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Linguistics
Vol.
09
No.
02
(
2021
), Article ID:
42021
,
9
pages
10.12677/ML.2021.92069
从文体学视角对比分析中英文民事起诉状
黄春芳1,赖宽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2中共成都市新津区委党校,四川 成都

收稿日期:2021年3月15日;录用日期:2021年4月21日;发布日期:2021年4月28日

摘要
文体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其任务就是观察和描述文体的语言特点,即语音、词汇、句法与篇章的特点。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公文文体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本文运用文体学的理论研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即民事起诉状。通过对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民事起诉状和英美法律体系中的民事起诉状的对比分析,本文重点探讨了二者在文体方面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作者希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读者进一步理解中英法律体系的异同,进而有助于法律工作者“通晓国际法律规则”。
关键词
民事起诉状,文体学,文体特点,对比分析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nglish Complaints and Chinese Complai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ylistics
Chunfang Huang1, Kuan Lai2
1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2Party School of Xinjin District CPC Committee, Chengdu Sichuan
Received: Mar. 15th, 2021; accepted: Apr. 21st, 2021; published: Apr. 28th, 2021
ABSTRACT
Stylistics is a branch of linguistics, study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ituationally-distinctive uses of language such as phonetic, lexical, syntactic and textual characteristics. As a kind of officialese, legal document has its own features. This paper is aimed at applying the theory of stylistics to the study of one of legal documents—complaint. By conducting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mplaints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ssimilarities between these two types of complaints.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is study is of some help to understand these two legal systems, further having a good knowledg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gulations.
Keywords:Complaint, Stylistics, Stylistic Features, Comparative Analysis
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涉外法治建设成功的重要保障。新时代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德才兼备”“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黄春芳、张法连2019: 11) [1]。英语是国际交往中各国从事司法活动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语言,所以“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的基础就是学习法律英语,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并进一步理解英美法律文书。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民事起诉状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份诉辩状,用以陈述法院管辖依据、原告的索赔依据以及救济请求,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鉴于中国法律体系与英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两种法律体系中的民事起诉状自然互不相同。当然,就法律文体的共通性而言,二者亦有相似之处。本文从文体学角度对中英文民事起诉状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出二者的异同,以帮助读者在实践中更好地阅读、起草或翻译英美法律体系和中国法律体系下的民事起诉状。
2. 中英民事起诉状之间的相似之处
2.1. 词汇层面
法律人之间有一条基本行为准则——像法律人一样说话,像法律人一样写作。这句话充分体现了法律语言自成一派的特点。而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律词汇的庞大数量和独特性,这些词汇外行人通常很难理解。用边沁的话来说,法律语言对法律人而言是一种联系纽带,它的每个字都在提醒他们之间拥有的共同利益,法律人以此来结交同类、排斥异类(Tiersma 1999: 51) [2]。词汇在法律语言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因此,我们从词汇层面开始进行对比分析。
2.1.1. 术语
术语,此指仅在法律行业中使用、与日常用语不同的专门术语,是法律词汇中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语言,就像科学语言或金融语言一样,法律语言中到处都是术语。这些术语都被特定涵义所重新定义,能准确地表达复杂的法律概念,并且均无可替代之词。例如,常见的一个术语“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严格来说,以上这种术语仅是法律术语的一部分。另一类术语则是常用词汇但具有特别的法律涵义,例如“minor”(未成年人)、“discovery”(证据披露)等等。
法律术语在英美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英文起诉状因此也不例外,同样也有这个特点。比如:
1) This is a diversity action to recover money damages for serious bodily injury caused when the defendant’s oxygen system exploded in a hospital room where plaintiff was a patient. Plaintiff demands a trial by jury.
(马庆林、谢立新2010: 35) [3]
这段长度只有两句,仅为民事起诉状开头部分的一小段内容,但是在总共35个单词中就有8个法律术语。术语出现的频率如此高,自然地,理解该民事起诉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解读这些术语。“diversity”“action”“recover”“damages”就属于上文提到的第二类术语。这些单词都是常见词汇但却有着不常见的意思,律师理解起来毫无难度,但对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些单词的意思就十分令人费解。在法律领域,“diversity”并不是多样性的意思,而是指当事人国(州)籍不同,即为联邦法院管辖的依据。“recover”也不表示恢复,而是指通过判决书或其他法律程序得到某些赔偿或救济。“damages”不是损害或受伤,而是“损害赔偿费”的意思。像“defendant”“plaintiff”“trial”“jury”这样的术语则属于狭义上的术语,只具有专门的法律含义。这四个术语相对来说还比较为大众所熟悉,而其实大部分第一类术语对外行人来说都很陌生。
同样地,中国的民事起诉状也充斥着专业术语。比如:
2) 诉讼请求
① 判决被告齐某某对原告祖传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② 判决原告刘某某为祖传房产唯一合法继承人。
③判决被告齐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刘冀民2004: 131) [4]
在这段中,法律术语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原告”“继承权”“继承人”以及“诉讼费用”。显然,术语出现的频率几乎和英语的一样高。所有这些术语都是法律专用术语,每一个都包含复杂且精确的法律信息。
2.1.2. 正式词
除了术语,无论在英语还是中文中,法律语言的另一大特征就是频繁使用正式词。Mellinkoff (1963) [5] 描述了五类正式词,即非习惯用词,旧时敬辞,委婉语,原生拉丁语和法语,以及一种令寻常事务变得非常重要的迂回辞令。根据Martin Joos (1962) [6] 的看法,正式程度可以分为五个等级:刻板、正式、询问、随意和亲密。他认为,刻板风格通常用于最为重要或最具文化代表性的文章,例如法律文书和严肃演讲。除了法律语言的刻板风格,正式词汇也用于实践中。法律文书使用正式词汇能表明这是一份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文件。相反的话,如果法律文书不正式,则很可能导致一些争议。
如上所述,中英文民事起诉状都频繁使用正式词汇,风格也都是刻板的。例如:
3) The plaintiff is a resident of the State of Nevada, and is now, and for period of more than six weeks last past, and preceding the commencement of this action has been a bona fide resident of the State of Nevada, and has continuously resided, and been actually physically and corporeally present and domiciled during all of said period in the State of Nevada, and now resides and is domiciled herein and has had, and still has the intent to make the State of Nevada his home, residence and domicile for an indefinite of time.
(李斐南 等2005: 14) [7]
这段英文起诉状使用了大量正式词介绍一方当事人,这些正式词都有对应的日常词汇。起诉状里使用“resident”而不是“citizen”,“period”而不是“time”,“preceding”而不是“before”,“commencement”而不是“beginning”,“bona fide”而不是“good faith”,“reside”而不是“live”,且“corporeally”相当于“physically”,“domicile”而不是“live”,“herein”而不是“in the State of Nevada”,“has the intent to make the State of Nevada his home, residence and domicile”而不是“plans to live in the State of Nevada”,“indefinite”而不是“unknown”。尽可能多地使用正式词充分体现了这篇文书的高度正式性。
而中文民事起诉状在用词上也同样尽可能地正式、庄重。例如:
4)我父亲刘某某与母亲李某生育原告刘某某和原告哥哥刘某子女二人。1976年哥哥刘某与本案被告齐某某结婚。1982年哥哥刘某因公死亡,1983年初父亲刘某某病逝,遗有祖传房产5间。此后,母亲李某与原告、被告共同生活。
(刘冀民2004: 131) [4]
在这段里,中文里像“父亲”“母亲”“生育”“子女二人”“病逝”“遗有”“房产”“此后”和“共同”这些词汇,相对于他们的非正式用词“爸爸”“妈妈”“生了”“两个孩子”“死了”“留下”“房子”“后来”“一起”,都显得更加正式。
2.1.3. 避免使用代词
代词在英语中被广泛使用,在中文里则较少使用。但是代词在法律文书——包括中国或英美国家的民事起诉状中都非常少见。法律人倾向于一遍遍地重复名词,而不是像在日常用语中那样普遍使用代词。例如,在一篇英文起诉状的一段中:
5) On June 2, 1991, Alan Booth underwent delicate surgery at Mercy Hospital. Following surgery, an OX-A100 oxygen tank was placed in Booth’s hospital room and the oxygen from the tank was supposed to assist him in breathing following the surgery. The tank was located no more than 5 feet from Booth.
(马庆林、谢立新2010: 36) [3]
在这段话中,“tank”出现了3次,“Booth”也出现了3次。如果是在日常语篇中,我们只会在第一次使用名字或名词来明确所指对象。
6) 1984年,我与丈夫胡某某结婚,并于当年底搬入夫家另过。被告与我母亲住在一起。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与母亲争吵,让我母亲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而她却并无半点孝心。……
(刘冀民2004: 131) [4]
此段中文民事起诉状节选中,名词重复出现,如“被告”\“我母亲”,基本和英文起诉状的情况一样。
2.2. 句法层面
2.2.1. 陈述句
法律语言中的大多数句子为陈述句,只有少数是祈使句,极少是疑问句和感叹句。这个特征是由法律语言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的。陈述句在法律语言中占有主导地位。详细来说,为了规定权利义务或者陈述案件事实,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精确客观,不能有任何扩展、推断、表态。因此,法律文书使用陈述句而不是疑问句和感叹句来肯定性地规定当事人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英美和中国的民事起诉状也是这样。中英文民事起诉状的主体部分都由引言、事实陈述、救济申请组成。所有这些部分最基本也是最高的要求只有一个,就是清楚明白地阐述这些事实和请求。这也是起诉状为什么使用陈述句的原因。例如:
7) The plaintiff Alan Booth is a citizen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Plaintiff resides as 8230Aorta Street, Los Angeles, California.
(马庆林、谢立新2010: 36) [3]
这段英文起诉状里的句子均为陈述句,阐述当事人身份背景等案件事实。相对于省略句,上述句子包含了句子的全部成分,即主语、谓语、宾语。并且,其中绝大多数还有修饰语和限定词,以便更严密地表达完整意思。
在例6中,引自中文起诉状的这段节选同样只使用了陈述句。而且基于中文的叙事模式,陈述案件事实时大量使用了并列关系的复句,以使事实叙述简洁连贯。
2.2.2. 平行结构
平行结构又称排比,排比的运用具有强烈的修辞效果,也能让句子更易理解。平行结构作为一种修辞手法,经常用于中西方经典文学作品里,同时也频繁应用于演讲者的口语表达中,例如公开演讲或者法庭辩护,以达到一种强烈的语言效果并且有力影响听众的目的。在法律语言中,特别是立法文本中,排比的使用同样很普遍。除了上面所说的修辞效果,在法律语言中使用这种结构的另一个理由,则是为了在一个条款中清楚、全面、系统地列举大量的信息。
英文民事起诉状由各个权利请求组成。每个权利请求必须分为单独的段落。每个段落只列举一条主张,被告就每一条主张分别进行答辩。因此,为了使整篇起诉状清楚明白,案件信息自然而然会倾向运用平行结构。例如:
8) Claim II
Negligence
① Plaintiff incorporates by reference the allegations set forth in 1-9, above.
② Defendant negligently designed or manufactured, or both, the OX-A100 oxygen tank.
③ As a proximate cause of the defendant’s negligence, the tank exploded, seriously and permanently injuring the plaintiff.
④ As a result, the plaintiff has incurred and will continue to incur medical expenses, lost wages, and pain and suffering, all in excess of $50,000.
(马庆林、谢立新2010: 37) [3]
在这个例子中,权利主张严格按照一个权利请求对应一个权利请求的方式行文布局。起草者使用相同的短语或者句子结构以达到整体平衡的效果。这也使起诉状对读者来说更易于理解。
同样,平行结构在中文起诉状里也有使用,虽然相对于英文起诉状而言使用比较有限。中文起诉状的主体部分是用日常语言阐述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段落则是根据事件的不同部分来划分。中文起诉状并没有一段一段陈述主张的习惯,除了救济申请和证据证人这两个部分。比如,证据证人部分见下例:
9)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① 私房房产证,某某市某某区房管局核发;
② 证人孙某某证言,孙某某提供。孙某某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46号院。
③ 证人李某某证言,李某某提供。李某某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46号院。
④ 证人陈某,住址:鞍山市某某区某某路19号。
(刘冀民2004: 131) [4]
这两个部分需要分条列举,因此使用平行结构可以清楚整齐地表达出内容。
2.3. 语篇层面
法律文本都有其固定的结构,精心编排以体现法律语篇的逻辑进程。这种程式化是法律工作者目的所在,标志着“坐庄”(high stakes)活动的开始(Coulthard & Johnson 2007: 37) [8]。司法文书比立法文本有着更加严格的格式要求。某些情况下,起草者只需填写表格的名字和日期,而不用管文本里现成的句子和固定表达。这样做的原因是法律语言中的模式化格式已经在历史的长期演化中被反复打磨过了,能有效避免内容上出现争议,也可免除反复起草的劳累。
同样的,不论是英文起诉状还是中文起诉状都有标准格式。虽然在特定的惯例或排版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结构和要素都是一样的,尤其是逻辑进程。中英文民事起诉状主要包括:首部、主体部分(案由和事实)和尾部(李克兴、张新红2010: 408-409) [9]。起始部分通常包含标题、当事人信息,主体部分包括案件背景、法律事实和救济请求,结尾部分包括日期、签名和代理律师信息。因此,包含相同要素的相同结构体现了中英文民事起诉状具有相同的逻辑进程。
从这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英文起诉状还是中文起诉状都有其固有的标准格式。
3. 英美起诉状与中国起诉状的不同之处
3.1. 词汇层面
3.1.1. 古体词
法律英语在词汇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使用了不少的古体词。这些古体词是曾经使用但现在已不再使用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虽然这些废词在日常语言中已消失,但这些词汇却仍属于法律文书或一些正式场合的常规词汇。古体词有评价潜势,作为连接手段的原型描述意义得以衍生,显示自身的庄重性和晦涩感(王遥、李景娜2019: 73) [10]。从修辞和文体的角度来看,这类词的广泛使用既使句子简练严密,又使句子严肃庄重,具有法律文体的风格。这对法律语言的准确、细致与完善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季益广2006: 19) [11]。
10) WHEREFORE, Plaintiff prays judgment as follows:
That Plaintiff be granted an absolute decree of divorce from the Defendant, that the bonds of matrimony now and heretofore existing between the parties be dissolved; and that the parties hereto be released from all the obligations therefore and restored to the status of unmarried persons.
(李斐南 等2005: 16) [7]
在此例句中,“wherefore”“heretofore”“hereto”“therefore”出现了许多次。“where”“here”“there”的作用类似代词,指代前面的名词。“Wherefore”意为“特此”。“Hereto”意为“对于该起诉状”。因此,上述词汇替代了较长的短语,使表达更为简洁而准确。
但是,在中文起诉状甚至是法律中文里却很少出现古体词。一个根本原因是中国和英美国家现行法律制度的历史和传统属于不同的类型。英美法律制度由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演化而来,因此混合了更多古代法律习俗的元素。而这种法律制度的原则之一便是stare decisis,即遵循先例。因此,法律英语的词汇里才保留了许多日常英语淘汰不用的英语词汇。而与英美法系相比,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非常新。我们在20世纪初时完全弃用了在中国施行了2000多年的旧式法律体系,在1950年代从苏联引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改革开放后从德国和日本移植了大陆法系。而且,中国曾发起过汉语白话文运动,之后文言文便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了。这场运动也直接影响了法律中文。
3.1.2. 同义词并用
法律英语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大量使用同义词或者同义短语来表达相同的概念,例如,acknowledge and confess;costs,charges,and expenses等等。
其实,这个特征和法律英语重复冗长的特点及其演化史有着紧密的关系。英国历史上拉丁语和英语曾同时使用,其后英语和法语也曾在一段时间里同时使用。为了适应现实环境的要求,英国律师不得不将英语、法语和拉丁语的同义表达全部列出来。这种双词组或三词组通常以英语固有词开头,其后跟法语词或者拉丁语词。后来这种传统演化成包含甚至多于三个同义词汇的长词串,主要是因为律师想尽可能预见和涵盖每一种可能情况和意外事件。这些同义词意思相近或重叠,到达强调、补充的效果,确保意义完整、准确,避免曲解(隋桂岚、张毅2006: 22) [12]。除此之外,连续用几个正式词汇表达一个概念会给人一种强烈的庄严感和重要感。
英文起诉状里的同义并用和其他法律文本中的一样常见。例3中,大量使用了同义并用,如“reside”“been present”和“domicile”;“home”“residence”和“domicile”。
英文起诉状里同义并用的特点挺常见的,但在中文起诉状和其他中文法律文书里却见不到。原因很简单,我们历史上没有英国那样多种语言并行的经历和传统。
3.2. 句法层面
3.2.1. 长句
当我们翻阅法律英语文本时,很容易便能发现里面的句子异常地长。根据玛丽塔·古斯塔夫松对英国法院1971年法条所作的分析,该法条里句子的平均长度为48个单词。而根据其他研究,科学散文里句子的平均长度为27.6个单词,戏剧文章则只有7个单词(Tiersma 1999: 56) [2]。法律英语的这个句法风格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条文的完整性以及避免歧义。法律起草者认为,如果某条法规单独成句地跟在另一条后面,那律师很可能会主张某个情况不属于这条规定的范围,所以,法律起草者就不得不把关于某一主题的所有信息都放进一个独立的句子或段落里,句子结构自然就非常复杂了。
总的来说,英文立法文本的句子可能是所有法律文本里最长的。但是英美起诉状里的句子长度也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和中文起诉状的句子长度相比。例如:
11) By Resolution dated January 29, 1965, as amended, the Board of Health ordered all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buildings which have a history of repeated violations of the New York City Health Code, the Multiple Dwelling Law and other laws relating to housing maintenance or which have been seriously neglected, and which present an immediate danger to the life and health of the occupants thereof or the occupants of adjacent buildings, to abate such public nuisances, and further authorized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to take forthwith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secure the abatement of said nuisances and conditions in effect dangerous to life and health.
(周忠海、梁书文2000: 65-66) [13]
这是英文起诉状中的一个句子,非常长,有104个单词,结构也挺复杂的。但是,中文起诉状里的句子和其他文本里的句子长度几乎一样,难度也差不多。英文起诉状里还有个传统做法,就是将诉讼原因分成一个个权利请求,一个段落只写一个权利请求。此种做法也促使了英美起诉状里形成一句式撰写风格。
3.2.2. 同位语
在法律英语中,同位语是在需要将语言协调得更流畅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有用结构,用来在一个句子里对某个名词或代词进行进一步解释。和日常语言的使用有着明显不同,法律英语里一个句子中有非常多同位语。
在英文起诉状里,同位语被认为是撰写救济申请的标准句子结构。比如:
12) WHEREFORE, Plaintiff prays judgment:
(a) Upon Count I that Plaintiffs recover $ 10,000 punitive damages;
(b) Upon Count II that Plaintiffs recover $ 100,000;
(c) That plaintiffs have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e court may deem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周忠海、梁书文2000: 22) [13]
这是民事起诉状中的救济申请,用了同位语来一一列举原告的主张。(a) (b) (c)是“judgment”的同位语,显得整齐有序。
在中文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句子也有同位语结构,但是和英语里的同位语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中文里出现同位语结构的概率很低,只有名词和代词可以作同位语。而在英文里,名词、代词、数字、不定式、动名词的短语和从句都可以在句子里作同位语。因此,中文里的同位语只限于名词或代词。中文起诉状使用平行结构来陈述主张,而英文起诉状则通常使用同位语。
3.3. 字位层面
在书面英语中,当单词在句首时或专有名词和首字母缩略词,按惯例要将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他字母小写。大写分为首字母大写和全部大写,用于强调或尊称。起草一份法律文书时,起草者不仅要遵循日常英语的规则,还要遵循法律英语的惯例。在日常英语中,一般只在必要时使用首字母大写,而在法律英语中专业术语或专有名词的所有字母全部大写则很常见。并且,除了日常英语中需要大写的各种词汇,专业术语以及被认为非常重要的法律英语表述也必须大写。同样的,在英文起诉状里也有一些术语或重要部分必须大写。在英文起诉状里需要大写的词汇有以下几类:标题,当事人姓名,法院,签名,以及固定说法,如,comes now,wherefore or therefore。
下面是一些英文起诉状的节选:
13) SECOND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THE STATE OF NEVADA, WASHOE COUNTY
CIVIL DIVISION
CIVIL COMPLAINT
Dong Lam
Plaintiff,
Vs. Case No. Dr. 91. 781
Lin Hu Dept. No. 8
Defendant.
COMES NOW, Plaintiff above named and hereby complaints of Defendant and for cause of action alleges: …
(李斐南 等2005: 14) [7]
相对地,因为没有大小写区别,无论历史上还是现代,中文及中文起诉状里就不存在大写惯例,自然中国起诉状里也就没有大写写法。
4. 结语
英文style的涵义颇多,指某一时代的文风、某一作家用语习惯、某种体裁的语言特点或者某一作品的语言特色(秦秀白2003: 1) [14]。文体学是研究各种文体的一门科学。本文从文体学角度阐释了中英文民事起诉状文体特征的异同。二者有法律文体的相同之处,如词汇层面常用术语、正式用语,句法层面常用陈述句、平行结构,篇章结构具有程式化、规范性的特征。当然,因为二者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英美民事起诉状也有不同于中文民事起诉状之处:常用古体词、常常同义词并用、句子长、多用同位语等等。法律文书种类繁多,而每一种在法律语言的普遍文体特征之下还有各自独特的文体特征。本文只就中英民事起诉状进行了比较研究,希望能为其他法律文书的文体比较研究提供帮助。
基金项目
2019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背景下基于全人教育理念的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9YBYY136]的阶段性成果;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基于全人教育理念的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9-GX-366)的阶段性成果;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时代背景下基于全人教育理念的MTI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yjg193049)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引用
黄春芳,赖 宽. 从文体学视角对比分析中英文民事起诉状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nglish Complaints and Chinese Complai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ylistics[J]. 现代语言学, 2021, 09(02): 498-506. https://doi.org/10.12677/ML.2021.9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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