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09  No. 06 ( 2020 ), Article ID: 36306 , 6 pages
10.12677/ASS.2020.96124

East Asian Cooperatives Based on Marx’s “Transition Point” Perspective

Zongyan Luo, Yuantai Xie*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Received: Jun. 9th, 2020; accepted: Jun. 22nd, 2020; published: Jun. 29th, 2020

ABSTRACT

The origin of the East Asian model is different from the bottom-up of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models. It is mainly developed by the government’s conscious top-down promotion. It is a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and an important bridge for the government to connect farmers. As one of the three mainstream models of today’s farmer cooperatives in the world, it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and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mong them,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are the most typical.

Keywords:East Asian Cooperatives, Marx’s “Transition Point”, Enlightenment

基于马克思“过渡点”视角看东亚合作社

罗宗艳,谢元态*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收稿日期:2020年6月9日;录用日期:2020年6月22日;发布日期:2020年6月29日

摘 要

东亚模式的起源不同于欧美模式的自下而上,它主要是依靠政府有意识的自上而下的推动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综合型的农业协会,是政府连接农民的重要桥梁。其作为当今世界农民合作社的三大主流模式之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农业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而其中又以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合作社最为典型。

关键词 :东亚合作社,马克思“过渡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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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亚合作社的起源与发展

1.1. 东亚合作社的起源

东亚合作社的出现是源于其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从而形成其独具特色的东亚模式。

日本合作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当时日本政府曾派官员到欧洲对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进行考察,考察发现欧洲的合作制对促进欧洲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遂上报于政府,后提案经国会通过,于一八八九年颁布了合作制法令 [1],由此,日本合作社开始初具雏形。1900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产业组合法》,规定农民可通过相互合作来增强实力,获得更多收益。此后,日本农村的“产业组合”在日本政府的推动下开始迅速发展。二战时期,为适应战时需要,日本政府于1943年又出台了《农业团体法》,同时将“产业组合”一起并入农业会,并通过控制农业会进而控制全国的农业生产,而日本的农民合作社也由此开始萌芽。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于1947年正式创建,同年政府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并随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协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战后农村的衰败景象,而此法律也为此后日本农协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之后,日本政府又分别于1956年和1961年出台了《农业整备措施法》和《农协合并促进法》 [2],以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保护和促进农协发展。20世纪70~80年代,日本农业生产进入了专业化和机械化,再加之日本农村劳动力的不足,农协发展遇到阻碍,因而,主张农协通过合并,扩大经营规模,获得发展。如今,日本农协已成为日本农村最主要的经济组织。

“韩国合作社的源起最早可以追溯到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并在其势力指导下,成立了合作信贷联盟” [3]。而当今被人们所熟知的韩国农协则是在其建国后逐步发展起来的。韩国1948年建国后,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于195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1958年,成立了中央农协会,1961年,又重新颁布了新的《农协法》 [4]。至此,韩国农协正式创立。农协作为韩国主要的农民合作社组织,几乎遍布于韩国的每一个村庄,但因其规模较小,经营效果不佳,因此,后面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初级阶段(1961~1968)、调整阶段(1969~1981)和成熟阶段(1982~至今)” [5]。每一阶段的调整,都使农协可以更好地适应当时的社会,促进农村的发展。现今,农协已成为韩国农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

1.2. 东亚合作社的实践发展

农协是日本农村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其组织结构一般由市町村(基层农协)、都道府县(省)、全国三级农协构成。发展至今,日本农协已不在单纯地是一个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还扮演着日本政府的“代理机构”,农民利益代言人和农户经营代理人等多重角色,在国内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在日本,几乎有99%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可见其影响力之广,组织化程度之高。现如今,农协已逐渐成长为一个覆盖农民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其主要职能有:农业指导、经济事务、厚生事业(福利、医疗保健)、信用事业、共济业务(保险服务)和其他事务等。其中,农业指导主要是指对农户在农业管理与技术上的指导;经济事务主要有营销和采购,营销可以帮助农户对农产品进行统一的评级和运输,采购可以帮助农户以低价获取化肥、农药及农机设备等;厚生事业主要是用来保障农民生活水平的福利待遇和医疗保健服务;信用事业主要由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负责,吸纳农民的存储,向农户低息或优惠贷款等;共济业务主要是指在农民遇到灾害后可获赔偿的保险业务;其他事务还包括一些加工、旅游、房屋租售、土地改良服务等等。今后,随着农民需求的增加和农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将会承担更多职能,发挥更大作用。

韩国农协是韩国非常重要的组织机构,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它对于韩国农村与农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韩国的农协体系主要由基层农协和中央农协两级体系构成。它最突出的特征是具有典型的综合性,领域涉及有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的各方面,主要有经济事业,金融事业,社会保障事业,教育、指导事业。韩国农协的经济事业是指农协指导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参与农产品共同销售与工业品共同购买;金融事业包含信用事业和保险事业,信用事业不仅可以帮助农民进行存储款,还可以获得合作体系内的资金支持,保险事业用来帮助农民预防灾害,有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社会保障事业主要指农协举办的各种农村福利事业,如文化、卫生、医疗、养老等;教育、指导事业主要指农协对社员进行的教育活动以及指导社员的生产和生活。

1.3. 东亚合作社的特征与原则

东亚合作社独特的组织特征表现有,一是综合型的服务组织。以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提供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需的各项服务;二是其具有鲜明的“官办”色彩。东亚合作社的发展与其政府的推动和支持是分不开的,二者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彼此相辅相成、互相帮助,是政府与农民间联系和交流的“传声筒”;三是东亚合作社大都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组织化程度高,系统比较规范,分工较为明确,组织运行效率高。

在组织原则方面,东亚合作社始终坚持合作社原则,遵循自愿、平等、互助的精神。日本农协遵循的基本原则有:自由加入与退出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权,最高决策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农协与农民之间是合作关系;实行利润分配原则,但股金分红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综合经营的原则,为农民的需求服务。韩国农协实行的基本原则有:进退自由原则,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公正的分配原则,社员的盈利按其所拥有的合作事业比例分配;社员的教育和培训原则以及利息受限原则等。

2. 东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分析

2.1. 日本农协的本质属性分析

日本农协是在政府的推动和农民的自愿组合下逐步创建的,其本就属意于通过组织的力量来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免受外部资本的剥削。其本质是希望可以通过农协“合作团体”的属性,将弱小的经济个体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加强农民间的互助合作,进而发挥出农协组织的最大优势。其目标是在有效联合农民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力,改善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农村经济。在日本,农协与本国农民结成了真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并介入到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时向农民及时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指导农民的农业生产与经营,贯穿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与农民的生活十分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正如日本教授营沼圭辅所表示“日本100%农民都会加入农协,农协在日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6]。而日本农协之所以可以如此健康的发展,也正是因其对合作社互助、合作、以农为本的本质属性的坚守。

2.2. 韩国农协的本质属性分析

韩国“农协”是在基于互助合作精神的基础上发展创办的,这同时也体现了它的本质属性,以合作谋求农民的共同发展,综合解决农村的各种社会、经济问题。韩国农协是在韩国农村面临着严重挑战的情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之所以迫切的组建合作社,就是因为韩国当时的农村社会发展的十分糟糕,农产品极度匮乏,农业资金严重短缺。因而,寄希望于韩国农协,期待通过农协的团体协作力量可以扭转韩国的窘境,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使农村可以获得新的发展。而事实证明,农协也在逐年的发展中,一步步改善了韩国农村的凋敝,使其逐渐繁荣起来。到目前,其经营服务范围已经涉及到了农业生产、经济以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始终坚守着农民合作社最本质的属性,坚持互助、合作,以农民利益为先。而正是其始终对本质属性的坚守为其长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内在保障。

3. 东亚合作社有关“过渡点”的功能表现

3.1. 日本农协关于“过渡点”的功能表现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是世界典型的综合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日本农村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它力求全方位、多样化的为农民服务,集合作社多项功能于一体,突出体现了合作社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过渡点”的功能表现。

社会功能:农协作为日本农村最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农协的介入下,极大地改善了日本农村的整体面貌,完善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它不仅涉及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福利保障、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还帮助农民进行农田整治、修建水利设施和环保事业等。全面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质量,增强农民生活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政治功能:在日本,农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府连接农民,农民表达心声的重要通道和纽带。当政府制定了有关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时,基本上都会通过农协去贯彻和实施。同时,农协也会将农民在农业农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发展的相关建议以及对政府政策实施效果的相关反馈意见都上传于政府。因而,农协对于日本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繁荣与发展以及国家稳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功能:一方面,日本农协有效提高了本国农民的收入。它利用自身统一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和统一销售农产品的优势,低价买进农民所需的生活用品与生产用具,进而省去中间差价;将农产品批量销售,增加竞争优势,争取有利价格,从而获得更多收入。另一方面,为增强为农服务的实力,发展农村经济,日本农协开展了金融业务。建立了农林中央金库,开展面向农协社员的信贷业务。除了吸呐农协社员的储蓄外,还优惠的贷款给社员,对农村出现资金短缺的业务提供资金等。

3.2. 韩国农协关于“过渡点”的功能表现

韩国农业合作社与日本农业合作社相类似,也是综合性的农业合作组织,注重合作社综合功能的发挥,兼备社会、政治、经济功能,谨遵合作社基本原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过渡点”的功能表现。

社会功能:作为农村最核心的合作组织,韩国农协重视社会事业的发展,注重发挥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从事教育、卫生、保障等社会性事业,为农协社员举办各种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农民休养所、美容院等生活设施共用事业,开办图书阅览室、幼儿园等老妇幼的福利事业,学习农村传统文化,开展教育活动等。皆是农协社会功能的体现,旨在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

政治功能:首先,韩国农协是站在政府的政治需要之上建立的。是韩国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升本国的综合国力,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组织。其次,农协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经常向政府反映农民的需要和诉求,同时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农业政策。进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合作社的政治功能。

经济功能:首先,韩国农协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了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其次,韩国农协内部设有金融机构,当农民或者农协在发展中出现资金短缺时提供支援,帮助度过困境,获得更好发展。此外,政府支援农村的资金一般也通过农协来下放。因而,农协在韩国农村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功能。

4. 东亚合作社的发展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建设的启示

“东亚模式”具有典型的小农生产的代表性,它是在小农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取得了成功。与我国的农业有许多的相似之处,因而,合理的借鉴东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及其内在精髓,对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4.1. 注重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综合功能

纵观日韩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其成功的原因之一就在其始终坚持合作社的本质精神,并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综合功能,注重社会、政治和经济功能的均衡发展。再观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自出现伊始至今,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一部分合作社紧跟时代发展潮流,成长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合作模式,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还有一部分合作社却出现了本质异变现象,且在发展的过程中,还表现出合作社主导功能单一现象,使得合作社基本功能作用间此消彼长,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合作社的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面对以上现象,我国合作社首先要做的就是溯本还原,并坚定地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贯穿在其日常活动中。其次,就是要注重发挥合作社的综合功能,重视合作社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学习借鉴日韩综合性合作社的发展。并依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其内在精髓融入到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中,进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的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组织活力,提升合作社的凝聚力,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

4.2. 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日韩合作社成功的另一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合作社的大力支持。首先,由日韩合作社发展可知,其农协内部都有金融系统,是专门为农协发展运营而设的组织,可以保证资金及时、高效到位 [7]。而我国,虽也有为促进农业发展的农业银行,但实际是,在农业银行贷款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由于农业的天然特质,导致农业资金投入较大,但经营周期长,且风险较大。因而,合作社或农户的贷款资金难以到位,导致生产运营难以继续。因此,第一,政府应该放宽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或对合作社融资给与更多优惠政策。第二,应该在辨别“真假”合作社的基础上,对于真合作社给与更多的政策优惠,发挥合作社在农村地区的积极作用,进而带动农村在各方面的发展;第三,合作社的所有运行都应该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其运行,因此,政府应加快完善各类型合作社所需法律,并以此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引用

罗宗艳,谢元态. 基于马克思“过渡点”视角看东亚合作社
East Asian Cooperatives Based on Marx’s “Transition Point” Perspective[J]. 社会科学前沿, 2020, 09(06): 893-898.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0.961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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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刘颖娴. 2014东亚农业合作社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5(1): 45-47.

  8. NOTES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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