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5 ( 2023 ), Article ID: 72619 , 5 pages
10.12677/OJLS.2023.115627

国际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启示

任巧丽

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收稿日期:2023年7月11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9日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文明的结晶,其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主要讨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法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国际环境法保护以及部分跨国争议问题。最后在国际法视野下,从保护模式、保护机制、保护原则、保护主体维度探索完善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框架,最大限度保障其在维持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启示

Protection Implication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International Law

Qiaoli Ren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l. 11th, 2023; accepted: Jul. 26th, 2023; published: Sep. 19th, 2023

ABSTRA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crystallization of human wisdom and civilization, and its legal protection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some transnational disputes. Fin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it explores and improves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framework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rom the dimensions of protection mode, protection mechanism, protection principle and protection subject, which might play a beneficial role in maintaining and promoting world cultural diversity to the maximum extent.

Key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ternational Law, Protection Implication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成员共享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代表着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延绵不绝的生命力和创造活力,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精神文明状况,是遗产所在地民族生生不息的“根”和“源”。因此,全球高度关注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各国国内及国际上陆续出台《历史性建筑法案》(法国)、《文化财产保护法》(日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保障条文,严格遵循国际法中的人权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互相借鉴优秀经验,较为规范地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法律保护手段。然而,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者、文化基因的承载者,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比如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流失、遭遇剽窃等。鉴于其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法律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呼唤一个系统化、多元化、专门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国际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2.1. 国际人权法保护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而言,主要有公法保护模式和私法保护模式。国际人权法保护赋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价值,属于公法保护模式范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来看又可以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由于国际法依赖于国家本身的力量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目前仍以国内为主,适当辅之以国际保护机制。然而,虽然国际人权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正当性的防卫利器,但仍存在巨大的局限性,尤其在面对价值和利益的冲突的时候,缺乏完善的对话协商、动态审查、强制执行的体制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作为文化权利的特殊表达形式,与文化权利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但也存在相互排斥、冲突的情况。文化权利关照的对象多以传统民族习俗等,但现实中的许多传统文化实践窠臼违反了基本人权,如某些地区的妇女生来不能自主自身的婚姻。因此,人权工具的应用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群体权利”的保护契合社区共同体文化和生活方式维护,契合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理念,契合人权裁决中平等和非歧视性基本原则,从而建构一种实质性而非形式上的文化权利平等。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实现方面,国家有促进实现每个权利主体文化平等权、参与权、认同权的义务,尤其关注边缘化的容易被忽视的少数群体,如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等。在此基础上,国家积极履行人权审查职能,严格审慎地纠正与国际人权法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废除自焚殉葬等违反人权的文化遗产。目前,在国际人权法保护框架下,部分国家的部分丑恶古老习俗已基本绝迹。

2.2. 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传统和非传统之分。一般来说,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广被熟知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非传统知识产权融合了新的内容,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因此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得到有效传承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障碍。比如,从专利权的角度看,专利权要求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基本属性,但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传统的基本特征往往不在被保护的范围内。从著作权保护角度看,节庆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以无形性呈现,以及其作者身份往往难以被具体确认,也无法申请保护。

知识产权是文化权利的一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更多地以个体权利为保护对象,本质上是一种偏向个人利益保护的私权法,且有明确的保护时间期限和保护对象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权利主体大多以群体的形式出现,成为法律保护的阻滞因素,如以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花木兰为原型拍摄的好莱坞电影便是例证。无独有偶,传统土著文化常常被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开发攫取巨额利润,而原住民不仅被剥夺知情权而无所获甚至还被动丢失了本属于自身的传统知识文化的使用权、收益权等 [2] 。以个人意义和公共利益对冲为实质的知识产权和文化权利的冲突愈演愈烈,成为破坏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但是究其根本,公共利益实现的出发点是为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最终享有,个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并不是主导这角色,因此在平衡文化权利和知识产权的冲突中,适当坚持大多数人的利益优先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在这方面,商业秘密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忽视群体权利的缺憾,保障了权利主体的身份权、保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2.3. 国际环境法保护

在国际环境法场域,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走在了前列,这集中体现在国际合作与援助机制、遗产确认与名录制度、缔约国责任机制等方面。第一,在国际合作与援助机制中,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的原则,构建广泛合作、利益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当今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重要内容。为了人类的整体利益,最大限度发挥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明优势,技术、人员、资金的互联互通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实现。但是由于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存在,国际环境法保护的道路依旧任重道远。第二,在遗产确认制度上,能够展现人类天才般创造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国际社会认可的范围,即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保护范畴,主要种类基本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确认的通行标准。唯一美中不足的是缺乏具体的实操标准。第三,在遗产名录制度的处理上,各国参照国际标准的确认范围,纷纷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推出具有本国特色的遗产名录清单,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但现实实践过程中,多容易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有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先天优势足,但是后续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才投入等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申报、保护、回溯的闭环机制 [3] 。第四,体现在缔约国责任机制上,这就很考验各国坚定文化自信自觉,严格遵循国际法,确保采取必要措施,最大范围实现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即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延续。当然宣传教育、定期汇报等工作是不忘初心的义务所在,也是使命在肩的责任所在。

2.4. 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主要指国家间、区域间、国际间、群体个人之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利用等产生的冲突矛盾。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权利主体多元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播、创作、延续过程中涉及了多个不同地理区域的不同组织或群体,其所有权难以准确归属到某一个具体的国家、地区或人身上。还有可能是地区之间的文化冲突引起的国际性问题。部分经济实力强的国家为了维持其在地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和话语权,将他国文化遗产或夺为己用,或侵蚀消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跨国纠纷的另一大原因。由于此类争议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情况,处理程序显得比一般的国际民商事争议更加复杂棘手。追溯历史沿革,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早在十八九世纪的拿破仑战争期间就已经产生。涉及国家人数众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毁灭性破坏更为严重。尽管当今世界局势总体稳定和平,但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因为战争的结束而得到妥善解决。实践证明,只有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案中获得据理力争的话语权。近年来,圆明园珍贵文物得以重返祖国便是最好的例证。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目前为止的解决机制进展仍旧相对缓慢,且多以国内诉讼方式得到相对解决,但从本质上来看,更权威、中立的国际机制方式更容易得到执行和落实。

3. 国际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启示

3.1. 保护模式: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并重

受历史和现实的客观条件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目前主要以国际人权法、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保护为主,以国际知识产权法为代表的私法保护为辅,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可以间接甚至直接找到律法凭据。但多被诟病的是,文件中涉及的国际保护机构组织实施的措施主要以列入清单名录、创新做法登记等行政手段为主,带有强行政性质。在文化霸权、文化殖民的西方话语权占主导位置的背景下,改变部分不公平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建构权利主体新的“特别权利”如提前知晓权、惠益权等,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对地区民族文化身份权、文化认同权、文化自决的法治保障,比如对某些神圣的宗教情感的依恋 [4] 。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享有创作、发表、传播的自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质精神利益,实现既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公共价值对社会塑造的积极影响,又保障权利主体的私人利益,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目前在国际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积极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及其冲突解决的重要机构。组织下设的委员会以代表作名录为工作抓手,实时提供人权、知识产权等审查咨询,听取各国专家意见,动态增改删不合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遵循相关国际法规定,坚持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统一,坚持公法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规范、协调本国立法、执法、司法行为。

3.2. 保护原则:维护共同利益的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与援助,有效协调国际力量。国际合作是发展国家间的共同利益的必由之路,而共同利益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被视作人类共同文化利益、经济利益的无形精神象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障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互惠共享。但国与国之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义务保护边界应做到泾渭分明。上升到国家主权层面就是各国对于本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管辖的义务,而他国不能任意干涉,否则将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没有人权就没有主权,国际法律文件的增订完善要高举人文主义旗帜,尊重并发挥一切人或组织的文化创造力,保障贡献来源群体公平公正获取开发收益,尊重土著居民的习惯法及其现实应用。特别是在援助方面,要详细制定执行性强的国际援助资格和遴选标准,衔接好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在目标、内容上的职能交错和空白。同时,强化对国际保护的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审议报告、审查名录等,积极参与国际行动。

3.3. 保护机制:系统化完善国际法保护机制

除了审慎确认清单名录准入退出机制外,一方面,要完善公众参与惠益共享机制。公众本身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特别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引导个人和群体最大限度发挥专长,拓宽政策信息来源,增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失误,确保资源拥有者和开发者互惠互利、开拓创新,以“知情同意”“利益分享”为基本盘,发挥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长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利用开发前事先告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妥善达成共商共建共享互惠的协议,对于主体来源不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动标示披露已有的全部信息源,使知识产品的独创性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要完善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机制。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赋予包括传承人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权利主体的“特别权利”,依法准入、立档、保存、传播、承继、弘扬等。另外,加大国际刑法保护力度,确立具有强制性的保护机制,增强国际法律文件的约束力,追究“反人类共同遗产”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对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和组织实行刑事制裁。

3.4. 保护主体:扩大社区公众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作用发挥取决于实际中的落实情况。在完成前期舆论宣传、调研普查、申报建档的前期工作后,具体落实举措的重心就集中到了社会基层治理的最小单位——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社区的独特文化标识 [5] ,那么反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头和权益归属,社区的主体活动者是公众。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形成对政府主导下的行政保护举措的外部监督,提高政府部门履职尽责行为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亦或是通过完善奖助激励体系,科学系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和整体公民的审美意识。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并传承人类赖以生存发展而创造的精神财富。这里所提的“人类”泛指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全过程涉及多个主体,涵盖的不仅仅只有文化遗存的创造者、拥有者,还包括了管理者、共享者等“主人”以外的全体社会人,体现法律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因此,法律有效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关键的是不断扩大社区公众参与度,提高文化自信自强,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4. 结语

纵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历史轨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抽象性、地域性、综合性,导致其内涵外延的边界非常难以确定。虽然其保护范围、保护模式、保护措施、保护手段在国际上仍存在不少分歧,但这丝毫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并呈现出向好的发展态势。随着国际人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加大,一系列国际国内相结合、国家地方相结合、公法私法相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治保障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健全,实现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无疑将对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上立法不充分、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明、司法救济弱等现实困境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基金项目

本课题由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编号:IF2022025)。

文章引用

任巧丽. 国际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启示
Protection Implication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International Law[J]. 法学, 2023, 11(05): 4410-441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627

参考文献

  1. 1. 梁西, 主编. 国际法[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11.

  2. 2. (巴)卢卡斯·李新基. 国际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M]. 程乐, 李俭, 吴忠华, 胡锡涛, 沈心怡, 译.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1.

  3. 3. 唐海清. 国际法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4. 4. 唐海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问题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武汉: 武汉大学法学系, 2010.

  5. 5. 周超. 社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 河南社会科学, 2011, 19(2): 33-37.

期刊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