾客仍有大部分人或者哪怕是一个人把消防通道占用了,那么地下着火的势头和危害结果一定比地上的更加严重和紧急。由于地下空间的有限性和拥堵性,鉴于此,地下消防通道的设置肯定要方便消防车的进入,甚至对于消防通道的设计和占用行为要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有一个消灭一个。

(三) 我国地铁的发展以及消防现状

我国在1965年正式开始建设第一条地铁轨道路线——北京地铁 [4] 。随后在1970年,天津市也开始建设自己的地铁路线,1990年上海市开始了地铁的建设。基本上到了200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当然,由于地域文化亦或是发展水平不同,在我国不同的城市中,设置的地铁消防系统以及配备的相关设施有很大区别。比如在广州市,每个地铁站都有自动报警、无线通信、有线应急电话、闭路电视系统这4个设备,消防信息能够有效传输。在上海市的地铁站中,则配备了两极自动监控系统。在深圳市的地铁站中,安装有自动控制、火灾警报系统,放眼全球,这两个系统都是比较先进的。当遇到紧急状况的时候,几秒钟之内,火灾警报系统就会发出警报,在接收到警报信息后,自动控制系统会马上开启救急设备,包括气体灭火器、应急照明等 [5] 。从以上举例的几个典型城市中可以看出,地下的消防设施要求比地上更加严格和完善,地下一旦发生一点事故,也许都会衍生莫大的事故。当前,我国地铁系统中的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机制和设备两种类型,其中设备又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基础设备,比如消防水、消防栓、灭火器等;另一种是辅助设备,比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配电、火灾通讯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独立结构,能够单独使用,单独发挥作用,它发出的警报指令,有最高优先级的地位。它能对基础设备进行整合,从而让其在有序状态下运行,从控制室的终端设备上,能够查看基础设备运行的状态和信息。在中央控制器的作用下,能够对显示器上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消防通信有自己专门的系统,防灾电话也必须是单独的;当遇到灾害的时候,消防配电能够提供应急照明,从而保障地下有充足的光源。消防配电和通信这两个设备,都是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支持的,所以它们3个都支持基础设备。

当前,我国城市中的地铁消防系统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建造地铁的年代越来越久远,很对设施设备的老化和保养难同样带来很多问题,在很多城市的地铁站中,都存在电气设备老化、电缆电线胡乱铺设、设备运行超负荷等问题。北京作为中国第一个大都市,地铁的设计和建设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安全疏散的能力比较弱。在最开始的时候,整个北京市的地铁平均每天的客流量不超过30万人次,然而到目前为止,该数值已经提高了6倍,但与此同时,基础设备的承载能力却没有得到提升。很多地铁站设计的楼梯、疏散通道的宽度,无法在6分钟内疏散车上和站内所有的乘客和工作人员,所以,将来的地铁设计过程中,估算的客流量不应止于现状,更应着眼于长远发展。也更应该在消防体系和安全方面严格要求。

4. 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犯罪化研究

(一) 犯罪化概念

犯罪化是近年来的热门词汇,从最常见、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犯罪化就是把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犯罪来处理。即动用刑罚对这种有害于社会利益行为进行惩罚,以预防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常态。但是犯罪化作为专门的术语,准确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它有什么样的历史渊源,以及对我们认识人的行为有着什么样的意义等问题是值得引起人们进一步思索的。探求犯罪化的含义,首先要正确地认识犯罪。犯罪根据讨论题目的不同可以作不同的理解。一般是从形式面和实质面来认识犯罪: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刑法学与犯罪学以及其它学科都把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而这些不同门类的学科的犯罪含义是否同一,以及它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人们对此提出了种种看法,但是始终没能找到它们之间联系的中介。通过分析,“犯罪化”概念是沟通刑事学科之间联系的桥梁,并且“犯罪化”概念对刑事立法、司法,对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分析、比较现有犯罪化概念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犯罪化概念,是指在社会结构变动过程中,犯罪现象的变化、发展。

犯罪行为指的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 ,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应该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关于犯罪构成要素的分析如下:

犯罪主体: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离不开犯罪主体,有些犯罪主体是一个人,有的是多个人,在《刑法》中有规定,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客体:即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受国家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指的是犯罪行为直接面对的对象,在我国刑法的第13条 [7] 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造成损害的,分裂国家,阻碍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侵犯他人、集体经济利益、人身安全的,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罚处罚。但如果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则不将其看作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身犯罪行为和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感受。从主观方面看,犯罪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两种类型,比如社会中最常见的盗窃罪。

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具体的表现。比如我们平常说的诈骗罪,犯罪人虚构某种事实,对他人进行欺骗,再比如贩毒罪等。

(二) 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现行处罚

1)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采取责令立即驶离、罚款、拖离等措施予以处理;

2)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改正,并判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如果是个人,可以发出警告,或者是判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犯罪主体拒不改正,那么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强行将障碍物、妨碍物拆除掉,涉及到的费用由犯罪主体来承担。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管理处罚法》 [10] 中,针对那些阻碍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要进行行政拘留或者是判处一定的罚款。

5) 对多次受到处罚、多次违规停车、警告之后拒绝改正,且给社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要将其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的人群中,并此案去联合惩戒措施;

6) 当接收到群众举报的违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后,要立刻进行核查,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对于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目前采取的是行政处罚,对其进行罚款严重的才是拘留。但是行政处罚的效果一定是不太理想的,不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有了第一次便不会再有第二次,可事实却不是如当时制定该法条所预想的结果那样,行政实施的效果收效甚微。

(三) 和危险驾驶罪对比

谈及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这就让我想到了《刑法修正案(八)》 [11] 。全国人大在2018年正式开始起草《刑法修正案(八)》 [12] ,这是从1997年开始到现在,我国对刑法修正的最全面的一次。而本次起草工作的重点就放在了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危险驾驶罪两个方面。其中,危险驾驶罪又包括醉驾、城镇高速上非法驾驶机动车竞速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行为。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就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时候,恶意追逐竞速的行为;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校车或者客车严重超载或者超速的行为;运输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等。相关数据表明 [13] ,光是2009年1月份到8月份之间,我国就发生了3206起醉驾肇事逃逸的案件,死亡人数达到了1302。(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而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新的情况,有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我国关于酒后驾车的惩治力度较轻,对于酒后驾车人群的威慑力严重不足。关于酒驾伤人的事件一般根据被害人的伤亡情况量刑。基于以上内容,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设定必须将其体现到行为犯罪之中,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此对于意图酒后开车的人进行威慑,预防酒后驾车伤人案件的产生。从此可以看出,关于“危险驾驶罪”设立的作用并不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而是对酒后驾车事件进行预防,为从为人本身提供一定的保护,以此从根本角度出发遏制酒后驾车案件。如果仅仅依靠执法人员的劝告以及专项整治行动来打击和预防该类事件,那么无法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最终2010年刑法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四) 由危险驾驶罪 [14] (醉酒驾车)的发展对比现今受行政处罚管理的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

从2010年以前醉酒驾车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到今天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可想而知一个法律的变化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的深远。

在1991年~2004年之间,由于酒后驾车而致人死亡的人数在总案件中占有的比例从原来的2.0%增加到4.4%,死亡人数年平均增长率为7.3%;事故年平均增长率为17.4%,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在喝酒驾车面前,生命的价值显得极其轻。通过数据可以明显看出,醉酒驾车未入刑之前,因酒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攀升。可是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 [15] 明确增加醉酒驾车为危险驾驶罪中的其中一条时,醉酒驾车的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在2011年~2017年,机动车增长比例为49.6%,驾驶人数增长率为80.6%,在我国范围内,由于酒驾和最佳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有所减缓,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明显减少。在一般交通事故方面,“醉驾入刑”前的五年,2006年5月~2011年4月,我国范围内因为酒驾和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共有6542起,造成的死亡人数已经超过了2756人,受伤人数共有7090人;酒驾与醉驾立法以后的2011年5月~2017年4月,我国范围内因为酒驾和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共有5962起,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了2378人,受伤人数共有5827人;和醉驾写入刑法以前的数据进行比对可知,事故比例下降了8.9个百分点,死亡人数比例下降了13.7个百分点;受伤人数下降了17.8个百分点。关于较大级别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06年5月~2011年4月,我国范围内由于酒驾和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共有60起,造成的死亡人数为217人,受伤人数共有91人;在2011年5月~2017年4月期间,我国范围内由于酒驾和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共有51起,造成的死亡人数为191人,受伤人数共有61人;和醉驾写入刑法前五年的数据进行比对可知,事故比例下降了15.3个百分点,死亡人数比例下降了12.1个百分点;受伤人数下降了33.3个百分点。

由此对比现今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威慑并没有因占用消防通道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此消灭,反倒是让很多常常占用消防通道而未受处罚的行为越加猖獗泛滥。想想那些一边是因消防通道被占用而耽误最佳救援时间的被困群众和受损财务,甚至是无法挽回的生命,而另一边却有可能是占用消防通道逍遥法外却仍可能不受任何处罚的违法公民,仅仅行政处罚的罚款等行为是明显不对等不匹配的,由此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最终酿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悲剧,在2020年省两会上,有代表和委员提出了应加重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特别是在一些突发事件的救援中,消防通道一旦被占用,无疑会增大抢险难度,延误救援时机,甚至酿成悲剧。省人大代表潘中泽告诉记者,从近期发生在国内的一些事故中可以看出,堵塞消防通道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生命缺乏敬畏。潘中泽:“沈阳的那个视频报道,我自始至终看了,很揪心啊,被困者在水生火热的时候,但是消防车就进不去,然后有人打私家车主电话,人也喊来了,但是车主说楼上起火关我什么事。他车子把消防车堵了,实际上是间接杀人啊。” [16] 所以在笔者看来,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理应入刑。

5. 占用消防通道行为入刑的分析

(一) 犯罪构成分析

现今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两阶层体系的原理、还有法考界的三阶层原理以及以高铭暄老师为代表的四要件构成原理。

就从最基本的四个要素出发予以分析,四要素包含的内容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对应表征的含义是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且被犯罪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对应表征的内涵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实际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承接关系。部分犯罪的构成还包括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应用的有鸟方法;犯罪主体对应表征的内涵是符合法律定义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实施危害的自然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少数犯罪,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犯罪主观方面对应的内涵是行为人存在犯罪行为。部分罪行的构成也包含犯罪目的与动机。如若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可以入刑,那么对该行为进行分析,那么该行为的犯罪构成就是: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生命关系和财产关系或者是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没有导致生命和财产受损时,该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发生火灾的个体或者集体应受保护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犯罪客观方面,就是自然人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往往被占用的消防通道都设计在进出较为方便的区域,而私家车主将消防通道占用后,长度和高度都较大的消防救援车就很难进入受灾现场,以时间的延误而导致后果的严重,而且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和导致起火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更加严重往往具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对应表征的含义是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那么这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未成年开车的也有,万一是个未成年人呢?首先我们都知道机动车驾驶的法定年龄是18岁,如若未成年,那么他就涉及到无证驾驶,未成年无证驾驶怎么处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将处罚金200到2000,免于15日拘留。

2)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被罚款200到2000;如果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17] 的将免于被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

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18] 的,将处罚金200到2000,再接受15日以下的拘留。

参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9] 中的第九十九条内容的予以分析可知: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二百元~二千元的标准罚款。

第一,驾驶人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件被吊销、暂扣的;

第二,将机动车交给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件被吊销、暂扣的;引发交通事故以后逃逸且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驾驶机动车时的车速超过交规50%的;

第四,故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且不构成犯罪的;

第五,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第六,恶意涂改、损毁和移动交通设施且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违法法律规定拦截和扣留机动车辆且不听劝阻,引发交通严重阻塞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人符合上文第二项与第四项内容之一的,可合并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符合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与第八项的,合并处罚十五日以内的拘留。

参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 中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一,年龄在十四~十六周岁之间的;

第二,年龄在十六~十八周岁之间,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三,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

如若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同时还因为占用消防通道进而导致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那么涉及到民事损害赔偿的,未成年本人没有财产的话那么其监护人就要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所以哪怕犯罪主体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处罚以及对此产生的后果也不会因犯罪主体未成年而免于处罚。犯罪主观方面,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可以是主观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过失也不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

(二) 占用消防通道行为入刑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在“十七大”报告中,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坚定不移的秉承科学立法、民主执法的原则,以此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以上工作的实质要求是立足于实际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我国《立法法》 [21] 中的第六条明确将科学立法作为一项立法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立足于刑法立法的层面来分析,只有体现出科学性、民主性和结合实际,才能保证创制出科学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开篇的案例也都明显展示出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无异于故意伤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及不作为犯罪。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用一个不起眼的行为去判断行为可否入刑,而是要与危害结果进行综合衡量。

基于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方面的考量,必须要求刑法立法充分反映民众的意志,能够切实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入刑也是全面贯彻了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占用消防通道行为入刑不仅是对民意的回应,也是强化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占用消防通道行为入刑以前,包括现在,该行为主要依据《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行规制,哪怕造成严重损害的也不过是罚款和进行赔偿。但是,面对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高发态势,以及造成严重后果和承担责任的不匹配性,法律在保护民众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财产权等民生权益方面已经暴露了多种缺陷。

(三) 占用消防通道行为入刑的科学性辨析

1) 关于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处罚范围

该行为入刑后是简单的叙明罪状还是加以详细的限定,这也是在确定该行为入刑时应该考虑的问题。如仅仅描述为“占用消防通道”这便会穿产生许多种解释,占用可不可以解释为利用、借用?占用的标准如何认定?占用的车辆有没有限制?要是执行公务的其他公务用车临时停用可否也要算入内?可否有免责的事实和抗辩理由?

2) 关于占用消防通道是否一律定罪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之中,关于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是否一律入刑,主要会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之争。肯定说的观点是,只要占用消防通道,不论是否具有其他的恶劣情节,也不论主观是否知晓,主要不具有其他出罪要素(如无紧急避险等情况)的,均构成犯罪。否定说认为,不应该仅仅从文义上理解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规定,只要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可在存在和发生,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笔者综合以上内容表示,我国《刑法典》 [22] 中的第13条中的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刑法分则犯罪中的一款,那么占用消防通道行为肯定也要受到13条这一但书条文的指导和制约。

3) 关于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法定刑配置

现实生活中,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往往带来的后果是对当事人健康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的侵害,如若造成伤亡,这样的行为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是间接伤害和间接杀人有什么区别,但是对于制造成财产性损失的案件,那个针对损失进行赔偿,再加上刑罚较为轻的主刑即可。因此,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肯定不能一个范围限定所有的惩罚,而是进行不同区间的对号入座,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这也是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4) 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犯罪化罪名

结果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一部分人认为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另一部分人表示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犯罪一经着手即告完成是行为犯的一种。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入刑,其根本在于惩治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本身,哪怕其最后的危害结果损失是很小的,也应该以“占用消防通道”这一举动将其定义为行为犯。对于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犯罪化罪名,我认为就可以以“占用消防通道罪”之名称定罪。

6. 结语

作为一名法科生,我们应该有“法眼看世界”的本能,更能够从中看到不足以及应该完善的地方,然后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一个行为从简单的道德约束或者行政处罚上升到刑罚处罚一定不是朝夕之事,这中间也要经历民众的偏见和大众的评说,所以立法一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立法既要尊重民意同时也要适当的独立于民意,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也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入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民主性以及科学性的方面还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和不足,为此,在民主性和科学性方面还要不断博弈,进而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高度统一。但是社会不是停滞不前的,社会处在一直变化发展的进程之中,我们每个人都要树立发展的观念和眼光,用“发展”的观点看待社会上的一切事物,并可以从所学的知识中分析其此刻的不足以及其将来的走向。作者大胆猜测并以此立题,其中存在很多不足,也有很多需要批评指正的地方。

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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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7-05-29/2016204.html

    3https://news.sina.com.cn/s/2017-06-05/doc-ifyfuzym7972643.shtml

    4https://m.huanqiu.com/article/9CaKrnKgkl4

    5https://www.czxww.cn/content/2024-02/05/content_1359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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