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3 ( 2023 ), Article ID: 66424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3262

自然法学派之评判

刘耀婷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3月28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17日;发布日期:2023年5月31日

摘要

自然法跨越历史长河,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举重若轻的地位。它着重强调了正义价值、理性主义以及人本主义精神,为建立国家、设立政治制度、制定法律起到了关键的指导性作用。本文介绍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即分析了各时期自然法学派的重要思想,并对这些思想予以评析。

关键词

自然法,道德,理性

The Evaluation of Natural Law School

Yaoting Liu

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Mar. 28th, 2023; accepted: Apr. 17th, 2023; published: May 31st, 2023

ABSTRACT

Natural law has crossed the long river of history and has a weightless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It emphasizes the values of justice, rationalism, and the spirit of humanism, and plays a key guiding role in establishing a country, establishing a political system, and formulating laws.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chool of natural law, that is, analyzes the important ideas of the school of natural law in various periods, and evaluates these ideas.

Keywords:Natural Law, Morality, Rationalit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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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法学派之启蒙

作为西方思想史上历史传承最久远和影响最为深远的自然法学派,在不同时期有其传承和发展的历史脉络蕴含其中。在荷马时期到苏格拉底时代,人们不愿意接受代代相传的意见和神话而坚持自己观察世界和坚持自我思考去探索对不断变化的物质世界的构成本质。这是人们第一次以超越“常识”的观点看待事物,并设法发现物质世界背后的实在的最初常识,这是哲学和科学的开端 [1] 。如泰勒斯认为终极实在是“水”;阿那克西曼认为是“无定形”或“原始基质”是世界万事万物诞生的最初本源;赫拉克利特则表示火是世界万事万物的具体表象,有一个保持不变的形式叫作“逻各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是导致自然万物不断演变的更深层的“自然”;更有毕达哥拉斯学派以“数”为万物的真正本性以及柏拉图所认为的“理念世界”。这些本体论思想都对后来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产生了重要影响。理性作为世界构成本质的理论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普世的价值理念和法律的根源,同时,理性也赋予法律以普遍的适用性与自然的正当性。

2.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

自然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神学主义自然法以及古典主义自然法等阶段 [2] 。各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思想都存在共通的理论基础,也有其特殊的思维逻辑,这些同与不同都是推动自然法学发展的石和动力。

2.1. 自然主义自然法

西方历代思想家在进行自我理论体系架构和逻辑证明时,都进行了一个完整圆满的“自然”存在状态假设,每一个西方启蒙思想家都对人或者世界的最初和背后的实在进行设定,以经验的或超验的假定赋予完整圆满的“自然”存在状态不同的认识和名称,这些设定大多与思想家对自然世界或者人类社会的观察和提炼得出。最初的希腊哲学家们在打破对神秘自然的认知流传,坚持以自我观察和思考去认识世界的真实存在是在什么时候踏出了人类进步发展的伟大路程。伊奥尼亚的自然主义者泰勒斯是第一个通过观察发现物质世界的万物都与水息息相关后认为世界的终极实在是水,这一伟大开端不仅开启其学生阿那克曼德认为“原始基质”为产生世界万物的设定踏出了“基质”观念的哲学和科学的第二大步,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思想对后来的柏拉图的“善”和“理念世界”设定的提出的影响。柏拉图通过以“善”、“正义”和“理念世界”的设定为逻辑基点,以严谨的逻辑推导对理想城邦和如何建设理想城邦进行完整的阐释,柏拉图的这一设定“自然”的逻辑基点和以此进行理论体系架构和论证推导的方式对后来的历代思想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其后的斯多葛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宇宙实质构成为理性,自然法便是理性在人类社会法律世界的法则存在,和提出的衡量正义的标准、和平等原则、国家、和世界城邦等观念都是对这一方式继承。

2.2. 神学主义自然法

虽然人类思想已经取得独立思考的伟大进步,但对于神秘未知的认识仍旧使得法学从未真正脱离神学,一直到中世纪法学依靠宗教神学取得其权威性。基督教将对世界真实存在的来源归因于上帝,以全知全能的上帝人格设定作为宇宙万物产生的原因。以存在论论证、宇宙论论证和目的论论证的三种论证方式去力图证明上帝的存在,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在本质上也是对完整圆满的“自然”存在的证明 [3] 。奥古斯丁创造了原罪一说,将人类的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罪恶,人生而有罪,存活于世就是为了洗清身上的罪恶,可是根据社会制定的法律却又无法消除这种罪恶,只有依照上帝的指令、听从上帝的命令才能在死后进入天堂,成为一个无罪之人。奥古斯丁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三种。他认为永恒法是上帝智慧的结晶、是规制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自然法是上帝意志在人类社会规则之中的反映和体现,人定法则是社会行为的一般准则。随后,以全知全能的上帝设定的第一因,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阿奎那进一步将其发展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理论体系。在阿奎那的学说中,人类的自我意识不再被看作是罪恶,他认为人类的理性是自然生活的衍生和必定之物 [4] 。自此,法律被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四种类型,视自然法的基本规则是永恒不变的,而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可以认知到这些永恒规则并能辨析正义与不正义。

2.3. 古典自然法学派

一直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时期才真正将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这一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们都做成了不同的设定,但也都认可能够直接以人的理性去推导具体的规则。

格劳秀斯将法律分为初级自然法、次级自然法和次级万民法。其中初级自然法是指神意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和普遍适应性;次级自然法指从神的正确理性出发,建构出普遍符合人类合意并适用于人类的世俗自然法;次级万民法则是指建立在实际考虑之上体现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意志的可变实定法,并非由先验的道德原则决定 [5]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人的本性并归结于上帝,但世俗自然法才是规范命令与行为是否符合理性的内在原则,这一自然法本身是永恒不变的且上帝自己也无法改变,即使上帝本身不存在也不影响自然法对人类的统治 [6] 。

霍布斯通过对人本性上是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且猜疑好斗的利己主义者和在自然中是基本平等的人类初始状态的设定出发,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人的理性便会促使人去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实现自我保存以脱离战争状态达到和平 [7] 。卢梭并不认为人是由于内心天性上的恶,使得人的自然状态必然处于一种战争状态,要认识到人的本性,首先就要将后天的社会规则强加于人的习惯和行为倾向去除,才能够发现人本性中最本原的部分。

卢梭从这样的认识出发,认为人有两个内在本原,即自我保全和同情,是比理性的位阶更高的存在,推动身体官能和感觉感知他人与外物 [8] 。则人的自然状态就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战争状态,也就无所谓的虚荣与欺骗,人在其中能够感受到的是人生命本身的完美与和谐。在这样对人的自然状态的假设中,自然生存环境的残酷困境会迫使人民改进现有的生存方式。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并没有诞生使人类飞速进步的科学与技术,获得新力量的方式就是团结已有的力量并运用。因此,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不得不采取每一个个体让渡部分权利以结合为整体,形成一种新生力量的方式来克服生存障碍 [9] 。但整体所拥有的权利相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力量对比几乎是压倒性的,出于自我保全的天然属性,个体又不得不以其自身的力量和自由作为手段,保障权利转让于整体的同时既不会伤害自己又保证整体对个体必须的保护。虽然卢梭认为这同时也可能会是导致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原因,但这并不妨碍以此产生的国家、个人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法律规则。

3. 自然法学派的评判

3.1. 自然法思想的时代回应

自然法思想从最初的古希腊时期开始,历经对世界本原的探讨,进而引发对人的自然属性与道德属性的讨论,这一思想中心的演变过程所展示的就是整个自然法的发展过程。自然法不仅仅从中获得其最本质的特征,即以永恒不变的理性作为法的根源,更不断对理性进行探索,衍生出自由、偏大、正义、秩序、人权等核心要素 [10] 。这些核心要素都根源于客观自然的永恒法则,和自然规律一般具有不可改变、必然遵守的特征,这也表明自然法学派的哲学家并未将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完全割裂开来。人类社会依旧不能逃脱自然法则所规范的发展路线,客观的物质规律自然作用于同样属于自然世界的人类社会,除非人类社会能够脱离客观物质而存在和发展,但这完全只存在于假设与猜想之中。因此,只要法律本身是来源于理性的,则法律天然的具有正当性与正义,法律成为自然公正在人类社会的表达形式。之后的奥古斯丁将永恒的理性人格化,以上帝之名和意志行使理性,从而将永恒法放置于最高等级的位阶,将“原罪”引入自然法的理念之中,最终完成自然法思想的宗教化。宗教化的自然法依然是以永恒的价值作为不断追求、不断靠近、不断实现的目标,理念世界依然是物质世界发展的模板。

但到了古典自然法学时期,自然法中永恒不变的理论不再是唯一目标,自然法变成了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自然法学能够得到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作为打破固有现状的手段,向理念世界的靠近必然迫使物质世界的不断变革,这是自然法学的基本属性。政治目的的导向也是自然法学飞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不断丰富发展的自然理论为其政治目的服务,自然权利等理论所证明的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都是为建立一个平等而自由的理性社会而服务 [11] 。历史也证明,自然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基本规则的建立有着几乎决定性的作用,理论上能够得到证明的,就必然可以在实践中得到施行,这样的自然法理论不可避免的受到批判。从理性中得到完美论证的自然理论,完全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推理,对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但自然法学忽视了由理论构成的理念世界在映射物质世界时,物质世界之所以不同于理念世界的根本特征 [12] 。自然理论固然具有人所向往的价值,但在事实之中未必能够找到价值的位置,即理念世界在物质世界中没有对应的映射,也正如休谟所认为的那样,从“实然”中不可能推导出“应然”。譬如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认为,法律和语言、文化、风俗一样,都是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和民族性,都受到民族精神的影响。法律和国民特性一样,都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也于每一个民族个体身上得以体现。因此,法不是自然法那样主观臆测的产物,是历史的结果,这一批判使自然法陷入危机。二战之后,自然法学焕发新的生机,人权遭受法西斯暴行打压,人们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理论,而主张追求实实在在的正义、自由和公平,新自然法学派兴起。历史也同样证明了自然法理论的重大价值。每个民族都有其民族精神和以此构建的法律体系,但人类对美好价值的追求是共通的,理性抽象出来的道德原则更加受到重视和关注,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理论具有永恒不变和普遍适用的特性,及其附加的价值评价作用 [13] 。自然法学为回应历史法学的批判,肯定了民族法的价值,缓和了两者的矛盾。在坚持对理念世界的趋近中,不断与实证法学、功利法学相互批判和论证中得到发展,绽放出新自然法学的光辉。

3.2. 自然法学派的理性衰落

自然法学派从对自然的敬畏中衍生的自然理性,到与中世纪基督教的信仰崇拜相结合形成上帝理性,借助宗教信仰的能力在世俗世界使理性下沉和普遍适用,外在的自然理性得到了主体性的神性外壳。而到最鼎盛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时期,超然的上帝理性与人的理性发生了混同,理性的来源不再是外在的赋予,而是人的理性的内在作用。到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时期,不得不承认理性的可变性,功利考量等实践因素的考量最终使得实践理性成为最终表达。从自然理性、神性理性、个体理性到实践理性的理性演变过程,就可以发现理性作为贯穿整个自然法学派历史过程的核心要义,已不具有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本质,只剩下一个各种思想、观点随取随用的外壳 [14] 。理性在不同的时期都不过是各种政治取向在思想的不同表达,受时代的发展进程规制。一个与时代息息相关的理性,自然不可能再有永恒不变的特性,当然也不可能对每一个时代、每一个区域都有普遍的适用性,自然法学派的衰落就在于此。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不同的理想社会假设在当代的非对称对照,时代追求总是在不断变化之中,所以自然不存在什么永恒不变的理论或者观念,同时每一个新的理论都可以认为是永恒不变的,都应当在全世界得到普遍的遵循。

一个新理论最快得到世俗社会的普遍接受和推广的最快方式,就是将之视为旧思想的传承与更新,每一个新理论的提出都离不开在原有思想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因此,将理性的外壳包装成为最便捷有效的方式。拿来主义的使用方式已经使得理性的定义和内涵无比丰富,适用于各种领域,同时带来的是关于理性的各种争论,理性仿佛成了万能药。理性的拿来主义的另一个弊端就是,使实际内涵的不断变化过程掩盖于对理性的信仰之下,忽视了内容的发展已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当理性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发展到顶峰时,由自然到个体的理性、由上帝的人的理性、由外在他律到内在自律的理性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理性与自然法学派的衰落已然不可避免,拿来主义的理性的弊端已然为世人发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再难重回独领风骚的巅峰,历史法学派、功利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等各种思想流派蓬勃发展的趋势成为必然。

4. 总结

虽然对自然法学派以对“自然”状态的设定构建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体系的方式的批判,使得自然法学派发现从事实中推导价值的方式深陷逻辑循环之中,对于先验的理性任何成为可能的问题的回答难以自圆其说,对于通过对自然世界万物的观察与假设类比到人类社会生活的自然状态和规则的方式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论证无法给予明确的证明。这些自然法学派的内生性性质使得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也是其受到批判和衰落的根本性原因。但不可忽略的是,自然法学派对于国家、法律和社会等关系的存在性解释提供了重要的来源,其关于个人权利、财产权利、自由和正义等思想对国家和法律建构的重要影响,其对完整圆满“自然”状态的不断发展和模仿所产生的促进社会、法律进步的内生性和目标性动力的价值是绝不可抹杀的,尤其是在当下经济全球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作用,都是自然法学派能够重新复兴和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

文章引用

刘耀婷. 自然法学派之评判
The Evaluation of Natural Law School[J]. 法学, 2023, 11(03): 1839-184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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