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3 ( 2023 ), Article ID: 66208 , 5 pages
10.12677/OJLS.2023.113231

“优良家风”入《民法典》的立法理念 和当代价值

潘星月

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收稿日期:2023年3月15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23日;发布日期:2023年5月30日

摘要

《民法典》将优良家风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从独立法律部门到回归民法完成法典化进程,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现代化依法治国不断完善的结果。优良家风以忠孝悌义、赡亲养子、戒奢昌俭、民胞物与、自强不息、家国同构等为核心内涵。优良家风载入《民法典》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旨归,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通过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呼应了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的时代命题,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以有效结合的良好方式,实现了“家文化”与“法文化”合理融合。

关键词

优良家风,法治,德治

The Legislative Idea and Contemporary Value of “Good Family Style” Entering the Civil Code

Xingyue Pan

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Mar. 15th, 2023; accepted: May 23rd, 2023; published: May 30th, 2023

ABSTRACT

“Civil Code” affirming good family style in legal form, from the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to the return of civil law to complete the process of codification, improving our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is the resul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o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The core connotation of good family style is loyalty, filial piety, caring for the family and children, rending extravagance, prosperity and thrift, harmony between the people and their materials, unremitting self-improvement, and family and country integration. The inclusion of good family traditions in the Civil Code is the value objective of promoting the free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Law is the bottom line of morality. By legalizing moral norms, it echoes the propositions of the Times that the rule of virtue and the rule of law complement each other, which is a good way to effectively combine Marxism with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realize the reasonable integration of “family culture” and “legal culture”.

Keywords:Good Family Tradition,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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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正式完编后包含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五章内容,是建国以来婚姻家庭立法的集大成之作,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呼吁和社会群体实践的系统性智慧结晶,是外来优秀文化与中华传统家文化合理融合与传承的结果,“《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1] 。优良家风入典是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特定伦理性的体现,婚姻家庭编立法理念深刻体现着中国特色:注重对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关注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倡导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倡导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2. 优良家风入法是时代诉求

家风,也称门风,是一个家庭在累积繁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家庭特色的行为处世、道德风貌、价值观念的集合体。家庭成员的一举手、一投足都在展现着独特的家风面貌。《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号召的响应 [2] 。优良家风入法彰显了中国特色的文化底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2.1. 社会转型诸多问题要求优良家风入法

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大家长制,“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中,家风家训在根本上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尊孔尚儒的礼乐文化决定了家风在传统社会中的自上而下性特征,与现在的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信念相悖。在传统社会中,当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了不可调解的矛盾,就需要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介入给予弱势群体保护,政策性法规可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离婚率上升,离婚官司增多,家庭成员疏远,恶性家暴事件增加等现象与我国几千年来所崇尚的“贵和”“重礼”的和谐家庭理念严重相悖,当代的家庭文明建设亟需在法律的保障和实施下取得新成就。

2.2. 价值观念的冲击亟需家风建设重构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个人本位”“自由主义”的兴起,对于传统的“家国同构”“家国情怀”价值理念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当代个体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更加注重自我价值和利益,家庭内部利益是每一个家庭都不可规避的现实问题。而平衡这些利益问题亟需一套管理婚姻家庭的方法和指导,《民法典》成了现代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资源。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打破原有的大家长制认知观念,民主特色家庭和小三口之家成为绝大多数现代家庭结构模式,家庭成员不断因为“中间组织的解体或缺失”,而出现“个体孤独、无须互动状态和道德解组、人际疏离、社会失范”等危机,即“社会原子化”问题 [3] 。现代人的平等观念比较强,不会盲目的顺从父辈的权威和训诫。对个人利益的关注,确实会对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起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助于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竞争,但是也必然会导致群体意识的弱化,引发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分离与对峙,阻碍文化观念以及道德伦理的运用和发展。正如恩格斯说的:“在利益仍然保持着彻头彻尾的主观性与纯粹利己性的时候,把利益提升为人类的纽带,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 [4] 。因此,在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下,社会需要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引导,以制度的形式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2.3. 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低已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国情

未来30年将会是中国老龄化最严重的阶段 [5]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占19.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4.9%。与2021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上升0.7个百分点。如何应对老龄社会的挑战,是政府和人民应共同思考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不少城市已进入高度老龄化阶段,重建老年人危机与家庭秩序成为社会转型中一项重要的政治伦理议题,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和生育率降低的基本国情,国家将“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政策调整为“鼓励生育”,这一基本权通过《民法典》相关条文加以确认,相关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与当前新阶段社会经济、政治、生态环境等样态协调统一发展,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随着老年人的数量逐年增加,独生子女夫妻需要赡养多位老人形成了当代具有时代特色的家庭人口格局,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子女对于父母的陪伴越来越少,家庭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大减弱。因此,家庭养老的传统伦理问题就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得以确认和规范。

3. 优良家风入法的当代价值

3.1. 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精神

“新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人法,是人的权利法” [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属性与人文关怀,将“实现自然人在这个领域内的人权和家庭和谐” [7] ,旨在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和保障合法的家庭成员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4条第2款,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有益于促进和谐稳定家庭关系的构建。《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家事应当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赖以维系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婚姻让人心向往之的独特魅力所在,互相关爱是夫妻关系中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今站在伦理学的角度提出处理家庭婚姻问题的具体要求,有助于夫妻间讲信修睦,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权益是彰显婚姻家庭法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延续了收养权益保护规范,以维护未成年人的被收养权益,以期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体现了在当代婚姻家庭编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更加富有人文情怀色彩,譬如,《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要件,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从“构成虐待”改为“可以认定为虐待”,彰显我国法律严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体现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特征。婚姻家庭编中重点关注家庭中弱者的赡养义务或抚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老年生活,亦体现了追求伦理美德和代际和谐的美好夙愿。

3.2. 优良家风入法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

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的道德基础场域,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诸多义务,先是道德义务,后为法律所肯认 [8] 。通过优良家风入法,以道德契约的形式,达成社会共识,群众领悟到优秀家风的精神内核,旨在于实践中指导家庭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构建新型的家庭德育模式。《民法典》第1043条是我国主流婚姻家庭伦理的集中体现,法律和道德共同作用于家庭建设,法律价值导向虽不具有可诉性,但它展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价值取向和伦理道德引领,体现了婚姻家庭需要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具体呈现,对人民处理家庭问题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民法典》第1041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后,经济能力相对强的一方应当给予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经济支持。将道德义务融入法律规范,体现把优良人伦道德与当代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将社会责任以道德义务的形式承担起来,努力构建“爱国爱家、相亲相爱”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精神赡养也是重要内容,子女也需要在精神上给予父母陪伴和关爱。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的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法律不强求其赡养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的子女既包括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子女,也包括继子女或养子女。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已经完成了实质上的抚养教育,继子女就有责任履行赡养义务。养子女对收养自己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若是因为收养与自己的生父母消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则不需要再对自己的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伦理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如若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的情况,父母一方面可以请求妇联、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父母赋予我们生命,在父母年老时,我们必须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虽然有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责任,但是子女也不能不尽赡养义务。孝亲敬长、睦亲齐家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孝为本”更是传统伦理所倡导的基本准则。因此,赡养、孝敬、保护父母是法定义务,是每位子女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

婚姻家庭编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在立法理念上倡导当事人商议约定,旨在减少家庭纷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总的来说,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在规定上,整合了原来的司法解释,内容上更加精简凝练,与《民法典》整体规定更加融合。婚姻家庭编倡导约定优先,有利于树立理性的亲情观念,从而减少纠纷。将婚姻家庭中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由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条文,是法律地位提升的体现,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先进性。婚姻家庭编创新性的提出“提倡性规定”,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目的在于带动家庭行动起来,好民风带动好社风,汇聚成好国风。《民法典》将道德层面的伦理属性通过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将软性的道德伦理转化为硬性的法律规范,以家风中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邻里和谐等优良家风美德深化为价值准则,以此淳化民风社风,促国风渐次良好。总之,婚姻家庭编的中法治与德治相互交叉,彼此互用,有利于启发和鼓励人民群众构建良好的家风环境,提升社会的整体风气。家庭婚姻编的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家庭关系的困境和疑难问题,有效的保护了弱势一方,这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要求。

4.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法律成果,“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德法共治的时代特征,顺应了人民群众期待,回应了当代社会主义家风文明建设的价值要求。中华传统家风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优良家风”入《民法典》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举措,以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优化当代家风建设生态,以好家风带动好社风好国风。总之,德法共治不仅是社会生活情境的规范,更是法律意义的重构。家风在国法中的制度实现,强化了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的实施,促进了优良家风在当代家庭建设的弘扬和落实。

文章引用

潘星月. “优良家风”入《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当代价值
The Legislative Idea and Contemporary Value of “Good Family Style” Entering the Civil Code[J]. 法学, 2023, 11(03): 1623-162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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