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11  No. 11 ( 2022 ), Article ID: 58063 , 7 pages
10.12677/ASS.2022.1111660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省思

吕金泽

天津大学,天津

收稿日期:2022年10月12日;录用日期:2022年11月11日;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摘要

检视我国现行行政规范可以发现,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制范围逐年缜密,结构体系愈发清晰,促进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伴随着19年的大雪悄然来临,严重威胁着人类公共卫生安全,外界纷纷谴责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从源头阻断人畜传染病传播成为社会共识。为此,全人常颁发《决定》以立法形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刑法修正案十一》也以专门制定条款形式增设了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促进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健全野生动物保护联动执法机制,行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平衡执法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司法鉴定不明确等实操问题,同力冲破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困局,是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

野生动物,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Reflections on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Prohibiting the Consumption of Wild Animals

Jinze Lyu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Received: Oct. 12th, 2022; accepted: Nov. 11th, 2022; published: Nov. 21st, 2022

ABSTRACT

Examining China’s current administrative norms, we can find that the scope of regulation of wildlife protection is rigorous year by year, and the structural system is increasingly clear, which promotes the protection of wildlife in China. However, the COVID-19 pneumonia epidemi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VID-19”), accompanied by heavy snow in 2019, has seriously threatened the safety of human public health. The outside world has condemned the illegal trading of wild animals in Wuhan South China Seafood Market, banned the consumption of wild animals, and blocked the spread of infectious diseases from the source. To this end,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NPCSC) issued a “Decision” to prohibit the consumption of wild animals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XI” also added a legal regulation of fasting wild animals in the form of special provisions, further expanding the extension of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s. It is the most concerning issue of all walks of life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humans and wildlife, improve the linkage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of wildlife protection,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amo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balanc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the poor connection between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nd unclear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and work together to break through the dilemma faced by wildlife protection.

Keywords:Wild Animals, Forbidden to Eat,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引言

相关研究显示,人类75%以上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在已知的1415种人类病原体中,62%是人畜共患病 [1]。武汉新冠疫情集中暴发地——华南海鲜市场确实存在非法买卖蝙蝠或者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的现象,社会各界针对野生动物与人类高频高危的接触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发出激烈讨论。根据2020年年初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科研成果,新冠疫情的病原体SARS-CoV-2寄宿在某种野生蝙蝠上,以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为中间宿主,基因变异具备了穿越物种屏障的能力,形成“动物–动物–人”的病毒传播途径,人物接触、人人接触最终感染人类呼吸道,造成流行性疾病暴发 [2]。因此,为了阻断野生动物携带不知名病毒损害人类身体健康,限制或者禁止人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条款的出台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2.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概述

2.1.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的理论基础

大多数环境伦理学家认为生态伦理是以人类价值为核心的一种伦理观 [3],环境权早已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三代人权 [4]。坚持动物与人同等享有尊严 [5],且自然以及物种不会随人类的灭绝而消失,所以动物权利保护一直是环境伦理学持续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 [6]。现如今人畜共染传染病多发的现象迫使人类从传统奉行的个体本位和群体本位的“人类中心主义”、“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价值观转向倡导“弱人类中心主义”生态观 [7],即弱化人类上帝地位,改变过度索取生态资源的腐朽概念,突出“生物多样性是我们的生命”、“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共生新思想 [8],增加对野生动物禁食的立法制度就体现了“弱人类中心主义”,不仅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以人类生存发展为价值追求,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卫生风险的防范意识 [9],维持人类主体价值与动物权利、生态和谐的平衡。

在疫情长久威胁着公共健康的社会背景下,禁食野生动物具有现实紧迫性需要。近年频繁暴发重大传染病,甲型流感(H1N1)、禽流感病毒、非典型肺炎(SARS)、登革病毒、埃博拉病毒病等大范围传染性疾病至今也没有研发出根治的疫苗,时刻威胁着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一旦风险防控不到位,便是灭顶之灾 [10]。因此从野生动物根上加强防患意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立法措施是回应现实中公共安全风险紧迫威胁的必然要求。

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兼容着“保护野生动物”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到16年修正时摒弃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经济价值的观点,强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1],扩大了保护动物的范围,立法目的的转变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共生共存、尊重野生动物物种生存权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这也是法律法规不断修改、新增背后所坚持的核心价值所在 [12]。

2.2.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的制度发展

《马丁法案》和欧盟动物福利的成功立法拉开了近代动物福利立法的序幕 [13],以利用为主传统观念发生转变;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中国生效的,《公约》涉及中国的濒危物种占世界总量的24% [14],150多种濒危野生动物引发国家、政府、公民的关注;1998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成立,作为全球性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积极履行职能,于2018年发布《报告》强调有世界上75%的野生动物由于无节制开采、农业利用或在两者共同作用下灭绝的,生态系统受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空间大大缩减,病毒、病菌、寄生虫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严重危及人类公共卫生安全。1992年我国率先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认真履行该公约中的相关义务,有效保护了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183缔约国举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大会,5600多种动物和30,000多种植物被列入《公约》附录,60%~65%的世界野生动植物种得到了有效控制,形成了以动物保护为重点的国际公约。

中国自古就相信天道,坚持“观天之道,执天之行”等敬畏自然、天人合一的朴素哲学思想;从1949年建国之后先后出版了大量动物介绍类书籍,《中国动物志》公布了第一批保护动物的名单;195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稀有动物保护办法》,直接保护珍贵大熊猫的繁衍;1956年,第一部关于狩猎的《狩猎管理办法(草案)》规章出台;“文革”前中期国务院一直在筹备《野生动物保护法》,直至国家进入正轨,才陆续颁布一系列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条例、通知、办法等。1988年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 [15],04、09、16以及2018年四次修正都适应时代变化,完善相关政策;1992年、93年林业部发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与《保护法》构成野生动物保护的“一法两条例”;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问世,并于11年、17年进行部分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1989年、1997年分别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构成防治人畜交叉传染病的基本法律依据。

2020年年初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二条规定扩宽了禁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作为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新增的第三款,把以食用为目的危害“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框架,增加了刑事法律规范保护。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地增大。

以中央生态文明政策为依托,各部委颁布、修改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文件高达100多余部 [16],建立以《保护法》为核心,各部委的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理论上提供了野生动物保护重要依据,但就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3.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实践中现存不足

随着人对动物认识逐渐的深入,《决定》的出台弥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漏洞,有效打击了野生动物类犯罪,为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就目前禁食野生动物的条款在实践适用来看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3.1. 保护野生动物范围过于狭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表明立法目的是对所有野生动物进行普遍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必要性,但没有贯彻落实,在具体实施中只特别保护了“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 [17]。2021年颁布长达38页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核心,是对1989年公布的《名录》全面重大调整,物种数量在原有《名录》增加了517种(类)野生动物清单,陆生和水生野生物种比例更加均衡 [18],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充分体现了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

但大规模的野生动物传染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抽象的集体权益维护必然要求相对精确的法律内容保障 [19]。目前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仅以《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和《保护法》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主要范围,那么既不属于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不属于“三有野生动物”的非交叉的普通的野生动物就缺乏相应的规定。本人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案件涉及到像“蝙蝠”这种携带多种病毒的个别种类的野生动物,但由于其属于“两不管地带”,未纳入现行法律的保护范围,此种“蝙蝠”的保护级别、价值无法确定,于是检察机关没有根据主张野生动物损失赔偿,由此可见,进一步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才能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其次,人畜传播途径愈发复杂、难以预测,人类公共卫生安全与野生动物关系也愈加密切。现行《保护法》还没有把与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有关的动物放进来,导致一些“野生的动物”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对相关交易、食用行为加以遏制。

3.2. 司法机关鉴定野生动物困难

野生动物保护可分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含国家一级、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两大类,“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栖息地不同由不同部门主管 [20],分级依据并不明确。从学理上分析,依据国家保护物种的属性(濒危属性、特有属性、稀有属性、珍贵属性和管理属性)来确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级别,并且细化不同等级的保护措施 [21]。但一个物种可能同时具备一种以上的属性,以普通人视角很难准确区分生物种类,属性不清就会导致物种分类不明确、物种概念模糊,《名录》有可能成为模糊概念的聚集地,不利于细化有关概念的立法、制定事先保护及事后惩处制度等工作及时跟进,严重影响了保护物种工作的效率。

从客观情况分析,设立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本身较少,且相关领域的专家少之又少。司法机关为了调查案情,光是寻找相关机构和专家就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若是鉴定活物,更是难上加难,不仅不易保管运输,还容易扩大传播范围,得不偿失。汪松学者还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很多偏远些的自然保护区,只有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年长些的工作人员能准确无误地说出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种群及数量,更没有成立资料室、标本室去保管相关资料。其次,野生动物研究人员轻视实证调查,只埋头于实验室,以此代替野外考察和调查,只关注环境生态理论、重视论文发表数量,忽视实践研究,面对现实生活中众多野生动物鉴定时,没有足够的经验支撑,导致鉴定工作停滞不前 [22]。

3.3. 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衔接不畅

从现行的野生动物管理活动来看,有6类管理需求,22项实际业务领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野生动物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 [23],公安部、林草部门、海关等部门主管负责野生动物违法买卖、进出口走私等犯罪工作,但一件野生动物执法事件往往会牵扯到其他众多部门,例如森林公安、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部门,受地域辽阔、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容易出现部门间沟通不及时、协作机制不顺畅、管理状况一般、执法推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

其次,尽管这些年国家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但仍不能全面覆盖到野生动物较多的偏远地缘,基层机关约束力较弱,执法人员少是硬伤,地方负责人常常就拿一把枪以“运动式执法”的方式进行巡山;而且,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99年和05年两次调查对比发现,05年野生动物餐厅数量下降,但动物贩卖的场所由餐厅转移到副食品超市、集贸市场,且食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增加了近30种 [24],当市场需求量远大于供给量时,单枪匹马的监督模式根本不足以抵抗众多偷猎者,薄弱的行政执法根本不能阻止隐秘的野生动物交易、走私、销售行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25]。

4. 完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

随着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少新物种被发现,稀少物种得以恢复,在此基础上,要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还需要各个行政机关联合建立一套系统的联动执法机制,上至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至地方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系统里找准自己位置,同心同力保护野生动物。

4.1.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以普通人判断方法——将野生动物资源是否对人类有益划分成有益和有害两种类型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随着时间、地点、种群等客观条件的变化,要辩证动态全面看待野生动物与人类利害关系,有些动物潜在经济、药用等有用价值还没有被挖掘出来,有些可能携带病毒传播的动物还没有鉴别出来,只采用一种判断方法过于果断,因此,不同的动物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对策 [26]。像既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不属于“三有野生动物”的一般野生动物要给予特殊保护,不能因其处于非交叉的“两不管地带”,就忽视该物种作为生物链一环维持生态系统的重要作用,美国《雷斯法案》采用“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27],中国可以将借鉴学习,以“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为原则扩大《名录》保护范围 [28],突破“三有野生动物”保护标准,对涉及社会公益的一般野生动物根据不同物种的稀有、濒危程度划分等级,科学制定不同等级物种的保护程度、范围与标准 [29],综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重点保护;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条款纳入《保护法》,给予司法保护 [30];明确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作为《保护法》立法目的;同时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写入法律,填补管理栖息地的空白,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公共卫生安全,避免动物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交叉感染导致的大规模疫病传播事件。

4.2. 提高司法机关鉴定野生动物水平

考虑到鉴定困难和管理方便,蒋志刚学者提出集体列入原则和拆分列入原则 [3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就采用了这两原则的方法解决物种的不确定性问题,例如,将苏铁科、兰科、鹦鹉螺科、海马属、锯齿鳐科、红鹳科和鳄目以及穿山甲属的所有种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也应当采取这种做法,能有效避免区别、类归特定物种的困难,有效提高司法机关鉴定水平;同时参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人工繁殖物种的收录规则:对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生产性状品系的种群与其野生种群分列不同的保护级别以解决物种保护的实际问题 [21]。

除了学理式的整合方法,也要发挥政府事前协调作用,与相关互联网公司合作建立地方化的野生动物物种信息比对库,利用AI技术分类、归纳野生动物,并逐步完善动物物种数据,确保搜索结果精准可靠。其次以政府为主导,在全国形成统一的野生动物鉴定机构、专家库,专家与物种专业通过人工智能一一对应,快速配对,大大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2],同时加强日常培训学习任务,要求各地鉴定机构、专家内部定期联合开展学习野生动物保护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共享野生动物数据库信息,提高鉴定野生动物能力 [33]。

4.3. 健全野生动物保护联动执法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牵扯着众多部门,职能易混淆,但必须确定地方政府“一把手”职责,确立综合性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由地方政府牵头和党委共同制定各部门责任衔接的权力清单,细化野生动物保护方式,接受政府的统一监督;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一般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在地域进行网格式划分,详细到每个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哪个地方,并以此分类,设计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以解决执法体制碎片化问题;建立考核机制,阶段性考察各部门工作情况,监督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场所,定期抽查防疫情况,确保动物饲养、消毒、销售等过程细,制定量化问责办法 [25],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制度;强调“责任自负”、“有责必追”的行政责任,“零容忍”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的执法部门。

增加不同地方的政府工作交流机会,提高部门之间的监管野生动物的协作能力,促建跨区域化的可共享的监管平台;至于涉嫌刑事的案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限时衔接和快速联动工作机制,防止行政处罚滥用现象 [34]。针对活体野生动物的鉴定,执法人员可及时进行拍照、录像、提取血液、皮毛等生物检材,固定证据后及时予以放生,防止发生因保管运输不当而死亡或者病原体扩散的危险 [35]。最后,政府举办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期,根据各地经济文化水平,决定以“周”或者“月”的形式宣传,积极普及生物安全和相关法律政策。

5. 结语

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立法是预防疫情风险的直接措施,是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野生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对维系生物多样性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本文先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进行理论基础和制度背景介绍,再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和搜集相关案例,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三大问题: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司法鉴定不专业,不足以面对现实问题,各个行政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清晰,职能混淆等现实问题,从而一一对应提出自己薄弱的看法。

文章引用

吕金泽.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款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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