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Philosophy
Vol.04 No.04(2015), Article ID:16640,6 pages
10.12677/ACPP.2015.44012

Evaluation of Thomas Aquinas’ Five Ways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God

Li Zha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Dec. 10th, 2015; accepted: Dec. 26th, 2015; published: Dec. 29th, 2015

Copyright © 2015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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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omas Aquinas is regarded as the greatest philosopher and theologian of scholasticism, who has put up the Five Ways to defend for the existence of God. The Five Ways are influential in philosophy of religion to this day. A detailed examination of these arguments is carried out in this paper. Its result shows that every argument of the Five Ways contains at least one false proposition as their premise, therefore none of them is cogent. It also argues that the existence of God is not a good explanation for observed phenomenon mentioned by Thomas’ argumentation.

Keywords:Thomas Aquinas, The Existence of God, The Five Ways

评托马斯·阿奎那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张莉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收稿日期:2015年12月10日;录用日期:2015年12月26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摘 要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著名哲学家和神学家,由他提出的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在世界范围内至今颇有影响。本文逐一考察了他的五路证明,认为他的每一个证明的前提中都至少包含一个假命题,因此至少都不是有说服力的论证;同时认为,从寻求最佳解释的推理的角度来说,上帝存在也未必是对托马斯所断言的诸现象的最佳解释。

关键词 :托马斯·阿奎那,上帝存在,五路证明

1. 引言

在托马斯之前,已有神学家尝试对“上帝存在”这一命题进行证明。但证明“上帝存在”的活动本身就受到许多批评:有些人认为,上帝存在是自明的,因此无需证明([1] ,p. 12);有些人则认为,上帝是未见之事物,其存在无法获得证明,“上帝存在”仅是信仰的对象([1] ,p. 13)。对于前一观点,托马斯认为,自明性一方面是事物或命题自身的属性,与认知主体无关,另一方面则是具有自明性的事物或命题对认知主体而言的自明性,与认知主体有关。与认知主体有关的自明性具有相对性,对有些人来说是自明的认识对象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则并非自明。而“由于我们不知道上帝的本质是什么,‘上帝存在’这一命题对我们而言就并非自明,因而需要藉我们较为熟知的事物,即上帝的效果加以证明,尽管从这些事物的本性来说,它们具有更少的自明性([1] ,p. 13)。”对于后一观点,托马斯则依据“如果效果存在,那么原因必然先在”的说法加以拒斥,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对我们而言较为明显的“上帝存在”的效果之存在证明较为不明显的“上帝存在”([1] ,p. 14)。基于对“无需证明”和“无法证明”的两种观点的反驳,托马斯认为可以对“上帝存在”这一命题进行证明。又因为证明是从较为明显的命题中推出较为不明显的命题,“上帝存在”对人类而言的自明性小于“上帝存在的效果之存在”对人类而言的自明性,因此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就应当采取从效果到原因,即后天证明(a posteriori demonstration)的方式进行。由此,托马斯提出了如下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2. 五路证明

2.1. 第一路证明与第二路证明

托马斯说,第一路证明“从运动的方面进行”,本文暂时称这一路证明为“运动的证明”(argument from motion)。这一证明的主体部分如下:

aa. 确定无疑,对我们的感官而言,世界上有些东西在动。

ab. 凡是在动的东西都由他物所推动。

ac. 如果推动他物的事物本身也是被推动的,那么它必定由另一事物所推动;这另一事物也是如此。

ad. 但这不能无限追溯下去。

ae. 因此,必然会达到一个第一推动者,它不为其他事物所动;它就是人们所理解的上帝([1] ,p. 15),[2] ,p. 28)。

这一论证中的前提aa是一个无需证明的观察陈述。值得注意的是,托马斯所说的运动指称的并非牛顿力学或现代物理学意义上的运动,即相对于时间而言的物体的空间位移,而是泛指包括动植物的生长发育、物体受热升温、物体的空间位移等一切变化在内的事物状态的变动,这一点可从托马斯所举的各例子中概括出来。托马斯对运动的定义则是“事物由潜能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For motion is nothing else than the reduction of something from potentiality to actuality)”,潜能状态和现实状态作为一对不可分割的范畴,可以指称同一事物任意两种相异状态,具有某种程度的随意性。

对于前提ab,托马斯论证其为真的思路是:

aba. 运动无非是事物由潜能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

abb. 一个东西之动或被推动,以其针对动向之目的而言,系处于潜能状态中,而推动一东西,则是基于在现实状态中。

abc. 同一个东西不能同时和在同一观点之下,既处于又潜能状态处于现实状态。

ab. 因此,凡是在动的东西都由他物所推动[1] (p. 15), [2] (p. 28)。

这一论证似乎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其有效性可以通过反证法证明。但这一论证中的前提abb是一个假命题。托马斯举过火与木材的例子论证abb。在这个例子中,他将“热”界定为现实状态,将“冷”界定为潜能状态;较热的火处于现实状态,较冷的木材处于潜能状态,木材由较冷状态转化为较热状态即由潜能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在引火燃烧的过程中,木材是被推动者,火则是相应的推动者。由此,“处于潜能状态(冷)—被推动者(木材)”与“处于现实状态(热)—推动者(火)”两个二分式的对应关系似乎得到证明。问题是,这一对应关系并不总是成立。考虑如下的例子:足球场上,我们设定位于禁区外为潜能状态,位于球门中为现实状态;足球是被推动者,目前处于潜能状态,运动员是推动者,目前也处于潜能状态;足球由禁区外飞入球门中即由潜能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显而易见的是,作为推动者的运动员起脚射门使足球飞入球门,使其由潜能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并不需要运动员首先飞入球门中,使自己进入现实状态,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以上的对应关系并不总是成立,因而abb是一个假命题,命题ab也就没有通过上述论证得到证明。但是,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ab是假命题。因此我们需要继续考察其他命题的真假。

如果ab为真,那么ac也为真。这一点同样可以由反证法证明。对于命题ad,托马斯论证说:“但这不能无限地追溯下去,否则就不会有第一推动者,也就不会有其他的推动者;因为那些后继的推动者仅当受到第一推动者的推动才会处于运动之中([1] ,p. 15),( [2] ,p. 28)。”鉴于托马斯提出的第一路证明与第二路证明的相似性,我们这里可以引述他对与命题ad相似之命题的更加完整的证明补充说明这一论证。在论证“成因不可无限追溯,因此必然有第一成因(b)”这一命题时,托马斯论证说:

ba. 在感觉可及的事物中,我们发现成因是具有顺序或层次的。

bb. 在所有循序跟随的成因中,第一个是中间原因的原因,中间的是最后原因的原因,无论中间的原因是多个,或仅有一个。

bc. 去掉原因就是去掉效果。

bd. 如果在成因中没有第一原因,就不会有最终的,也不会有任何中间的原因。

be. 如果成因的无限追溯是可能的,就不会有第一原因。

bf. 假定成因的无限追溯是可能的。

bg. 在所有循序跟随的成因中,没有第一原因。

bh. 在所有循序跟随的成因中,没有最终的,也不会有任何中间的原因。

bi. 这与ba相矛盾。

bj. 因此必须承认一个第一成因([1] ,p. 15),( [2] ,pp. 28-29)。

这个论证是一个有效论证。但是,人们可以质疑的是,一个循环的宇宙是一个没有第一因的宇宙,但因果链及链条上的诸事物同样可以存在,因此命题bd并不为真,命题bj也就没有得到证明。同理可知,不动的推动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得到证明。至此,我们可以说,托马斯的第一路证明并没有排除一个自足的宇宙的存在,亦即没有能够通过证明“必然存在一个不动的推动者”来证明“上帝存在”这一命题。

2.2. 第二路证明

我们可以称第二路证明为成因的证明(argument from efficient cause),鉴于它与第一路证明十分相似,其论证的主要部分已在对第一路证明的考察中被引述和批评,再行考察显得重复累赘,因而在此我们可以直接总结结论,认为第一成因的存在并没有通过反证法得到证明,上帝存在因而也没有通过第一因的存在得到证明。第二路证明也不是一个有说服力(cogent)的论证。

2.3. 第三路证明

第三路证明以事物存在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为出发点,我们可以称它为“可能性与必然性”的论证(argument from possibility and necessity)。这一路证明的主体部分可以表达如下:

ca. 我们发现在自然界的万物中有些是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

cb. 凡是这样的事物就不可能常常存在。

cc. 如果每一事物都有可能不存在,就有一个时刻什么东西都不存在。

cd. 如果有一个时刻什么东西都不存在,现在就没有什么东西存在。

ce. 这显然是荒谬的。

cf. 所以,不是所有的物都是可能存在物,在万物中至少有一个必然存在物。

cg. 但每一个必然存在物,其存在的必然性要么来自别处,要么来自于自身。

ch. 但这些其存在之必然性是由它物引起的必然存在物,不可能无限追溯下去,就像在成因方面已经被证明的一样。

ci. 所以,必须承认有一物,他是必然存在的物,其存在的必然性不是由他物引起,而是由自身引起,并且他是其他事物存在的必然性的原因。

cj. 大家都说这一物就是上帝( [1] ,pp. 15-16),( [2] ,p. 29)。

这一路证明中以ca、cb、cc、cd、ce为前提得出cf的推理似乎是一个有效的证明。但是,命题cc却不是一个真命题。当我们不考虑其中具体的生成、毁灭和转化的机制,而考虑如下的例子时,我们会发现,即使所有的事物都是可能存在物,即并非在所有的时间段都存在的事物,世界也不会因此有这样一个时刻,其时什么事物都不存在:在一个给定的世界W里,每当有一个人去世,天上就会多出一颗恒星;每当有一颗恒星消失,便有一个人诞生。没有恒星和人能够免于消失。至于有人去世时同时出现什么样的恒星,有恒星消失时同时出现什么样的人,则完全是随机的。可以想见,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没有什么事物是必然存在物,所有事物都是可能存在物。但也不会出现一个时刻,世界中什么都不存在。因此命题cc并不是一个真命题,必然存在物之必然存在也就没有得到证明。这一论证也就不是一个完满的(sound)论证,第三路证明因而也不是一个有说服力(cogent)的论证。

2.4. 第四路证明

第四路证明取自从事物中发现的等级次序,我们可以称它为“万物等级的论证”(argument from gradation)。这一路证明的主体部分可以表达如下:

da. 在所有存在物中,有些是更善、更真、更高贵的,有些则不那么善、不那么真、不那么高贵。在其他方面亦然。

db. 以“更多……”和“更少……”为谓词叙述不同的事物,是根据它们以不同的方式接近“至极者”而说的,例如说一个事物是“更热的”,是根据它更接近“至热的事物”而说的。

dc. 所以,存在某一事物是最真的、最善的,和最高贵的,因而也是最高的存在物。

dd. 一类事物中的至极者,就是这个类别中一切事物的原因;例如,火是至热者,也是所有热的事物之所以热的原因。

de. 因此,必然存在一物是所有存在物存在、善以及一切完满的原因( [1] ,p. 16),( [2] ,pp. 29-30)。

这一路证明中的db、dd都是假命题,而被视为它们各自结论的dc、de,前者并不为db蕴含,因而既无法得到经验的证明,也未曾得到演绎的证明;后者为dd蕴含(这一点由反证法可知),但因为前提错误,也就同样没有得到证明。我们首先考虑db何以是假命题。蒯因在《论道德价值的性质》一文中写道:“……而且,这些价值处于较好或较坏这种简单的二元关系中,而相似性至少处于三元关系中:a更相似于b,而与c不大相似。因此,这些评价在一个单一的维面里排成一列,而相似性则可能需要更多的维面。” [3] 换句话说,在蒯因看来,“较……”、“更……”的关系仅是一种简单的二元关系,无需假设一个“最……者”或上述论证中所说的“至极者”便可形成。这一点也可以通过比较数字大小得到说明:考虑比较任意给定的两个自然数的大小,我们并不需要假设最大的自然数的存在——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便可知道给定数字中的较大者和较小者。因此,当我们以“更多……”和“更少……”谓述不同的事物时,并不是也不需要根据它们接近“至极者”的程度进行,db因而就是一个假命题。至于dc,一方面它并不为db逻辑地蕴含,因为即使存在“至极者”,该至极者也可能仅仅上是概念上的至极者,而非某种没有人类也依然存在的存在物,因此即使db为真,dc也没有得到逻辑地证明;另一方面,托马斯可以效仿安瑟尔谟对这一命题采用本体论的证明。但本体论的证明是通过预设至极者的存在证明至极者的存在的,因此本体论证明无法为至极者的存在提供合格的证明;而至极者的存在也并非具有自明性的经验事实。因此dc是一个没有得到任何证明的命题。命题dd由一个全称命题和一个似乎可以证成前者的实例组成。问题是,且不论火是不是一切热的事物中的至热者,当我们考虑人类身高的例子,难道我们会认为人类中身高最高之人是所有高个子之人个子高的原因,身高最矮之人是所有矮个子之人个子矮的原因?这个推论显然是荒谬的,因此命题dd是一个假命题。因此,即使de是dd的逻辑后承,de也因dd是假命题而没有得到证明。因此,这一路证明也不是有说服力的论证。

2.5. 第五路证明

第五路证明是从万物受到治理的角度说的,我们可以称这一路证明为“治理的论证”(argument from the governance of the world)。这一论证的主体部分如下:

ea. 我们看到有些没有智能的事物,如自然界的物体,为一个目的而行动。

eb. 从它们恒常或近乎恒常地以同样的方式行动,以求得最好的结果来看,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ec. 这些事物达致它们的目的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出于设计也是显而易见的。

ed. 因为,缺乏智能的事物不能为某一目的而行动,除非受天生具有知识和智能的存在物的引导,正如箭是受弓箭手的引导才射向它的目标的。

ee. 因此,必然有一个有智能的存在物,自然界的万物都是在他的引导下趋向自己的目的([1] ,p.16),([2] ,pp. 30-31)。

托马斯的这一路证明通常被归为“目的论的证明(the teleological arguments)”或“理性设计者的证明(arguments to design)” [4] 。目的论或理性设计者的证明的思路通常是依据“所观察到的”事物中的秩序、复杂性和目的性,推出理性设计者的存在。托马斯之后的哲学家或神学家对这一类证明的发展和反驳大多以手表的类比论证为中心[5] ,但鉴于托马斯在五路证明中并没有提出与之相似的类比论证,而只提出弓箭的类比论证,本文就不考虑后世的目的论证明的发展和反驳,而仅仅关注托马斯本人提出的证明。托马斯认为,事物经常以同样的方式行动需要以事物具有某种目的性为前提。但考虑人类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规律性往往意味着某种无机性和机械性,拥有形成和持有某种目的之能力的人类,行动反而无常。因此,从事物的运行中体现出某种规律并不以该事物拥有某种目的性为前提,目的性本身也不是规律、秩序乃至复杂性的充分条件。因此,这一路论证中的ec是一个假命题。而命题ea和eb本身也不是合格的观察句,它们不能获得所有理性的在场观察者的一致同意。因此,这一路证明也不是有说服力的论证。

3. 结论

最后,即使我们假定托马斯所提出的五路证明中的所有类似观察句的语句都为真,使用到的所有限制性定理(limiting principles)都为真,或者直接假定不动的推动者、万物的第一因、万物的至极者、万物中的最完满者以及理性设计者的存在是得到辩护的,我们也很难断言说它们就是“全知、全善、全能”的上帝的各属性,因为全知全善全能的上帝概念本身面临着“恶的存在”的质疑,从逻辑上说是难以成立的概念,因而也难以构成对以上诸事物或某一具有以上诸属性的事物的最佳解释。因此,从寻求最佳解释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的角度讲,“上帝存在”也不是对托马斯所断言的诸现象的最佳解释。

文章引用

张莉. 评托马斯•阿奎那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Evaluation of Thomas Aquinas’ Five Ways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God[J]. 哲学进展, 2015, 04(04): 68-73. http://dx.doi.org/10.12677/ACPP.2015.44012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St. Thomas Aquinas (1981) Summa Theologica, Christian Classics, Incorporated [Imprint] Ave Maria Press.

  2. 2. 圣多玛斯•阿奎那. 周克勤, 高旭东, 等, 译. 神学大全.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M]. 台湾: 中华道明会/碧岳学社, 2008.

  3. 3. W. V. 蒯因. 论道德价值的性质[C]//W. V. 蒯因. 蒯因著作集. 第6卷. 理论与事物. 涂纪亮,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58.

  4. 4. Philosophy of Religion (2015) The Teleological Argument. http://www.philosophyofreligion.info/theistic-proofs/the-teleological-argument/

  5. 5. Philosophy of Religion (2015) The Argument from Analogy. http://www.philosophyofreligion.info/theistic-proofs/the-teleological-argument/the-argument-from-ana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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