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Philosophy
Vol. 12  No. 07 ( 2023 ), Article ID: 69163 , 6 pages
10.12677/ACPP.2023.127234

论传统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及其困境

——以边沁和密尔功利主义哲学为例

张邴堯

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收稿日期:2023年6月19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10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1日

摘要

功利主义一经正式问世,极大地改变了政治哲学各派理论自身的逻辑。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虽然重要,但在当今时代亦然遭受诸多“非议”。传统功利主义认为,能够为社会成员创造最大幸福的行为或政策就是道德上正当的。但是面临着诸多问题,直到当代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总的来说,“功利”的确定和总的功利最大化的如何去衡量和确定,制约着功利主义哲学的发展。

关键词

政治哲学,功利主义,边沁,密尔

On Traditional Utilitarian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Its Dilemma

—Taking Bentham and Mill’s Utilitarian Philosophy as an Example

Bingyao Zhang

School of Philosophy, History and Culture, Biquan Academy,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Received: Jun. 19th, 2023; accepted: Jul. 10th, 2023; published: Jul. 21st, 2023

ABSTRACT

Utilitarianism has greatly changed the logic of each schoo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Although the utilitarian political philosophy is important, it also suffers a lot of “criticism” in modern times. Traditional utilitarianism holds that an action or policy that create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members of society is morally justified. But faced with many problems, the contemporary has not been well solved until now. Generally speak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utility” and how to measure and determine the maximization of utility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utilitarian philosophy.

Keywords:Political Philosophy, Utilitarianism, Bentham, Mill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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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一般认为,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复兴源于罗尔斯,他的《正义论》是当代各种正义理论的出发点,而作为罗尔斯批驳对象的功利主义,一经正式问世,极大地改变了政治哲学各派理论自身的逻辑 [1] 。我们可以这样说:要理解当代政治哲学各派理论,那么必然离不开罗尔斯的《正义论》;而要理解罗尔斯,功利主义则是不可或缺的。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功利主义?本文便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认识的尝试。

2. 传统功利主义是什么

传统功利主义认为,能够为社会成员创造最大幸福的行为或政策就是道德上正当的。这实际上是以功利总和的最大化为“善”的定义,并以此来定义其它伦理概念,如“应当”,并最终为人们的行为制定法则。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传统功利主义所表现出的两个公认的特点:① 后果主义;② 最大化标准。这符合了人们的两大直觉:人的福祉是重要的以及任何道德规则或伦理标准都应依照其对人的福祉所产生的后果而进行检验。

3. 密尔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观

(一) 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观

在密尔看来,我们应当从人类的实际利益、需要和经验习惯出发来寻找人类政治社会的根本性原则,解释人类政治生活和政治现象。政治社会或政府、国家并不是以契约理性的方式建构起来的,而是人类的实际需要和经验习惯的产物,即人类利益诉求的产物。政治社会中人们对权威的服从,也并非契约论者所说的是基于自己许诺的义务,而是取决于人们的好恶或利益需求。也就是说,在密尔看来,政治社会的基础和来源并非任何的先天形式原则,而是“功利”,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此基础上,政治社会才具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出发,密尔反对契约论者以“权利”作为解释政治社会的产生与合法性的基础。他说道:“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的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 [1] 。”他认为,政治社会不能从抽象的权利中推导出来,只能来自于人类的“利益”或“功利”需要,对人类政治社会及其制度框架的解释和评价只能建立在人类的功利基础之上。

(二)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观

边沁虽然在《政府片论》中明确指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 [2] 。”但是,他也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性质的目标并不是他的首创。他也是受启发于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弗兰西斯·哈奇森——“最佳行为是成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 [3] 。爱尔维修的自爱原则也被边沁改造为“趋乐避苦”的人性观。不论是边沁还是密尔,在对功利主义的解释和运用中,都不仅将“功利”视为人的本性,视为衡量一切人类行为的道德基础,而且也将其作为人类行为的应然目的。密尔说:“我们最后目的乃是一种尽量免掉痛苦,尽量在质和量两方面多多享乐的生活,照功用主义的看法,这种生活既然是人类行为的目的,必定也是道德标准。”他们都从人总是“趋乐避苦”的事实认定中推断出人应该追求功利,追求功利是正当的这一价值判断。“关于‘目的’的问题,换言之,就是关于什么事物是可欲的(或可追求的)问题,功利主义的理论,认为幸福是可欲的,是惟一作为目的而可欲求。一切其他的事物,只是作为致此目的的手段而可欲求任何东西之为可欲的,其唯一可能的证据,就是人们实际欲求它” [4] 。边沁认为,功利是人的基本天性,人总是趋乐避苦的,这是一个无需证明的事实,它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形而上学辩护和先验神学论证,它是清楚的、无可争议的。“趋乐避苦”是人一切行为的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也是道德评判的唯一基础和根据,快乐与痛苦是伦理原则的根本准则。“被用来证明其他每个事物的其本身无法被证明:证明之链必定有其始端。给予这样的证据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这也是功利主义与传统社会契约论的根本不同之处。

(三) 边沁、密尔二人功利主义哲学观之差异

尽管边沁和密尔在对功利主义的论述上核心思想趋于一致,不过在这个总的观点下,边沁和密尔的具体观点还有些许不同:

在边沁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基本动机,决定着人们的各种行为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乐与苦构成对一切事物、行为、政策、制度评价的基础。人类任何行为活动均按照功利原理即“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少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 [5] 。”就边沁而言,他所理解的幸福主要指快乐,也即简单的心理快乐感受。人的乐苦程度仅有量上的区分,分为简单和复杂,具体总量的多少,则根据实际乐苦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风度、纯度、广度(波及到的人数)来确定。

密尔则指出,“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密尔说:“我们最后目的乃是一种尽量免掉痛苦,尽量在质和量两方面多多享乐的生活,照功利主义的看法,这种生活既然是人类行为的目的,必定也是道德标准。”由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快乐”和“痛苦”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分,快乐痛苦二者可以简单通约相减,快乐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只要一样,哪怕是低俗的游戏所带来的快乐,也会和高雅的诗歌所带来的一样好,因而被当时学者被嘲笑为“猪”的伦理学。针对于此,为了给功利主义以辩护,密尔认为,快乐不但有量的大小,而且有质的不同,幸福意指个性的充分发展、高尚品格的培养和心灵的陶冶。缺乏情感寄托和价值追求的人们,往往习惯于把获得自身以外的地位、财富、名誉和不必要的性等作为幸福的源泉,他们想抓住一切东西却又抓不紧任何东西,很容易产生生活的无意义感和精神的空虚感。正如密尔所言:“人们之所以对生活感到不满,其主要原因除了自私之外,便是缺乏心灵的陶冶。”

4. 传统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所遭遇的困境

当然,如果我们放在整个思想谱系上去看,边沁和密尔仍然属于同一类功利主义的思想家。因而在他们的思想中,也会出现同样的理论问题。

(一) 问题的关键:个人与集体的两难困境

如面对集体与个人的现实利益二分问题无法给以清晰的区分。一般认为,利益的最大化有两种情形:个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相比于“个人”,社会、国家都是想象的共同体,“个人”才是真实存在的。因而脱离了个人利益,无所谈及集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这便导致了一个质疑的出现:个人利益是如此复杂矛盾的,这便极易导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因而便决定无法从个人利益最大化推出集体利益最大化。这便是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两难抉择。例如,一个人上战场牺牲了,如果这个人本身不愿意牺牲,死亡对他来说显而是一件“苦”事而非“乐”事,那么个人和国家该如何处理?是允许甚至倡导临阵脱逃?还是要求每一位上战场的公民必须为国家的荣誉和“更大多数人的幸福”而战?

这个诘难其实反映了功利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功利主义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作为对个人行为、社会、政治和国家具有指导意义的学说来说,仅仅停留在“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毫无意义的。这便要求,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但要以共同体为指向目标去进行设计,去设计一个共同体究竟如何得以活动和制度运行。在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前提当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利益有且只有两种可能结果:利益相容与利益不相容。也即个人与集体两难的困境。

(二) 两难困境的可能解决方式

针对两难情况,一般给出的解释是认为这是属于“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层面的区分。功利主义理论中,“事实”层面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价值层面则是人们英国按照“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去行动,如此便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从“事实”推导出“价值”(抑或从“是”推导出“应当”)。或者说这样的推导本身便是就不成立的?这对功利主义便提出了要求,不仅要回答的是能否成立,而且要回答究竟如何得以成立。

当然,对于这个两难问题,我们可以认为这并不是从“实然”推出“应然”的问题,而是针对同一种事实,两种不同价值判断的区分。比如革命烈士牺牲自我,拯救民族危机救亡图存;如果是一个自私自利,目光短浅之徒,在救亡图存的历史关头他的唯一幸福便是苟全自身,那么烈士英雄的牺牲对这样的人来说便是不可想象的;而舍生取义的英雄战士,他们则是“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的,是“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这样的人,虽然自己牺牲,但是换得祖国人民的幸福,那么他们的牺牲也是崇高的、具有幸福感的。这种崇高也是一种愉悦,是一种崇高是一种复杂的(混合着不愉悦的)、和间接的(通过不愉悦才被激起的)愉悦。用康德的话说,则是“我们称呼这些对象为崇高,因它们提高了我们的精神力量越过平常的尺度,而让我们在内心里发现另一种类的抵抗的能力,这赋予我们勇气来和自然界的全能威力的假象较量一下。”但无论如何,至少不是一种乐与苦的质的区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用更高层次的价值统摄,两难的问题就被解决了。

应当说,功利主义的后继者也做出了这样的尝试。密尔其实就在做这样的工作。针对“乐”“苦”的概念,密尔进行重构,将其复杂化,更好地适应社会实际情况。而最大的贡献就是对“乐”和“苦”进行了质的区别,区分出有较低和较高层次。低层次的“乐”,即单纯感官的快乐;而高层次的则是在理智、感情、想象和道德等方面的快乐。

这就在某些特定情况解决了一个难题,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如何保持一致。一些情况中,如战争,需要牺牲个人保全集体。这个时候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保持一致?对“快乐”的“质”进行区分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个人牺牲,但是获得了高尚、崇高感,这样来说还是获得了快乐(高层次的支配低层次的,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而集体也因为个人的牺牲得到了某种满足,因而这个时候个人和集体依然是保持一致的。

(三) 传统功利主义困境解决之局限

但是,之所以把密尔和边沁归为一类,就是说明他们有许多共同的理论问题并没有做到较好的回应。即使是两难问题,密尔在做了对“快乐”进行质的区分的、本质上是属于对“功利”的重构的工作,但是依然遗留了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如:高层次或低层次的快乐(或痛苦),对他们的区分是我们如何做出的?

密尔对此做出的回应是:体验过较高层次快乐的,自然会被吸引,去放弃较低快乐,选择较高快乐。并由此个人利益最大化自然导致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我们针对于此还可以进一步发问:如果说人是体验过高层次快乐后才会选择较高层次的快乐,那么第一次体验较高快乐是一种什么情形?如果人民从未体验过“较高快乐”,是不是就永远不会选择“较高快乐”?既然如此人们何时才能体会到“较高快乐”呢?人们选择“较低快乐”岂不是自然而然的吗?因为他们从来没有体验过更高层次的快乐。

同时,我们还可以提出一个与此同步的发问,即使我们暂时先不区分“较高”快乐在何时能体验到,我们假定人们确实可以体验到“较高快乐”,那么问题便是:人们究竟如何体验到“较高快乐”的呢?如果一个人,在某个过程中就是没有体会到快乐,比如他就是不愿上战场而被迫上战场,结果刚上战场就牺牲了,到死这个人也没有体会到什么意义价值感,更别提什么崇高感,那么这个人他的快乐是从何而言的?

以上我们便会发现,密尔所做的工作虽然是一种可贵的尝试,主要是对“功利”进行独特定义以实现从“个人利益实现”到“集体利益实现”这一推导过程,但遗留下来了许多问题。边沁和密尔的后继者们也依然在尝试推到这一过程,但是问题更多。后世的功利主义者对“功利”进行更为根本的定义,认为“功利”不再是“乐”的增加,而是个人满足——“偏好的满足”,并进一步定义“功利”为“理性偏好的满足”,实现了一个转变:驱使人们行动的根本原因从是“快乐的感觉”(或“规避痛苦的感觉”)转变为是“所有值得体验的感觉”。这看似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又带来更多的问题,比如既然衡量标准成为了“所有值得体验的感觉”,那么,“感觉”成为一阶价值,是否“有感觉”规定并制约着评判一个东西是否值得做、是否是善好。可是,达到“感觉”的手段却是多种多样的——甚至中间不乏许多我们不愿意接受的手段,如毒品、“体验机”。这些手段是可以任意选取的吗?显然不是。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对于“有感觉”来说,是否要求还是过于空泛了?是否需要有别的限定?比如是否对达成“感觉”的手段进行限定?哪怕是从那些手段并非是最佳选择来说,因为非本真、丧失自由、取消了人的社会性等角度;或者说对“感觉”本身进行限定?如要求“所有值得体验的感觉”的范围不包括了体验机式的感觉,这是非人的,把他们作为本真是有问题的,他们是非本真的,是丧失了自由的,是失去了与真实世界的联系,因而失去了自身的社会性(仅有人的自然性的一面)的。同时,不同人的偏好不一样,对偏好的满足或许无助于个人功利、社会利益的增进,“不正当的涉它偏好”、“自私偏好”,均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回应。同时,由于对“功利”的量化是难以进行的,这实际上反映的是对复杂多变的人类社会进行简化、将三维世界进行简化压扁为二维价值标尺,进而去评价和度量一切的行为是难以实现的,一切与之相关的理论尝试,均无法回应现实。

5. 总结

在现代西方政治理论中,人们行为做事的原则通常由“权利”所规定。对于现代政治理论而言,人们做事和制度设计的首要原则是权利原则,即不能侵犯他人权利,是做任何事情和设计任何制度的首要约束 [6] 。因而“权利的优先性”位于“善”之上,人们行为要首先满足“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则,“善”或“功利”再如何合目的性,不能为手段的不正当性来辩护。手段的不正当性,即权利让位善,是不道德的。

这便是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逻辑,其“权利”优先性可以很好解决功利主义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特殊关系”、“欠债还钱”。也正因此,有人主张,功利主义自身是具有着无可避免的理论缺陷的,这是一种“终要消逝的理论”,是一种“已经过时了的不成熟的”思想。他们主张,人在追求一己之乐或者全体之乐的时候,不能逾越权利的界限,不能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增大个人的幸福,即使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不能侵犯任何人自由的权利。

在此,功利主义似乎被宣判了死刑。尽管在某些领域还是在依然遵循“功利最大化”的原则,但是就政治哲学的当今现状来看,功利主义已经由边沁时期的“激进的批判者”转变为了“极端的顺从者”。

如果细细梳理,我们便会发现,对功利主义的批驳核心在于两大块:

1) “功利”的确定。即是否可以提供某种共同认可的价值尺度,这个尺度不仅可以预测一种行为未来产生的后果,而且可以通约不同的效用尺度,使其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比较(如经济利益和人的其它利益);这个标准究竟是经验的,还是先天的?是可实现的?还是仅仅理想状态下、基于大量预测性假设的?作为“功利”而言的目的,是否和其所批判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一样,依然基于理性假设?正如诺齐克指出的那样‚正统的功利主义对集聚的功利的强调摧毁了作为自由至上道德核心的个人的“独立”和“身份”。

2) 总的功利最大化的如何去衡量和确定?即如何进行效用的比较。尽管我们无法在生活中对各种利益进行一个数字的精确衡量和总计比较,但是我们依然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不同成功程度的决策,我们总需要在不同时间段里不断地就如何平衡不同类型的利益进行决策,而这就涉及到了效用得失的比较——尽管并非是对效用进行清晰而精确的识别和综合量化计算。

而对于功利主义的当代重建,也应当从这个角度出发,以基本思想为纲,做出当代阐释风貌。

文章引用

张邴堯. 论传统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及其困境——以边沁和密尔功利主义哲学为例
On Traditional Utilitarian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Its Dilemma—Taking Bentham and Mill’s Utilitarian Philosophy as an Example[J]. 哲学进展, 2023, 12(07): 1386-1391.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3.127234

参考文献

  1. 1. 威尔∙金里卡. 当代政治哲学[M]. 刘莘, 译. 上海: 三联书店, 2004.

  2. 2. 约翰∙密尔. 论自由[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6.

  3. 3. 杰里米∙边沁. 政府片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4. 4. 埃莉∙哈列维, 著. 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上卷) [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1.

  5. 5. 杰里米∙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6. 6. 林奇富. 契约论批判与批判的尺度——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探析[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1): 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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