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ute Settlement
Vol. 10  No. 04 ( 2024 ), Article ID: 84850 , 5 pages
10.12677/ds.2024.104221

论网络暴力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程济栋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收稿日期:2024年3月8日;录用日期:2024年3月18日;发布日期:2024年4月19日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一些网络用户更容易跨过道德底线,发表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言论。网络暴力事件时常发生,网络暴力犯罪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现行刑法并不完善,因此,完善网络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网络暴力犯罪的特点,分析现行法律对网络暴力犯罪的规制存在的入罪的界定标准模糊,刑事责任划分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划分标准,网络暴力犯罪入刑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个人权利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for Cyber Violence Crimes

Jidong Cheng

School of Law,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Received: Mar. 8th, 2024; accepted: Mar. 18th, 2024; published: Apr. 19th, 202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Internet industry has been developing at a high speed, and whil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has brought a lot of convenience to our lives, it has also brought a lot of negative impacts. The anonymity of the Internet makes it easier for some Internet users to cross the moral line and make offensive and insulting remarks. Internet violence occurs from time to time, and Internet violence crime has become a problem that cannot be ignored. However,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is not perfect, so i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cyber violence crime.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yber violence crime, analyze the problems that the existing law on the regulation of cyber violence crime has a vague definition of incriminating and it is difficult to delineate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put forward a clear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nd responsibility division standards for cyber violence incriminating, and cyber violence crime should be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other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Cyber Violenc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dividual Rights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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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网络暴力的特征和类型

1.1. 网络暴力行为的定义

网络暴力,也称为网暴,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对特定人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网络暴力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网民向特定对象或社会事件,发起非理性的言论攻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被攻击对象造成权利损害的网络行为 [1] 。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中以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力量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 [2] 。总的来看,网络暴力就是“在网络空间里,通过引导或自发组织的群体性言语欺凌,损害特定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继而对行为对象进行精神折磨的暴力方式” [3] 。

1.2. 网络暴力的特征

隐蔽性:网络暴力的实施层面看,匿名是最具杀伤力的。网络提供了匿名或的环境,使得实施者可以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发表攻击性言论或进行恶意行为。这种匿名性增加了追踪的难度,降低了被追责的风险,使得一些人更加大胆地参与网络暴力,缺乏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现实环境,使网民普遍缺乏恻隐之心。

欺凌性:与传统暴力通常是通过利用肢体、物理工具或通过“偷、抢、骗”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不同的是,网络暴力主要是通过“精神欺凌”造成的精神折磨,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从而使其具有“欺凌性”的突出特点 [4] 。

传染性:人们在群体中行动时,往往会受到周围人的影响,这种从众心理使得个体更容易模仿他人的行为,包括参与网络暴力。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条带有攻击性的言论可以在短时间内被成千上万的人看到,并被迅速转发。如“人肉搜索”或“网络通缉令”等网络暴力行为能够迅速集结一群“好事之徒”,在搜索一个目标对象时,热情会随着搜索人数的增加不断高涨。

煽动性:当一个人加入一个团体中,他就会受到团体的影响,他的自我意识就会被团体所掩盖,他的意志、判断能力就会随之消失。集体暗示和极具有感染力的特性使个体变成了没有自己意志控制的傀儡。因此,在网络暴力中,网民很容易受到不同群体的煽动,而随波逐流,做出不理智的动。甚至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有些营销账号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故意炒作,让网络上的舆论一发不可收拾 [5] 。

1.3. 网络暴力的类型

从网络暴力的类型上来看网络暴力的主要类型包括:言语攻击,以网络为媒介,制造或传播有关他人带有攻击性、歧视性言语,致使他人在精神上或心理上造成严重被侵害的行为 [6] ;传播谣言,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性别歧视和性骚扰;侵犯隐私,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肆意挖掘并曝光被害人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络平台中,导致被害人个人隐私被曝光,受到其他网民的嘲笑或谩骂,进而影响其现实生活 [7] ;威胁和恐吓,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或恐吓。

2. 现行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2.1. 现行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网络暴力行为已有一定的规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诽谤、侮辱、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个罪名。此外,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也对网络暴力行为做出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暴力的治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2.2. 网络暴力行为入罪的界定标准模糊

网络暴力行为具有特殊性,网络暴力的刑法层面规制方面主要以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主。就认为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这方面来讲,诽谤罪和侮辱罪在法律上的定义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网络暴力行为的构成违法还是犯罪的界定困难,难于以侮辱、诽谤罪的规定对接和适用网络语言性暴力行为 [8] 。在网络环境下尤其如此。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分网络暴力行为构成违法和犯罪的主要界定标准,表现在法条中就是“情节严重”。而网络暴力言论可能需要达到一定的影响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就目前来看,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言语上的攻击行为,这和现实被害人中受到侮辱的程度显然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还没有达到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此外,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侵害的被网暴者的是人格权、名誉权等权益,这些权益本身的量化评估是较为困难的,这也导致了网络暴力行为难以界定为犯罪。

2.3. 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责任划分困难

网络暴力的参与主体众多,网络暴力犯罪不仅存在发布者和传播者,还有类似于只是点赞和浏览的普通的参与者。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这使得追踪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困难,要对网络暴力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就要明确各个主体的形式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的网络暴力犯罪参与者进行刑事处罚是不现实的,这会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此外,由于参与人数的众多,使得无法确定各个行为主体对受网暴者权益侵害的比例大小。

例如,一个用户发表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嫌对某个公众人物进行诽谤。很快,这篇文章就被大量用户转发,并且伴随着更多的侮辱性评论。在这种情况下,要划分刑事责任就变得非常复杂: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哪些用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是只有最初发表文章的用户,还是所有转发的用户?其次,即使我们能够确定了一些用户的身份,但由于参与的人数众多,而法律的执行资源是有限的,法律实际上很难对所有人都进行处罚。最后,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涉及其中。他们提供了平台,但对用户发布的内容监管不力,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责任主体的分散导致行为主体的地位作用认定困难,进而导致确认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责任划分困难。

2.4. 针对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法律存在滞后性

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是极其迅速的,当今的网络环境也是瞬息万变的,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样态是不断演变的,然而,现有刑法罪名对这些行为是很难进行适用的,传统刑法中的罪名很难对这些新颖的网络暴力犯罪进行规制。例如,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在网络空间中主要表现为网民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攻击、谩骂、评论,而在传统领域中一般都是有针对性地“一对一”实施,并且网下的侮辱诽谤言论其影响范围有限,而网上侮辱、诽谤言论的传播范围却可能呈指数级扩展,由此,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往往不容易把握。然而刑法的修改通常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这导致法律规制往往落后于技术的发展。

3. 完善我国网络暴力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

3.1. 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要明确网络暴力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的标准,“情节严重”是侮辱诽谤罪中的重要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网络暴力行为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最为复杂且重要的标准,它的认定过程中包含价值判断的内容,网络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必须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拘泥于以数量次数认定的泥潭中,做到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并重。为此,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数量次数的标准任然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但是还必须结合网络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的危害后果、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因而在评价和认定网络暴力的“情节严重”时,不可以孤立地考察某单个要素,如点击率、转发量、受损量等,而应基于以上犯罪定义和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对其作出体系化与整体性评价与认定 [9] 。例如有的网络暴力行为使被害人承受难以想象的心里负担,损害被害人的心理健康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此外“情节严重”的标准还应当结合网络侮辱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言语信息传播特点、传播范围、时长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网络暴力犯罪入罪标准的公正和客观。

3.2. 明确网络暴力犯罪主体的责任划分标准

就侮辱诽谤类的网络暴力行为上来看,笔者认为,侮辱诽谤行为人的“源头”既发表制作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网络用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网络暴力起始于最初行为人所发布的网络信息,经过网民大范围的关注讨论,最终在网络中发酵并形成了网络暴力现象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者而言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传播者是因为轻信无良媒体的煽风点火,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念对于网络暴力言论进行传播,我们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对其进行刑法上的制裁,但如果传播者明知是捏造虚构的事实,或者是明显严重贬低他人人格的信息,还是一意孤行的进行转发传播,此时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二者进行区别则可以从是否对网络暴力的源头信息进行二次加工或粉丝数量进行判断。对于信息提供者,如果其违法收集信息并发布,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没有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 。

3.3. 建议增设“网络暴力罪”

正如前文所言,由于互联网普及以及社交媒体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现有罪名体系难以有效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无法对网暴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为了应对这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刑法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11] 。网络暴力罪的设立,可以更加明确地界定这些行为的非法性,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执行力。应在平衡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能动性 [12] 。此外,国际上将网络暴力行为犯罪化的国家也不在少数,例如,美国为了打击网络暴力犯罪,通过了《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将网络暴力等行为纳入了法律规制,德国制定了《多媒体法》和《网络执行法》,要求网络平台对提供的内容进行监管,还设立网络警察组织打击网络暴力。日本将网络暴力言论定义为“网络犯罪预告言论”,并且修改法律提高了犯罪成本。此外,通过加强法律规制打击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了国际上的共同趋势,“网络暴力罪”的增设还可以使我国法治与域外法治接轨。

4. 结论

随着互联网深入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交流、学习、工作和娱乐的重要场所。然而,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也为网络暴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通过刑法来规制网络暴力犯罪,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和清朗,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刑法规制可以明确网络暴力的法律界限以及网络暴力犯罪主体的责任划分,为打击网络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还可以使公众更加了解网络暴力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能够激发社会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同情和支持。总之,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犯罪是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必要措施。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文章引用

程济栋. 论网络暴力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for Cyber Violence Crimes[J]. 争议解决, 2024, 10(04): 228-23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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