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04 No.02(2015), Article ID:15472,5 pages
10.12677/ASS.2015.42011

Analysis on the Legal Accomplishment of University Counselors

Jiao Zhou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Hubei

Email: 381238347@qq.com

Received: Jun. 2nd, 2015; accepted: Jun. 17th, 2015; published: Jun. 24th, 2015

Copyright © 2015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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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legal accomplishment of university counselors includes three aspects: legal awareness,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thinking. If the university counselors want to improve their legal accomplishment, they should possess the legal awareness of respecting the law, obeying the law and applying the law; the legal knowledge about regulating counselors themselves and their duties; and the legal thinking, in their work, of assessing the legal risk of the work with laws, carrying out the work according laws, and solving problems through laws.

Keywords:University Counselor, Legal Accomplishment, Legal Awareness, Legal Knowledge, Legal Thinking

浅析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素养

周佼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Email: 381238347@qq.com

收稿日期:2015年6月2日;录用日期:2015年6月17日;发布日期:2015年6月24日

摘 要

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三方面内容。高校辅导员要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应当具备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具备规范辅导员主体自身和规范辅导员工作职责的法律法规知识,具备工作中评估法律风险用法、开展工作依法、遇到问题找法的法律思维。

关键词 :辅导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

1. 引言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尊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1]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素养包含辅导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三个方面的内容。

2.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内心对法律的尊崇、信仰程度及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了解、认识程度,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知和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等,它是人们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的综合反映,是一个人法律素养的重要体现。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辅导员在工作中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 尊法意识

尊法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法规的尊崇、敬畏和拥护,以及将法律法规规定作为自己工作和行为至上规则的确信和信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2] 。如果法律得不到人民的尊崇、敬畏、拥护和信仰,法律的权威必将得不到维护。

首先,辅导员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员,自己应当牢固树立尊法意识。

其次,培育辅导员的尊法意识是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维护我国法律权威的需要。辅导员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承担着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育人责任,负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尊法意识的义务;从发展的角度讲,大学生是将来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对法律的尊崇、信仰和拥护,势必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律的权威。而辅导员在自己尊法意识引领下的言传身教、行为方式会对学生的尊法意识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可以说辅导员的尊法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校大学生的尊法意识。因此,国家和社会对辅导员尊法意识的期望和要求显然比其他普通公民更高更严。

2) 守法意识

守法意识是指辅导员应具备时时处处运用法律法规检查自己工作合法性,严格遵守实体法律和法定程序行为处事的意识。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间因提供和接受教育服务产生了特殊的教育消费合同法律关系,这就决定了在正常教学管理活动中,学校与学生属于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辅导员作为高校直接参与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在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发表反动言论或存在其他明显违法的行为;在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肆意剥夺学生合法权利,增加学生义务;在开展各项服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工作程序,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违背心理疾病学生意愿强制送医治疗,不能违反《侵权责任法》仅从方便辅导员管理工作出发,制定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不能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打着“为学生成长好”的旗号,增加学生的义务,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分、截留学生的助学金等。辅导员在工作中只有遵守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保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学生信服,达到预防法律风险的效果。

另一方面,高校在学生学籍的获得和取消、学历学位的授予和管理及学生违纪处分等方面也被依法赋予行政权力。在这些事务中,学校与学生间产生的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尤其是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因为直接影响学生的重大权益,且辅导员往往直接参与违纪学生处分的全过程,更应该熟知并遵守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违纪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不少案件均因学校“处分程序不当”而导致高校败诉。因此,高校辅导员在参与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等代表学校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告知违纪学生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尊重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的合法权利,才能做到对学生的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处分结果恰当,也才能够让学生心悦诚服的接受相应决定,为学校规避或降低法律风险。

此外,辅导员只有自己守法才能教育好学生守法,只有率先垂范,才能相得益彰。

3) 用法意识

用法意识是指辅导员在工作中应该有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学会利用法律制度控制或减少法律风险,借助法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运用法律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利用法律制度控制或减少法律风险方面,主要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要有证据意识,即指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有书写和保存工作记录、工作日志、言词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意识。辅导员是高校学生日常管理和教育的一线工作人员,在各种学生中的突发事件或学生管理教育问题中均是最先到达现场的人或亲历者,辅导员在工作中具备证据意识,有利于保存原始证据,在日后发生矛盾或法律纠纷时还原事实真相,达到利用证据控制或减少法律风险,保护自己和学校合法权益的效果。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辅导员要有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的意识。如近些年在高校学生中日益频发的盗窃、诈骗、交通事故、传销等安全问题,辅导员在介入处理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依据法律保存相关证据,并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诉诸法律解决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再如辅导员在处理学生之间矛盾冲突,尤其是涉及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应该借助法律予以解决,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辅导员在工作中处理学生非正常死亡等棘手问题时,与学生或家长可能产生激烈冲突,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辅导员在聘任、考核、退出等方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辅导员应该有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3.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规定,辅导员应具备的职业知识就包含了法律法规知识 [3]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应具备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与规范辅导员主体相关以及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职责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知识。此外,辅导员供职高校所在地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高校制定的章程均是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落实性规定,高校辅导员理应熟知并遵守。

1) 规范高校辅导员主体的法律法规

首先,高校辅导员的主体身份是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因此,《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均是辅导员应当熟知的法律知识。

其次,高校辅导员作为一项职业,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那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则是高校辅导员存在的依据和规范高校辅导员这一主体的专门性规定,高校辅导员必须熟知其内容。

此外,《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虽不属法律法规,却是落实相关法法规的指导性规定,辅导员应该有所了解。

2) 规范高校辅导员工作职责的法律法规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有八项主要工作职责。除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 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 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等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管理和法制教育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之外,在这八项工作职责方面,均有用以规范辅导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如表1所示,这些法律法规知识是高校辅导员所必须具备的。

4.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思维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思维是指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法律进行思考、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主要包括:辅导员工作中评估用法、办事依法,和遇事找法。

1) 评估用法,预防法律风险

随着依法治校的逐步推进,法律的作用在高校愈发显现。在辅导员的工作中,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也应逐步成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前置程序。如果辅导员要经决策执行一项措施或行为,事先应该对该措施或行为进行评估论证。一般情况下,辅导员会从需求性、可行性、实操性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但是,在法律思维的指导下,还应当从合法性角度出发进行评估,运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或措施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程序规范,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进行评估论证。只有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评估,才能更加全面的认识该措施或行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风险,才能不断完善相关行为和措施,也才能减少该措施或行为执行中的阻力,在更好的达到预期效果的同时,把法律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预防法律风险。

如某高校规定“学生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某学生第一次考试作弊后被抓,学校经研究做出了给予该生相应的处分的决定,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学校的处分决定并没有送达该学生;后在一次考试中,该生又因考试作弊被抓,学校根据本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该学生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学生在签收第二次处分决定前,就有可能提出申诉,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母校。而这种案件在近些年司法实务中常常会因“程序不当”被法院判处学校败诉。可想而知,如果第一次的处分决定按期送达该学生,第二次作弊,学校依据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开除该生学籍,自然正当有理;或者学校在学生第二次作弊对其进行处分时,了解到第一次处分决定并为送达当事学生的客观事实,不草率地做出带有瑕疵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也不会将败诉风险转嫁至学校,让本是正当行使管理职权的学校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办事依法,保证公正有序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规定,“学校管理者要带头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Table 1. Laws and regulars related to university tutor’s job responsibilities

表1. 与高校辅导员工作职责对应的法律法规

准确把握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实体与程序、教育与惩戒的平衡,实现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4] 。”辅导员作为高效管理人员重要组成部分,办事依法是必备的思维和工作方式。

首先,办事依法,要求辅导员开展工作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中不偏不倚,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实现实质正义。如某高校辅导员为了让大一新生养成自觉自习的良好学习习惯,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规定“大一新生不允许带电脑,若发现大一新生带电脑会暂收电脑代为保管”。结果在这项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二周,有学生咨询该校法学教授,质疑该辅导员此举是否合法。在法学教授回复“有侵权之嫌”后,该制度随即被废止。

其次,办事依法,还要求辅导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制度设定程序开展工作,不能图方便、省事,忽略程序,造成程序瑕疵,为后续工作埋下法律风险,必须保证学生享有必要的知情权,保证各项评比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程序到位,维护程序正义,并通过程序正义促进实质正义和工作效果的达成。如在学生评奖评优中,只有严格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学生本人申请–班级综合评定–学院评议小组审核–公示–学校审批–公示”等程序进行评定,才能让辅导员的工作更加规范,学生更乐于接受,也才能规避或降低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3) 遇事找法,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在这些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遵循应有的处理程序外,还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生命力。

遇事找法,要求辅导员将法律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其中法律关系,诉诸法律解决相关问题。例如,伴随着心理疾病、网络成瘾、违法违纪等因素的影响,在校大学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非正常死亡的案例有所增加,导致事情发生后学生家庭与学校的纠纷也呈现增多的趋势,辅导员完全可以在前期在家校沟通、联合教育工作中保存相关谈心谈话记录、工作日志、通话录音资料等证据,在解决此类纠纷和矛盾过程中利用保存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尽到了应有之义务,让自己的工作更具完整性、规范性和说服力,从而降低法律风险,保护自己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再如,遇到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时,辅导员可以利用所掌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介入事故处理,引导和帮助学生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需要遵循来自国家、地方政府、教育部等部委、学校、学院等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间有时难免存在相抵触的情况。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选择对该法律事实做出规定的上位法予以适用,以保障学校、辅导员自身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除了辅导员自己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矛盾冲突外,还应当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思维,养成遇到事情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和信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

文章引用

周 佼, (2015) 浅析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法律素养
Analysis on the Legal Accomplishment of University Counselors. 社会科学前沿,02,64-69. doi: 10.12677/ASS.2015.42011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教育部 (2006)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 北京.

  2.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201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 3. 教育部 (2014)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教育部, 北京.

  4. 4. 教育部 (2012)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教育部,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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