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10  No. 09 ( 2021 ), Article ID: 45011 , 6 pages
10.12677/ASS.2021.109330

谈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沈国琴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 杭州

收稿日期:2021年7月26日;录用日期:2021年8月27日;发布日期:2021年9月3日

摘要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是青少年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工作领域极为广泛。完善的校外教育法律体系、多元化的教育机构、递次性的管理机制以及教职人员较高的任职要求使得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达到了高度专业化与职业化,也为我国校外青少年教育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

关键词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儿童和青少年援助法》

Talking about the Out-of-School Education for Young People in Germany

Guoqin Shen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Cultures and International Exchange,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Received: Jul. 26th, 2021; accepted: Aug. 27th, 2021; published: Sep. 3rd, 2021

ABSTRACT

German youth off-campus educa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youth education. It has a long history and a wide range of work areas.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off-campus education, diversifie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successive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high job requirements for faculty have made the German youth off-campus education work highly specialized and professional, and also provided many enlightenments for our country’s off-campus youth education.

Keywords:Germany, Youth Out-of-School Education, Child and Youth Assistance Law

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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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的起源及功能定位

青少年校外教育隶属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是青少年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亦是青少年援助服务的核心内容。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可溯源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 [1],可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1922年颁布的《帝国青少年福利法》(RJWG)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对青少年实施校外教育。

就其工作实质而言,德国青少年的校外教育是一种在青少年业余时间实施的、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并轨的教育。它在学校以外的空间与时间里,借助多种多样的社会政治活动、公益劳动、体育活动及文化娱乐活动等提升青少年的文明素养、陶冶他们的情操,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其人格的健康发展 [2]。不难发现。此种教育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涵盖政治、文化、体育、生态与健康等多个范畴。但它没有课程方面的规定,也不刻意传授某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考核成绩,而是将认知的学习过程与促进情感和社会个性有机关联起来。它着眼于青少年心理及生理的发展情况,着眼于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援助与促进。总体而言,青少年校外教育担负着校内教育无可替代的对青少年的教育使命。

德国《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第7条与第11条规定,青少年校外教育的受教育对象为27岁以下的青少年。这一时期正是人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阶段。它不仅意味着从童年步入成年生活状态,亦是人的整个一生中极为重要的获得能力、定向以及抉择的阶段。青少年阶段担负着为未来的人生做准备的伟大使命。倘若青少年阶段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一使命,人生获得成功的一些主要先决条件便会受到限制。

2.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主要的法律依据

1991年1月1日,德国《儿童和青少年援助法》(KJHG)替代了原来的《帝国青少年福利法》,作为《德国社会法典》第八部法律(SGB VIII)生效了,它是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对青少年援助的服务项目实行了改革:预防、依据形势对青少年实行援助成了青少年援助活动最主要的特点。《儿童和青少年援助法》第11和第12条关乎青少年工作,尤其是第11条第3款明确指出青少年工作的核心内容为:开展校外青少年教育工作,包括普通教育、政治教育、社会教育、健康教育、文化教育、生物学教育及技术教育。

为贯彻《儿童和青少年援助法》,德国各州也制定了以促进青少年发展为宗旨的法律法规,如《巴登–符腾堡州青少年校外教育促进法》、《黑森州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等。它们共同建构了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且该体系具有高度的内在融合性与逻辑连贯性 [3]。

综上,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法律体系旨在借助法律引导与干预,使青少年能够意识到个人与社会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联动性,从而能主动投身于社会发展进程。

3.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行动范围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行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第一,青少年咨询工作:鉴于青少年具有各种不同需求,因而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动态性的任务。但青少年通常会在学校学习、职业培训或职业选择方面提出咨询要求,为此德国创建了一个青少年教育网络及咨询热线满足他们此方面的需求。此外还有专业督导或咨询师与青少年进行面对面的交流。青少年咨询通常与一些措施相结合,由关联人把它转给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流动性青少年工作:该项工作主要针对那些需要帮助的青少年中的边缘群体。这些人自身无法融入现有社会,这是一项具有较强探索性的校外青少年工作。其工作形式各种各样,较为常见的为开展个别咨询和交谈或在某一时间开车去某一地点开展活动。其工作重点为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改善青少年中的边缘群体的成长环境,鼓励他们参加社区的一些活动,预防刑事犯罪。

第三,举办德国国内和国际青少年聚会:该项活动旨在为青少年提供相互认识,共同行动的机会,消除他们的模式固见,提升他们交际能力,尤其是跨文化的交际能力,能团结友好地与他人共处,能对异域文化采取宽容的态度,并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提升对本国文化的理解。德国国内聚会通常以若干天、乃至数周的集中活动、青少年日和联欢节等形式开展。举办此类青少年聚会旨在将青少年目光从地方性群体引导到整个联合会上来。国际青少年聚会形式精彩纷呈,有青少年会议、研讨会、救助行动、学生和青少年交流活动以及国外实习等。

第四,开展青少年面授教育:面授教育指按照确定的教学计划,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进度,对某一群体在固定场所直接实施教育,以培养和促进青少年的分析判断能力,让他们形成一定的政治观,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面授教育一般在青少年教育机构和联合会的教育用房中实施。它以培养骨干的方式产生发散性及推广性效果。

第五,组织青少年闲暇活动:校外青少年工作绝大多数活动在闲暇时间开展,如在休闲之家、青少年中心、大众之家、青少年俱乐部和咖啡馆等处举行。活动类型名目繁多,如举办青少年聚会及开展一些不受空间限制的活动,其他活动包括郊游、参观、举办讲座、骑马和滑雪、夏令营及冬令营以及短期实践活动等。青少年中受歧视的群体通常也被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4]。

以上一系列活动不仅丰富了青少年的校外生活,也陶冶了他们的情操,培育了他们崇高的理想,锻炼了他们对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亦提高了他们与他人的沟通能力。

4.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特点

总体而言,德国青少年的校外教育工作呈现下列特色:

第一,起着促进青少年高质量发展之作用。如前所述,德国青少年的校外教育工作起着对家庭、学校和职业的补充作用。它在教育、学习、发展和社会化方面开展的促进活动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完成教育机构要求外、剩下的可自行安排的自由空间。这类活动不是随意性的活动,而是具有一定的制度与形式。活动并非强制性的,年轻人可以依据需求与兴趣选择参加其中的活动。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通过有计划地对青少年进行心理素质与心理健康教育,不断优化其心理品质;通过努力遵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三大原则,即生态性原则、活动性原则以及能动性原则,使得校外教育机构在德国成了跟着青年走的组织,为青少年提供了优质服务,并对青少年实施沁入其心的引导,深得青少年的喜爱,塑造者了青少年奋发有为的人格,有效地促进了他们的健康发展。

第二,教育机构性质的多元性。依据《德国社会法典》第8部《儿童和青少年援助法》第3条第1款,德国的青少年校外工作可拥有许多价值取向不同的承担者,具有各式各样的内容及工作形式。在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域,德国青少年联合会历来是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支柱。它们是德国青少年自行组织学习以及积极合作的场所。目前,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呈现多元化格局,即公共性质教育机构与私人性质、公私混合性质的教育机构均担负着青少年校外教育使命。公共性质的教育机构是公益性的,而非公共性质教育机构具有赢利性等特点。为使得青少年的校外教育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德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非公共性质教育机构进入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域的条件:非公共性质组织机构若希望成为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必须在业务能力、人员素质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符合国家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当下非公共性质组织机构在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中亦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的介入使得校外教育工作能广泛地利用社会资源。

第三,教职人员较高的任职要求。在德国从事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既有专职人员又有名誉人员。应用技术性大学或高等学校结业的社会教育学文凭硕士有资格专职从事青少年工作。从事公共青少年工作的专业人员大多被称为“青少年照管人员”,部分则被冠以“青少年工作者”这一称谓。他们的工作包括对青少年工作进行分析、规划、协调以及实施。为使此项工作具有更好的针对性,他们还开展广泛的调研活动,了解青少年的诉求。此外,在青少年闲暇机构、流动性青少年工作及开放性工作等组织机构和在一些联合会中均有具有特色的教育学专业人员。依据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德国不断在提升对青少年校外教育教职人员的素质要求。他们不仅应具有专业学习背景与职业经验,而且应具备适合从事青少年校外教育的潜质,如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对青少年充满爱心,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能够有效地应对青少年的一系列问题。

第四,递次性的青少年校外教育管理机制。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管理机构具有下列几个层次:第一级次为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BMBF)和“家庭、老年人、妇女与儿童”部(BMFSFJ),它们是德国负责主管青少年校外教育事务的联邦层面的重要部门。第二级次为各州的青少年援助事务主管机关,它们是德国管理青少年校外教育事务的主要地方性部门。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联邦、州、市、镇等多层级的青少年校外教育体系。德国联邦与地方青少年校外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这些校外教育机构的内外关系。德国联邦与各州还设立了青少年校外教育事务统筹协调机关,以促进各级校外教育机构谐调一致,和融共进。德国许多州还专门设立了青少年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它们负责处理与协调涉及青少年校外教育的共性问题,确保各个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之间精诚合作、相互促进。

第五,青少年享有知情权与决策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青少年工作主要致力于“练会民主”,由此形成了青少年工作那种独特的“自下而上”的方法。为使校外青少年教育工作对青少年具有吸引力,维护好青少年的切身利益,德国非常强调校外青少年教育工作必须适应青少年的需求,听从他们的一些建议,不将他们仅仅作为被动的受教育者,他们有权参与校外教育决策的制定过程,并有权知晓这些决策具体的实施细节。有些州还创设了适合青少年共同参与和分担责任的模式,并推动与确保该模式的常态化与机制化,此举有利于发挥青少年在校外教育工作中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切实保障了其权力。

第六,高度立法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德国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能达到高度专业化与职业化,与德国的法制国家框架和社会教育学思想密不可分。德国与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典有:《基本法》、《民法典》第四部/《家庭法》、《青少年法庭法》、《青少年刑事诉讼法》、《德国社会法典》第八部。如上所述,《德国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是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极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它有140个法律条文,其中对“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最为重要的条文约有50条。与其他社会立法相比,《德国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精准理解儿童青少年“成长”和“教育”间的交互性关系,凸显了其所具有的深厚社会教育学思想底蕴。其二,致力于为儿童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社会化的生态环境。编制这部法典的初衷在于使儿童与青少年成为对自己负责以及对公众和他人负责的良好公民,因而该法典明确表述了让他们成功完成社会化过程这一总体目标 [5],并倡导重在预防、兼顾干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青少年的成长营造积极的环境、协助他们更好地完成日常生活的任务等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由此构建了世界上较具特色的青少年校外教育体系,为健康有序地开展校外教育工作提供了保障。

5.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带给我们的启示

德国与中国在社会制度、国情与理念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然而在当下全球化语境中,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在各国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理念、架构、目标及管理等方面能带给我们下列启示:

第一,青少年的校外教育工作应由政府、市场和家庭等共同担当,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构建起多种机构和组织的协作联动机制。该项工作应成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从而为不断完善青少年福利体系奠定基础,满足青少年多层次及多样化需求。

第二,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提供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遇,促进其人格发展及社会化进程。与此同时,得兼顾本国国情。在制定青少年校外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将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高尚的道德情操、敬业精神,国际视野、家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团队协作、组织管理等交流合作能力作为青少年校外教育的宗旨。

第三,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应依法进行,应建立健全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法律体系。我国应通过立法方式将“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全面机构化,该联席会议可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在拟定国家层面的青少年校外教育促进法时,各地方立法机关及各相关部门还应拟定与该法相衔接、并对此加以细化的地方性法规,从而构建起以国家层面促进法为主导原则、各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化的梯次性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法律体系。

第四,参与权是青少年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亦是青少年成长中有待练就的重要能力,还是培养他们民主意识、公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途径,因而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应赋予当事者广泛的参与权和共同决策权,尊重他们的权利,提升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这一方面能有效地促进青少年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也能促进青少年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6. 结语

德国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在内容方面代表所有对青少年至关重要的利益。它总是与社会现状密切关联。当下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其中的一个挑战便是与具有右翼极端主义思想的青少年交往,这是一项具有迫切现实意义的任务。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另一项艰巨任务便是开展好动武的、其嗜好具有危险性及被社会排斥的青少年工作 [6]。青少年校外教育在此方面开展的工作已很接近青少年的社会工作。当社会有这种需求时,它从政治角度及自我利益角度均有义务参与其中,且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务实性体现在不把没有特权的青少年排斥在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之外。

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作为国家规定的一项义务性任务,正在不断致力于更新工作模式与组织架构,多方位地拓展及整合资源,以保障持续性地推进工作。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德国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将以更完美的姿态呈现在世人面前。

文章引用

沈国琴. 谈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Talking about the Out-of-School Education for Young People in Germany[J]. 社会科学前沿, 2021, 10(09): 2381-2386.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1.109330

参考文献

  1. 1. Krefeld, F.J. (1984) Geschichte der Jugendarbeit. Von den Anfängenbiszur Gegenwart. Beltz, Weinheim, 89.

  2. 2. Böhnisch, L. (1998) Der andere Blick auf die Geschichte. Jugendarbeit als Ort der Identitätsfindung und der jugendgemäßen Suche nach sozialer Integration. In: Böhnisch, L., Rudolph, M. and Wolf, B. (Hrsg.), Jugendarbeit alsLebensort, Juventa, Weinheim, 19-37.

  3. 3. 翟巍. 论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法律规制及对我国借鉴意义[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4): 100-106.

  4. 4. Lukesch, H. and Peez, H. (2001) Erziehung, Bildung und Sozialisation in Deutschland. S. Roderer Verlag, Regensburg, 368-370.

  5. 5. 张威. 德国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法律体系[J]. 社会工作, 2019(1): 28-43.

  6. 6. Böhnisch, L. (1998) Jugendarbeit als Beziehungsanker. Sozial ausgegrenzte Jungen als Adressaten aufsuchender Jugendarbeit. In: Böhnisch, L., Rudolph, M. and Wolf, B. (Hrsg.), Jugendarbeit alsLebensort, Juventa, Weinheim, 18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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