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2  No. 02 ( 2024 ), Article ID: 80684 , 5 pages
10.12677/OJLS.2024.122118

经义折狱中律令与儒家经典之关系

杜佳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11月8日;录用日期:2023年12月4日;发布日期:2024年2月8日

摘要

汉代在法治上基本承袭秦制,律令科比的系统性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为后代法典的编撰奠定了基础,即“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但是在汉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儒家经典的兴起与繁荣对律令造成了冲击,律令的地位受到动摇。儒家经典与律令逐渐成为了汉代法治的两大支柱,故儒家经典与律令之间的关系值得探讨。儒家经典是儒家思想的物质载体,律令是以法家精神为指导的统治工具,两者之间存在分歧,尤其是在经义折狱的案件中如何看待儒家经典与律令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经义折狱,儒家经典,律令之治,道德教化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Confucian Classics When Judging Cases by Quoting Confucian Classics

Jia Du

The Law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Nov. 8th, 2023; accepted: Dec. 4th, 2023; published: Feb. 8th, 2024

ABSTRACT

The Han Dynasty basically inherited the Qin system i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ystematic legal system of the laws was established. Therefore, it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compilation of the later laws to a certain extent. That is, “the laws of the ancient dynasties are all based on the Jiuzhang of the Han Dynasty”. However, under the special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Han Dynasty, the rise and prosperity of the Confucian classics had an impact on the laws, and the status of the laws was shaken. The Confucian classics and the laws gradually became the two pillars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Han Dynasty, s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fucian classics and the laws is worth discussing. The Confucian classics are the material carrier of Confucianism, the laws are the ruling tools guided by the spirit of legalism.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especially when judging cases by quoting Confucian classics.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how to tre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fucian classics and the laws.

Keywords:Judging Cases by Quoting Confucian Classics, Confucian Classics, The Rule of Law, Moral Education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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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如今“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汉代时期并未受到如此推崇,“守文定罪”并不会体现一个法官的专业素养,也博不到执法如山的美名,反之会被称为“酷吏”,汉代的张汤“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状,皆穷其本”,被司马迁写进了《酷吏列传》。汉代时人们心中至高无上的准则是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微言大义,即人之常情之中的伦理道德。儒家经典与律令其核心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都是为了构建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价值体系,那在具体的经义折狱中二者关系该如何解释呢?

2. 汉代律令之治的形成与发展

西周灭亡之后我国历史就进入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弱肉强食、战乱纷飞是该时代的基调,现实的功利与强权取代了高远的政治理想,周朝的礼治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各种变法运动蓬勃兴起。先秦诸子中最推崇法治的群体便是法家学者,他们也是春秋战国时大部分变法运动的倡导者,律令之治便成为变法运动中的重要部分。春秋战国至秦朝,法家学说风靡当时,《商君书•定分》指出: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君臣上下皆知晓法令,遵守法令,但绝不妄议法令、删改法令。律令之治的地位在秦朝建立之后达到了新高度,《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虽然汉代也对法家思想以及秦朝的暴政进行了批判与反省,但是法学并未在官府终绝,到了后期律学依然兴起。秦朝与汉朝具有较强的连续性,秦朝推行的律令之治势必对汉代存在影响,律令之治对于社会的秩序性与可预测性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向汉代时期那样幅员辽阔的国家,律令断罪成为了秦汉时期主要的法律运行模式。日本学者池田雄一表示:“《奏谳书》保存了从春秋至汉初这一长时期内的众多裁判记录。可以明确的是,每一个判决都完成了对事实的通透审理,并以‘律令’和‘比事’为审理依据、我们虽然可以想见恣意、私情横流或引用大量‘经义’的判决的存在,但中国的裁判确实从很早就已开始致力于‘律令’的整备、事类关系的彻底考察及公正裁判的实现。” [1] 。

事实上,律令是汉代时期中央行使高效、合理行政权的保障,故向官吏与民众传播律令亟不可待。首先在官吏内部,当时的律令未发展成像唐朝那样系统的法典,法律条文持续增加给官吏的诵记带来了难度,所以地方政府基于让官吏更熟悉法律的现实考量而让政府整体或者其下属机构专门对朝廷颁布的律令进行整理。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官吏会基于部门或者分工的职责考虑对律令进行必要的取舍与汇编,更具适用性的律令文本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在此过程中,为了使律令更加能被民众接受理解,各级政府与官吏会注重对关键术语进行吸纳与解释,削弱术语专业性,让民众能够对律令有概观性的认识,而官吏在不停的汇编与整理的过程中,又能对律令进行不断地加深印象。其次对于民众而言,有文化水平的民众可以主动学习官府下发的解释性律令,而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白丁的比重则是绝对多数,他们只能被动地通过官府的介入来学习、接受律令。律令在朝野与社会中的扩散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控制,也有利于官吏和民众明确自己在社会秩序中的定位。

3. 经义折狱的出现

汉代初期,战火将息,为了恢复生息,国家开始推行“无为而治”,有效缓解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基础,随之出现了“文景之治”。但是地方势力的崛起对中央造成了威胁,边疆匈奴势力也在不断入侵,在此形势下“无为而治”已无用武之地。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进而逐步占据思想意识形态的高地,政治形态的变化渗透到国家统治的各个方面,包括司法领域,经义折狱应运而生。经义折狱即在断案过程中运用儒家经典的内容与典故进行解释与审判,在此过程中所展现的是立法与司法之间不同法律观点的碰撞与交融。经义折狱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司法者在断案过程中为了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借助于当下时代背景对于典故的解释以及儒家经典来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审判。在引用的诸多经典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春秋》,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经义折狱的出现并不只是因为“独尊儒术”,和当时的儒学思潮与众多儒士的努力也有关联,为了促进儒学的复兴并得到统治者的重视,他们在当时举全力掀起了儒学思潮,积极推动儒学走向政治中心,从而实现儒学的政治化。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其“内多欲,而外施仁义”,经学的本质仍然是法律,虽然儒家经学已经在表面上占据了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但是在本质上难以影响到当时的政治运作。而众多儒学者也深知儒学若想长久不衰,那必须既要符合统治者的意志也要得到民心支持,基于此认识,儒士们将儒家经典适用到司法之中,对民众的犯罪进行道德教化,以达到轻刑的目的,而统治者也可借助儒家思想来传达自己的通知意志,深化了君主皇权至上的思想观念。儒士们在朝廷上以经义论证,积极发挥“微言大义”,在董仲舒等人的不断倡导之下,春秋决狱盛行于两汉时期。正如沈家本所言:“汉人多以《春秋》治狱,如胶西王议淮南王安罪、吕布舒治淮南狱、终军诘徐偃矫制颛行、隽不疑缚成方遂、御史中丞众等及廷尉共议薛况罪、龚胜等议傅晏等罪,并引《春秋》之义,乃其时风尚如此,仲舒特其著焉者耳。” [2] 。

4. 经义折狱中律令与儒家经典之关系

律令作为治国的基本手段,而儒家经典又是统治者意志的载体,在断狱过程中儒家经典如何介入就变成了一个问题,首先就必须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4.1. 董仲舒经义折狱案件所折射之二者关系

从董仲舒运用儒家经典所断之案中可看出其对于律令与儒家经典的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是以经破律,律令的效力虽未被否定,律令也无需通过解释进行适用,但是此种律令在特定的案件中被排斥适用,在这种特定案件中儒家经典强调的伦理道德教化比律令更为重要。该种做法无疑削弱了律令作为国家基本统治手段的地位,但是儒家经典所体现的观点符合统治意识形态的要求,为其适用增强了正当性。经典对于统治的挑战不是直接激烈的,因此统治者对该种做法表示让。第二是以经饰律,律令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司法官能通过自己对律令的正常认识与理解作出评判,在此情况下依据律令作出的判决就已经具备较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律令之治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秦政的延续,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若适当加以与判决相关的儒家经典,那么将会增强判决的正当性,也能更被当下的意识形态包容。由此可见,司法者在律令断罪律令断罪之后运用儒家经典加以修饰,无不说明朝廷权力在形式上向儒家的妥协。第三是以经注律,律令虽然也是定罪量刑的最终依据,但是案件中存在的特别因素超出了律令的字面范围,司法官需要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即运用儒家经典对律令进行解释使其更加准确。此类判决形式上仍然是律令,但是实质精神却是儒家思想,推动了律令与儒家经典的融合;第四是以经补律,统治者希望律令覆盖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社会的复杂性与流动性让其希望落空,律令出现的空白需要得到填补,而儒家经典则是填补的不二选择。律令是皇权集中统治的延伸,儒家经典是道德规范与礼制的代表,以经补律使汉朝的律令向儒家经典开放,律令得到了更广阔的规范依据。律令对于社会秩序具有基础性的维稳功能,因此朝廷也对其更加重视,儒士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通过以经补律、以经注律、以经补律、以经饰律等方式将儒家经典贯彻融入到律令之中相结合。两者相互结合发挥规范作用既是儒家经典不断向律令靠拢的过程,也是律令之治正当性不断显现的过程。

4.2. 《通典·选举志》中所反映二者之关系

《通典·选举志》中记载的选官规定: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举人出身以后当宜习法,其判问请皆问以时事、疑狱,令约律文断决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梁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有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者,为第四等。此外不收。由此可知,儒家经典是律法之精神,法条是经义之表现,断案时不可偏废,应“经律两不相失”。离开儒家经典,仅依法断狱会违背法的精神及综治,为了保全宗旨,而适当变通法条,儒家经典可成为司法原则,逐渐实现儒家经典法律化。详言之,当司法官遇到疑难案件律令难以判断时,或者是依据律令作出的判决难以被世俗道德被接受时,儒家经典将会在此时被得到直接适用。而皇帝在颁布诏令时也倾向于儒家经典的援引,加强诏令的可接受性与合理性,儒家经典对于汉朝政治的影响力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推进。如上述所言,法官将儒家经典作为具体的规范予以适用,或以经补律,或以经饰律等。若律令作为法律规则,那么儒家经典在经义折狱中就是类似于法律原则的存在,二者相辅相成解决社会纠纷。首先,律令作为正式的法律规范,相较于儒家经典来说更为细致详尽,构建了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律令结构明晰;而儒家经典较为抽象笼统,解决的是一般性问题,不具有普适性,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概括性的内容需要具体化才能在实践中适用。其次,律令是排他性地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或者是被完全适用,或者是被完全排除。

4.3. “儒家经典法律化”与“律令儒家化”

事实上,律令与儒家经典的分歧实质上无非就是“儒家经典法律化”与“律令儒家化”,虽然目前律令儒家化在理论界占据主流地位,但是汉代律令繁杂,所体现的也是法家精神,儒家思想的体现不是那么明显,且汉代还存在大量规范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与规章,而这类规范与规章的儒家化更是微弱得不易被考量,故儒家经典法律化存在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儒家经典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法律规范的角色,成为类似于道德一样的不成文的法典,对当时的社会与民众具有指引与规范作用。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用儒家经典便慢慢成为一种共识与通识,从刑事领域延展开乃至整个法治领域都弥漫着儒家经典的精神。在此背景之下,酷刑也因对违反儒家经典的精神与社会伦理的行为进行制裁而获得合理性。

儒家经典在开始出现时并未受到广泛的认可,从先秦到汉代时期,其传播过程跌宕起伏,中途甚至几近消亡,最终在汉代占据一定地位,而儒家经典也在此时得以开启法律化的进程。作为儒家的核心,儒家经典既体现儒家思想、又贯彻当代统治者思想学说,同时又兼具封建社会的行为准则 [3] 。两汉时期,德政教化的大力推行使得儒家经典得到大范围的普及,统治阶级即从皇帝到地方政府官员,均推行德教,以达到教化民众的目的。而民间的儒生团体也在地方进行讲学,躬行礼制,从而实现儒家经典教化的普及。多层面的相互作用使儒家经典逐渐被社会民众广泛接受,民风民俗也得了改变。儒家经典本身就具有规范性,这也是儒家经典为什么能够被不同阶层的社会民众所接纳的原因,在被接纳的前提之下逐步法律化。在国家政权的倡导、推动下,儒家知识分子及儒生化的官吏通过教育、教化的手段,将儒学的文学知识、思想观念、伦理道德和礼仪规范灌输给社会的各个阶层,使之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信仰和生活模式 [4] 。儒家经典作为儒家精神的规范载体,以一种更能被接受的普遍的形式展现在广罗大众的面前,各个社会阶层都对经义的内容表示表示额认可,并以之为处事标准,儒家经典便在一定程度上便成为了“法律”。经义折狱是儒家经典介入司法实践的肇始,也是其法律化表现最突出的领域。儒吏司法官在对待汉代律令之时先入为主地以儒家视角出发,以所掌握的儒家经典为基础,与律令所体现的法家思想相接触融合,实现了儒家与法家的交融,出现了新的视角。该视角虽仍属于儒家视角,但却不是最纯粹的先秦儒家,而是与法家视角相互融合调整产生的新视角,包含了法家儒家两种视角,却又超越了该两种视角。儒生通过经义折狱的目的无非就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让裁判结果更能得到民众的接纳与认可,也可以说是统治者的意志与民众意愿之间的妥协,民众熟知的民俗与人情被嵌入到“冰冷无情”的律令中,民众感受到律令的情理与温暖。二是寓德于法,以达到民众教化的目的。断案的目的虽然是定罪量刑、惩罚犯罪,但是最终目的还是实现对民众的教化。三是对律令进行改造然后为经义所用,为了与政治上的独尊地位相匹配相适应,在法律领域清除法家思想亟不可待。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在现实层面是不可能被彻底舍弃的,那就只能将法律儒家化,在经义折狱的过程中不仅对案件作出了是非判断,还体现了律令单独适用的漏洞与滞后,儒家经典故而成为法律原则的目标,律令也逐渐更具有人情味。

5. 总结

律令是国家统治的根本手段,是稳定社会秩序之必备要件。但是汉代儒家经典的发展与普及对律令造成了冲击,在此过程成经义与律令实现了视角的相互交融与碰撞,两者相互统一,紧密联系,由此出现经义折狱。司法官既不能直接排除律令的适用,也不能为了坚持律令之治而违背经义,故在断案过程中就必须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儒家经典为法律原则的最高目标,律令为具体载体与外壳,以“儒家经典法律化”与“律令儒家化”的形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经义折狱与律令之治都成为国家治理的手段,使汉代的律令之治同时呈现德治与礼治的倾向。

文章引用

杜 佳. 经义折狱中律令与儒家经典之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Confucian Classics When Judging Cases by Quoting Confucian Classics[J]. 法学, 2024, 12(02): 826-83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18

参考文献

  1. 1. [日]池田雄一. 中国古代の律令と社会[M]. 东京: 汲古书院, 2008: 642.

  2. 2.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二) [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881.

  3. 3. 蒋晓伟. 是礼法结合, 还是经义与法律的结合[J]. 政治与法律, 2005(2): 143-146.

  4. 4. 惠吉兴. 论汉代儒学的社会化走向[J]. 社会科学战线, 1997(3): 2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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