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ute Settlement
Vol. 10  No. 02 ( 2024 ), Article ID: 80458 , 7 pages
10.12677/DS.2024.102093

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何家宝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收稿日期:2023年12月13日;录用日期:2024年1月26日;发布日期:2024年2月4日

摘要

近年来,我国移动互联网应用蓬勃发展,互联网成为广大公民获取信息和表达言论的最主要渠道,随之也出现了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图文视频,将会严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这不仅给网络暴力中的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而且污染了网络生态。为此,本文从当前我国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立法现状切入,深刻分析网络暴力专项立法缺位、侵权主体认定困难、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治理不足之处。同时借鉴国外治理网络暴力的策略,提出完善我国治理网络暴力现象的建议与策略,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违法成本低、执法和维权难度较大的问题,打出法治“组合拳”。

关键词

网络暴力,人格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制

R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 of Cyber Violence

Jiabao He

Faculty of Law,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Received: Dec. 13th, 2023; accepted: Jan. 26th, 2024; published: Feb. 4th, 202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mobile internet applications have flourished, and the internet has become the main channel for citizens to obtain information and express their opinions. With this, there has also been disorderly emotional release and rampant online violence. Images, texts, and videos that are insulting and defamatory will seriously infringe on the personality rights of others, such as the right to portrait, reputation, and privacy. This not only causes physical and mental harm to victims of online violence, but also pollutes the online ecosystem. Therefore,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of regulating online violence in China, and deeply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governance such as the absence of specialized legislation on online violence, difficulties in identifying infringing parties, and inadequate supervision of online platforms. At the same time, drawing on the strateg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govern online violence, proposing suggestions and strategies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of online violence in China, promoting the resolution of the low cost of illegal activities and the difficul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rights protec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striking a “combination punch” in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Cyber Violence, Personality Rights, Tort, Legal Regulation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1.1. 我国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这些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操作性、衔接性不强。我国目前关于治理网络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纯从宪法法条来看,我国宪法并无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比较接近的是《宪法》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不得利用言论侵害他人利益和自由的权利,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决心,将公民的人格权放在至高的地位上,提供了规制网络暴力的宪法依据。

第二类是某些部门法中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规定。例如,《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民法典》中关于侵害民事主体姓名权、名誉权、身体权等人格权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散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三类是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中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民进行网络活动时,不得传播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谣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明确了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的原则,网络运营者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义务,网络用户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等 [1] 。”

1.2. 我国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不足之处

1.2.1. 网络暴力专项立法缺位

相对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网民规模的增长,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与之相匹配的发展,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刚刚填补了我国在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空白,但仍然缺少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暴力的含义及基本形式进行界定,仅以“虚假信息”和“网络造谣”等部分名词取代,这就导致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落实相关法律时出现很大的阻碍。如今网络暴力往往是隐蔽的,我国上网人数已达10亿,1是世界上最庞大、最具活力的数字社会,如果没有专项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是无形的、长期的。随着互联网监管的不断加强,一些低级网暴正在逐渐淡出大众的视野,现在的网暴不是互联网早期时代单纯的言语攻击,当下对于网暴的定义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有人散播不实信息,煽动大众情绪,扭转正确理论方向”。在网络暴力升级后的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现有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是有困难的。例如,本应由刑法规制的严重网暴行为,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无法找到对应的罪名,也就无法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只能归于民事案件处理,但民事损害赔偿措施又难以起到惩戒的效果,难以平等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面对互联网迅猛的信息流,普通网民很难区分信息的真假,在网络空间中滋生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解决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案件。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完善专项立法来治理混乱且模糊的网络环境。

1.2.2. 侵权主体认定困难

想要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最关键的是侵权主体的责任追偿问题,即首先明确网络暴力行为的具体侵权责任人。在查阅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院发布的有关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等法律规定,发现上述法律条文均规定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侵权人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信息相对简单,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的网络暴力行为是由不特定多数的网络用户发起的,因此,准确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成为了一个难题。否则,民法典中规定“通知 + 删除”及反通知两个重要的规则将变得毫无意义,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侵权信息时应该主动承担相应义务,即把相关信息转送给行为人,若无法确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那么很难保证及时维护各方利益。

由于网络用户分布广、人数众多,相关的网站等在用户注册登陆时,仅仅要求填写手机号码或者使用其他平台的在线信息即可完成注册登录,并且网络用户在实施网暴行为后,可以采用注销账号、修改昵称、更换联系方式等手段掩盖自己实施网络暴力的事实。所以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受侵害人提起诉讼时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问题,这恰好解释了网络暴力侵权案件中受害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比例较低的原因 [2] 。本文作者查询到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已经开始尝试推行网络用户注册实名制的制度,但该制度的普及还存在较大难度,这一点从目前市面上大多数平台不需要网络用户提供实名信息就可以使用可以看出,而且网络运营商从其后台数据库里获取的并不一定是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所以在取证过程中,网民的个人身份的真实与否无从考察。因此,认定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具体侵权人仍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提供的一大难题。

1.2.3. 相关主体监管不到位

本文作者此处所指相关主体包括相关执法单位和网络平台两个主体。一方面,规制网络暴力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相关执法单位健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链条监管。实践中,由于事前监管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人力及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付出的成本和收获的效果难以成正比,所以一些执法单位并未投入充足的精力遏制网络暴力可能产生的苗头;其次,在事中监管这个环节,在网暴发生后,网络舆论迅速发酵的过程中,一些执法单位对受害者遭受的言论攻击或者侵犯隐私的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直至发生令人悲哀的后果,这种漠视公民权利,懒政怠政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或者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执法方式比较单一、粗暴、缺乏弹性,制约了监管的效力 [3] ,可见要提升相关公职人员的执法素质,合法合理行使职权;最后,在事后监管环节,相关执法单位对于网络平台发布违法信息后进行处罚的力度不够,震慑效果明显不足,多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形式,难以治理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事件。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空间的管理者,本身就应承担法律赋予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实践中,某些平台为了浏览量和点击率的增加,放纵炒作、水军等严重污染健康绿色网络空间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视而不见。尽管民法典规定了在出现扰乱公共秩序时,网络平台应当果断采取屏蔽信息、断开连接等措施来防止舆论的进一步发酵,但从实践来看,部分平台未做到严格审查。如若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利用自身掌握的用户信息,积极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监管,必然会提高行政监管效率,更好地打击网络暴力行为。

2. 域外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2.1. 立法现状

据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对网络暴力作出的分类可以看出,在美国,网络暴力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网络欺凌、网络骚扰、网络跟踪。2006年,美国一女子为报复与其女儿吵架的同学,通过电子邮件对13岁的女孩梅根进行诅咒谩骂,并鼓励其助手通过网络进行语言骚扰和人身攻击,最终导致梅根精神崩溃,选择自杀。但困于当时该领域法律的缺失,当地法庭仅判处该女子犯有三项电脑欺诈轻罪。梅根事件发生后,美国加州就制定了反网络欺凌法,这部法律中规定任何人在互联网上蓄意恐吓骚扰折磨,给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就可以判处有罪,着重于打击并规范利用电子手段实施的持续性侵害行为,防止暴力等级的加深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和各州层面共计制定了130多项相关法律来解决互联网违法侵权行为,其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设立严格的民事赔偿条款,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接连不断地立法一定有其迫不得已的理由,但是也必须经过审慎的考量。

在德国,早在1997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即《德国多元媒体法》,该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德国国内网络暴力的治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德国一直坚持对网络语言行为采取严厉管制的原则,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德国一网民曾在互联网上发布了针对难民的排外信息,称有关部门应该立即采取措施遣送难民离开德国,尽管该用户发布信息后很快便自行删除,但其仍然收到了一张4500欧元的“天价”罚单。近年来,不断修订的德国刑法典和民法典中均规定了对网络暴力问题进行治理的措施,例如将网络暴力细分为群体语言暴力和个体语言暴力,采取严格处罚原则,引导民众自觉遵守法律,从源头上减少网络暴力。除此之外,德国分别于2015年、2017年通过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强制法作为配套法律以明确特定领域治理的具体细则。

此外,韩国一直是网络暴力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的匿名特点,在聊天软件、游戏空间、网络社区等媒介传播谣言或者发表针对他人的侮辱性、攻击性言论,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也难逃网络暴力的冲击,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20年排球运动员高玉敏退役后因长期遭受韩国网民的网络霸凌而最终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可否认的是,在网络暴力案件中,被害人自杀确属于极端情况,而韩国也恰恰是全世界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韩国曾制定《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来约束和治理网络环境与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同时推行网络实名制,以增强网民进行网络活动时的法律意识,以期解决网络谣言及网络暴力问题,但受限于当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国内引起争议,直到2012年韩国废弃网络实名制,其前车之签对我国如何实施网络实名制提供了可行性的经验。

2.2. 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综合分析域外国家规制网络暴力的经验,不难看出,国外治理网络暴力的方式大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主张制定完善的成文法去规制网络暴力,其优点是更具系统性、涵盖的范围更宽广,同时本文作者注意到美国虽然在立法上对网络暴力进行了规制,但是大多数还是非刑罚化和采用严厉的民事赔偿;另一类是国家并非强势、主动介入网络空间的监管,主张网络平台与社会大众培养自律精神与自我监管,引导在行业内形成自律监管组织,以达到全社会共同遏制网络暴力的目的。这两种方式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对我国治理网络暴力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有了在公共空间内表达的途径,我国有必要将网络暴力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框架,对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及行为性质进行法律规定,本着未雨绸缪的原则,坚持多方发力,通过引导教育的方式,提升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文明素质,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合理有效地治理网络暴力,同时也要通过完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4] 。所以本文作者建议我国可以采取“立法规制 + 互联网平台自律 + 社会大众参与”的模式净化网络环境,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时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互联网企业则加强自我管理、制定行业规范以发挥其在维护互联网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网络民众在获取信息的同时对发布在网络空间上的暴力、虚假信息等进行举报和投诉,直至相关信息被删除或者等待官网的正式通报。治理网络暴力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措并举、凝聚合力,激活社会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其中,才能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建设网络和谐社会。

3. 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途径

3.1. 制定反网络暴力法

立法是法治之基础。确立科学的立法体系,明确有效的立法路径,避免立法的无序化、低效化,是加快推进我国反网络暴力立法的前提。首先,要在法律层面定义“网络暴力”的内涵及其外延。给网络暴力进行一个清晰且明确的概念,为进一步对网络暴力的具体情形作出区分打下基础,明确侵权人实施网络谣言、人肉搜索、媒体炒作等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其次,通过立法严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媒体、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敏感信息,特别是与隐私权、名誉权有关的内容,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依刑法或者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5] 。最后,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暴力案件中受害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网暴行为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在互联网时代,要对互联网使用者所发布的各类信息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储存的电子证据的获取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可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恢复、保留一定期限的电子证据的义务。

3.2. 加强执法方面的规制

3.2.1. 加强网络监管

违法成本低,执法难度大成为网络暴力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部门对网络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本文作者建议在法律的框架内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做出明确约束和要求,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政府可以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培养专业人才,为治理网络暴力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支撑。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有关部门应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才能更好地监控网络空间,现如今分级和过滤是我国在网络言论监管时所采用的专业方式 [6] ”,对于其中可能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或者危害社会和国家的词条进行屏蔽,需要专业人员及时分析数据并界定图片、视频、影像等网络语言新载体的过滤标准,逐步完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安全监管机构,以便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多部门因缺乏明确分工而导致的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情况。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监管机构,其法律地位高于其他行政部门监管机构,负责引导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在有关舆论出现后,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及时完整、全面地向社会展示事件的发生过程,把握主动权,及时遏制流言的传播,依法协调处理网络暴力侵犯公民权利、集体和社会国家利益的事件,守护虚拟空间的一片净土。

3.2.2. 实施网络实名制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特点,网民的社会责任感有所下降,不少用户罔顾道德、违背法律,实施侵害他人、集体及社会利益的行为,由于侵权人真实身份不易查明,造成事后溯源、取证困难,大大削弱了有效救济受害者权益的可能性,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不断扰乱着网络空间的秩序 [7] 。虽然我国人口众多,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存在困难,但本文作者认为科学推进网络实名制是大势所趋。实施网络实名制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管理网络空间的必要手段之一。本文作者认为实施网络实名制要坚持“实名认证与隐私保护不脱离”的原则。一方面,坚持《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网络用户注册登录系统账号时必须验证本人实名身份信息,但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仅在后台备案,网络用户仍然可以使用虚拟的昵称、个人信息,只要其不发布侵权或者违法信息就不会限制其正常使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的权利。另一方面,为打消用户担心网络平台会泄露自己的隐私的疑虑,政府相关部门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探究如何更加安全、高效地保障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其他用户或组织冒用、盗用、滥用,确保有权追查并核实网络用户真实身份的权利的归属性,以便其根据网络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相信落实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可以解决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侵权主体认定困难的问题。

3.3. 将严重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

在网络暴力的侵权案件中,维权成本高是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一大弊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必须提供被告人明确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但实践中受网络空间匿名性和贯彻网络实名制不彻底的影响,受害人很难获得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即使获得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民个人很难在信息稍纵即逝的虚拟空间中取得行为人侵权的证据。可见,公民通过民事自诉进行维权具有较高难度。司法公正在保障人权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严重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是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形成网络舆论的网络暴力案件,解决传统司法审判与网络空间的现实问题的冲突,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之举 [8]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从自诉转为公诉,2考虑根据点击率或者传播量制定严重程度标准,对于“严重”的网络侵权案件设定特殊诉讼规则,由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一方面方便保留证据,另一方面快速消除网暴对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将严重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是在受害人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之外拓宽的网络暴力维权新途径,完善了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并且时刻警示广大网络用户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实施侵权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3.4. 落实网络平台及公民个人法律义务和责任

3.4.1.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督和管理

平台是真正“守门人”,如果平台把好关、守好门,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有效保护其用户 [9] 。在网络暴力的触发阶段,网络平台发现某个网民的非理智性言论可能会引起广大互联网用户话题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主动担负起网络管理的职责,积极引导,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的散播;在网络舆论的形成阶段,面对网络用户激烈的话题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利用自身掌握的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该话题进行实时监控,如有需要,可临时关闭部分评论、转发功能,根据其监测结果及时向广大网民发布预警信息,防范极端偏向性的舆论形成网络暴力;在网络暴力的爆发阶段,对于网络平台中出现的肆意谩骂、攻击他人、暴露他人隐私等违法侵权行为,要果断删除屏蔽过激的言论,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害,同时在技术层面对侵权人实施的网络行为进行主动审查,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努力构建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积极配合依法管网治网,必要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进行法律追查。由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尊重网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同时,加强对网络暴力言论的监督和管理,必然有助于提升综合网络治理水平,保障公民实施的网络行为在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框架内有序进行。

3.4.2. 提升网民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

网民作为网络活动的参与主体,在拥有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与之匹配的责任与担当,如若滥用自己的表达权利与自由,肆意妄为的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公共利益,有可能陷入“一切人网暴一切人”的恶性循环中 [10] 。所以,网络用户需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提高网络素养,在行动中争做中国好网民。本文作者建议广大网民依法上网,做遵纪守法的倡导者,自觉对在互联网上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不信谣、不传谣,远离网络暴力;安全上网,做网络空间的维护者,养成健康的上网习惯,保护个人隐私安全并且积极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理性上网,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对发布在网络空间的各种倾向性言论保持自己的鉴别能力,坚持正义的理念和自己的立场,积极倡导正确思想,反驳错误言论,维护法律信仰的权威。网络空间并非是文明荒原,提高网络用户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是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国家安全的必修课,也是网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广大网络用户应为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添砖加瓦。

4. 结语

我们生长在一个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网络暴力问题不解决则无法构建和谐的网络空间环境。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应实施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坚持科技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统一,努力培养现代公民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切实做好网络暴力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工作,使网络环境更健康、更绿色的发展。

文章引用

何家宝. 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 of Cyber Violence[J]. 争议解决, 2024, 10(02): 687-693.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2093

参考文献

  1. 1. 吴海燕, 佟秋利. 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J]. 中国教育网络, 2021(8): 66-67.

  2. 2. 敬力嘉, 胡隽. 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37(5): 142-149.

  3. 3. 柳思思. 网络语言暴力问题研究[M]. 北京: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8.

  4. 4. 周堃璐, 吴世文. 网络暴力及其媒介呈现研究[J].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22, 35(1): 89-96.

  5. 5. 刘艳红. 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J]. 法学研究, 2023, 45(5): 79-95.

  6. 6. 李晏, 杨涵. 论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J].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8(1): 54-58.

  7. 7. 张红.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评析[J]. 法学评论, 2019, 37(1): 106-122.

  8. 8. 刘艳红. 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3.

  9. 9. 石佳友. 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6): 14-23.

  10. 10. 王静. 数字公民伦理: 网络暴力治理的新路径[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 25(4): 28-40.

  11. NOTES

    1数据来源:CNNIC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3。

    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4批指导性案例之“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

期刊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