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3 ( 2023 ), Article ID: 65416 , 49 pages
10.12677/OJLS.2023.113142

从家庭暴力的视角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推进

杨宇丘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2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3月15日;发布日期:2023年5月17日

摘要

在婚姻家庭中,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以及中国传统父权制思想的影响之下女性往往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暴方,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往往大于男性。另外,受家暴女性在离婚这样的特殊阶段再次遭受家暴的风险远远大于婚姻的正常存续阶段。因此,在离婚期间受家暴女性的权益更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特殊保护。2020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从降低离婚率的目的出发,肯定了婚姻的社会价值。但其适用范围一刀切的现象并未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这种特殊现象,该制度也存在某些不足。因此本文从家庭暴力的视角出发,通过调整适用范围、设置灵活的冷静期限以及落实其他相关措施等方面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

家庭暴力,暴力风险,离婚冷静期

The Deficiency and Promotion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mestic Violence

Yuqiu Yang

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Feb. 27th, 2023; accepted: Mar. 15th, 2023; published: May 17th, 2023

ABSTRACT

In marriage and family, due to the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men and women and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patriarchal ideology, women often become th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risk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marriage is often greater than that of men. In addition, women who have been abused are at much greater risk of being abused again during a specific period such as divorce than during a normal period of marriage. Therefo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subjected to domestic violence during divorce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legislature. The Civil Code of 2020 clearly stipulates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which affirms the social value of marriage in order to reduce the divorce rate. However, its one-size-fits-all scope of application does not fully take into account the special phenomen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system also has some deficiencies. Theref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mestic violence, this paper promotes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by adjust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setting up flexible cooling-off period and implementing other relevant measures.

Keywords:Domestic Violence, Risk of Violenc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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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解决不仅是关乎家庭稳定和谐的基础,更是促进两性之间平等与正义价值真正实现的重大问题。自传统父权制确立以来,“以父为纲、以夫为纲”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之下导致女性的依附性地位在家庭内部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这些传统的或是现实的因素造成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受暴力地位。历代以来,两性之间长期不对等的思想以及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给婚姻中受家暴的女性带来了沉重的伤害。立法机关为了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在2016年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完成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首次立法,也彰显了立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高度重视。

学界对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已做了诸多探讨,就家暴的现状与对策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从家庭暴力的角度出发,结合离婚冷静期制度并对其进行规范分析,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审视该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不足并推进该制度的完善。

2. 女性在婚姻中面临家庭暴力风险

2.1. 传统“父权制”结构导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不利地位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是基于各种传统的或是现实的因素,传统思想的冲击与女性自身生理上的差异双重因素客观上造成了女性在婚姻中往往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2.1.1. 传统的父权制思想影响女性的家庭地位

女性往往在婚姻中更容易遭到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体事件,而是受复杂的历史和文化因素影响的结构性事件。从古至今,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思想和等级秩序将女性禁锢于男性的意志与控制之下,女性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家庭地位。因此,仅仅通过需浮于表面反家暴口号和受家暴女性自身的反抗来抵制家庭暴力是不切实际的。从正面来看,女性在婚姻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本质在于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从反面来看,女性长期处于弱势的家庭地位也是使其受到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女性长期受到男权主义思想的控制与压迫不仅仅来源于男性,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女性自身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在这种思想的长期影响之下导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就女性个体而言,女性的思想观念一直被中国的传统思想所束缚。在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使得女性承担起大部分家务劳动并被认为必须照顾家庭和孩子,这才是女性的价值所在,这也直接导致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一种依附性地位。从而在面对配偶的责骂与暴力时,女性通常会选择沉默和忍耐,这反而更加纵容了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和程度。这些对于女性的传统观念,尽管在女性权利意识觉醒的今天也一直存在。

就社会层面而言,女性长期处于劣势的家庭地位的原因在于对女性性别上的歧视。无论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职场性骚扰、还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上,社会的普遍看法都是先对女性进行谴责。虽然自平权意识产生以来,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在宣称人人平等、男女平等,但事实上并未全部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中,对女性的歧视依然存在。

2.1.2.“暴力关系中”下男性占据主导

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明确揭示了对妇女的暴力与不平等的本质就在于历史上男女权力的不平等关系,正是这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性对妇女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 [1]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家庭暴力中施暴方是男性的比例占据了绝大部分,男性通过男女力量之间存在的差异使用身体力量、性胁迫或者威胁等方式来控制其伴侣,从而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以此来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而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更是决定了在暴力关系之下男性占据主导地位,不可否认,男女之间确实存在着“生理差异”这道难以跨越的鸿沟,但生理上的差异只不过是男性用来强调其“男权统治”的一种手段。追根溯源,家庭暴力本就源自于“性别暴力”,从大部分在婚姻中受家暴女性的角度来看,家庭暴力更多的是一种性别关系的映射。

由于历史原因,“父权制”思想一直延存至今甚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也不会被消灭,但对于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不会因此而受到阻碍。家庭暴力的本质虽然是男性控权,但作为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女性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并不构成对男性的反向歧视,只是基于男女之间的差异对弱势方更多的关注从而纠正这种不平等现象。

2.2. 婚姻中的劣势地位给女性带来了家庭暴力的风险

根深蒂固的父权制思想的影响之下,导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从属性地位使得女性面临着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 [2] 。从性别分工的公私二元论的角度来看,在婚姻家庭中男性往往负责家庭内部之外的事物,比如赚钱养家和应酬;而女性则负责家庭内部的事物,包括家务劳动和照顾家人。这种分工往往会导致女性丧失经济来源从而只能依靠男性生活,但事实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付出得不到承认。长此以往不仅会巩固男性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还会加强女性在婚姻中的自卑感,一旦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女性就处于受家庭暴力的风险之中。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妻殴夫加重而夫殴妻减轻”,丈夫殴打妻子也被认为是振兴夫纲而难以避免的事情,女性自生至死皆从属于夫的观念甚至到今天也有所残留。因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在呼吁女性解放的今天,家暴现象也从未停止。

2021年12月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情况》发布 [3] ,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6月为止,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较第三期调查数据来说有所下降,这反映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社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另一层面来看,该调查结果不能反映未来女性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总体趋势是上升还是下降,虚浮于表面的数据不能从根本上反映家庭暴力的本质现象。与传统思维中家庭暴力有所区别,婚姻中女性除了遭受身体上的暴力行为之外,大多女性仍受到配偶的精神控制,也就是网络上常说的PUA行为。本文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自2020来以家庭暴力为案由提起诉讼离婚的案件达到3350起。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官方所公布的权威数据还是私人提起的诉讼两方面来看,实质上女性在婚姻中仍然面临着受家庭暴力的风险。

2.3. 婚姻的特殊阶段女性受家庭暴力的风险更大

基于上文所述,女性在婚姻中基于各种传统的或是现实的因素造成女性在婚姻中面临受家庭暴力的风险,而这种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在离婚这样的特殊阶段可能会表现的更加明显。婚姻家庭作为维系中国人精神活动的重要纽带,一旦这种纽带遭到破坏可能会导致心理障碍,从而产生焦虑抑郁情绪。离婚阶段是夫妻双方婚姻的最后一个阶段,当婚姻关系濒临结束时,婚姻关系中的被动方焦虑抑郁的情绪会更加明显。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在消极的婚姻关系中如若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在情绪冲动的驱使下夫妻双方长期以来堆积的怨气会在一瞬间爆发,暴力行为便会成为情绪爆发的突破口,而这种情况在非良性离婚时会表现的尤为明显。因此,离婚阶段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往往大于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另外研究表明,离婚给男性带来的负面情绪往往大于女性 [4] ,在离婚这样的特殊阶段男性可能会基于报复心理、生活压力、情绪发泄或是酗酒等原因对女性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民法典》婚姻编规定了“家庭暴力”是准许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此条款只针对诉讼离婚之情形。那对于协议离婚期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该如何应对?《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登记离婚须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才能正式离婚。这种情形之下,处于家庭暴力风险中的女性无法通过快速离婚来解决自身的处境。因此,从家庭暴力的视角来审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本身的确存在某些不足。

3. 家庭暴力风险下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

随着经济不断地发展以及文化的变革,我国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发生了新变化,传统的家庭观念遭受到冲击,导致近十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基于此,出于对稳定家庭秩序的考量,离婚冷静期被纳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是为了减少夫妻双方因“冲动”而离婚,降低离婚率;二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从而稳定社会秩序。由此看来,离婚冷静期设立的两大目的都是从维护婚姻和家庭的角度出发,家庭的稳定被视为社会稳定的前提与基础,法律将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作为婚姻的价值追求。在家庭关系中,主要存在父母、配偶和子女三方关系。就婚姻关系而言,大部分都是以男性为主导、加之女性天然的生理劣势以及家庭内部地位低于男性,大多数女性在婚姻中都处于一种依附性地位。如上文所述,女性在婚姻中面临受家庭暴力的风险,这种风险在离婚这种特殊阶段可能表现的尤为明显。此种情形之下,法律理应对这种风险进行预防与制止。离婚冷静期制度从立法者的视角出发,将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立法主旨,没有从女性在婚姻中受家庭暴力的视角去审视制度本身对女性所带来的影响。

3.1. 离婚冷静期制度总体上未贯彻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

“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推行的一种全球战略,是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被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推进社会性别平等与促进女性解放 [5] 。联合国对社会性别主流化下的定义是:“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社会性别主流化是一种总体性的策略,意味着国际社会在对男女两性之间制定相关的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制度时,应当关注两性之间的各种差异,使其成为设计、实施以及评判所有相关决策的总体性标准,从而达到男女双方收益均等,避免有不平等发生。自该战略提出以来,社会性别主流化在我国得到逐步的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具体来说就是社会性别主流化在立法方面的一种呈现。

婚姻关系作为两性之间最典型的一种关系,是深入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最有效的区域。因此,对于有关婚姻关系的立法中应当贯彻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力求两性之间达到平衡,让不对等关系不再延续。反观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者从维护两性婚姻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考虑婚姻问题对整个社会的重要程度,但由于其缺失对性别意识的敏感意识始终忽略了婚姻关系中两性关系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使得女性面临家庭暴力这道难以跨越的鸿沟。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化传承的国家,传统社会性别文化的根深蒂固使得社会性别主流化发展进程缓慢,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武器”更应发挥其领头作用,在涉及两性关系的立法中赋权女性是贯彻社会性别主流化最有效的措施。

3.2. 离婚冷静期在具体适用范围存在一刀切之现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规则,该条款除了在适用范围上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之外,并没有对该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加以限制。从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从而促进婚姻秩序的稳定。但在实践中,造成夫妻双方离婚的因素往往复杂而多样,而“冲动型离婚”的范围本就难以界定,如果仅仅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对协议离婚加以强制性限制,会使那些处于家庭暴力、虐待等恶性行为之下的女性遭受更大的迫害。在这种情形之下,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所有婚姻问题,不应“一刀切”。

对基于非良性原因导致离婚的夫妻来说,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女性面临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更大。婚姻的最后阶段是各种负面情绪容易爆发的阶段,伴随着婚姻走向尽头,长期的隐忍会在婚姻结束前一涌而出,此时更易产生家庭暴力,如若继续适用离婚冷静期会产生不可逆的效果。而“一刀切”式的适用离婚冷静期对于受家暴的女性来说也会加剧离婚难的问题,会使受家暴的女性会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无法通过诉讼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另一方面协议离婚也要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不但达不到设立离婚冷静期想要的法律效果,反而会延长婚姻给女性带来的痛苦、恶化受家暴女性的处境;同时还会激化社会公众对离婚冷静期的抵触心理。

3.3. 离婚冷静期在适用期限上缺乏弹性规定

《民法典》对于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所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期限统一为三十天,这就意味着所有夫妻之间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不管基于何种原因离婚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亲自去登记机关办理才能正式离婚。从设立三十天的冷静期的目的来看,主要是给离婚夫妻之间一个冷静和考虑的期限 [6] ,而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本就复杂多样,基于不同原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也各不相同,因此其所需的冷静期限也是不同的。而一刀切式的三十天的冷静期太过僵化,时间上缺乏弹性。尽管从其积极方面来看,设立三十天的冷静期的确能为那些冲动离婚的夫妻设立了一道防线,减少了“冲动型离婚”的发生。从消极方面来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因素多种多样。例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婚内出轨、家庭原因等等,冲动型离婚只是众多原因中的一种,如果仅仅为了防止冲动离婚而忽略其他造成离婚的因素反而会适得其反。

对于那些已经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离婚的夫妻来说,毫无疑问三十天的冷静期只会成为一种消耗时间的阻碍,不仅不能挽救他们的婚姻,还有可能会激化夫妻双方的矛盾,造成不可逆的伤害。除此之外,对于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三十天的冷静期就像给她们的离婚上了一道枷锁,反而会延长女性在婚姻中受到的暴力行为,从而会使她们持续遭受侵害。

4. 离婚冷静期期间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实践样态呈现

本文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文书网进行检索,自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所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达到1836件,其中有不乏有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所签发的其中不少实践案例表明女性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仍然遭受着家庭暴力。

4.1. 管窥离婚冷静期中女性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

案例一:1刘某与洪某于登记结婚以来,常因家庭琐事以及子女教育问题发生矛盾,并产生肢体冲突。刘某一直认为洪某对其殴打只是家庭内部矛盾,为了面子选择将丈夫殴打自己的情况一直隐瞒。2021年,洪某提出协议离婚,二人到区民政局申请离婚,按照新的离婚登记程序,应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但二人回到家中后再次发生矛盾,争执中洪某将刘某踢到在地后,手持电暖气击打刘某头部,致刘某“头皮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案例二:2云南蒙自的余女士婚后丈夫因怀疑自己与异性暧昧,五年内遭丈夫酗酒后多次家暴,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余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其亲人朋友多次对余女士进行劝导,让其为了孩子不要离婚,但期间余女士再次遭到丈夫拖拽殴打后决心离婚。

案例三:3湖北宜昌的黄女士与丈夫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经常对黄女士实施殴打、威胁及恐吓行为,黄女士多次报警求助并向张某提出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又继续对黄女士进行家暴,此后黄女士在区县妇联的协助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四:4 2021年,杨某因长期与丈夫家庭矛盾激化,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离婚理由为丈夫在婚姻中存在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杨某与丈夫必须通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期间,杨某因难以忍受家庭暴力给她带来的痛苦,带着儿女双双坠楼自杀。

基于以上案例表明,在婚姻中基于各种原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仍然遭受着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关系最恶劣的手段,大多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女性在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婚姻关系也难以修复。在以上案例中的四位女性,她们都基于各种原因在婚姻中一直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在离婚冷静期阶段也难以幸免。对于迫切想逃离婚姻的她们来说,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是禁锢她们早日摆脱婚姻的一道枷锁,不仅不能挽救她们的婚姻,反而延长了她们在婚姻中的痛苦。

4.2.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缺口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实上,从宏观方面来看自该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离婚率的确有所下降,总的来讲离婚冷静期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我国发展的大趋势。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具体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对该制度一直针锋相对,更甚产生了抵触心理。一方面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婚姻不幸的案例,另一方面则是因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令其对整个制度产生误解。

不可否认,基于以上案例表明,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缺口,在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时立法者并未考虑到家庭暴力这种特殊情况,也未考虑到在离婚阶段女性面临的受家庭暴力的风险。暂且不论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现实中是否带来了正面积极的效果,但确有大量的实践案例表明该制度给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女性带来了不可抹灭的后果。此外,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大多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性不愿意进行协议离婚或者很大可能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导致夫妻双方最终无法成功离婚,进而继续对女性家庭暴力行为。可见仅从降低离婚率,减少冲动离婚的大方向出发,不考虑离婚的特殊情况不仅不能解决在婚姻中受家庭暴力女性的困境,反之会增加离婚冷静期期间内女性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为了应对此种女性在婚姻的特殊阶段所面临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做出具体的应对之策,从女性在婚姻中遭受的不平等现象出发,以社会主义性别主流化为策略,探寻家庭暴力给婚姻带来恶劣影响,从源头上厘清问题,有助于社会公众深入理解离婚冷静期制度,推进该制度的完善,从而更好地把握该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5. 家庭暴力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推进

5.1. 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的合理确立

基于上文对离婚冷静期相关问题的论述,本文认为应该适当的细化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应当基于实践中不同的离婚理由对离婚冷静期设置例外性的规定。其中,对于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不宜适用离婚冷静期。目前,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只有诉讼离婚这一条救济路径。虽然2016年的《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确立的确推动了反家暴在立法上的进步,也为受家暴女性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由于其申请程序过于僵化、执法成本过高,在实际执行中也发生了许多问题。因此,对于婚姻关系而言,依靠诉讼离婚本就是因为已经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案而迫不得已而向法院起诉。所以对于在婚姻中受家暴的女性来说,协议离婚才是能让她们最快摆脱婚姻最好的方式,受家暴女性通过协议顺利离婚的可能性本就不高,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更是让受家暴女性陷入离婚难的困境。

在我国确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前,该制度就已经存在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了,例如离我国最近的韩国和俄罗斯。离婚冷静期在韩国被叫做“离婚熟虑制度” [7] ,该制度规定: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中存在因家庭暴力等侵害人身安全等情形致使当事人另一方无法忍受此种痛苦的,则可以依据情形缩短或者免除离婚熟虑期的适用,由此可见韩国的离婚冷静期对于家庭暴力做了例外性的规定。而我国虽然确立了离婚冷静期,但并没有将家庭暴力的情形考虑在内。虽然我国对待婚姻关系的传统态度是“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劝和不劝分”,但是在类似于家庭暴力这样的情况之下,如若强行抱着修复婚姻关系的态度而不考虑实际的情况定会对在婚姻中遭受暴力的一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排除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保护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才是法律所真正维护稳定秩序。

离婚冷静期除了要设置例外性规定之外,也要对离婚冷静期的期限进行灵活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离婚缘由进行不同的冷静期限限制。对于基于冲动原因选择离婚的夫妻来说,三十天的冷静期限很大程度上能够挽救他们的婚姻,但是对于基于其他原因申请离婚的夫妻来说,三十天的冷静期只会使他们延长痛苦、徒增烦恼。

5.2. 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庭暴力的处理

上文所讨论之情形仅对于在婚姻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想要离婚的女性而言,法律应当规定排除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属于法定排除。除了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性规定,所有的夫妻协议离婚都会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而在离婚冷静期限之内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维持的状态。对于基于其他原因离婚又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例外性规定的夫妻,例如除了基于“冲动缘由”离婚的夫妻之外,由于性格不合、家庭原因或出轨等其他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后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来说,双方之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矛盾或分歧。在存在各种冲突的情形之下,离婚冷静期期限之内家庭暴力就有可能会发生,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作为弱势方的女性就有可能会受到暴力侵害。因此,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应当具有预见可能性。《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对协议离婚做出了具体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基于此,夫妻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关于离婚冷静期期间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来保障自己在冷静期限内不受到损害:如果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内一方遭受到家庭暴力,那么离婚冷静期终止,离婚协议立即生效。这样一来,如果女性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内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形也可以受到保护,属于双方约定排除离婚冷静期。

这样一来,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之下对于女性来说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而离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时都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5.3.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冷静期间内受家暴的有效衔接

自《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大多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都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2016年至今全国各地法院所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高达5000多份,由此看来,在婚姻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除了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之外,很大一部分女性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寻求救济。如上文所述的案例一和案例三中的女性在离婚冷静期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时,最终也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保护自己免受家庭暴力。由此可见,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冷静期期间内受家暴的有效衔接也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推进与完善具有重大作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公布的50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中,大量的申请被法院以证据不足、认定困难为由裁定驳回。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婚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私密程度较高的特点,法官在认定对证据的采信上面临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于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发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而离婚冷静期的冷静期限仅为三十天,在如此短的期限之内应当做出快速有效的措施,以便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冷静期内受家庭暴力的有效对接,对冷静期内受家暴的女性提供救济渠道。

5.4. 落实赋权女性的其他配套措施

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是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为提高女性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而发起的女性赋权运动的目标之一 [8] 。就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实践来看,女性的家庭地位地位和经济实力与其受到家庭暴力的几率成反比,家庭地位和经济实力的提高会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大部分受家暴的女性中依附于男性而生活的家庭主妇更容易受到男性的暴力侵害,而家庭妇女更愿意忍受暴力的原因之一也是其他配置资源的缺失。例如,执法人员往往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总是趋利避害,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处理态度、社会上对女性劳动就业的歧视等现象造就了一个不利于女性的环境,从而也使赋权女性成为了一个困难的过程。因此在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上,国家应该从落实女性赋权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家庭暴力给女性带来的上伤害不仅仅是身体上伤害,还包括给女性心理上带来的损害。因此,相关机构可以设立相关的心理健康咨询为受家暴女性提供咨询;也可以为受家暴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女性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协助其进行家暴诉讼程序等。《反家庭暴力法》是家庭暴力在立法上取得的一大进步,因此必须贯彻反家暴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精神,完善司法、劳动、教育、卫生、民政等多机构合作的配套措施尽可能的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机制,完善社会对受家暴女性全方位救助体系。中国反家庭暴力干预的难点在于女性的个人价值与家庭价值紧密相连,这就决定了女性很难从家庭暴力的困境走出来。这种价值论是由中国复杂的历史文化所造就的,加上大部分女性感性的心理特征,在处于困境之中时难以进行理性的思考、分析利弊,因此很多女性很难从这种价值论中挣脱出来。在这种情形之下,需要国家干预来帮助受家暴女性将个人价值与家庭价值割裂开来,从心理上改变她们对家庭和性别分工的认知,从而帮助她们真正的认识到个人价值。

6. 结语

婚姻通常被丑化为“爱情的尽头”、“走向婚姻就是走向坟墓”,它因夫妻日常生活的琐碎以及那些在婚姻中饱受摧残的女性而被备受批判。虽然许多人批判它,但仍然对其向往。自古以来,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自我牺牲、成就家庭精神并没有给女性带来任何回报,反而导致其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一种不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使女性在婚姻中面临受家庭暴力的风险,而该风险在婚姻的特殊阶段可能表现得最为明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旨在减少当代年轻人冲动离婚的现象,未考虑到家庭暴力这种特殊情况给处于离婚阶段的女性所带来的风险,以至于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不利后果。在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今天,实现实质平等、促进女性解放是性别平等最终目标。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未从家庭暴力的角度给婚姻中受家暴的女性充分的伦理关怀,恐有形式平等之嫌。因此,应聚焦该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而予以推进,促进该制度的完善;也让深陷家庭暴力泥潭的女性能够挣脱出来,为实现女性解放增砖添瓦。

文章引用

杨宇丘. 从家庭暴力的视角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推进
The Deficiency and Promotion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mestic Violence[J]. 法学, 2023, 11(03): 955-100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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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bD4y1Y7n4/?spm_id_from=333.1007.tianma.2-1-4.click。

    4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17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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