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Philosophy
Vol. 11  No. 06 ( 2022 ), Article ID: 59778 , 5 pages
10.12677/ACPP.2022.116365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功利主义考量

严庆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2年11月28日;录用日期:2022年12月18日;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摘要

法治不因身份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不因同样的行为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在公平轨道上发展;功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追求利益最大化,凡事都以利益为重,凡事都要考虑清楚。二者看似矛盾,实际上存在紧密的内部联系,法治为社会功利提供保障,社会功利思想紧密结合与法治观念之中。本文以功利主义与法治之间的内部联系进行分析,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功利性。

关键词

法治,功利主义,社会功利

Utilitarian Considera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Qing Yan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Nov. 28th, 2022; accepted: Dec. 18th, 2022; published: Dec. 29th, 2022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does not discriminate because of different status, does not produce the same legal consequences because of the same behavior, to ensure that the country, society and individuals in the fair track of development; utilitarianism i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benefits, the pursuit of profit maximization, everything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first thing, everything should be considered clearly. The two seem to be contradictory, but in fact there is a close internal relationship. The rule of law provides security for social utility, and the thought of social utility is closely combined with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Based on the internal connection between utilitarianism and the rule of law,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utility of our socialist rule of law.

Keywords:Rule of Law, Utilitarianism, Social Ut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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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古典功利主义是由英国哲学家边沁创立、穆勒发展的功利主义道德学说,它主要流行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的西欧各国。边沁在吸收了休谟的“功利”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他的功利主义,同时也吸收了普利斯特利的《政府论》的短语“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本文中作者将社会功利与社会公益概念作同一解释,阐述社会功利与法治之间的内部联系,以及社会功利在个人功利中的立足点,以及对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功利性的考量。

2. 功利主义的概述

2.1. 功利主义的起源

边沁的功利主义属于属性上的认识论,而功利主义则是在伦理学和社会科学中逐渐兴起的,直到近代自然科学和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学派的兴起。伦理学说边沁的功利主义与现代人理解的功利存在较大的差别,现代人理解的功利主义即功利心,客观行动总是带有主观利益性的目的。功利主义在本质上更看重结果,而行为的对错、善恶,与其能否增进快乐或造成不幸后果是成正比关系的,都是功利主义的本质。

2.2. 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最大的快乐原理,也就是功利的基本公式。属于伦理学范畴,最早由近代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密尔修正的功利主义哲学创立者杰里米边沁提出。以是否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为是非准则的行为。“幸福”这个概念作为行为的是非标准,它不是行为者自己的快乐,而是所有与行为相关的人的快乐。行为的对错要根据结果来判断,主要是看“幸福”是增加了行为,还是降低了行为“幸福”。如果能解除痛苦,增加幸福的人,道德上是善良的,政治上是优越的,法律上是权利的,这就是幸福的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功利主义所趋向的目标终究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生活,实现人人平等的和谐社会,所以它强调大同主义,是为了帮助人们以一种有利于绝大多数人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理想,选择给每一个相关的人带来最好的结果行为或社会政策 [1]。

“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 [2]。”穆勒以最高的德行观念解释了个人功利心与集体功利心之间的关系。“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标准,从特定的社会历史角度看,有其进步作用,其合理性表现在:1) 对功利主义思想中认为社会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应该从个人出发,尊重个人的权益;2) 主张个人平等,唯一考量最大幸福的标准,是当事人不管是谁的利益,有没有利益诉求,都要受到保障,都要受到重视;3) 倾向于主权保护意识,功利主义的提出是从黑石的基本理论出发的,边沁批评了黑石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主权的观点,认为主权的基础在于人们基于功利考虑的服从习惯,即政治社会的状态是从一群人对某些人所具有的服从习惯开始的,即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4) 发扬小政府精神,个人有追求利益的自由权利,除非确有必要,主张政府对公民的自由不应加以约束;5) 促进集体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方式帮助人们实现自己的理想,强调大同主义,因为功利主义所趋向的目标毕竟是为了实现社会生活更好、人人平等、和谐的社会,所以选择为每一个相关的人带来最好的结果的行为或者社会政策。

3. 功利主义中的法治观念

3.1. “个人功利”与“社会功利”的联系

个人功利主义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值,边沁在公法私法领域内对个人自由保护绝对先于社会整体自由保护做出了论证,他认为个体对于苦乐享有最后的解释权。个体的苦乐不作为社会整体幸福的因素,社会整体幸福感不是个体苦乐感的整体相抵消,强调个人孤立的看待,保护个体的最大幸福感,不能为满足社会整体的幸福感而牺牲个体的幸福感,不能因为社会多数人自由而牺牲个人自由。如果个人的评价是痛苦的、非自由的,那么就未达到功利主义的目的。社会功利的重点在于“公共”,公共是一个整体概念而非个体性质的概念,如果社会功利脱离了个体,可以通过想象无限扩大界限,为了保证社会功用,可以牺牲个人功用,这样看来,个人功用与社会功用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要让社会功用找到个人功用的根基,社会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并不是抽象存在的,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任何个人的某种利益都包含在社会利益之中,最终社会利益的实现也体现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同时,认为个人功利是社会功利的前提,表现出对个体的尊重,保障个人的合理利益,从而把由所有个人组成的公共利益看作是衡量个人和政府活动是否合理的最高法则,这对现代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启发意义。社会功利就提供了一种最简单的表达方式,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就是社会功利 [3],这就为社会功利和个人功利之间的矛盾提供了解释的方法论。密尔修正最大幸福原则要求从质上面去考虑,这也促使要求政府必须通过社会的合理决策程序,通过“个人间的比较”来求得公正的分配 [4]。为了保证增进社会的整体幸福和利益,努力去保证集体利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启发意义,因此,它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失去其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一原则仍然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所借鉴。

3.2. 法治与“社会功利”的相关性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的手段,与“人治”相对,西汉初年淮南王刘安创作的《淮南子·氾论训》 [5] 中就说到:“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这就表明法治在社会运行之中应运而生。社会运行是社会有机体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表现为社会各要素之间、多层次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其多方面功能的发挥。众多个人之间在长期地、频繁地交往活动当中形成特定的关系组成了社会。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动当中,不免产生的社会冲突、社会矛盾、社会恶习需要一个固有的形式“对症治疗”,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和经验总结,应运而生出法治。人类社会走向现代文明,法治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举止,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法律制度追求的是公平,而同样的行为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是公平的重要内容,不因人的身份不同而对法律加以区别对待;而功利则是以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考虑,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保障公平是很难避免的。社会进步不是靠个体的单调发展,而是多个个体共同的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曲折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阻碍其他个体的自由发展,对此应制定一定的个体发展边界,在边界范围内的行为,都是满足最大幸福的行为,这才能扩大人类福祉,达到幸福感的叠加作用,因此,社会进步不是靠个体的单调发展。而在韩非 [6] 看来,法治是最合适的治国之道,它有功利性,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利益。实行法治,治标可治本;行仁之道,行乐之事,后患无穷。圣人选择法术治理国家,恰恰是权其轻而重,出于大利的考量。可见,圣人们对法治的追求不是残忍的,而是以利长远为目的。正是基于墨家的功利观,法家才进一步提出,要以功用是否有利于“富国强兵”作为评判一切行为的标准。法治具有的理性因素,摆脱了“人治”的弊端,使人类社会从神权、特权、极权以及其他非理性的法律传统和制度中解放出来。

法治国家要求公权力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追求的社会大众的“社会功利”,而不是任何特定人的利益,那么由于个体的利益均不相同,如何认定为大多数人的利益,例如,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这一条的解释,国家公权力可以征收私有财产,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社会功利化提供了最合适的社会公益定义,公共利益是所有私利的总和,而法治以个人利益的总和最大化为目的,所以法治是一个强大的公器,可以实现社会功利化。法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并不是直接去调整那些个体存在的利益和行为,而是运用理性的洞察力、高度的专业技能和长期积累的经验,抽象出所有的复杂因素,形成各种形式化的法律概念和范畴,再通过司法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功利化,从而将所有的复杂因素通过形式化的法律概念和范畴运用到司法活动中去。这种法律概念和范畴是一个拥有巨大储存的仓库,仓库中不仅具有必然的法律所调整的空间,还具有可能出现的法律调整的空间,尽可能多的在仓库中进行填充,形成形式化的公式,即法律规范。去掉那些个性化的特征,合理抽象出法律上有意义的因素,这种合理抽象出的形式化范畴就是公共利益所追求的,就是社会功利 [7]。

4.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功利主义考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展开的思想系统。马克思主义对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现共产主义等观点的阐述都潜在蕴含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的原则”。马克思以无产阶级作为主角,对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进行比较,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主体的转变和分配方式的变化,解放了被剥削的大多数人,增加了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幸福感,减少了被剥削的痛苦,从而增加了整个社会整体的幸福感。这符合“最大幸福的原则”,即增加幸福与减少痛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升华中国法治实践经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世界法治理论精髓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对中国法治目标、道路、方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系统学理阐述,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思想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既是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原理建立起来的,在“十一个坚持”中也当然体现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中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对于今天提倡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具有启发意义,从古自今,人民群众是国家最大的底气,在《管子•五辅》 [8] 中提到“古之圣王,故名广誉,厚功大业,显于天下,不忘后世,非得人者未尝闻”,意思是没有听说过古代的圣王,不依靠民众,得民心,就能建立起显于天下而不忘后世的丰功伟绩。强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人民服务。推进集体利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领导干部在社会运行中的权利作为所有个体权利的抽象总和,发挥重要作用,用法治思维规范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个人功利性行为,通过法治制度保障社会功利化,实现社会人人平等、和谐美好。

5. 结语

人们为了使得大多数人幸福,功利主义促使法律更加强制化、严格化,也愿意让这样一份权力存在,用该强制的、严格的公权力来制约人们社会生活中违反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功利主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以功利主义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法治体系,保障社会平稳运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入新高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

文章引用

严 庆.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功利主义考量
Utilitarian Considerations of the Rule of Law[J]. 哲学进展, 2022, 11(06): 2120-2124.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6365

参考文献

  1. 1. 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 时殷弘,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2. 2. 约翰∙穆勒. 功利主义[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9: 20.

  3. 3. 张千帆. “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J]. 法学论坛, 2005(1): 28-31.

  4. 4. 郑伊辰. 功利主义话语下的规划伦理: 边沁和密尔的启示[J]. 规划师, 2019, 35(22): 76-80.

  5. 5. 刘安, 编撰. 淮南子[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9.

  6. 6. 时显群. 论法家“务实功利”的价值观[J]. 社会科学家, 2010(1): 138-141.

  7. 7. 郑成良.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J]. 中国检察官, 2006(1): 52-53.

  8. 8. 刘向. 管子[M]. 贾太宏, 译. 北京: 西苑出版社,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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