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1 ( 2023 ), Article ID: 60370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1017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模式研究

贾晨光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收稿日期:2022年11月9日;录用日期:2022年11月21日;发布日期:2023年1月17日

摘要

我国现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采用法定垄断治理模式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方式、业务范围、授权许可模式上体现出的垄断性,造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同时抵制的结果。同时,其还受到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模式的挑战。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模式应积极采取竞争模式,取消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门槛,允许一类作品可以设立多个有限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引导非专有许可方式的运用,从而规制“独家版权”模式;完善集体管理信息系统,以有效解决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竞争模式,独家版权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Model of Music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Chenguang Jia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Received: Nov. 9th, 2022; accepted: Nov. 21st, 2022; published: Jan. 17th, 2023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the current music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in my country has not reached expectations. The music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that adopts the legal monopoly governance model reflects the monopoly in the way of establishment, business scope, and licensing model, resulting in the boycott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users at the same time.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challenged by the “exclusive copyright” model of online music service providers. The governance model of my country’s music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should actively adopt a competitive model, abolish the threshol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allow a class of works to establish multipl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with limited competition; guide the use of non-exclusive licensing methods, thereby regulating “exclusive copyright” model; improve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my country’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odel.

Keywords: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Monopoly, Competitive Mode, Exclusive Copyright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了保护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经过权利人授权,依照相关法律设立的可以集中行使其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转付使用费以及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的社会团体。相关报告指出:1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 (包括QQ音乐、酷狗和酷我)的版权音乐在整体版权音乐中占比均达到90%以上。腾讯音乐向网易云音乐、太合音乐集团、唱吧、映客、快手以及Apple Music、Spotify、KKBOX等十余家平台都转授过音乐版权。2由此可见,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从未取得多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功能在互联网音乐平台快速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不单在数字音乐领域,在卡拉OK音乐授权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缺乏广泛代表性,不仅面临来自使用者的质疑,也往往面临来自权利人的不满。一方面,著作权人不愿授权给音著协,如音著协代表非会员签订概括许可协议,使用人则可能被诉侵权。例如,英皇娱乐、爱贝克思和丰华唱片3家权利人的版权代理公司就联合发出抗议声明和成都好乐迪与杨川林侵犯著作权案3。另一方面,使用人认为音著协滥用垄断地位,以不合理的条件与其签约,甚至拒绝授权。例如,肇庆金鹏酒店与音著协的著作权纠纷一案4。尽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了制度上的垄断地位,但从上述种种现象可以看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足够的作品作为运营资源,无法依托其制度上的垄断地位获得交易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组织进行系统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对其目的的认识和理解。实践当中,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种种困境,根本原因在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与市场版权经济下音乐平台的崛起产生了矛盾。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模式中垄断模式与竞争模式适用的利弊,回归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真正的价值功能,探讨构建适合我国音乐发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出可以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便利第三方使用以及消费者享受音乐的具有可行性的举措。

2.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表现及弊端

从各国的现行制度来看,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模式主要有两种:自由竞争模式与垄断模式,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两种模式存在许多讨论。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采用的是竞争模式,而欧洲大部分国家如德国等则采取垄断模式,同时配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和反垄断法形成制约。 [1] 这些国家制度运行的现状各有优劣,国际经验并不能直接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借鉴目标,具体问题还需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寻找解决路径。从近些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状况来看,法定垄断的模式体现在设立方式、收费标准、业务范围等许多方面,垄断权的滥用也体现出了诸多弊端。 [2]

2.1. 组织设立的垄断性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首先在其开篇就设专章明确了设立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条件,要求两个国家主管机关版权局和民政局审查核准后方可设立,设立程序上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3] 由此可见,从主体层面,除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主体并无权从事相关业务,无法实施大规模许可,为这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活动创造了首要条件。2021年4月9日《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5也进一步强调了禁止企业从事著作权大规模许可活动,认为未经批准充实集体管理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冲击我国正在发展的该项制度。6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并非适应市场需求自发形成的,而是为适应国际条约被动建立的结果。在制度确立初期注入了过多的管制理念,这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整个私法体系立法价值取向的缩影。 [4] 良性的市场竞争是实践证明的刺激发展的动力,直接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名义上的垄断地位,导致非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参与音乐作品的集中管理,直接阻碍竞争制约,将为一家独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续运行埋下无穷的隐患。

2.2. 业务范围的垄断性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求业务范围不能交叉、重合,这实际上也阻断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多家竞争的可能,同类业务如音乐、文字作品、视听作品只允许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垄断地位即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众所周知,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就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组织的运行缺乏来自同行的外部压力和内部的管理激励,容易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维权积极性不高、服务质量差、管理成本高但维权收益低等现象,进而损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利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借助各种软件设备,音乐作品的创作变得更加简单易操作,已不再是少数词曲作者的专业技能,于是作品数量也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所以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音著协、音集协要以垄断的方式对全社会海量产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进而出现了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长期授权天合公司实施KTV的版税收取工作的情况。直接许可营利性的“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收费,这明显违背我国著作权法对集体管理主体非营利性的规定。7虽然官方立场都禁止非法的集体管理,但是实践中通过委托合同借助大型唱片公司、版权代理机构或类似集体组织的企业管理作品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既然集体管理组织间接承认“力不从心”,那么允许营利性法人合法设立,承担授权许可业务,参与竞争,显然有利于促进我国音乐市场的发展。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光是授权许可和许可使用费的分配,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组织如音著协和音集协,还承担了类似于行政主体委托授权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职责。本因以服务为主要宗旨的组织机构,最后并不能带给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的服务体验,反而既要对作品权利进行管理,又要维护音乐市场的秩序,这种收费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冲突也是导致制度困境的原因之一。

2.3. 授权许可的垄断性

《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权利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相当于强制权利人独家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最终导致一些权利人热衷于找律师通过单独诉讼获取利益也不愿意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形成广泛的授权。 [5] 而对于那些如前文所述的手握大量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唱片公司已有能力自行实施许可,更无需加入组织接受管理。可见,独家授权的垄断性并没有达到预期统筹管理作品,便利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效果,对多方主体都产生了不利的效果。首先,小权利人在组织之下被管的过死,但大权力人通过诉讼到处维权。其次,组织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广泛授权,自然不能大量授权许可给使用人,使用人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面临侵权诉讼,不堪其扰。最后,法院也承受着大量单曲音乐作品维权的案件压力,致使司法资源被浪费。

2.4. “独家版权”模式的挑战

移动互联网时代,音著协、音集协作为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音乐平台发展出的“独家版权”模式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挑战。多家音乐服务商跨过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提高授权价格争夺独家授权,以吸引听众,增加平台流量。音乐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增强用户粘性,每年会选择用高昂的版权费用去争抢头部音乐人的版权,而这些成本要不然使得企业亏损大打价格战,要不转嫁给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对整个音乐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6]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主旨是因为音乐作品小而数量庞大,为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程序。由一个专业独立的机构负责,既可以分担权利人的授权与维权成本,还可以降低使用者的搜寻与协商授权成本。 [7]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并不能容纳过多的价值功能,这也导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变化幅度不大,相关司法审判结果上的争议难以调和的原因。利益平衡需要著作权法中的各项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如果在这单一制度下一味的追求兼顾,只会在各方主体诉求之下成为“墙头草”,难以适应文化消费市场广大听众对音乐作品的需求。

3. 建立自由竞争模式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1. 取消集体组织设立的门槛

既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并未完全实现其预期的市场功能的,不如取消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门槛,取消行政审批的过多限制,鼓励多元化发展,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商业化。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治理模式为竞争模式,可以同时设立多个管理同类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组织之间相互竞争,由美国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等法律共同调整。为了更好的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法案允许双向许可模式的并存,保留版权自由协商的许可方式,且自主协商的版权许可具有优先性。 [8] 美国司法部与ASCAP和BMI达成的同意判决(Consent Decree)中要求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只能获取非独占许可,禁止集体管理组织谋求独占性授权(AFJ2)。

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涉及公共利益,但远达不到烟草等特许经营的严格审批制度。取消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门槛,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排除主管机关借助设立上的门槛不当管控。将所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置于平等的地位进行管理,将会吸引更多的著作权人加入组织,代表权利人利益参与组织管理,进行适度竞争,促进市场化的运作。同时,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商业活动受反垄断法制约,也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3.2. 引入适当的市场竞争机制

我国版权产业从业人数多且分布范围广,允许一定地域或领域存在多个集体管理组织,不但可以针对许可条件进行各方谈判博弈,为不同的作品和权利人定制有利的许可条件,还可以避免全国范围太广、作品数量繁多,无暇兼顾的局面。同时需注意,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在于“集中”获得广泛授权,也不宜存在太多,可以就音乐这一类作品行使的不同权利设立3至4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管理,相对竞争。

一方面,有限竞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市场淘汰的压力,为了获得自身的生存发展,争取更多的使用者,它必须不断调整使用费、提高其服务质量,争取更多使用者付费,提供给了使用者更大的选择权。另一方面,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予权利人更好的条件,保障音乐作品小权利人从两家以上组织中挑选最满意的组织托管自己作品的权利。

3.3. 逐步引导非专有许可方式的运用

数字化作品许可在网上平台进行交易,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自由竞争治理模式具有灵活性,能够保证许可条件根据市场情势的变更及时调整。我国应逐步改变目前实行的音乐版权专有许可方式,如果允许非专有许可,权利人就可以授权给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不同的权利,还可以自行行使权利。这有助于权利人在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许可条件对自己不利时,有更多选择的机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实施许可,以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9] 同时,音乐作品的非专有许可将有效促进音乐作品的高效利用和流转,对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曲库机构,如集体管理组织、大型网络音乐服务商等形成制约,给予消费受众更大的消费空间。

美国经历了由专有许可、垄断经营向非专有许可、竞争模式发展的过程。美国最初的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ASCAP曾依靠其垄断地位向广播组织索要高额的许可费,导致这些广播组织为了与之抗衡联合成立了新的集体管理组织BMI。学者们事后分析认为ASCAP错误地估计了形势,否则会在BMI成立之前自愿主动地将许可费降下来。由此也可以看出,市场准入的自由能够有效遏制垄断组织索要高额的许可费。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美国再次出台《音乐现代化法案》使音乐版权许可制度全面适应数字时代的需要,建立机械许可集体组织(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简称MLC)来管理一揽子许可, [10] 重新调整了音乐著作权人在流媒体平台上获取版税的方式,并通过制定新的利益分配方案突出了制作人、录音师等在音乐制作中的重要地位。

3.4. 规范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模式

“独家版权”模式是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大数据时代迅速产生的各种商业运营模式裹挟的产物。如今数字音乐平台的服务已经成为听众获取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独家授权会使作品传播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形成平台间的壁垒。这使得听众不得不下载多个应用软件搜索自己想听的歌曲,一旦市场调节失灵,即无法适应大众化的消费需求。

为规范这种商业运营模式,可以借鉴美国著作权许可的方式,对于绝对的专有许可和排他许可作出禁止性规定,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和主要音乐公司合作促进网络音乐的全面授权和广泛传播,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8有关部门还应对大型的版权代理合同加强反垄断审查,阻止音乐服务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合理的交易。此外,也要允许网络音乐平台通过优质的服务,差异化发展。对于一些例如独家首发形式的授权,则可以适当放宽,允许音乐平台获得大热歌手歌曲的独家首发权,利用市场交易的时间差盈利,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3.5. 建设完善的集体管理信息系统

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构建一个涵盖范围尽可能广的作品数据库早已不是难题,在其基础上开展在线交易和许可授权成为可能。因为数字化作品的下载、播放和复制次数能够被全部记录,算法也可以实现版税的实时精准计算,有助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海量作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我国音集协、音著协官网所建立的音乐作品信息查询系统相较于百度、QQ音、网易云音乐等的检索系统显得捉襟见肘。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急需开发自身作品数据库,同时兼具监控记录音乐作品使用情况以及版税、使用费费计算功能。 [11] 另外,还可以积极参加相关国际集体管理组织,实现了作品信息的共享。

4. 结语

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价值来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遵循私人自治才是制度的本质;从各国采取的集体管理治理模式来看,垄断模式并非通例;从制度运行现状来看,垄断的治理模式在我国已经产生诸多弊病,还受到了“独家版权”商业模式的挑战。智能时代若是严格坚持集体管理法定垄断,将有可能使集体管理制度沦为被时代淘汰的历史旧物。取消集体组织的设立门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同类业务组织竞争,实现版权和使用费标准的自由协商,将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同时,配套有效的争议解决和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集体管理信息系统,将会使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着更好的方向前进,保证版权产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引用

贾晨光.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模式研究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Model of Music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J]. 法学, 2023, 11(01): 116-12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10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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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NOTES

    12016年中国在线音乐行业研究报告_艾瑞网http://report.iresearch.cn/report/201607/2617.shtml,最后访问期限:2022年11月7日。

    2腾讯音乐占有中国总曲库的90% 但版权垄断将彻底毁掉音乐市场_电科技,http://www.diankeji.com/yule/39114.html,最后访问期限:2022年11月19日。报道称,2016年QQ音乐和中国音乐集团合并成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而中国音乐集团中包括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两大平台。合并后的腾讯音乐集团拥有环球、华纳、索尼、华谊兄弟、韩国YG娱乐等在中国的独家版权和数字分销权。国内音乐市场几乎全部热门歌曲的独家音乐版权被其包揽,成为在线音乐平台中实力最强的一方。

    3参见(2007)川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2016)粤1202执1248号民事判决书。

    5六、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原则。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进一步强化非营利性法人定位,不得委托、支持、纵容商业机构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破坏“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参见《国家版权局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

    7据媒体报道,我国合法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即通过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向全国各地的KTV收费、提起系列诉讼,其服务费占到所有版税收益的24.84%。说明“天合公司”已在一定程度上行使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违反了集体管理条例禁止他人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要求。数据来源参见蓝方等:《解析中国式集体管理》,《财新周刊》2012年第15期,第86页。

    8国家版权局推动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版权合作相互授权音乐作品。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1929823167866494&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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