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10  No. 04 ( 2021 ), Article ID: 41901 , 7 pages
10.12677/ASS.2021.104138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划时代意义

张玮航,谢元态*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收稿日期:2021年3月24日;录用日期:2021年4月20日;发布日期:2021年4月27日

摘要

首先说明问题的提出及本主题的研究意义。然后重点论证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划时代意义:厘清了地租与利润的关系,首次科学揭示了地租的本质是超额利润;丰富和发展了级差地租理论,首次科学构建了级差地租理论体系;创立了绝对地租理论,从而首次完善了地租理论体系;全面而科学地研究“垄断地租”,从而扩展了“地租”概念的外延;界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首次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最后指出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三权分置”以优化农地流转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地租理论,划时代意义

The Epoch-Making Significance of Marx’s Land Rent Theory

Weihang Zhang, Yuantai Xie*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Received: Mar. 24th, 2021; accepted: Apr. 20th, 2021; published: Apr. 27th, 2021

ABSTRACT

First, explain the question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topic. Then focus on the epoch-making significance of Marx’s land rent theory: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rent and profit, and scientifically reveal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essence of land rent is excess profit; enrich and develop the differential land rent theory, and scientifically construct the differential land rent theory system for the first time; create absolute land rent theory, thus perfecting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land rent for the first time; comprehensively and scientifically study “monopoly land rent”, thereby expanding the extension of the concept of “land rent”; define land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rights, and expound the historical premise of the 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 for the first time. Finally, it is pointed out that Marx’s land rent theory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optimizing the mechanism of farmland transfer through the “three rights separation” of land in China.

Keywords:Marx, Land Rent Theory, Epoch-Making Significance

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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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资本论》的地租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形成之前,已经有许多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对地租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试图构建他们自己的地租理论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威廉·配第、詹姆斯·安德森、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马克思吸收了他们具有合理性的成分,尤其较多地批判吸收了大卫·李嘉图的地租理论。这些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对地租的研究成果,为马克思构建科学系统的地租理论提供了重要而有价值的素材。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地租理论观点中精华的吸取和对其错误的批判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并完善了地租理论体系,作出了划时代的学术贡献。

国内许多学者为加深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科学理解并指导现实实践,从多个角度进行了理论探究。卫兴华先生等人认为,科学理解马克思地租理论,需要将价值和生产价格进行严格区分,并且要将地租理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和科学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来理解 [1] [2];陈征先生认为,地租产生的过程——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需要土地所有权作为前提条件;而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或绝对地租,关键又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垄断或所有权的垄断 [2];周志平赞同卫兴华的观点——理解马克思地租理论,要坚持劳动价值论与地租理论的逻辑关系的一致性,并且指出考察绝对地租时,应注意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特点及其提高趋势 [3]。蔡继明强调,在社会主义地租问题上,首先需要区别社会主义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质的规定性,在此基础上研究社会主义地租的产生及其量的规定性,才符合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 [4];洪名勇借用西方产权概念分析我国土地产权问题,认为将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划分为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基本符合马克思的土地公有产权思想 [5] ——暂且不论借用西方产权概念适当与否,而其对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划分的认识还是有意义的。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马克思地租理论仍然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马艳等通过将劳动条件、内涵资本等新假定和虚拟价值等范畴引入地租理论模型,试图发展和补充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6]。随着我国土地“三权分置”的推进,农地流转模式的改进成为了理论界和实践界讨论的热点。罗玉辉认为,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原理,农地“确权”本身并没有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而是有助于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加快农地的合理有序流转 [7];焉香玲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观日益深入人心,所以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充分照顾到不同农户的切身利益,以保障级差地租的归属到位 [8]。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上的科学体系,第一次对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作了全面而科学的考察,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和形式。充分认识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划时代意义,能为“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同时也能为我国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提供实践指导。

2.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划时代意义

2.1. 厘清了地租与利润的关系,首次科学揭示了地租的本质是超额利润

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地租大多被简单地认为就是利润,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威廉·配第在1662年创作的《赋税论》中就已经涉及到了地租问题:“土地的优劣,或土地的价值,取决于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量和为生产这些产品而投下的简单劳动相比,是多于投下的劳动量还是少于投下的劳动量。” [9] 从这段话以及结合他的其他说法可知,配第认为地租的多少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有关;并且从剩余价值的角度看,配第认为剩余价值的来源是劳动者的辛勤劳作而来的,揭示出了剩余价值的本质,具有科学性;但从地租的角度来看,配第认为工资和地租具有相互对立的关系,且二者呈反比例关系。由于配第的地租观点仅仅将地租简单理解成全部的剩余价值,所以他的地租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没有正确揭示地租与利润的关系。

詹姆斯·安德森认识到超额利润是形成地租的原因,认为地租是因为在等量农作物和同等价格的前提下,肥沃土地比一般土地利润要大:“如果等量谷物,不论它来自哪一个等级的土地,可以按照同一价格出卖,耕种最肥沃的土地的利润一定比耕种其他土地的利润大得多。” [10]

亚当·斯密认为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为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所支付的代价,这一定义更接近资本主义地租的实质。但是他又将地租的源头归结到土地的自然生产力上,这相较于重农学派将地租归结到农作物本身上的做法,斯密的论调显得更加退步了;同时斯密认为农业资本家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一部分交给土地所有者作为地租,这里实际上说明了地租是利润的一部分,但是他却错误地用供求论而非劳动价值论来解释地租来源。

大卫·李嘉图从劳动决定价值理论的视角,对地租的来源作了比较科学的解释,但是他在具体阐述时又将原始森林中的果子也定义为有价值的商品,这一说法又和劳动决定价值的理论相悖。李嘉图将地租定义为:“是为使用土地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 [11] 在这一定义中,“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是错误的,而“付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的判定却是正确的。

马克思认为,地租只能是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或者由超额利润构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资本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以租赁的形式获取土地的经营权,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要求获取平均利润,此时农业资本家还要缴纳一部分利润以土地所有者作为地租。根据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原理,当农业资本家缴纳地租后获取的利润小于平均利润,他就会选择将资本从农业中抽离出来,将其流向利润率更高的生产部门中,这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减少、农产品价格上升,一直到资本投入到农业能获取平均利润为止。从农业资本家获取平均利润的这一过程可以发现,农产品的价值等于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和地租之和。由此也可看出,地租本质上就是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科学地厘清了地租与利润的关系,一方面地租是利润的一部分,是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利润并不等于地租,利润一部分是平均利润,由农业资本家所得,而超出平均利润的这部分剩余价值则作为地租,由土地所有者所得。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通过厘清地租和利润的关系,首次科学地揭示了地租的本质是平均利润之上的部分,也称作超额利润。马克思在对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分析中,又进一步更加具体地解释了这一观点。

2.2. 丰富和发展了级差地租理论,首次科学构建了级差地租理论体系

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理论那里,威廉·配第阐述了级差地租的原始概念,他认为土地肥力和土地距市场的远近会影响地租,由上述原因导致的地租差异叫做级差地租。

安德森认为,级差地租只与土地的肥沃程度即土地的自然生产力有关,但是在农场主对土地投入资本的同时,资本也为土地注入了一定的生产力,所以土地的自然肥力和资本的人工赋予的肥力同样是级差地租的来源:“如果租地农场主直接靠他花费的资本和他的努力得到较大量的产品,那就不能指望他能够把产品中几乎同样大小的份额当做地租来支付;但是,如果土地肥力在一定时间内稳定在同样高的水平上……他将乐于支付上述数量的地租。” [10] 综上可知,詹姆斯·安德森将地租理论的轮廓进行了大致描绘,并且将级差地租的特征进行了相对科学的论述,甚至对级差地租Ⅱ作出了初步的分析。但是,安德森的地租理论相对松散,没有严密的逻辑体系,而且没有将现象上升到本质的高度,其理论缺乏说服力。马克思评价安德森“从来没想到它的科学意义,或者说,甚至没有想到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论题” [10]。

亚当·斯密将影响级差地租的两个因素都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是土地的肥沃程度,另一方面是土地的位置优劣。他写到:“不问土地的生产物如何,其地租随土地的肥沃程度的不同而不相同;不问其肥沃程度如何,其地租又随土地位置的不同而不相同。” [12]

李嘉图认为,级差地租是较次土地上生产的谷物价值与优等土地上生产的谷物价值的差额,而这部分差额只能是级差地租。除此之外,李嘉图还错误地用“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和“从优到劣的土地耕种顺序”来说明级差地租。实际上,一方面无论土地是从优到劣耕种还是从劣到优耕种,级差地租始终是存在的,并不会因为耕种顺序的改变而转移;另一方面,在生产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土地肥力递减规律”便不再适用,而级差地租却始终都存在。

马克思在吸收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对级差地租科学论述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对级差地租问题上一些错误理解进行了批判和清算,另一方面马克思在科学的地租基本理论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级差地租理论。

首先,马克思以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异为标准,将土地分为优、中、劣三等来考察级差地租。其中,土地自然条件主要受到两个方面影响,一方面是土地的肥沃程度,另一方面是地理位置的优劣程度。在假定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一样都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的情况下,较好土地上种植的农产品生产价格会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这部分差额就作为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所以级差地租指的是租种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但土地的自然条件只是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而级差地租形成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权垄断。由于较优土地的资源是有限的,当优等地被农业资本家经营之后,就会使土地存在排他性,即阻止他人对土地进行经营,这时就对土地形成了经营权垄断,而市场上的农产品价值则是由劣等土地决定的,故租种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取超额利润。

其次,马克思还考察了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分别是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联系。

关于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之间的区别,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实质上终究只是投在土地上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 [13] 级差地租I指的是等量资本投入到等面积的土地上,由于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导致劳动生产力不同而形成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指的是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增加等量资本从而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形成的级差地租。需要注意的是,级差地租两种形态中所投入等量资本的作用是不一样的,需要在考察中加以区分,在级差地租I中所投入的等量资本是租种任何土地都需要投入的最基本投资,而且是一次投入的,否则土地无法经营;而级差地租II所投入的等量资本是以改善土壤自然条件为目的而投入的,一方面是对土地肥沃程度的改进,例如采用新技术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土地地理位置的改进,例如修建公路、仓库等基础设施。

关于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二者之间的联系,马克思非常细致地分析到,级差地租I是级差地租II的基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发展之初,由于资本在农业领域投入不够充足,且当时待开垦的荒地较多,资本与土地之间这种不平衡性注定导致了级差地租I的形式是占上风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发展逐渐成熟,粗放式经营逐渐走向集约化经营,资本从一开始维持土地经营的目的逐渐转变到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的。马克思对级差地租II的研究同时对李嘉图用“土地肥力递减规律”说明级差地租的错误进行了纠正,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可以与农业的进步结合在一起。它的条件不过是土地等级的不同。”马克思认为农业技术的发展可以使土地的肥力提升,而不是李嘉图所认为的对同一块土地投资收益会越来越少。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级差地租问题上的科学理论,一方面在纠正李嘉图等人的错误论调的基础上,对级差地租及其两种形态做出了科学的阐述;另一方面也以劳动价值论为中心发展了级差地租理论,首次科学地构建了级差地租理论体系。

2.3. 创立了绝对地租理论,从而首次完善了地租理论体系

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大多都没有意识到绝对地租的存在,李嘉图甚至认为“即使地主放弃全部地租,谷物价格也不会全部降低” [11]。结合对他的地租“定义”及其相关观点表述来看,他否定了绝对地租的存在。马克思在批判李嘉图等人错误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绝对地租理论,首次完善了地租理论体系。

马克思首次科学地界定了绝对地租。马克思指出,绝对地租指的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无论租种哪种自然条件的土地,都需要缴纳的地租。马克思同时指出,绝对地租形成的原因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导致的,因为若是没有绝对地租,土地所有者宁愿选择荒芜土地也不会免费租给农业资本家进行耕种。正是这种原因的存在,导致农业与其他部门之间竞争和资本流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阻碍了农业中的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使得农产品按照价值而非社会生产价格出售,其差额也就成为了绝对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

马克思首次科学地认识到,土地所有权都是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形成的原因,但是其作用机制是不同的。首先分析土地所有权对级差地租的作用机制。由于级差地租的源泉是较好土地上种植的农产品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转化成的超额利润,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所有权将这部分超额利润以级差地租的方式将其从农业资本家手里转移到了土地所有者自己手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土地所有权在级差地租的形成中起到的是类似中介的作用,而级差地租的源泉应当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形式上和农产品价值有关。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在绝对地租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土地所有者有权拒绝他人经营他的土地,因而农业资本家需要支付绝对地租于土地所有者,以维持准予其使用土地的经济关系。

2.4. 全面而科学地研究“垄断地租”,从而扩展了“地租”概念的外延

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里,仅仅是对“垄断地租”现象有所涉及,并没有全面而科学地研究垄断地租的问题。马克思在前人研究和他自己对级差地租及绝对地租的研究的基础上,对垄断地租进行了深入而科学的研究,提出了垄断地租这一概念,扩展了“地租”的外延。

马克思首次揭示了垄断地租的本质。垄断地租,同级差地租一样,都是与土地不同等级相关系的地租。但是,垄断地租是由于对某种特殊土地的统一经营权垄断所产生的,这种垄断与私有制无关,而是与土地本身自然条件有关,故垄断地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现象。

马克思首次揭示了垄断地租的源泉。由于这种土地的特殊优越性和稀少性,使得其能够生产某种珍贵或是需求量很大的农产品,这就导致该种农产品的销售价格直接由购买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决定,与其生产价格和价值都无关。从而可以看到,垄断地租的源泉是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而获取的超额利润,相较于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垄断地租形成的因素更强调垄断而非竞争。

马克思在垄断地租的基础上延伸到对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来源的分析。从垄断地租的概念便可分析非农用地租的形成,如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等,这些非农用地租通过获取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垄断,利用矿藏资源或地理位置的独特优越性,以垄断价格的手段获取垄断利润。虽然从表象来说,这种非农用地租的垄断价格是来源于对其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垄断,但究其源头依然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对垄断地租的研究,一方面丰富并发展了地租理论,为后人研究不同形式的地租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及全新的视角;另一方面,为研究非农用地租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还是对劳动价值论“转型”的必要补充。

2.5. 界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首次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

地租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存在,马克思说:“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 [13]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土地所有权也从封建土地所有权过渡到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相较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其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与农业工人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契约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土地所有权历史形式的转变,为农业的全面“资本主义化”提供了条件。

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发展中的结果,资本主义地租体现的是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这一特定历史形式下的经济载体。马克思对地租理论的科学见解,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中发展的历史前提,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分别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为农业部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农业资本家通过雇佣关系,将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为农业部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了自由的劳动力。

3. 结语: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的现实指导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同样适用。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三权分置”以优化农地流转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到了农民手中。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的逐渐打破,许多农民进城转化成为产业工人,农村的不少土地便处于闲置状态。为了走出这一困境,“三权分置”政策便应运而生。

“三权分置”指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和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此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户、土地经营权归土地经营者。在“三权分置”条件下,现实中的土地经营者主体有可能是两种:一种是农地承包户,另一种情况是实际行使农地经营权的主体。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农耕历史的国家,农民对土地的深厚感情是不言而喻的,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同时维持农民与土地的联系纽带;并且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农民的根本权益是本质要求之一。通过“三权分置”土地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在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为乡村建设提供了动力储备。

以马克思地租理论理解我国的“三权分置”土地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我国粮食安全,提高农地生产效率,对我国农业总体水平增长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三权分置”有利于农业合作社与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协调,也有利于改善流出土地的耕种条件。另一方面,考虑了经营主体要求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通过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激发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发挥了土地对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利用地租将一部分剩余价值转移到农民手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非农就业,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同时,通过落实“三权分置”,农民可以从农地流转中获得合理的土地租金,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构建起农户多元收入的机制。

文章引用

张玮航,谢元态.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划时代意义
The Epoch-Making Significance of Marx’s Land Rent Theory[J]. 社会科学前沿, 2021, 10(04): 1017-1023.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1.1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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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NOTES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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