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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
f Legal Science
法学
, 2014, 2, 1-5
h
ttp://
dx.doi.org/10.12677/
ojls
.2014.21001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4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ojls.html)
OPEN ACCESS
1
The Construction of “Unified”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Ying Wang, Shuyao Ma, Wenlin Sun
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 Harbin
Email:
1254919843@qq.com
Received: Sep. 25
th
,
2013; revised:
Oct. 14
th
, 2013; accepted: Oct. 17
th
,
201
3
Copyright © 2014 Ying Wang
et al.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 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 ted . In acco rdan ce o f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all Copyrights © 2014 are reserved for Hans and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Ying
Wang
et al
. All Copyright © 2014 are guarded by l
aw and by Hans as a
guardian.
Abstract:
Our country
’
s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s in a “dual” of the identification mode, name
-
ly, co
-
existence of “dual track” identification mode
of
the technology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 and
me
dical damage
of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his “duality” identification mode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effec
-
t
ive fair solutio n to medica l di sp utes,
and
bring
s
a lot of inconvenience
to
judicial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and
improve ju dicial efficiency, translat
ing
“duality” identification mode into the
“
unified”
identification mode is very necessary. Construction of the “unified” identification mode is
to
re
tain
and im
-
prove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of jud icial mode, and in the court to perfect the exp ert aux iliar y system.
Keywords:
Medical Disputes
;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
“Duality” Identification
Mode;
“Unified”
Mode
;
Expert Auxiliary System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
汪
影,马淑瑶,孙文林
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
Email:
1254919843@qq.com
收稿日期:
2013
年
9
月
25
日;修回日期:
2013
年
10
月
14
日;录用日期:
2013
年
10
月
17
日
摘
要: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处于一个“二元化”的鉴定模式之下,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
法鉴定并存的“双轨制”鉴定模式。这种“二元化”的鉴定模式不利于有效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案件,
给司法诉讼程序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有效解决医患纠纷,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化“二元化”的鉴定模
式为“一元化”鉴定模式是十分必要的。构建“一元化”鉴定模式就是保留和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模式,并在法庭审理阶段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关键词:
医患纠纷;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模式;“一元化”模式;专家辅助人制度
1.
引言
近年来因为医患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医患关系也
越来越紧张,而且患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很多
医患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然而医疗损害
鉴定问题是医患纠纷案件司法诉讼解决的关键。在过
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一直呈现
出“二元化”格局,所谓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二元
化”是指医疗损害鉴定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
OPEN ACCESS
2
鉴定。这种“二元化”格局存在很大的问题和缺陷,
不仅加重了医患双方的负担、拖延诉讼期间、使侵权
责任体系失灵
,
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司法秩序混乱和司
法威信的降低
,
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本文通过
对国内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研究,分析国内两种鉴定
制度的利弊,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设计提出建
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2.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概述及研究现状
2.1.
相关概念
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因日常医疗行为中的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而引起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
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鉴定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
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者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
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
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
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
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2]
。我国从《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出台以后就一直处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
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双轨制鉴定模式。
2.2.
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仍是“二元化”的
鉴定模式,这种“二元化”的鉴定模式似乎为患者的
权利保护上了双重保险,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司法实
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进
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案例屡见不鲜,从而造成重复
鉴定、多头鉴定以及久鉴不决,使诉讼期限不断延长。
由于医疗损害“二元化”的鉴定模式存在着众多
弊端,这种“双轨制”的鉴定模式降低了诉讼效率,
使本就紧张的医患矛盾由于纠纷不能公平有效快速
的解决而变得更加激化。因此,学界很多学者主张建
立一个简洁的“一元化”鉴定模式,并且这一简洁的
鉴定模式在完善过程中应该以原来的“二元化”鉴定
模式为基础。但是学界就两种鉴定模式选择何种来加
以补充完善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见解:
其一,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相对比较公
正、中立,所以只选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唯一的
鉴定方式。其二,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员
为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疗专家,所以应当只保留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三,原有的两种鉴定制度都存在
着重大不足和缺陷,所以应当建立一套全新且独立、
公正、统一的医疗责任鉴定体制
[3]
。
3.
“二元化
”
向“一元化
”
转变的模式选择
上文中提到的学界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
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构想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
元化”模式的设立,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不可行的,
要完全废弃现有的“二元化”鉴定模式,重新设立一
种全新的鉴定体制在目前的中国是行不通的,要建立
一个新的鉴定体制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要有一整套
的制度支持,而我国正是缺乏这种一整套的制度支持
全新的鉴定制度。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元化”的鉴定
模式还需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加以选择完善,也就是
说要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选
择一种鉴定模式加以完善,下面笔者将对两种鉴定模
式的优劣进行分析,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势和缺陷
3.1.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大的优势就是其由各大医
疗机构的医生担任鉴定人,医生具有多年从医经历,
因此不仅积累了大量的临床经验,而且他们的医学知
识充足,对医疗事故能够做出比较科学的鉴定。
3.1.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缺陷
1)
医学会的宗旨决定了其鉴定有偏向医方的倾
向。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员大多都是各大医疗机构的医
生,很多情况下鉴定人与涉案医生有一定的交际关
系,他们在鉴定时会比较多的考虑和照顾医患双方中
医生的内心感受和处境,再加之医学会维护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合法利益的行业特点,难免会使得医学会
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减轻医方的责任,使鉴
定意见有失公平。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4]
。参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并不在鉴定意见上签字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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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盖章,而是只加盖医学会的专用章,由医学会整体
对鉴定意见负责。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出错或不
合理时则无法追究鉴定人的责任,这就淡化了鉴定人
的个人责任。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规定
医学会专家组中的专家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正如上
文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集体负责制,参与实际鉴
定的专家并没有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当法院需要对鉴
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不能有效的找到参与鉴定的专家,
因此也就不能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最终使鉴
定意见的正确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范围过窄
[5]
。我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
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
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
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
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由此可以
看出如果医师的医疗行为并没有实际造成患者明显
的人身损害,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的则为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是对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对医疗事故以外的未构成明显人
身损害的医疗侵权行为不作评价,而这部分医疗事故
以外的医疗侵权行为又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内容。
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过窄,对于没有造成明
显人身损害的医疗侵权行为其并不能给出鉴定意见,
也不能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全部需要。
3.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优势和缺陷
3.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优势
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比较公正、合
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独立于医患纠纷
案件当事人的社会中的取得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在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
实、确定医患双方责任、保证判决的公正、科学,可
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具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医
疗损害进行鉴定。由于鉴定机构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的第三方,与医学会相比具有更加独立的讼诉地位,
因此其不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影响,能够比较公正的
进行鉴定,其得出的鉴定意见与医学会相比也比较公
正、合理。这有利于法官审理结果的公正、合理,从
而促进医患纠纷案件快速有效的解决,提高诉讼效
率。
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更加符合司法诉讼的要求。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
员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医务人
员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并且由于这种过错给患者
造成损害。这就说明只要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
并给患者造成损害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
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
对医疗损害的认定也包括造成明显人身损害之外的
医疗损害。但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构成医
疗事故的必须要求患者有明显的人身损害,除此之外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不必承担责
任。与之相比不同的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更加能够
满足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要求,更加能帮助法官解决医
疗纠纷案件,也比较符合司法诉讼的要求,其鉴定的
事项也更加全面、合理。
3)
医疗
损害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比较合理。医疗
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书上不仅要盖鉴定机构的章,由
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负责,而且鉴定人员也要对自己
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参与实际鉴定的鉴定人也要签
字或盖章。当法官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上的内容有疑
问的时候可以很容易找到鉴定人,要求其对鉴定中具
体的专业性的问题进行解释,而且在必要时法院也可
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质询。这一监
督机制就加大了鉴定人在鉴定中的责任,能提高鉴定
人的责任意识,增加鉴定人的危机感,从而使鉴定意
见更加客观、公正。法院在必要时要求鉴定人出庭对
法官解决医学领域的专业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也提供
了很大方便,从而有利于法官及时有效的解决医患纠
纷案件,结束诉讼程序。
3.2.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缺陷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
构是社会中取得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参与鉴定的鉴
定人大多是法医,法医虽然受过一定的医学知识教
育,但医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博大精深,特别是随
着医疗技术的越来越发达,医学的科别分类也越来越
细,各科研究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法医是取得鉴定
资格的专业鉴定人员,他们并不具有多年的临床经
验,因此法医作为鉴定人所得出的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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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怀疑。
3.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一元化
”
的必然选择
通过上述对两种鉴定模式的比较,我们发现两者
各有利弊,但综合两者的特点,我们不难发现医疗损
害司法鉴定更加具有优势。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
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
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
判断的一种活动
[2]
。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
法律性的统一,法律性的鉴定事项更加接近医疗损害
的鉴定内容,而且司法鉴定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鉴定,更能帮助法官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医疗损
害司法鉴定更加公正、合理得益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比
较合理的监督机制,而且其鉴定人员实行的是个人负
责制,鉴定人在必要时还要出庭接受质询,法律性、
中立性和客观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6]
。因此,笔者认为,
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二元化”向“一元化”转变的
模式选择上,应该舍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保留医疗
损害司法鉴定。
4.
我国
医疗损害
“
一元化
”
鉴定制度的完善
4.1.
吸纳具有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参与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大多为取得鉴定资
格的法医,法医作为既懂医学又懂法学并且独立于医
疗机构的专业人士,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是人们共同的
期望,也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但法医
并不具有丰富的临床从医经验,法医所掌握的医学知
识往往是课本上的知识,不具有临床实践性,因此法
医作出的鉴定意见缺乏必要的科学性。为了保证医疗
损害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以适当吸纳一定数量的临
床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医学专家具有丰富的临床从医
经验,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保证具有很大作用。
4.2.
完善鉴定意见的监督机制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是作为一项重要
证据参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它能帮助法官做出公
正、合理的判决。但根据我国诉讼法的基本理念,证
据要经过质证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笔者认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医患双方所掌握的医学知识严重
不对等,医生能够很轻易的看懂鉴定意见,可以运用
大量的医学知识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询,可以向出庭接
受质证的鉴定人员质询医学专业的问题,解决己方对
鉴定意见的疑惑。而患方的医学知识往往匮乏,甚至
连鉴定意见上的医学术语都很难理解,更不用说对鉴
定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
严重不平衡就导致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无法实质有
效的进行。法官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医学知识
的掌握往往不足以应用,也往往难以引导当事人进行
有效的质证。
鉴定意见无法进行有效质证,也即鉴定意见缺乏
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判决,因此
我们要需要完善法庭审理阶段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专
家辅助人一般是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医疗损害
赔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通常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
和临床从医经验的专家,当事人
(
通常为患方
)
可以根
据诉讼中的实际需要自由聘请医学专家参与诉讼,帮
助当事人理解诉讼中涉及的有关医学问题,就鉴定意
见中的专业问题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对鉴定意见进
行审查,帮助当事人有效参与诉讼。
5.
结语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
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7]
。我国诉讼制度的价值要求
是司法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要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
必须要求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实现公正合理,
医疗损害鉴定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一个环节,因
此对其也要求做到公正客观。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
里一直是两种鉴定制度共同存在的“二元化”鉴定模
式,这种“双轨制”的鉴定模式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司法实践中重复鉴
定、多次鉴定、久鉴不决的情况时有发生,诉讼效率
大大降低,司法公正无法保障。因此笔者建议将我国
“二元化”鉴定模式转变成“一元化”鉴定模式,在
借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医疗损
害司法鉴定,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引入并完善专家
辅助人制度帮助并保障当事人能够有效参与诉讼,帮
助当事人解决诉讼中出现的医学问题。通过对鉴定机
制的完善来实现鉴定意见的公正、客观、科学,以确
保医疗纠纷诉讼审理的公正合理,最终达到有效、公
正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目的。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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