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6 ( 2023 ), Article ID: 76384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6949

限制股权转让背景下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朱习娇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9月20日;录用日期:2023年10月8日;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大区别,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的规定体现出对其自由意志的极大尊重,除了保证股东对转让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还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的权力,公司制度发展至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或全体股东的投资协议中设置了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后,股东违反章程或协议继续转让股权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当前公司法背景下,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外部股权受让人签订合同效力就变得格外重要,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外部股权受让人利益之间产生的矛盾,如何化解也成为难题。在限制股权转让的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案涉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除了公司法的规定,还需结合民法典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共同进行分析,在不存在明显违法事由的前提下,该股权的转让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外部股权受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应当作出优先选择,在同等条件下支持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外部股权受让人可依据合法有效的协议追究转让股东的法律责任,确保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限制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A Study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s for Shareholders to Transfer Equity without Authoriz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striction of Equity Transfer

Xijiao Zhu

Law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Sep. 20th, 2023; accepted: Oct. 8th, 2023; published: Nov. 30th, 2023

ABSTRACT

The transfer of equity in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s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that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 order to ensure the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law reflect great respect for its free will. In addition to ensuring the preemptive right of internal shareholder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n equity transfer have a high binding force on all shareholders. Si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system, disputes over the transfer of equity by shareholder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have emerged one after another. Especially after strict conditions for equity transfer are set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investment agreements of all 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re are many cases where shareholders continue to transfer equity in violation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agreements. 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company law,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deter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s signed between 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external equity transfere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eemptive right of internal sharehold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external equity transferees arises. How to resolve it has also become a challenge. In the context of restricting equity transfer,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signed by 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ith external parties should be analyz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legal acts in addition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Law, due to the different legal relationship subjects involved in the case. In the absence of obvious illegal reasons,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Between the preemptive right of internal shareholder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external equity transferees, a priority choice should be made to support the preemptive right of internal shareholders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External equity transferees can pursu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transferring shareholder in accordance with a legal and effective agreement, and protect their own legitimate interests.

Keywords: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Human Cooperation, Restricted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Effectiveness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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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市场经济空前活跃的大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内部股权的治理结构也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在目前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格局下,比起外部主体,公司法均倾向于保护公司内部的股东,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知情权,还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但即使是在公司法倾斜性保护的条件下,股东向外部主体转让股权的情况仍然只增不减,在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权受让人利益之间难免发生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中对股权的转让作出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实现股权利益,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股权受让人请求权的基础,因此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也变成了重中之重。

2.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中(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中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确立的股权转让模式系“股东许可主义”模式 [1] 。转让股东应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30天未表示购买,就视为许可转让。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定体现出保护公司内部股东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力就是股份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转移,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受到人合性的限制,对股权转让采取了内外有别的做法,股东之间转让自由度较高,外部转让受到“知情同意”和“优先购买权”双重规则的约束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内转让股权随意且自由,对外却容易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通知其他内部股东,以保证其他股东们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律保障,且公司法最大限度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自主意志,专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权,公司可通过章程来限制股东们的股权转让,以此来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依意思自治安排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3.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通过的投资合作协议可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合理的限制,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本质上是股东基于信赖 [3] 利益对彼此产生的约束,避免对外部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公司产生经营风险。若对股东转让股权这种行为不施加约束,会造成公司外部人员通过购买股权进入公司,继而影响公司原本的稳定性,造成经营困难 [4] 。其中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专门赋予了公司章程这种权利,以视对有限责任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但由于立法对章程自治的边界没有进行明确和统一标准,立法上的缺失造成了法院的模糊处理和司法裁判的差异 [5] ,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越来越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外特权,公司章程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内部规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仅需要全体股东遵守,对外部无法产生太多强制力。除了公司章程自治以外,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形成的投资合伙协议,对股东而言,具有等同于章程的效力,全体股东形成的投资合意也是公司对经营发展的意思自治,是法律尊重的边界,通过股东签字确认,具有对全体股东等同于公司章程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因此拥有较大自治权,但这种意思自治并不绝对,股东的有限性与法律的强制性需要明确权利的边界,因而有必要设置强制性规定对这种意思自治进行约束,这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内在要求。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约定是无效的,不能禁止或者实质上禁止股权转让 [6] ,但公司可以限制股东股权的转让,可以限制但不可以达到实质剥夺股权转让的效果 [7] ,其中包括设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但不得变相设置过于严苛的乃至无法实现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章程设置限制股权转让条件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8] ,变相的条件和程序在实际中无法实现即等于禁止股权转让,此种情况下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合作协议条款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失去效力。

除了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限制无效外,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可限制股权转让,只要这些约定的限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9] ,就认为合法有效,全体股东应当遵守。实务裁判中也凸显了此类观点,但凡公司章程或是投资协议专门规定了限制股权转让,股东若是无故违反此类的条款,司法裁判往往就认定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合同无效。但这是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效力的混淆,这两种行为一个是合同行为,一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重点都集中在章程的限制性条款效力问题 [10] ,从而模糊了两种行为的边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误将章程限制条款效力反推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与外部股权转让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以一方有效来认定另一方无效。

4. 股权限制下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分析

4.1. 从民法典的立场出发

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是公司全体股东遵守的内部最高准则,但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性文件,仅约束公司内部股东,无法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与外部受让人签订的协议,与公司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只对约束合同相对人 [11] 。股权受让人无需遵守所谓章程和投资协议的规定,股权受让人与股东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时,若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外部股权受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就变产生了矛盾。

在股权限制转让的背景下,部分股东违反章程的规定与股权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实务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出发,其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上述规定得出,只要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违法事由,那么股权受让人与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反之,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出发,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规定表明,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情形,不可随意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无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还是无效民事法律行行为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适格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法事由同时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4.2. 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立场出发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依法受到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其中公司法如上述规定,股东对内随意且自由转让,多名股东均要求购买股权的,先协商购买比例,无法协商一致则按转让时各自拥有比例购买。区别在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以保证内部股东的知情同意和优先购买权 [12] ,30日内股东的沉默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股权,未购买股权也视为同意。不可忽视是同等条件下的约束,股权、数量、支付条件和期限任意一项不同,即视为不是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提出的购买股权方案是否与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股权方案为同等条件 [13] ,若不符合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计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第三款规定“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中公司法倾斜于保护同等条件下的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中第一款表明内部股东从完全不知情到知情后,同等条件下仍可以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但知情30日内沉默,或者股权变动一年后不能继续行使;第二款表明在认定股东与案外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的协议效力问题时,需要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仅仅主张合同效力存在问题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第三款表明,内部股东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实现了优先购买权后,股权受让人依然可以请求股权转让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其他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股权受让人可以直接依据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变更股权,以实现股权的权利,即使内部股东实现了优先购买权,股权受让人可以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足以证明即使是在股权限制的条件下,股东与股权受让人之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无论知情与否,股权变动一年后内部股东均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最长保护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内,其他股东满足同等条件下行使购买权后,股权受让人也能对转让股东主张民事责任,若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受让人则无法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民事责任,股权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就陷入僵局,既不符合民法上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要求,也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4.3. 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立场出发

除了上述民法典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也对有关股权的变动作出相应的指示。其中(三)关于股权转让第9条规定:“……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此条规定也明确表明,在保护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下,案涉股权的对外转让合同,不存在违法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有效,只是在二者权利保护之间进行取舍时,倾向于优先保护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支持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股权受让人依法可以通过请求股权转让股东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股权一种综合型的权利形态,它具备财产属性和管理属性 [14]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纠纷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对内部股东股权转让往往会设置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对外部人员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内部股东在股权限制转让的条件下擅自转让股权会对外部股权受让人产生影响。在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背景下,不管是从《民法典》、《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还是《九民纪要》的法律立场出发,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存在明显违法事由时,均能得出该协议有效的结论,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抉择之间,理论的法律优先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为股权外部转让会造成公司成员的内部关系的变化,所以确保人合性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但法律对这种人合性保护的也有明显的边界,需要满足“同等条件”和“法定期限内”双重条件的股东才能行使,即表明内部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得损害转让股东的应得利益,即便内部股东们实现了优先购买权,外部股权受让人还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引用

朱习娇. 限制股权转让背景下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A Study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s for Shareholders to Transfer Equity without Authoriz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striction of Equity Transfer[J]. 法学, 2023, 11(06): 6627-663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949

参考文献

  1. 1. 梁上上.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J]. 清华法学, 2022, 16(2): 93-108.

  2. 2. 申文君.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以章程类型化区分为视角[J]. 社会科学家, 2022(2): 129-135.

  3. 3. 李向兰.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指导案例96号评释[J].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 35(2): 96-102. https://doi.org/10.16069/j.cnki.51-1610/g4.2020.02.014

  4. 4. 曹恭缘.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研究[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0(3): 61-64. https://doi.org/10.15875/j.cnki.zgzzswdxxb.2020.03.013

  5. 5. 张弛.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司法适用[J]. 中国市场, 2021(7): 46-48. https://doi.org/10.13939/j.cnki.zgsc.2021.07.046

  6. 6. 胡凡.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条款效力研究[J]. 市场周刊, 2021, 34(11): 171-175.

  7. 7. 张金.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自治边界探讨[C]//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文集. 2020: 79-86. https://doi.org/10.26914/c.cnkihy.2020.019739

  8. 8. 周兰萍, 叶华军. 信达置业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案的启示[J]. 建筑, 2021(8): 54-56.

  9. 9. 李佳. 利益平衡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理限制[J]. 山西农经, 2021(5): 9-10+57. https://doi.org/10.16675/j.cnki.cn14-1065/f.2021.05.004

  10. 10. 杨文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17): 190-192. https://doi.org/10.13665/j.cnki.hzjjykj.2022.17.041

  11. 11. 邱志国.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2(5): 43-45. https://doi.org/10.13768/j.cnki.cn11-3793/f.2022.0242

  12. 12. 陈凤鸣.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 37(5): 115-125.

  13. 13. 江显和. 股权转让纠纷的审理思路[J]. 人民司法, 2020(35): 15-20. https://doi.org/10.19684/j.cnki.1002-4603.2020.35.005

  14. 14. 郭广辉, 郭雨晴.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撤销纠纷案例分析[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20, 20(3): 43-46. https://doi.org/10.14178/j.cnki.issn1673-1573.2020.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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