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6 ( 2023 ), Article ID: 76378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6945

跨国投资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责任

应瑞璇

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收稿日期:2023年9月18日;录用日期:2023年10月7日;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摘要

跨国投资者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参与者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日益突出,而跨国投资者的不当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逐渐受到国际关注。生物资源多样性为社会和现代经济的运行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生物多样性在其组成部分、导致其丧失的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方面具有明显的跨界性和全球性。尽管国际投资法制已有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但国际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尚未出现对跨国投资者实体责任设定的专门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跨国投资者的义务应转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自然上来,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长期经济价值创造的良性互动关系。同时需要对投资者母国、东道国以及跨国投资者三方设定合作义务,实现三方审查监管的合作互动模式,确保投资行为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

跨国投资者,生物多样性,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ransnational Investors for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Ruixuan Ying

Law School of Hubei University, Wuhan Hubei

Received: Sep. 18th, 2023; accepted: Oct. 7th, 2023; published: Nov. 30th, 2023

ABSTRACT

As the participant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status of transnational investor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tage, and the damage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aused by the improper behavior of transnational investors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The biodiversity of biological resources has created enormous economic value for the operation of society and modern economy, and biodiversity has obvious transboundary and global nature in terms of its components, the factors leading to its loss and the resulting benefits. Although there are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and mechanisms i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there is no specific legislation on the entity liability of transnational investors in the field of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At present, the obligation of transnational investors should be shifted to the ecological nature of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so as to realize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long-term economic value cre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set cooperation obligations for the investor’s home country, the host country and the multinational investor, and realize the cooperation and interaction mode of the tripartite review and supervision, so as to ensur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investment behavior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Keywords:Transnational Investors, Biod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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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生物多样性始于基因之间的差异形成不同物种,构成生物群落,最后形成生态系统。生态系统中生命与物理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生物资源为人类经济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然而,人类不当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已被联合国列为三大全球性危机 [1] 。而生物多样性正是解决后两者的重要一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通过让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理念受到世界关注。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设定的战略目标都未能如期实现。而随着全球经济联系愈发紧密,跨国投资者在全球贸易链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作为国际投资的主体,跨国投资者对国际投资条约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国际投资者对东道国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普遍成为其国际义务。在投资活动破坏生物多样性时,应当对实际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跨国投资活动中,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而在国际法中几乎只有国家作为国际法上承担义务的主体,国际投资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投资条约整体缺乏对投资者义务方面的规定。为了规范跨国投资者行为,减少跨国投资活动对东道国生物多样性的破坏,需要分析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如何在国际冲突规则和现有的国际软法的基础上,完善国内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同时规范跨国公司的域外行为,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成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2. 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冲突关系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跨国公司为了增强实力扩大市场,将一些产业项目转向国外。跨国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大概基于四个方面的利益诉求:一是市场驱动,追求更大、更有潜力的市场是跨国投资者所追求的;二是效率驱动,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寻求拥有更低生产成本的区域投资;三是自然资源驱动,投资者使用先进技术对东道国的资源开利用,同时获取利润;四是战略资产驱动,通过跨国投资占据更多市场和资源,提升未来竞争力 [2] 。这些利益诉求驱使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以期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获取更多商业利润。跨国公司在谋求自身利益与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时,对投资地的生物多样性的危害不断显露,这一问题已在全球范围内显现。例如在气候变化方面,人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五分之一来自跨国公司的全球供应链 [3] 。尤其是将一些对生态破坏性强的产业转向发展中国家,在促进东道国工业发展,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去了一系列的损害。在保护生物多样性领域,跨国投资者的国际民事责任尚未有相关条约进行规定,因而在造成损害时缺少依据,各国更倾向与通过国内法相关的民事赔偿机制来平衡跨国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跨国投资者具有强大的技术和资本,能够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开发、高端项目建设提供积极推进,并且为东道国本地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东道国也可以增强经济实力,提升综合国力。基于此东道国也乐于吸引跨国投资者在其国内进行投资活动,从这个角度上看双方的利益诉求虽有不同却不冲突。但投资者追求的是生产成本的最大化压缩和极致的利润,在投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降低安全标准、进行不合理审查项目安全性、使用不适宜的预警系统等问题,这些问题必将带来一系列的潜在污染风险,一旦出现危险带来的损害会直接威胁到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极其不利。而东道国期望能够得到长期发展,需要减小与跨国投资者合作可能造成破坏生物多样性的风险。跨国投资者在国际经济领域是具有强大实力的主体,使得东道国的政府权威受到跨国投资者的挑战,即使东道国对跨国投资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提出要求,由于跨国投资者对本国市场的把控而难以追责。有许多东道国为了谋求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不惜降低环境标准,给本国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长此以往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跨国投资者的活动对东道国生物多样性破坏的情况亟待改善。

3. 跨国投资者保护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困境

3.1. 生物多样性问题复杂

对于跨国投资者而言,许多投资项目都依赖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与长期经济价值的创造息息相关 [4] 。据估计,目前全球有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的作物产量与动物授粉直接相关。而有近75%的水果和种子,因为蜜蜂、蝴蝶等传粉生物群体的数量逐渐减少而导致产量和质量下降,农业产量的急剧下降会造成约217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相当于新西兰的GDP) [5] ,接踵而来的例如由饥荒引发的政治动荡所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生物多样性的衰退会扰乱投资者所需的自然资源供应链,影响投资者项目的运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同时也会导致重大自然灾害的增多,会使得投资者未来的投资回报受到损失。尽管生态环境是人类一直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大自然中的复杂性和互联性使得人们无法完全理解和控制这些关联因素。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三个层次 [6] 。对于整个生态而言,生物多样性不仅应关注到对物种的保护,而且涉及到其他因素。联合国执行秘书穆雷玛女士在会议期间曾表示,各方需关注导致自然损失的五个关键直接驱动因素:改变海洋和土地的用途、过度开发生物、气候变化、污染、外来入侵物种。任何一个部分受到破坏都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其他生态环境问题不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主要关注的事二氧化碳和甲烷的指标,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生物多样性保护则无法通过一两个指标或手段来解决问题。

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其他生态环境问题不同,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多样的问题和挑战。例如,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主要集中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两个最重要的指标是二氧化碳和甲烷。和气候变化相比,生物多样性保护则不能用一两个指标来解决问题。投资者面临判断投资地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关系,衡量投资行为影响生物存在的因素,以及建立资本核算体系等问题 [7] 。

3.2. 缺乏统一标准和框架

行业间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理解存在差异,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定义和词汇会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进而成为行业间的“壁垒”。在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今年主办的国际可持续金融研究联盟(GRASFI)第四届学术年会上,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金融业负责人Odile Conchou强调,《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专家和金融业的专家的合作时间不长,双方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努力向达成共识的方向去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今年7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研讨会也第一次邀请金融业代表分享金融业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设计的观点和建议。

建设完整全面的生物多样性金融框架和通用的定义及标准体系是一个迫切需求。加强这方面的能力建设也是未来工作的一个重点。目前由于缺乏一个全面整体的标准和框架,导致对生物多样性有负面影响的项目难以界定。为了更好实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潜力,生物多样性金融需要用通用的定义和标准去明确哪些活动可以列为“对生物多样性带来负面影响的活动”。

3.3.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果难以量化和衡量

解决生物多样性危机相较于气候变暖问题要复杂得多:除了多边合作和极具前瞻性的目标以外,清晰的框架也是必要的。不同于主要由于过度温室气体排放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物种多样性保护的进展不可能只依靠一两个指标来衡量。大自然和其为人类的服务通常很难衡量并以货币价值量化。当前存在环境经济核算体系(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Economic Accounting, SEEA)中央框架,是在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下发布的支持联合国及其机构、欧盟、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用途框架。但该框架仍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尚未得到广泛实施。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开幕式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长王金南表示:“生态产品总值(GEP)就是一个可以反映生物多样性对人类贡献的间接衡量指标。”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对区域间GEP的核算能够进一步明确对生态系统进行补偿的“额度”,也能够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一种手段,因而如何衡量区域间生态系统价值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标准,并广泛投入国际活动中。

4. 跨国投资者保护生物多样性社会责任构建

早在2009年,由斯德哥尔摩复原中心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一组地球系统和环境科学家与26位着名学者合作确定了九个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行星生命支持系统”,其中包括生物多样性边界。边界被定义为帮助定义“人类发展的安全空间”,这是对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对地球影响的方法的改进。他们估计这些边界中的三个,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物地球化学流动边界似乎已被越过。因而规范跨国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的活动行为,敦促其主动承担起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责任愈加重要。

4.1. 充分发挥国际软法的作用

跨国投资者的行为确实会对东道国的生物多样性存在潜在威胁,特别是跨国投资者将碳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密集型产业转向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排放负担和资源负担,在对东道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上跨国投资者确实存在现时义务。跨国投资者在国际经济领域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主体,但仍没有直接全面的国际投资条约规定其权利义务,投资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只针对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作出原则性概括规定,并未明确跨国投资者生物多样性损害的责任。跨国投资者也不是国际条约的主体,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无法要求跨国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直接要求跨国投资者承担责任 [8] 。

虽然目前无法直接将跨国投资者社会责任法定化,但国际上存在许多国际文件对跨国投资者的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可鼓励投资者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倡人类负有特殊的责任保护和妥善管理由于各种不利的因素而当前受到严重危害的野生动物后嗣及其产地。所以,在计划发展经济时必须注意保护自然界,包括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物种本身,还需要对其生存所需的环境进行管理。2003年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人权责任的规范》规定:“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应根据保护东道国环境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实践和政策,以及关于环境和人权、公共健康和安全、生物伦理和预警原则的国际协议、原则、目标、责任和标准开展活动,应促进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普遍开展活动。”1该条款对于跨国投资者应遵守各种规范进行了敦促,对跨国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有一定影响力。现行软法文件对于跨国投资者义务的创建具有推动作用,能够为将来进行国际层面的立法提供依据和基础。

4.2. 增强国家对投资者的约束

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投资条约并非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协议,不是投资者所参与缔结的,因而无法直接对跨国投资者进行约束。基于前文所述的困境,可以考虑利用国际原则、公约及投资条约具体内容,促使投资条约契约双方对跨国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基于前文所分析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的程度深、范围广的特点,现有的传统管辖原则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难以有效适应,可在国际投资协议中构建国家“特殊情势管辖权”来应对 [9] 。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是一种超国家的生态问题,而东道国和母国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手段、评估标准、污染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不统一之处。因而,在达成投资协定时,可将“特殊情势管辖权”赋予国家对传统管辖权进行弥补,由此达到以国家为中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管理的方式,增强东道国、母国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约束,国家与跨国公司及相关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方式也由跨国合作变为全球管制。从某些方面来看,国际投资条约会对跨国公司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缔约双方在制定条约时,可以在条约中增加一些强制性内容。可要求确保东道国国内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在投资过程中被履行,明确跨国投资者应遵守的义务,责任追究则可不限于东道国国内救济,而有可能像投资者诉东道国一样成为基于投资条约的国际救济 [10] 。

4.3. 在国内确立跨国公司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无论是东道国还是母国,在国际投资的过程中都可能为了经济利益,怠于履行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义务或放松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一些国家曾有过通过削减国内环境保护法的方式去吸引跨国投资者的情况,这种促进国际投资的方式显然不符合现在的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能与跨国投资者构成对生物多样性的共同损害。国家与跨国公司各自的赔偿责任组成了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整体责任,但往往对于各方的整体责任在东道国国内法中缺少完整的规定。例如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中只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投资准入时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投资营运阶段的法律责任。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责任应当秉持“风险防御”贯穿于投资的全阶段。当母国认为东道国对投资者存在减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鼓励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磋商,缔约双方应当为避免任何此类鼓励而进行磋商。母国可以进一步注意跨国投资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并对跨国投资者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弥补。在条约履行过程中,母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进行承担的情况下,为了履行国际义务母国自然会将这些国际义务内化为国内法律从而海外投资者也要间接地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5. 结论

生态环境持续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为切实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议题,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昆明宣言》承诺确保制定、通过和实施一个有效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扭转当前生物多样性丧失,并确保最迟在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走上恢复之路,进而全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2050年愿景。跨国投资活动不断壮大的同时,投资者也应当更加注意活动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已经不是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投资者应积极主动承担起国际社会责任,加强与各方和的合作交流,单方力量的立法保护模式无法满足愈加多样性、复合性的投资活动。跨国投资者在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中,应当积极配合东道国的管理,避免因不注意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而带来的将来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中败诉的风险,同样也存在被诉至东道国、母国及第三国的法院被要求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跨国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区域生态环境状态、评估投资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程度、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的基础上进行活动,才能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落实,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平衡推进。

文章引用

应瑞璇. 跨国投资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责任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ransnational Investors for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J]. 法学, 2023, 11(06): 6597-660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9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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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生物多样性与ESG投资——面向自然的投资[EB/OL]. https://goldenbeechina.com/index.php/viewpoint/3011.html, 2023-05-06.

  5. 5. European Parliament. What’s behind the Decline in Bees and Other Pollinators? (Infographic).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headlines/society/20191129STO67758/what-s-behind-the-decline-in-bees-and-other-pollinators-infographic,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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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所[EB/OL]. http://iigf.cufe.edu.cn/info/1017/4113.htm, 2022-12-09.

  8. 8. 韩秀丽. 环境保护: 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3): 59-66.

  9. 9. 林灿铃. 论侨民保护的特殊情势管辖权[J]. 政治与法律, 2020(1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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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NOTES

    1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 Human Rights.U.N.Doc E/CN.4/Sub.2/2003/12/Rev.2 (2003), articl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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