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07 No.07(2018), Article ID:26018,6 pages
10.12677/ASS.2018.77151

Review of the Logic of Man, Natural Law and State Formation in Leviathan

Changran Li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Received: Jul. 2nd, 2018; accepted: Jul. 16th, 2018; published: Jul. 23rd, 2018

ABSTRACT

Thomas Hobbes analyzed the logic of human nature, natural law and the formation of state from the angle of mechanical materialism. As human’s imagination, feeling and cognition have certain causality, people definitely follow a certain thinking sequence to behave. Language, writing, wisdom, desire and so on further things guide human nature to constantly pursue desires. However, people are born to be equal, everyone is free to pursue their desires, therefore, there will be conflicts in the process of achieving the goal. In order to avoid conflicts and preserve themselves, it i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e natural law, to conclude a social contract on this basis and to transfer part of its power to a powerful “Leviathan”, which is the origin of powerful government to exercise sovereignty. Individual life, property and security are inseparable from the protection of a powerful power organ. State sovereignty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However, there is a contradiction and tension between state and individual power. Although Hobbes expounded human nature, natural law and the logic system of state formation, he failed to answer how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individual power. To understand the original theory of Hobbes could help government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ism.

Keywords:Hobbes, Humanity, Natural Law, Origin of State, Social Contract

《利维坦》中的人、自然法与国家形成的逻辑述评

李畅然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辽宁 沈阳

收稿日期:2018年7月2日;录用日期:2018年7月16日;发布日期:2018年7月23日

摘 要

霍布斯作为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为近代国家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他从机械唯物主义的角度剖析了人性、自然法以及国家形成的逻辑。人类的想象、感觉以及认知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而人是遵从一定的思维序列去行事。语言、文字、智慧、欲望等进一步引导人性不断追求欲望。然而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享有追逐欲望的自由,所以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会存在手段上的冲突。为了避免冲突、保全自我,所以要遵从自然法,在此基础上订立社会契约,将自身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强大的、抽象的“利维坦”来行使主权,国家由此产生。个体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离不开一个强大的权力机构庇佑,国家主权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必要条件。然而,国家和个体权力间存在着矛盾和张力,霍布斯虽阐述了人性、自然法以及国家形成的逻辑体系,却未能解答如何平衡国家和个体权力之间的关系。理解霍布斯的原始思想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今的国家原理,以更好的调和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霍布斯,人性观,自然法,国家起源,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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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霍布斯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中现实主义流派的奠基人之一,在政治思想界被称为“现代人之父”。其著作《利维坦》中对人性、自然法、国家的起源等方面有着全面而精密的论述。17世纪霍布斯所处的历史环境十分动荡,英西战争、英荷战争以及英国内战使其深恶痛绝,因而他希望能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制止可能出现的革命,维持国内和平以及促进经济的发展。由此,他建立了一套自己的逻辑体系,先是论证人性是机械的,是遵从因果关系而行事的,再去论证人是在遵循一系列自然法的基础上为保存自我而订立契约,结果是按照这种契约建立国家。那么,霍布斯眼中的人具体是怎样行事的?自然法这个贯穿整个西方政治思想的概念霍布斯又是如何解释的?国家的成立与个人权力间的矛盾又如何去平衡?本文将带着这些问题梳理《利维坦》中国家建立前后的逻辑,同时指出“利维坦”中存在的困境。

2. 机械的人性观

霍布斯的整个政治哲学逻辑推导的起点始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利维坦》中一共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为“论人类”、“论国家”、“论基督教体系的政治原理”和“论黑暗王国”。其中,在第一部分“论人类”中霍布斯描绘了机械的人性观,“人类身体产生的各种现象的根源是感觉,而感觉不过是管控感觉的器官受到外界的刺激或压力所做出的机械反应。这些刺激和压力通过人身的神经以及经络和薄膜的中介作用,继续内传而抵于大脑和心脏,并在这里引起自我表达的倾向” [1]。所以,人的想象以及梦都是一种感觉,是一种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互动。由此霍布斯认为,人的思考会有序列排序,而受到某种欲望和目的控制的思维序列将更加恒定。与此同时,文字的产生扩大了语言的传播力度,降低了人们的理解难度,理性思维因此逐渐被培养起来,攫取目的的手段也愈加丰富。但与此同时,欲望也与日俱增。

与古典政治哲学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激情和欲望是“理性”的基础。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总被置身于恐惧和相互猜疑之下。然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为了追逐利益,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获得权势。权势就是大多数人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起来的力量,例如党派或不同党派的联盟。这样一来,获得权势就成了人们实现欲望的一条快捷的途径,这致了人们无止境地扩张自己的权势欲。但是,而人与人之间是生来平等的,“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去的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此外,激情和欲望还是“善恶”的基础。这是由于世上每一个人都是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统一的道德标准不现实。“人们为了达成自己的利益,在互相怀疑的情况下,最合理的自保之道就是先发制人,即用武力或狡诈来控制一切直到危险消除”。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此,可以总结出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下人性的看法,即如果没有一共能够令大家慑服的共同权力,则人人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状态遵循“丛林法则”,就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

由此可见,霍布斯认为人从最基本的感官到高级的欲望,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支配的。在他看来,人类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是要自保,其次是追求欲望。这种状态下的人是自私自利的、残暴的,因而难免会使人与人之间产生冲突。虽然霍布斯本人也认为他所谓的“丛林法则”,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况可能从未出现过,但这种推论的确证明了人性本恶。所以,对死亡的畏惧以及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保住自己攫取到的利益,人们理智地同意建立共同权力以实现和平。然而,这种人性观放到今天来看未免有些过于悲观。这是因为霍布斯所处的历史时期正是连年战争、社会动荡之际。后来的思想家虽然仍从性恶论出发,却得到了不一样的结果。

3. 寻求和平的自然法

自然法是西方哲学思想的根基,自古希腊时期起诸多思想家就对自然法有过阐述。简而言之,智者学派、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学派等都认为自然法就是正义和理性。近代以来,格劳秀斯又将其发扬光大。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正义和理性,一直以来并没有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论述。对此,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给出了他自己独到的见解,概括了15条自然法。

首先,就理性而言,人性中本就预先存在着激情和理性。如前所述,由于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人活在恐惧中,激情与理性更是使人恐惧死亡。同时,人类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使得利己主义的理性占据主导,引领人们不能仅凭欲望过活,而是要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建立共同法则,摆脱自然状态,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每个人相对自由的发展。在此基础上,自然法通过理性得以建立。

就自然法的根源而言,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根基。第一自然法即自然权利是指“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就是说,每个人生而有做自己的自由。但是,这种没有外界障碍的自由事实上并不存在。因此,第一自然法的要义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护自己,不可放弃自己的生命。然而,欲望使得冲突不可避免,这时人人之间就不得不相互妥协,妥协的结果就是互相转让自己的权利。这就产生了第二自然法,即人与人之间为求安全订立契约。

就正义而言,正义就是维护契约。没有契约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转让,因此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但在订立契约后,失约就成为不义。“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 [2]。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正义分为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交换的正义是指立约东西的价值相等,分配的正义是指对同等条件下的人分配相等的利益。也就是说,交换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分配正义是仲裁者的正义。

除理性、正义、根本自然法外,霍布斯还列举了其他的自然法,包括顺应(第五自然法)、宽恕他人(第六自然法)、有条件的报复(第七自然法)、不得侮辱他人、不得自傲、不得有超越本分的欲求、不得偏袒、要与他人共享、尊重为和平斡旋的人以及争议应交付公断人公断等。综合来看,上述的这些自然法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中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 [3]。由于自然法与道德哲学相关联,而道德哲学又是研究人类善与恶的科学,所以霍布斯认为,遵循上述的自然法就可被称善,“和平是善,因而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如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 [1] ,而其反面的则是恶。

由此可以看出,人寻求和平与的理性要求建立契约,而自然法就是一定意义上的契约。这里的自然法事实上是一种法则、准则,有助于人们进行自我保全和自卫。如果非要去深究这些自然法是从何得来,霍布斯给出的答案只能是由“万事万物的上帝宣布的”。在此基础上,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才从自然法中延伸出来。既然自然法已经建立,但如何去保障人们去履行成为了新的问题。霍布斯认为,这需要有强制的权力去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使人们服从的某种权威,那么偏袒、自傲、复仇这些“激情”便会互相冲突,没有武力做后盾的契约等于无效。

4. 强有力的国家

保障契约的履行需要强大的武力支撑,霍布斯认为,“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这是因为,少数人或群体的联合无法最终保障每个人的安全。少数人的取团保暖可能会被其他更大的团体击败,而群体中看似人数众多,但仍然无法确定其中的每个人是否心怀鬼胎。同时,人又与动物不同,人对于荣誉和地位的追求远胜动物,而且一旦落后于他人便会心生嫉妒和仇恨,最后导致战争。所以,人人之间订立契约,将自己全部的权力授予给一个人或集体,这种被授予权力的人或集体叫做主权者,也就是国家。因此,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的一切人民都是它的臣民。

但是,霍布斯的国家论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时所交出是全部的权力和权利,而主权者因没有参加契约所以不受契约的约束。它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以及不受限制的。“由于建立国家后,每一个臣民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的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所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这就意味着,主权者可以杀死任意一个臣民,并且这种行为并非不义之举,但臣民对主权者则必须表现出服从、不抵抗。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是君主专制的辩护人。

在阐述完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后,霍布斯又继而论述了一国之内主权与自由的关系。霍布斯视国家为人的机体,而主权则为国家的灵魂,主权者拥有支配一切的权力。此外,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任何一项权力的丧失都可能会导致全部权力的丧失,因此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利。但是,从现实上来看主权者无法面面俱到地管理到每一件事情。因而,需要制定法律以规定公民行为以便维护秩序,提供安全和稳定,但主权者自己却不会遵守。“诚然,所有的主权者都要服从自然法,……但主权者本身(也就是国家)所订立的法律,他自己却不会服从。因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国家,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主权者代表,也就是服从他自己;这就不是服从法律,而是不受法律约束了”。与此同时,霍布斯还指出,虽然主权者制定法律,臣民必须服从法律,但臣民仍然享有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不仅如此,霍布斯还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例如,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其他义务还有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等 [4]。

总的来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人人之间相互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主权者拥有无上权力,臣民虽不能反抗主权者(不然就等于反对自己的选择),但另一方面还是强调了应给与臣民以法律许可内的自由和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由此,霍布斯完成了国家建立的逻辑链。

5. 利维坦的困境

利维坦即国家的建立有着自洽的逻辑推理,霍布斯把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设想为一个有着严密内部结构的体系 [5] ,然而在现实层面来看这里面存在着困境。首先,逻辑推理中的世界不等同于现实社会。如之后的卢梭、康德所言,自然状态下的人未必都是人人为敌,奉行“丛林法则”。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可以调和,可以和谐共处。人性未必初始状态就是恶的,人性的善恶是后天环境影响的产物。霍布斯对人类的定义过于机械化,他认为人的感觉、想象、幻觉、欲望等是外界刺激的产物,并且用看似科学的口吻断定人的一切行为可以预料,这种看法太过绝对因而也被后世评价为机械唯物主义。其次,国家建立时订约主体间的地位不平等。尽管霍布斯从推论认为主权者即君主本应理所应当的享有人民赋予他的权力,但从现实来看君主未必能很好的履行职责,为臣民提供安全保障。不仅如此,君主所代表的国家权力还往往侵蚀个人权利,而个人权利一旦被侵蚀臣民还不得反抗。因此,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存在张力,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存在问题。

所以,在《利维坦》论国家部分中,霍布斯提出了“论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其中指出了国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瓦解的原因,例如“人们在取得王国时,有时对于保障和平与国家的防卫所必须的权力即使不满足也表示满足”,“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蛊惑人心的谬论的流毒所造成的国家疾病”,“每一个平民对其财务都具有可以排斥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所有权”等等。概括来看,霍布斯将国家消亡的原因归纳为外因和内因两部分,外因是指受到外来的侵略与征服;内因的主要方面则来自于上述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然而,如此一来,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正当来源性恐怕会受到质疑。这是因为,在那个历史时期基督教国家占据主导地位,霍布斯强调国家一定要去宗教化,要最大程度地削弱教会对世俗权力的干预,从而减轻宗教对政治的危害。虽然这种做法可以减少基督教会的权威,达到其政治目的,但如此的“利维坦”也就不再具有神圣性。一个不具有神圣性的政府,加之在现实中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人们为何还要服从这样一个主权者呢。如果公民只是从外在的言语上服从而内心却依然遵从自己的善恶判断,那么久而久之“利维坦”的内将被掏空。对此,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教导人民不要羡慕他国的政府形式。因为“在贵族或民主议会统治下的人民的繁荣,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来自臣民的服从与协调”。其次,要派专员组织臣民去给他们讲解,讲解的内容包括臣民的义务,成文法,正义和非正义的事例以及道德等。由此可见,霍布斯认为,“利维坦”可以被造出,同样也会消亡,历任君主能做的不过是延续利维坦的生命罢了。

此外,继霍布斯之后,洛克、卢梭等思想家也就权力合法性来源这一议题给出见解。例如,洛克认为建构政府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权利,与霍布斯的臣民不得反抗主权者不同,强化个人权利成为重要价值。卢梭认为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便是协调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以上也可以看出,不同的历史背景对思想家观看世界的角度和结论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洛克与卢梭较霍布斯而言,生活的社会比较和平安稳,因而可以在这种社会前提下更为理想地探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这样一来,后世对于霍布斯悲观的评价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过于苛责了。

6. 结语

霍布斯的《利维坦》为我们构建了一个清晰的逻辑框架,以人性为起点,自然法为基础,描绘了国家的起源和实质。总的来说,就是人性恶的起点导致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人之间互相为敌,为了实现自我保全,在自然法的指引下,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放弃自己的权力交给一个主权者,使之代表他们的人格,国家由此产生。霍布斯的思想不仅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而且对后世政治思想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首先,霍布斯从理论和经验的角度说明了国家问题。即国家是由订立契约而成而非神授,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这就扫除了教会的神圣光环,开启了近代国家发展的新时代。其次,《利维坦》中的自然法理论揭示了无政府状态的特征。自然状态下的人类遵从“丛林法则”,每个人的生命和安全无法被保证。这一概念被后世继承发展,用以描述国际政治理论中的国家间关系。就是说因为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所以各国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必然会加强本国的实力建设,同时不可避免的会陷入“安全困境”,冷战时期的军备竞赛便是如此。这一特征为后世分析国际社会提供了逻辑起点,霍布斯也因此成为了为现实主义的奠基人之一。最后,霍布斯的国家思想促使后世反思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其政治理论在逻辑上有着严密的推论,无论是从人性观还是自然法观、国家观都有着逻辑自洽,层层递进的关系。但另一方面,其理论在指导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又无法与现实完全匹配。人类毕竟不同于动物,人性也非生来就是邪恶的,而是环境的产物。国家虽然能为其人民提供安全保障,却也同时侵蚀了个体的权利,两者之间的博弈一旦失衡最终可能会导致国家的解体。

然而,作为一个思想家,霍布斯的眼光的确又是独到的。作为处在欧洲历史转折点上的人物,在英国历经一系列战争且正要面临内战的紧急情况之下,霍布斯能够站在教会王国的对立面上有理有据地进行全面批判实属不易,因而他的确具有先进性和革命性。正如罗素评价“把霍布斯和以前的政治理论家们作对比,他的高明之处显露得清楚极了。他完全摆脱了迷信;他不根据亚当和夏娃堕落人间时的遭遇发议论。他论事清晰而合逻辑;他的伦理学说对也好错也好,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东西,里面没使用任何暧昧含混的概念。除开远比他见识狭隘的马基雅弗利,他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他若有错处,错也出于过分简单化,并不是因为他的思想基础不现实、凭空想。为这个缘故,他仍旧值得一驳” [6]。

总而言之,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固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他能够开先河系统性地阐述国家的形成逻辑,为社会契约论奠定了理论基础。这对后世的政治思想发展历程起到了重大的启发意义,并对当今的政治思想仍然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文章引用

李畅然. 《利维坦》中的人、自然法与国家形成的逻辑述评
Review of the Logic of Man, Natural Law and State Formation in Leviathan[J]. 社会科学前沿, 2018, 07(07): 1009-1014. https://doi.org/10.12677/ASS.2018.771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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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马啸原. 西方政治思想史纲[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杜, 1997: 15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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