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5 ( 2023 ), Article ID: 72450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5607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杨 洋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7月17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8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4日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也成为了公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背景下,虚拟财产也应当与传统财产一样获得《民法典》的相应保护。目前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民法典》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有着可继承性,但有关继承问题还没有得到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本文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以及对可继承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索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有关问题,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隐私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角度提出相应解决路径,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对策

Research on the Inheritanc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Yang Yang

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Jul. 17th, 2023; accepted: Jul. 28th, 2023; published: Sep. 14th, 202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vir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citizens’ proper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creasingly improved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virtual property should also be protected by the civil code as traditional property. At present, the legal status of data and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has been confirmed by the civil code. As the legal property of citizens,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s inheritable, but the inheritance issues have not been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by law, and still face many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process. 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analyzing its inheritability,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evant issues faced by the inheritanc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ivacy protection, relevant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and evalua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valu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re proposed to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rights.

Keywords: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 Countermeasure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网络正在以数字的形式改变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买卖、娱乐、支付等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种形式的个人信息,我们花费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虚拟财产还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若这些虚拟财产在我们离开后直接消失那无疑是我们权益的损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认可,但网络虚拟财产形式多样,且与传统财产有着区别,故在继承上还要有赖于明确的规定来获得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在于网络空间的、非物质性的财产,虽没有实体形态,但能够给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带来经济价值。首先“虚拟”一词在网络技术领域中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程序代码语言仿照真实世界对事物的模拟,是真实世界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以此,虚拟财产则是一种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财产,同样也是通过程序代码的记录存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但其并不是一种虚幻的财产,而是实实在在客观存在的。在内涵界定上不同学者有着自己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将其界定为“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1] 。”也有学者将网络虚拟财产作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侧重于游戏和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物品,例如虚拟游戏装备、角色等,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包括了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产,不仅包括虚拟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还包括了社交账户、邮箱等。无论对其界定如何,对于其“使用数据代码形式记录并存储于虚拟空间”、“数字化呈现”的特点都达成了共识,且可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号和网络账号中的虚拟物品 [2] 。

3.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对于“遗产”,《民法典》将其规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财产”并没有将其限制为某一类的财产权利,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有着可继承性。

3.1. 网络虚拟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体现于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位于《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以此来看自然人对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自然人应当取得所有的财产。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由个人通过购买、获得或积累而来的,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一样,个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个人可以通过投资时间、金钱和努力来获取和积累这些财产,就如同在现实生活中赚取和保存实物财产一样。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转换为现实世界的货币或其他实物财产,虚拟货币可以用于购买现实世界的商品和服务。此外,一些虚拟财产也可以在虚拟市场中进行买卖,以现实货币的形式出售或兑换。这表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世界财产相似的流动性和可交换性。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在很多情况下对个人的生活和娱乐至关重要。许多人通过在线游戏或虚拟社交平台参与虚拟世界,并在其中建立了虚拟资产,这些资产可能是他们付出时间和努力的结果。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可以带来个人满足感和娱乐价值,还可以作为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此外,一些人甚至专门从事虚拟财产交易和管理,以实现收益和增值,这进一步证明了网络虚拟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的合理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且网络虚拟财产对个人具有实际价值、精神价值和经济重要性,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3.2. 网络虚拟财产是可合法继承的财产

能够继承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法财产的范围并不只是物权,还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债权债务等财产权利。

《民法典》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法律定性,但是对于其是属于何种财产权利并没有进行规定,目前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但无论将其界定为哪一种属性的财产,都没有否认其财产性的权利。并且《民法典》对于遗产的规定从《继承法》的“列举 + 兜底规定”模式变为了目前的“概括式”的规定,这便为网络虚拟财产成为遗产范围提供了支持 [3] 。也就是说,只要网络虚拟财产符合遗产的相关规定,例如通过遗嘱或者依法继承的方式留下,并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没有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则它就可以被视为遗产的一部分。

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困境

4.1.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个人信息是隐私保护的重要部分,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网络空间留下了许多涉及自己隐私的数据与财产,在网络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与隐私利益的关系往往要比物理世界更密切 [4] 。因此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被继承人的隐私以及第三人的隐私。对于未涉及逝者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当然能得到继承,而目前大部分的虚拟财产都有其隐私性,例如逝者生前设置了账号的密码让这些虚拟财产成为非公开的,若继承人并不知晓被继承人网络虚拟财产中的内容而盲目继承,可能会违背了逝者的意愿,侵犯被继承人的隐私权。若逝者公开了其账号密码,继承人继承以后也会涉及到第三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另外,对于网络服务平台来说,在用户使用该网络平台之前往往会需要同意该平台的隐私政策方可注册,用户授权平台访问自己的隐私数据,网络平台也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隐私,在被继承人没有明确其遗嘱的情况下,平台基于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可能会拒绝向其近亲属提供涉及隐私的账号密码,从而导致继承人难以继承该财产。所以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冲突问题。

4.2.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虽有了确认,但是并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进行严密的规定,在《民法典》中有关的规定表现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特别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进行,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可以按照民法总则以及继承编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尽管如此,仍然缺乏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相关问题的规定和解释,例如继承的标的范围、主体范围等,这样就导致在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需要依赖司法人员的对条文的理解适用、价值判断来进行判定,长此以往则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3.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存在难度

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就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但是在实践中,影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网络虚拟财产更多代表的是网络用户的精神财富,网络虚拟财产的多样性和相对不确定性就使得在实务中准确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变得十分困难 [5] 。用户投入的时间、精力是难以量化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受到主观影响较大,难以形成一个评估的统一标准 [6] 。例如同样是微博账号,但是受关注度高的账号可能就要比受关注度低的账号更具价值,游戏装备也会因其稀缺程度高而导致价值高于那些稀缺程度低的,并且这些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会因为时间阶段的不同受到影响,例如游戏装备在买入时价格昂贵,但由于人们的喜爱程度有所降低、受欢迎度降低,则会变得无人问津,价值降低。总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仅蕴含客观的实际价值,还包含主观的精神价值,价值的浮动大,且价值保持的周期短,类型多样,难以用同一个评估标准去评估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5. 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对策

5.1. 平衡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冲突

近亲属无疑是最能够保护逝者遗产的人,我国相关法律和解释表明,在逝者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也表现出维护逝者隐私也是维护其近亲属的相关权益。相比网络服务平台对于逝者隐私的保护,近亲属的保护能够显得更加贴合保护逝者隐私、近亲属利益的要求,因此对于平台以保护隐私的理由拒绝近亲属继承请求的情形应当予以认真考量,要在最能够维护逝者隐私的条件下解决这一冲突。

平衡继承与保护逝者隐私的冲突,也应当充分尊重逝者生前的意愿。对于涉及到逝者隐私的虚拟财产,应当最好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若已经设立了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划分继承,若没有设立遗嘱,在继承时也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逝者的隐私,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在涉及到第三人隐私时,应当给予第三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在维护逝者隐私及第三人隐私的基础上进行继承。

5.2. 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制度

5.2.1. 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

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多样,所蕴含价值不尽相同,想要对其进行继承就需要对继承的客体做一个分类界定。例如以继承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直接可继承的财产和附条件才能够继承的财产 [7] 。直接可继承的财产包括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网店经营权等直接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物,这些虚拟财物可以进行流通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附条件才能够继承的财产应当包括网络账号、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这些虚拟财物往往会涉及到逝者的隐私,即使继承人为近亲属,也应当尊重逝者是否愿意让他人知晓其隐私的意愿,若逝者生前表示愿意将其隐私公开,继承人符合继承条件、财物可继承,那则可进行继承,否则不能够进行随意继承。

5.2.2. 被继承人应当进行严格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也可具有较大的价值,但在网络上财产所有者往往是以虚拟身份对财产进行管理。在继承人提出继承时,除了要对继承人是否适格进行认定,也要严格认定被继承人的身份是否与虚拟账号具有关系。因此要严格落实网络实名认证,这样既方便了网络环境的管理,也方便了在涉及个人权益时的主体认定。另外,网络平台能够掌握用户的各种后台数据,因此通过网络实名认证被继承人有着可操作性。

5.2.3. 完善相关立法保护

首先,可以根据已有的继承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相关解释,对能够被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例如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继承人的认定、例外情形等,让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实践中,还可以借鉴国内国外已有的判例,进行本土化的运用,达成一个合理的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最后,严格明确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面对网络服务平台,用户则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平台权利的滥用,要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除了要维护用户隐私,网络平台还应当充分尊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对权利的正当行使。

5.2.4. 规范网络服务协议

在用户使用某个网络服务平台时,平台往往会与用户签订一个网络服务协议,从保证交易秩序来看有着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在签订时用户往往难以自由选择,具体表现为不同意该条款则无法使用该平台,许多用户只得选择同意。对于该协议,应当通过合同编来对其进行规制,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需要满足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对格式条款内容的规制,使用户能更准确地理解这些条款的意义,从而做出更加真实的意思表示 [8] 。因此,应当规范网络服务协议,平台应当提供简洁明晰的条款,方便用户了解条款的内容和涉及到其利益的规定,对于限制用户对其应有财产的所有权或限制转移所有权的格式条款应当认为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以此保护好用户的继承权利。

5.3. 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制度

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重要内容,与传统财产的价值评估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存在不稳定性,在评估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时,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因素包括:第一,用户的投入成本和预期收入,包括用户投入的时间、金钱等,以及该虚拟财产能产生的利益。第二,平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标价,在用户购买时,标价往往是平台通过市场价格来制定的,代表了市场价值,即使在用户投入时间精力使用之后该财产产生了更大的价值,但平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标价仍然具有可参考性。第三,网络虚拟财产在用户之间交易的一般价格,虚拟财产价值的易变也在于用户之间对其价值认可的改变,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代表了一定时间内该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以上因素应当在继承时综合考量,评估出虚拟财产应有的价值才能够维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应得的利益。

6. 结语

网络技术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在网络空间的投入也变得越来越多,产生的财富也越来越多样化,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加深,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不仅对于现实世界的财产要主张权利,也意识到了网络世界形成的财富与现实财产一样,都是自己的财产利益,要主张权利对其进行保护,而继承就是对其合法财产的保护制度之一,因此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并确立继承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是具有较大意义的。《民法典》已经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在实践中也可依据民法总则编、继承编等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有着不同,对于传统财产的继承规定难以完全照搬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发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困境和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让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文章引用

杨 洋.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Inheritanc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J]. 法学, 2023, 11(05): 4279-428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60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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