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6 ( 2023 ), Article ID: 74514 , 5 pages
10.12677/OJLS.2023.116669

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

罗月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5月4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23日;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摘要

伴随着网络电子商务产业的迅速发展壮大,在我国有关夫妻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越来越困扰着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此,本文以此为主题展开研究。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简单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其次,论述在离婚纠纷中分割夫妻共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可行性;再次,分析在离婚纠纷中分割夫妻共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时存在的现实困境。经研究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缺乏裁判依据、价值认定不规范、归属规则不明等困境。最后,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The Problem of Division of Virtual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Yue Luo

Law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May 4th, 2023; accepted: May 23rd, 2023; published: Oct. 30th, 202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growth of the online e-commerce industr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divorce disputes between spouses in China, the issue of how to divide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is increasingly troubling judicial staff.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conducts research on this topic.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ly, a brief introduction is given to the concept and legal nature of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Secondly,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dividing the shared virtual property of spouses in divorce disputes; Once again, analyze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 dividing the shared virtual property of spouses in divorce disputes. After research, it has been found that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a lack of judicial basis, non-standard value determination, and unclear attribution rules.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above issues, the issue of divorce segment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the joint network of spouses wa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Keywords:Online Virtual Assets, Community Property, The Division of Community Propert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2022年9月1日,我国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司发布了2021年度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1年,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总共的营业收入达到了6.4万亿元,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从业人数也达到了6727.8万人。同时,年轻一代多有从事淘宝店铺经营、社交平台账户经营、直播带货经营等电子商务行业,这就衍生出了一个问题,即在离婚纠纷中,虚拟财产该如何公平分割。要想解决好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必须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它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然后对在离婚纠纷中对夫妻共同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炼当前我国夫妻分割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最后基于上述论证指明解决路径。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及法律性质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仅仅肯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原则,但却并未明确回答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边界及其法律性质等问题。对于该财产的概念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学说,分别为广义说与狭义说。狭义说将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等同,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世界中对于现实存在的有形财富的虚拟,特指网络游戏中的玩家所拥有的游戏资源,如网络游戏的账号、游戏货币、游戏中的宠物、武器装备、玩家级别、段位等游戏道具。广义说主要从“虚拟”“数据”“财产”等关键词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定义。本文采取广义说,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通过劳动或者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具有价值性的、能为所有者支配的、且以电磁形式存在的资源 [1] ,生活中常见的广义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站域名、网络ID、电子邮箱、各种软件账号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各家观点众说纷纭。例如,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并无太多区别;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债权凭证;新型权利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的物,以上学说都不能揭示其法律性质,应当设立一种新的学说 [2] 。本文采用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体物,而且网络虚拟财产还具备价值性、排他性、稀缺性等财产的一般属性 [3] 。

3. 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夫妻共同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具有可行性。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其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它能够为人们所利用,并给人们带来利益。虚拟财产通常会耗费所有者大量的运营成本,运营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质及时间,所以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部分虚拟财产不仅可以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流通,也能在现实生活中流通,所以其亦具有交换价值,可以像现实中的财产一样交换流通。其二,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具有物权排他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往往需要所有人设置密码 [4] ,从而防止他人的占有,保护自身的占用。当密码账号被盗窃,所有者还可以通过申诉重新获取虚拟财产的占有。其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特性。虚拟财产往往设立较高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支付较高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前述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并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现实财产。所以,只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其具有可行性。

4. 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现实困境

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案件已经是家常便饭,大量的案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方式的完善,是一项重大的发展课题,同时也是保障互联网电子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然而在应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时,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难题和挫折。总体来讲,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存在的问题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4.1. 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法律机制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有形财产以及部分无形财产的分割,但却并未提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仅明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原则,但可以直接实施的保护规则却暂未明确。司法审判应以法律为准绳,但若存在法律缺位的现象,将会影响法的秩序价值。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不适用我国法律对无形财产分割的规定,原因在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属于无形资产,但却具有区分于无形资产的自身特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之上的非实体财产,所以应当区分于有形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分割规则。其一,与知识产权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确定的价值。在网络上,大部分的虚拟财产都是被人为地赋予价值的。且多为主观定价,所以其价格具有随机的特点 [5] 。其二,相对于有价证券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存在无法分割的可能性。网络虚拟财产可能会因为平台规则或是财产本身的不可分性,而导致分割后财产变得一文不值的情形。其三,相对于企业出资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价值无法确定以及较难分割的问题。

4.2. 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价值体系缺位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以以下三种方式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其一,夫妻双方协商定价。夫妻双方固然对虚拟财产的价值最为清楚,但由于价值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当夫妻间感情破裂时,双方可能难以对财产的价值达成统一意见。其二,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特别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鉴定 [6] 。所以,法院通常无法应对当事人提出的评估申请。其三,通过拍卖、变卖等市场交易进行评估。基于虚拟财产价值的主观性以及不确定性,拍卖机构并不能给出准确的市场参考价,所以以拍卖方式对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方式也并不可取。

4.3. 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归属规则缺位

作为判决所有权归属的前提,法院应当首先明确夫妻双方的意见。夫妻双方的意见可能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一方主张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主张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双方都主张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时需由法官确定虚拟财产的归属。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先考虑判决归主要经营者所有;若双方均为主要经营者的情形下,则由注册者继续经营。根据上述裁判规则,意味着法院裁判只考虑形式正义却并未考虑实质正义。本文认为,法院判决归属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运营投入、考虑日后的经营效益等问题,从而使得夫妻财产分割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正义。

5. 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解决路径

5.1. 明确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范围

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范围应当限定于归属于自然人所有的财产,而不包括归属于运营企业所有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另一类为依附于运营企业的虚拟财产。本文认为,只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能为自然人所拥有并支配,而依附于运营企业的虚拟财产属于为运营企业所拥有并支配的财产,所以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是指由个人信息注册登记的、自然人进行经营的、并从中获取价值的虚拟财产。该虚拟财产是自然人通过其劳动、成本和时间所获得的,所以其价值以及增值属于自然人所得。若获取的价值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那么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虚拟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夫妻共有的财产,而不延展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本文认为,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应为个人所有,而不应作为夫妻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一方面,该类虚拟财产具有隐私性 [7] ,专属于夫妻一方,而公民的隐私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所以不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面,该类虚拟财产多为单方贡献而获取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此类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婚内一方所有。

5.2. 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体系

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体系应当充分考虑虚拟财产的价值随意性。夫妻双方若对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不一时,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分割。夫妻间进行竞价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保护夫妻财产所得 [8] ,同时又不违背平台所确立的规则。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体系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夫妻双方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存在争议时,可以采取由网络平台和权威评估机构联合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分割。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数据资料,所以网络平台具备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经验与基础。同时,网络平台与其他专业评估机构联合进行评估的方式,有助于维护价值认定的权威性以及专业性。

5.3. 明确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权属规则

夫妻双方均主张虚拟财产时,法院做出所有权归属判决前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首先,应考虑虚拟财产的后续效益。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以基于双方的经验与能力,判决归属于经验与能力较为丰富的一方。其次,应当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属性。对于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虚拟财产,应当维护其个人隐私空间 [9] ,在分割时尽量将其分割给隐私一方。最后,应当考虑网络平台的转让规则。在尊重平台转让规则的情形下进行判决,不仅有助于维护网络秩序,还有助于提升后续裁判文书的执行效率。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进程中,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是急需推动法治改革的部分。因此,在论文研究当中本文首先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随后讨论并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在法律层面具有可行之处,之后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间的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现实困境,最后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用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实现高效发展,切实带动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

文章引用

罗 月. 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
The Problem of Division of Virtual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J]. 法学, 2023, 11(06): 4696-470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66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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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沈健州. 从概念到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J]. 现代法学, 2018, 40(6): 43-53.

  3. 3. 陈兵.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进路[J]. 人民论坛, 2020(27): 90-93.

  4. 4. 赵丹.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J].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 31(3): 85-88.

  5. 5. 王懋祺. 法定夫妻财产制下虚拟财产归属: 探索与建构[J]. 民商法争鸣, 2021(2): 63-78.

  6. 6. 许一凡. 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中的分割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昆明: 云南大学, 2020.

  7. 7. 刘冬冬. 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D]: [硕士学位论文]. 太原: 山西大学, 2017.

  8. 8. 杨雪宁. 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探究[J]. 法制博览, 2015(30): 121-122.

  9. 9. 陈伟. 夫妻离婚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研究——以网络用户为视角[D]: [硕士学位论文]. 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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