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08  No. 06 ( 2019 ), Article ID: 30861 , 9 pages
10.12677/ASS.2019.86137

Theoretical Summarization of Farmers’ Cooperative Practice in the New Century in China

Hongrou Xie, Yuantai Xie*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Received: May 29th, 2019; accepted: Jun. 13th, 2019; published: Jun. 20th, 2019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task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rural cooperative upsurge in the new centur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the new century and it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motivation, this paper classifies and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actical modes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according to two classification bases of establishment mode and management content. Then 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Marxist cooperation theory in the new century, it also expound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basic functions of the farmers’ cooperative theory, and expounds the classic expression of cooperative’s essential attribute as well a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our country in the new century, respectively from the social-political function and economic function aspects. Finally, it shows its developing prospect: its development tendency is basically consist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ooperative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ts development prospect is the gradual “transition” to the communist society.

Keywords:New Century, Cooperative Practice, Theoretical Generalization

我国新世纪农民合作社实践的理论概括

谢鸿柔,谢元态*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收稿日期:2019年5月29日;录用日期:2019年6月13日;发布日期:2019年6月20日

摘 要

为新世纪掀起的农村合作化高潮提供理论支持是当前重要的课题。本文在分析新世纪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现状以及其经济与政治动因的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现有的实践模式进行分类评析,分类依据包括组建方式和经营内容两种;接着重点根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基本原理对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进行理论概括,阐述了合作社本质属性的经典表述以及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并分别从社会–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方面展开全面论述;最后展示其发展前途:其发展趋向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基本相一致,其发展前景就是逐步地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

关键词 :新世纪,合作社实践,理论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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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合作社在二百多年的发展史中,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对象)领域。农民合作社理论从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到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从西方各流派经济学的合作理论到前苏联、日本农协、以色列基布兹和中国本土特色的合作理论等的不断演化,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我国进入新世纪后,农村再一次掀起了大规模的合作社运动,下一步该如何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丰富实践和曲折历程,需要比较系统的客观梳理和理论概括,为此提供理论支持是当前重要的课题。

2. 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动因

2.1. 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迎来了农民合作社新一轮发展高潮,2012年后发展更为迅速。截至2018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7.3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9.1% [1] 。以下为2012年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模(见表1)。

Table 1. The development scale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China since 2012

表1. 2012年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模

资料来源:杨久栋等。2019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二)。《农民日报》,2019-02-23。

2.2. 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高速发展的主要动因

1) 微观方面的经济动因

克服家庭承包制弊端——新世纪农民合作社高速发展的现实必然。家庭承包制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有天然的局限性,其弊端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显现。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经济越来越全球化,打开了农业走向世界的大门,家庭承包制的弊端显现得更加充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不断深入,家庭承包制小规模分散经营低效率与大市场激烈竞争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进入新世纪的十多年,城市化不断加速,户籍制度不断松动,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向了从事农业以外的经济活动。农村优质劳动力日渐减少,致使大量农地被荒废,严重减少了农地产出,致使主粮进口依存度逐年增高,这又进一步压抑了农民重量的积极性。农民合作组织既有利于本国农产品的供给增加和出口贸易,又能够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农民组织比政府官员更能直接有效地表达和维护农民权益,所以农民合作社的组建对于优化国际贸易谈判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亟需解决家庭承包制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尖锐矛盾的经济大背景下,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模式向有组织的适度规模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显得极其必要,众多的农民合作社便应运而生,于是迎来了新世纪农民合作社的新一轮发展高潮。

农民强烈的合作意愿——新世纪农民合作社高速发展的内在动力。分散无组织的农民力量弱小,被忽视其权益的概率较大。进入新世纪,我国在农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同时农民的发展机会也越来越多。但是对于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户而言,由于其得到的市场信息往往不对称,由此产生的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同时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相对不足,所以农民一般要承担的风险极高而收益却不尽人意。因此,农民为了收益的增加和维护自身权利,只有提高组织程度,通过合作社平台和纽带,将自身能力和各种资源有效地集合在一起,才能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强烈的合作意愿成为广大农民提高组织程度的内在动力,推动着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高速发展。

2) 宏观方面的政治动因

顶层设计——大力发展合作社是综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三农”问题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农经界提出的一个综合性概念,旨在说明我国的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已经是纠缠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这一综合性概念意味着,“三农”问题只靠单项施策、单项突破是无济于事的;只有作为系统工程综合施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概念及内涵很快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强有力的综合扶贫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便是高层领导集体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进行的“顶层设计”。实践证明,通过发挥合作社的优势综合扶贫,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加快了综合解决“三农”问题的步伐,大大提高了综合解决“三农”问题的效果。

加强立法——国家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保驾护航。这一轮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高潮起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但由于当时缺少国家的法制保障,合作社实践无法可依而形式多样,学术界对当时兴起的最大量的股份合作社的评价各执一词而众说纷纭。合作社实践与理论研究都显得比较混乱。进入新世纪后,国家加强了对合作社立法。2003年颁布了《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 。2006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为合作社保驾护航的专项法律,依法规范了专业性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标志着我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正式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为了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2017年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支撑。

基层发力——地方政府以农民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合作社工作有法可依,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成为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抓手。于是,各省市(区)人大陆续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各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纷纷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以及登记管理、创新和监测工作等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规范,合作社技术或咨询服务中心和发展教育中心等机构相继成立,关于合作社的各种学术论坛遍地开花,2013年农业部牵头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的高度热情和积极性直接推动着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3. 我国新世纪农民合作社的实践模式分类评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实践中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模式丰富多样,而对合作社模式的界定也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解释,至今没有得到明确统一的认识。对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本文仅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讨论:一类是根据其组建方式不同,分为农民自发型、政府带动型以及企业带动型三种模式;另一类是根据其经营内容不同,分为生产型、流通型、科技服务型和综合型四种模式。

3.1. 根据农民合作社组建方式分类评析

1) 农民自发型农民合作社

农民自发型农民合作社是指无其他对象参与,由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民自愿主动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最为普遍的“合作组织 + 农户”模式。但也有学者从主要发起人的角度,认为此类多数属于“能人大户牵头型”模式,即地方有技术才能的人或者大户作为领办人,其他一般的个体农民加入的实践模式。这种实践模式因为其成立的本身就是农民自己的选择,所以农民认可度较高,综合功能较强,利于规范化,成功率比较高。新世纪以来,我国这种模式合作社的成功典范有很多,如位于雪峰山麓的安化县阿香柑桔专业合作社、浙江省的温岭市磐横西瓜合作社、云南省个旧市大屯新塘子养殖专业合作社等等。但值得防范的是,这种模式的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资金链断裂或者人才流失等风险。

2) 企业带动型农民合作社

企业带动型农民合作社,又可称为“企业 + 合作组织 + 农户”模式,即在企业的参与下,通过合作组织,农民和企业建立协议来达到合作目的的模式。具体来讲,首先农民获得来自企业提供的预付农资和技术等生产资源,然后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最后企业按约定到期时间和产品标准收回产品以实现企业预付和农户收益的回报。在此过程中,企业能够节约管理和采购成本,同时也大大减小了农民的销售风险,双方获益。21世纪以来,企业带头型农民合作社在不断地创新发展,尤以山东莱阳市的“莱阳模式”最为典型,其在探索有关企业推进农民合作社组建的道路上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但是该模式有较大的缺点,农民可能会过多地依赖企业,尤其在双方产生分歧时,会对合作社的稳定发展产生威胁。此外,如果这种模式的合作社没有设立理事、监事等系统,则不利于其规范的运行。

3) 政府带动型农民合作社

政府带动型农民合作社是在政府的参与下,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引导农民进行集体统一经营的合作组织。换言之,其实践模式是“政府 + 合作组织 + 农户”。该模式的对象是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农民。这种模式农民合作社通常能够准确积极地贯彻与反映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因为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地方政府起了主导作用,既能够对农民生产经营的效率与秩序产生积极影响,又有益于政府完善关于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但是这一实践模式社员真正的受利程度有限,显而易见的弊端是,一旦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清就会干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反之,一旦合作社经营亏损或倒闭,政府责任如何承担?因此,政府在合作初创期可以发挥组织和引领作用,但要适时放手,让合作社独立自主成长。

客观地看,上述三种模式的合作社各有长短,发展也极不均衡,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民自发型由于农民合作社与社员关系最为密切,社员自主性比较强,因此比较受农民青睐;企业带动型农民合作社中,农民利益通常能够得到保护,并且比较有希望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也容易因企业失信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因而发展数量不多;政府带动型农民合作社虽然有政府作后盾,但是要严格理顺政社关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调查统计显示,2014年能人大户牵头型农民合作社的数量有103.5万个,占比91%;2016年,其数量为142.4万个,增长了37.6%。另外,截至2016年,由村组干部、企业、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其他主体牵头兴办的该类型合作社分别有19.1万个(13.4%)、3.8万个(2.5%)、2.4万个(1.6%)、7.5万个(4.8%) [3] 。可见,目前几种比较典型的“牵头领办类型”农民合作社发展也极不均衡,其中“能人大户牵头型”农民合作社数量最多(见图1)。

资料来源:任雪,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模式研究:以吉林省为例[D]。吉林大学,2018.3。

Figure 1. The situation of lead operators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China in 2013 and 2016

图1. 2013年和2016年我国农民合作社牵头领办人情况

在这一时期,主要有农民自发型、政府带动型、企业带动型三种主要实践模式,其中以企业为依托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广受欢迎,较好地实现了农户与企业双赢。

3.2. 根据农民合作社经营内容分类评析

1) 生产型农民合作社

生产型农民合作社即从事各种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合作社。这种实践模式是通过农民的自愿联合迅速扩大规模,标准化生产,从而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目前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是这种类型。一般来说,这类农民合作社的特点是规模比较有限。但是这种模式运转灵活,并且较为依赖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因此是向后两者农民合作社过渡的不错选择。

2) 流通型农民合作社

流通型农民合作社是为社员在交易中对于农产品的流通提供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其特点是以交易为主且交易量大,规模一般也比较大。开放性的交易能够促进产品的流通,从而能够有效地规避农民的销售风险。上世纪五十年代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属于这种类型。遍布全国“供销合作社”目前正在根据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逐步推进改革,在几个先行试点县逐步扩展其多种功能,为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

3) 科技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科技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给予社员科学技术或信息等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明显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并且比较灵活。该形式能够帮助社员降低风险,提升产量,从而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其数量和规模较小,管理往往不够系统规范。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新农村发展综合协会较为成功。

4) 综合型农民合作社

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是以解决农民产业链一系列问题为目的的农民合作社。这类农民合作社的特点是规模比较小但步骤多,通常应用在同类产品的生产。该模式的环节很多,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整个进程,相当于为社员都提供了一条龙的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面对大市场的弱势地位。浙江温州市瑞安的“农村合作协会”三位一体模式便是综合型农民合作社,得到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的高度评价。

以上四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各有优劣。就交易效率而言,生产型农民合作社效率最低,科技服务型和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效率一般,流通型农民合作社效率最高。就发展数量而言,流通型农民合作发展数量最多,其他三种数量较少。就适用范围而言,生产型农民合作社在我国一些位置偏远、生产水平低下的地区较为受欢迎;而流通型农民合作社在很多发达地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发展前景也较广阔;科技服务型农民合作社适用于具备技术型人才和足够财力的地区;综合型农民合作社的适用范围较广,综合管理成本最低,综合效益最好,最有可能代表我国以上各种类型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4. 新世纪农民合作社本质属性的理论溯源与实践概括

4.1. 理论溯源: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经典表述

1) 合作社本质属性的本真含义:合作理论代表作家的经典表述

纵观合作社的发展史,经历了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对合作社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系统研究,“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实践和基本原则的提出,马克思对合作工厂本质属性与发展前途的经典论述,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及其基本原则的不断完善,到21世纪合作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新一轮高潮。在合作社理论逐步从产生到成熟的进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合作社的本质属性的论证成果成就最高,“合作”被突出强调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给予了极高评价。马克思认为,在经济思想史上,空想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对立物出现的。“在政治经济学上的李嘉图时期,同时也出现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反对派——共产主义(欧文)和社会主义(傅立叶、圣西门)” [4] 。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作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对立物,傅立叶和圣西门合作经济思想较多体现了社会主义因素,而欧文的合作经济思想则具有更多的共产主义成分。欧文认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公社制度,必须经过一个社会改造过程。在过渡时期要解决两大经济任务:① 根据合作原则组织生产;② 根据劳动公平交换原则组织市场。因此,恩格斯高度评价说,欧文的组织生产和组织流通都是“作为向完全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过渡的措施” [5] 。不管是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原则本身,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其给予的极高评价,都充分表明“合作”是合作社本质属性,也只有在坚持“合作”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才能体现与资本市场上完全不同的“劳动公平交换原则”。

2) 合作社本质属性的国际共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权威表述

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章程》吸纳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本质特征的主要观点和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主要原则,《章程》明确指出,合作社的性质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互助性民主自治组织,并且通过定义非常明确地表述其本质属性:“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协会,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其会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 [6] 。简而言之,其要义在于,合作社社员之间应是平等、公正、协作以及互相帮助,进行民主管理经营,共同决策,其共同目标则是改善自身经济生活状况。

195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进一步扩大规模,成立了九大行业组织之一的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ICAO),将涉猎农业领域的合作社定义为农业合作社。国际农民合作社依旧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服务于合作组织中的农民,推动农产品各个环节的合作进程,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西方国家对于合作社本质属性的认识比较一致,表述也比较经典,以致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所接受,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尤其是随着实践不断完善的国际合作联盟七项原则,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着各国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4.2. 实践概括: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1) 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是“农民的联合”

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7] 。该定义明确界定了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换言之,农民合作社要遵循“互助性”、“自愿联合”本质属性的前提下构建组织架构,合作社成员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以“互助性”为前提。

2) 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就是“弱者的联盟”

与公司制“资本联合”的经济企业不同,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亦即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就是一种“弱者联盟”,是独立个体的农民为了获取共同的利益目标凝聚在了一起。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如果界定为农业生产范围,那么这就只是一个农业生产型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并不局限于单调的农业生产,事实上只要是涉农人员自愿依托农业相关生产资料进行的“弱者联盟”,都属于农民合作社范畴。简而言之,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并不在于经营的项目必须集中于传统农业,而在于具有农业背景的弱势群体通过合作社进行抱团,依靠固有农业优势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收入。然而,新世纪我国的部分农民合作社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如农民在自有资本稀缺的背景下,在合作社制度框架下适当增加了部分公司功能,以达到取得经济效益获得资本积累的效果。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特点,在西方国家已经很普遍,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农民合作社扶持弱者的特定价值。

5. 合作社主导功能的长期共识与我国新世纪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偏移

无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经典观点,还是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的七项基本原则精神,合作社的主导功能是社会–政治功能。我国各党派对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也早就形成了共识。但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合作社逐步偏重其经济功能;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多数按经济型企业管理和运行,理论研究和政策文件都将其视为企业。这种从理论上到实践对合作社主导功能的现实偏移,及其与合作社宗旨与本质属性的关系,值得合作理论界密切关注和理性分析。

5.1. 长期共识:各党派一贯重视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

孙中山先生主张“合作参与”以调和社会哥阶级利益和“以合作组织实现地方自治”(孙中山,1912);著名学者梁漱溟主张:“凡是农业社会,就需走合作的道路”(梁漱溟,192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通过的《合作社法》,就把社会–政治功能视为合作社的主导功能。蒋介石甚至认为“合作社组织,不仅在农村中为经济上之重要之改革,且可替代宗法社会而兴,巩固对农村的治理基础”(蒋介石,1932)。

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都高度重视发挥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毛泽东早期是依靠湖南农会进行的革命活动,建国初期也亲自领导组织了全国性的农村(生产、供销、信用)合作化运动,同时他强调指出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胡锦涛多次强调了对农民合作社的法制保障和特殊的财政金融支持。浙江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三位一体模式,习近平同志对此高度评价其实现了综合功能,并强调农民合作社必须做好政治工作。目前,农民合作社参与的扶贫工作如火如荼,综合发挥了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总体来看,新世纪农民合作社的创办都强调了其社会–政治功能,在维护农民利益和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以及政府宏观调控和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其他组织难于替代的保障作用。

5.2. 现实偏移:进入新世纪越来越重视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

从理论和政策看,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和理论都偏重其经济功能。就理论而言,邓小平一贯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农村改革,为此他提出著名的“两个飞跃”:“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8] 。我国领导集体都对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高度重视。胡锦涛表示,通过组织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并希望继续探索,更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给农民带来更多实惠。新世纪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而对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与政治功能却体现不充分。

从实践上看,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对数农民合作社都融入了股份的因素,甚至有的合作社股份因素占了主导地位。本文认为,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最值得关注和讨论的是以下两种模式:

股份–合作制模式。有学者反复论证股份–合作制被看作是我国农业走向未来社会的“过渡点”(谢元态,2011,2013)。然而,新世纪的农民合作社越来越显现其经济属性,过度强调经济功能,以至于其异化成企业,这无疑是有违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主导功能的,也必然损害农民利益。

温州“三位一体”模式。举国闻名的温州“三位一体”合作社就是以社会–政治功能为主导的典型成功示范。习近平在2016年实地考察时表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目前温州模式已在浙江全省推广,并成为全国许多省市自觉学习借鉴的模式。

简要评析:总体而言,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形式,产权和牵头人多元化成为普遍现象,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逐渐被重视。股份–合作制模式是合作社融入股份因素的模式,符合国际潮流,应当在理论上做出充分论证。温州“三位一体”模式是亚洲国家普遍的综合型模式,值得广泛推广。但是,不管哪一种模式,农民合作社应该是“农民的联合”而不应该是“资本的联合”,不能以资本纽带牢牢与农民利益进行绑定。因此,我国新世纪还应该坚持社会–政治功能为主导功能,这是由合作社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6. 我国新世纪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

6.1.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趋向符合国际合作运动的发展潮流

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趋势看,新世纪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学术界越来越关注其发展趋势。目前展现出的形势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农业发达国家都很乐观。发达的西方农民合作社经过长期的探索总结,其社会–政治功能依旧保持着的主导地位,其本质属性也从未被改变。北美“新一代合作社”、荷兰农民合作社、日本农协等都是成功典范,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趋向看,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即以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成立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到:一个人只有作为所有者来对待自然界中的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把自然看作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其劳动才会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从而成为财富的源泉。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中未来社会要“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合作社实际上是比集体所有制更符合未来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有制组织形式。因此从现实和发展前景看,必须不断强化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功能。有观点认为我国“三权分置”条件下的农民合作社模式是现实的合理选择,但是否能够体现合作社的本质属性还需要实践检验和理论检验 [9] ;而笔者的观点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以股份–合作社和温州“三位一体”模式为代表的发展趋向,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基本相一致,顺应且符合国际合作运动潮流。

6.2.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就是逐步向未来理想社会“过渡”

农民合作社是个体劳动者“弱者的联合”,而我国新世纪农民合作社越来愈多地融入了股份因素,甚至有的股份因素占据主导地位,这让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多样化成为普遍形态,甚至经济功能越来越突出——企业制度强于合作社制度,异化为资本“强者的联合”。首先,根据《资本论》有关基本原理,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异质性是:合作社“劳动统治资本”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股份制“资本统治劳动”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二者存在严重的内在矛盾冲突 [10] ;但二者的同质性都是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点”,是具有历史性积极意义的,因此二者应当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其次,因为农民合作社基本功能演进机理决定于不同的理性选择和组织制度,因而吸取我国上世纪计划经济体制下主导功能异化的历史教训,也能清晰地看到,坚持“劳动统治资本”本质属性的合作社是通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过渡点”。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引用

谢鸿柔,谢元态. 我国新世纪农民合作社实践的理论概括
Theoretical Summarization of Farmers’ Cooperative Practice in the New Century in China[J].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08(06): 995-1003. https://doi.org/10.12677/ASS.2019.8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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