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6 ( 2023 ), Article ID: 75400 , 8 pages
10.12677/OJLS.2023.116786

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认定规则探究

高倩文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收稿日期:2023年9月6日;录用日期:2023年9月15日;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6日

摘要

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频发,但其责任归属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法院的司法裁判大多判定责任承担方式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依据更是混乱不一。我国《民法典》也缺乏对此类案件的具体规定,仅有对夫妻共同债务中意定之债的相关规则,缺少本文所探讨的法定侵权之债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综合考量婚姻关系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基础上,衔接我国《民法典》关于意定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在实体上确立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例外时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裁判原则,以“共同生活、共享收益”为主要判断标准的责任归属体系,程序上完善由债权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的规则,以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需要,保障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良好运行。

关键词

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属,共同生活,共享收益

Research on the Recognition Rules of Debt in Traffic Accident Infringement by One Party of a Coup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Qianwen Gao

School of Law,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Received: Sep. 6th, 2023; accepted: Sep. 15th, 2023; published: Nov. 16th, 2023

ABSTRACT

Traffic accident infringement cases involving one spouse are frequ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but there is no unified judgment standard for the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Most judicial judgments of the court determine that the way of assuming responsibility is through joint debt between the spouses, and the judgment basis is even more chaotic. The Civil Code of our country also lacks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such cases, only the relevant rules for the voluntary debt in the joint debt of spouses, and lack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for the statutory tort debt discussed in this article. Therefore,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maintenance of marit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an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joint debt of spouses in the voluntary debt in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ubstantive judgment principle that the debt of one spouse in traffic accident infringemen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individual in principle and jointly borne by the husband and wife in exceptional cases, and a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main judgment criteria of “living together and sharing profits”, procedurally, improve the rules for creditors to bear the initial burden of proof, in order to better address the needs of judicial practice, ensure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marital relationships, and maintain the good operation of society.

Keywords:Traffic Accident Infringement by One Spous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Living Together, Shared Benefits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必备工具,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截止到2023年6月底,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达4.26亿,其中汽车3.28亿辆,新能源汽车162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5.1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75亿人 [1] 。汽车在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输入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夫妻共同债务”,截至2023年6月1日,检索到裁判文书4039份,近三年更是多达635份。可以看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涉及到未侵权的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较为突出。但是,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1064条1仅规定了夫妻一方产生意定之债的适用问题,没有规定产生法定之债例如侵权之债的问题如何处理,其中关于夫妻一方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需要另一方来承担当然也并无规定,出现了立法空白,不能很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由此,研究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的认定规则对于维护未侵权的一方的利益与被侵权方的利益平衡有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具有积极作用。

2. 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司法认定现状

2.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失

2.1.1. 缺乏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侵权之债认定规则

《民法典》1064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在大多数学者看来,该条款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意定之债认定规则,不包括本文所说的法定侵权之债。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作为单方之债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条件下)。并且在此规定下,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由债权人来证明是否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生产经营,以及是否具有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第一种情形可以概括为合意规则。即只要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用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笔者认为,该项规则不适合直接用于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认定,因为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发生不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符合适用侵权责任编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则。但是,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另一方自愿与债权人做了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例如达成协议等,此时法定之债转变成了意定之债,可以直接认定为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由于该情形属于事后转化的情形,不属于事故发生过程中认定责任承担的法定条件,因此下文不再做单独论述。第二种情形可以概括为目的规则。从1950年最初规定《婚姻法》开始,该项规则一直被延续保留至今日的《民法典》,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具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可忽略这一重要规则。第三种情形可以概括为利益规则。该项规则指的是一方产生的债务,虽然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是为了夫妻双方的日常家庭生活,但是另一方从中获得了利益,共享了利益,即要承担责任,此时债务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该项规则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认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机动车的侵权行为极有可能发生在接送孩子上学、外出购买生产、生活材料等途中,而这些原因均可称之为利益共享原因。

2.1.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判断标准不明

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民法典》1060条,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代理权。该代理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主体要件,产生于夫妻双方之间,即具有婚姻关系的法律主体之间;二是范围要件,该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是代理行为要件,代理行为不仅包括合同契约行为,还包括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 。具体来说,包括夫妻一方关于家用食物、衣服、教育、娱乐、医疗等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行为 [4] 。因此,结合上文的目的规则来看,夫妻一方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有一个更加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2的规定中,明确了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范围。与此条规定相类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3规定中,明确规定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例如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关于夫妻一方的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若属于非法债务,例如醉驾情形下的债务,原则上就应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2.2. 司法实践中认定债务承担的标准混乱

为了充分了解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的认定规则,截止2023年6月1日,笔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检索到4039份裁判文书,由于没有最高院的判决,因此将法院级别限定在了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研究,将争议焦点限定在“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最终检索到了近五年来的12份再审裁判文书。具体情形如表1所示。

Table 1.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has recognized the debt of one spouse’s traffic accident infringement in the past five years

表1. 近五年来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的认定

表1可以看出,即使是案件经过了再审程序,裁判结果也是大相径庭。将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占比较高,12份裁判文书里仅有2份认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裁判依据也没有一个固定的裁判标准。具体来看,首先,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两份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一是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承担责任依据,二是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于举证不能最终裁判为个人债务。其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10份裁判文书,具体的裁判依据集中为“共享利益、共有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表现”,但详细论述不甚充分合理,如仅因夫妻关系的存续或者对财产的共有而判定共同承担债务,但多数依据都是以“共享收益、共同生活”等标准作出裁判。因此,实践中亟需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作为审判此类案件的依据。

3. 构建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认定规则

3.1. 实体法确立统一的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的认定标准

关于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的认定规则,我国学术界同实务界的裁判观点类似,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个人债务学说”,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学说”,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说”。首先,关于“个人债务学说”,支持的理由大多集中为不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5] ,不利于对家庭关系中另一方配偶的保护等 [6]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学说”,有的学者支持的理由为保护被侵权人应放在首要位置,且机动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情况下就应该由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共同承担责任 [7] ;有的学者支持的理由为夫妻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而负担债务时另一方就会因此而获益,所以一方的侵权行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8] 。最后,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说”,学者冉克平 [9] 、学者王礼仁主张要以家庭日常生活作为标准来判断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若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是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因违法犯罪等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关的活动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0]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个人债务学说”过于强调个人属性,忽略了婚姻家庭属性;而“夫妻共同债务学说”恰好相反,过于强调婚姻家庭属性,忽略了婚姻家庭中未侵权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家庭的背景下,个人侵权原则上还是应由侵权人个人承担,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的特点就是共同生活、共享收益,例外时由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来承担,符合我国《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立法原意,也符合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侵权债务案件处理的趋势。一方面,《民法典》1064条虽然被看作是有关意定之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但是也有学者基于立法原意对该条款作扩大解释,以便适用司法实践中侵权之债的需要。即使能否适用侵权之债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论证,但是参考法条背后的立法价值以解决现实需要的合理性毋庸置疑 [11] 。另一方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在《德国民法典》1463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未个人债务 [12] 。《法国民法典》同样明确夫妻一方侵权债务为个人债务,规定在第1410条至1413条 [13] 。这对于我国夫妻一方侵权的债务认定均具有借鉴意义。

3.1.1. 原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方面,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侵权人,一个是受害人。对于侵权人来说,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理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谴责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立法原理。对于受害人来说,其理应得到侵权人的赔偿损失,但可能由于侵权人的经济实力不足以让其尽快得到受偿,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受害人将目光转移到具有夫妻关系的另一方身上。但是基于权利义务一致性及债法的相对性基本法理,法律在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同时,不能为无关的第三人凭空增设义务。若想使第三人承担义务,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经过合理论证才可行。因此,在例外条件下才可使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卷入责任承担的漩涡。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注重对个体独立意识的贯彻,传统社会的夫妻一体观念遭受极大挑战 [14]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过程演变同样注重保障个人独立价值,不会因为维护婚姻关系的同时牺牲个人利益保护。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概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第三人明确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三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现行法律已经将该规则删除,深刻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退一步说,未侵权方在另一方的交通事故中若没有任何过错,仅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承担责任,无异于向社会传达一种影响和谐稳定的观念,即婚姻关系的风险极高,甚至高于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这与对家庭观念的重视背道而驰,更加不利于构建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

3.1.2. 例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夫妻关系中未侵权一方的利益保护中作出合理平衡,笔者认为,应将夫妻关系中未侵权一方承担责任的条件严格限制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之下,借鉴《民法典》1064条有关意定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来认定,主要是目的规则和利益规则。首先,借鉴目的规则,即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此处的判断标准应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认定。因日常家庭生活而驾驶机动车产生的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衣食住行等家庭正常运转。比如接送孩子上下学,购买日常用品等日常出行。关于这一点,法律无法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但有学者针对此提出建议,可以参考各区域普遍的消费标准,以城镇居民中的八大消费种类为基础进行判断 [15] 。其次,借鉴利益规则,即虽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另一方从中也获得了利益。这主要是为了弥补目的规则可能产生的漏洞 [16] 。比如,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出现了分居状态,另一方驾驶机动车的动机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能难以证明,但是另一方可能因此获益。这一点在江苏省发布的处理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4中也被确定下来,审查夫妻关系中未侵权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共享了利益。笔者认为,该标准具有合理性,符合民法的基本理念“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注意侵权责任编与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冲突问题,准确鉴别应该适用的法律,一旦符合侵权责任中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承担共同债务,此时是侵权之债,排除借鉴适用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即为了共同生活或者共享利益。

3.2. 程序法完善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的证明责任分配

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债务的承担标准确立之后,有关证明责任的承担究竟分配给哪个主体应当被考虑。我们知道,《民法典》1064条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那是否在侵权之债中该种分配方式同样适用呢?有学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于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外部债权人很难考察清楚,收集到符合证明标准的证据,难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证明责任应该倒置,由未侵权方承担 [17] 。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将举证责任的承担倒置给为侵权的夫妻另一方。比如在李晓妍与宋凤平、宋志刚、于长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以夫妻关系中未侵权的另一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驾驶车辆纯粹是满足肇事方其个人需要的单方行为,因此裁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在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债权人需要证明的其遭受了损害,若想让未侵权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还需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这些证明责任的分配都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就是共同生活或者共享收益这两个因素。那么,既然夫妻一方机动车侵权之债的认定标准借鉴于意定之债有关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且共同生活与共享收益的内涵在侵权之债与意定之债之间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那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应该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家庭生活的复杂性特点,债权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宜过于严格,只要证明是符合社会一般家庭的的日常生活需要或是利益共享的范围即可。例如证明出侵权原因是为家庭生活成员购买药品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无需证明具体购买的是何种药品。另外,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这一点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5中也有提到。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规定依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判断标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债务纠纷,结合学术观点与司法实践观点,应明确以个人债务承担为原则,例外时以共同生活和共享收益为标准的共同债务承担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妥善解决债务纠纷,更加合理的分配证明责任,使债权人与夫妻关系中未侵权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平衡,避免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章引用

高倩文. 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认定规则探究
Research on the Recognition Rules of Debt in Traffic Accident Infringement by One Party of a Coup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J]. 法学, 2023, 11(06): 5493-550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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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NOTES

    1《民法典》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42019年《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5浙高法[2018] 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要重视《解释》对之前裁判规则特别是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带来的改变,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适用《解释》对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也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确有必要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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