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10
No.
08
(
2021
), Article ID:
44727
,
5
pages
10.12677/ASS.2021.108311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吴苑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收稿日期:2021年7月26日;录用日期:2021年8月16日;发布日期:2021年8月24日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对公民表达诉求、反应意愿、公众监督均有重要价值。法理学理论认为权利不得滥用,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法律限制。滥用言论自由容易对名誉权等民事权利造成损害,造成网络言论自由与称誉权保护二者之间的冲突。笔者通过对此问题进行博弈分析,阐述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内涵、价值、冲突且协调的关系,从法律价值平衡、法律体系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建设、网民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培养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平衡协调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名誉权,博弈分析

Game Analysis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Internet and Protection of Reputation Right
Yuan Wu
Law Schoo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Received: Jul. 26th, 2021; accepted: Aug. 16th, 2021; published: Aug. 24th, 2021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of great value to citizens’ expression, reaction and public supervision. But the theory of jurisprudence holds that rights can not be abused. The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should be restricted by law. The abuse of freedom of speech can easily damage the reputation right and other civil rights, resulting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tection of reputation right. Through the game analysis of this issu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notation, value, conflict and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and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how to balance the value of the law,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he Internet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the rights of Internet users and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 training and other aspects of improving countermeasures, 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network reputation right.
Keywords:Internet, Freedom of Speech, Reputation, Game Analysis
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互联网+时代,网络言论自由行使更加快速、便捷、高效。网络言论自由的益处是网络环境给公民创造了更高效便捷的表达言论自由平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言论自由的监督功能,更好地畅通民意表达机制,更好地提升公民民主参与水平。鉴于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存在一定冲突,我国迫切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法律体系,平衡各方主体的法益,禁止网络言论自由滥用 [1]。如果网络言论自由突破法律界限,违反的法律规制的规则,就会给他人名誉权等私人权利甚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本文从宪法学、法理学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与协调关系进行博弈分析,从实现价值平衡、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网民法律责任意识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2.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内涵与价值
2.1. 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依法用各种形式将自己的所闻、所想、思想、观点表达出来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以宪法或者法律的形式将言论自由纳入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畴。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网络媒介与平台把自己的思想、观点表达出来的自由。自由价值是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而网络言论自由追求的价值在于公民思想与观点的公开表达自由。当前,网络言论自由行使方面,微博问政、微博反贪、微博维权都常见诸于网络和报刊,网络在民主政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世界不存在完全绝对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亦然;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假借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2. 名誉权的内涵与价值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重要私权利。网络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维护名誉的权利 [2]。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保护制度。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作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权利。名誉权以名誉利益为客体,由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受限制性等特征。名誉权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保护具有重要价值。名誉权亦不得滥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享受名誉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如果公民借口名誉权行使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义务,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博弈分析
3.1.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价值冲突
如果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 [3]。任何一种权利被滥用,必然走向权利的反面,会使另外一种权利受到损害。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而网络言论自由传播得到限制,言论自由的边界过窄与公民的现实需求不符,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有时无法避免。网络言论自由对政府公开透明、公民民主权利行使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网络言论自由超越了法律限制,则可能对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网络言论自由滥用可能与名誉权等权益发生价值冲突。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价值目标在于公民自由,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实现、公民对社会、政府等监督权利、民主表达意见权利等。名誉权是民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维护名誉不受贬损的权利,价值目标重在人格权公平公正保护。
3.2.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行使冲突
法理学理论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受到法律义务与责任的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滥用必然会损害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滥用问题首先表现为网络言论理性缺失,网络暴力泛滥,网络侵权肆虐。近年来无法忍受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侵害而自杀案件频发。其次表现为网络空间责任淡化,网络谣言肆无忌惮,网络侵权时有发生。最后表现为网络言论自由逾越规范,威胁网络信息安全。公民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故意侮辱、诽谤其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则会与公民名誉权行使构成冲突。笔者主张不能因为保护网络言论自由而牺牲其他法律主体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权利行使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内行使,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而假借网络言论自由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 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对名誉权的损害
网络言论自由滥用会侵害名誉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有些人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类谩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黄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诚信黑名单最可恶的二个人大家记住了》文章。袁某向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审理认为,黄某利用网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行使,而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4.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协调保护路径与策略
4.1. 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价值的协调
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在解决价值冲突时,我们有时不得不因为追求某种特定价值而损害另外一种价值,这时就必须坚持补偿有余原则,争取利大于失。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都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可以通过法律规制、行业自律、企业治理等规范到一个共同利益的平衡点 [4]。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价值目标应当坚持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同时网络言论自由行使要坚持无害原则,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亦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正确处理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等私人权益价值的关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规制,引导其在完善的制度框架和开明的政治氛围下发展进步,对于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政治生态,推进网络民主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5]。
4.2. 加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
正确处理宪法与民法立法体系的协调,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在宪法框架内予以完善;宪法与民法应当协同实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保障功能。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依法认定权利的正当行使与滥用问题,查证属实的,按照法律程序对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行为认定与处罚。当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与禁止性规定,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行使的同时,防范网络言论自由滥用导致到名誉权等其他私人权利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损害。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每个人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的观点的权利,普通法律可以对言论自由的行使设定具体规则。德国《多媒体法》规定了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政府负责网络监管、个人信息实名等。我国应当重视《网络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完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健全网络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完整高效、适用性强的保护与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公众理性有序地履行言论自由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在宪法统领下,衡平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 [6]。
4.3. 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与经营者自律建设
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法律法规保障,同时也需要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建设。互联网治理需要贯彻多元共治理论。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管的基础上,也要重视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规则建设,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完善行业自律规则,有利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秩序,也有利于防范网络言论自由滥用而损害名誉权等私人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多元共治理念指导下,政府、社会、行业协会、公众共同承担起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言论行为,打击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在互联网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约束下,也应当从网络运营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令运营商意识到自己的审查义务 [5]。互联网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履行网络经营者对网络形式侮辱、诽谤等违法的审查与纠正义务,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4.4. 增强网民权利意识与法律责任意识
国家、政府、宪法必须充分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个人的网络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为前提。国家、政府、社会要重视加强对于公众名誉权保护意识的教育,同时要通过教育手段提升网民思想道德修养。特别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教育,通过加强法律责任意识教育。为培养网民法律责任意识,打击滥用网络言论自由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政府应当重视对滥用言论自由的相应责任追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相关法律要明确相关部门主体的监管义务,利用现代技术对禁止性言论进行规制。我国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网民网络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只有独立的有诚信的网络用户才会具有一定的网络信誉值,其言论才会得到其他网络用户的尊敬支持。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突出猛进发展,网络信息处于爆炸状态,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等权利有时形成冲突。法律价值与权利实现亦处于动态博弈之中。网络言论自由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国家与政府既要保障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也要完善法律体系,规制防范滥用网络言论自由公民名誉权等私人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完善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规则体系。法律既要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得以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证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文章引用
吴 苑.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Game Analysis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Internet and Protection of Reputation Right[J]. 社会科学前沿, 2021, 10(08): 2241-2245.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1.1083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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