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ute Settlement
Vol. 10  No. 05 ( 2024 ), Article ID: 87793 , 5 pages
10.12677/ds.2024.105288

中西方基于人性的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李丽莎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收稿日期:2024年4月18日;录用日期:2024年4月25日;发布日期:2024年5月30日

摘要

人创造了文化,文化即人化,文化与人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文化与文化是一种从属关系,人创造法律文化。中西方由于地理环境、人文、经济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中西方法律文化中关于人的本质、人性价值取向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文化类型及其思维方式和社会特点。中西方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导致古代中西方不同的人治与法治走向。

关键词

中西法律文化,人性,人治,法治

Differences in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Based on Human Nature between the East and the West

Lisha Li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Received: Apr. 18th, 2024; accepted: Apr. 25th, 2024; published: May 30th, 2024

ABSTRACT

People create culture, culture is humanized, culture and people have an inseparable relationship, legal culture and culture is a subordinate relationship, people create legal culture.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humanity, economic model and other aspects,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ulture also has differences in human nature, human value orientation and other aspects, thus forming their own unique cultural types, ways of thinking and social characteristics.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human nature in China and the West leads to different trends of human rule and rule of law in ancient China and the West.

Keywords: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ulture, Human Nature, Rule of Man, Rule of Law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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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人性,也称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指人与其他动物相比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有学者界定说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能的 [1] 。法律在法理学的解释中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基本规则体系,所以法律与人密不可分,法律制定者对于人性的不同观点会孕育出不同的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轨迹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仅从表面和浅层次的现象来探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是不足够的。为了真正理解这种差异,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各自文化的起源和价值取向。

2. 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之根本原因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无道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来源应当从地理、人文、社会结构、经济思想等多方面来谈,但最根源的差异应当是地理环境的差异。可以说正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导致人出现不同的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不同的人文、社会结构、经济以及不同的价值取向等。

中国古代是典型的农耕文明,起源于黄河流域,仰赖大自然的风调雨顺,人们的生存发展与自然息息相关。而土地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属性,这也导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形成。在此过程中,人类不断繁衍,围绕土地组成了家庭,从而形成以血缘、亲情关系作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人格,主体意识淡泊,亲亲、尊尊观念强烈。所以家庭、家族是国家和社会的根基,国家不断强化家族、家庭对个人的控制作用,从而形成了稳固的宗法家长制度,进而形成了从个人到家庭、再到家族,最后是国家(皇权)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即显示出中国古代强大的家族本位观念。这种社会结构也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对道德伦理的高度重视。

反观西方是海洋文明,西方人类发展的源头是希腊,希腊半岛因地形所限,不适合种植,也就不适合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无疑是紧张的。生存是人类的头等大事,故西方人类只能通过交换获得粮食,工商业和航海业也因此快速发展。这使这些国家形成了打破血缘关系的开放式的社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体现人的权利、人的理性、人的价值的法律规则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规则,故而产生了契约精神,“平等”、“自由”、“权利”的价值观念。

不同的地理环境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差异,进而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地理环境的影响使得人与人、人与家、家与国的联系密切,故而传统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它的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表现为一种义务本位。反观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个人→上帝(氏族)→个人的道路,它的特点是日益个人本位化,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变迁 [2] 。因此,中国法律相对封闭,而西方法律则更加开放。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巨大差异,这也导致中西方对于人的本质认识的倾向上有根本区别。

3. 中西方关于人性论认识之差异

3.1. 中国关于人性的性善论

中国人性论始于殷周时期,在漫漫历史长河中,曾经出现过性善论、性恶论、性兼善恶论、性无善恶论,但《三字经》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即人的天性是向善的,坏人都是后天变坏的,故而人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达到持续向善的目的 [3] 。同时,古人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主要基于对人与动物之间差异的观察,他们认为人类之所以独特,在于我们具备道德观念。这种道德感使我们超越了普通动物,成为万物之首。孟子说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人具备人性,且这种人性是善的,他通过“人皆可以为尧舜”这句话,将之对人性善的乐观态度推到了极致。人性不仅为人类社会集体生活提供了基石,还是政治家们推行其政治理念的基础。

儒家主张人性本善,法家历来主张人性本恶,但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仍是儒家思想。法家亦强调统治者应具备善性。若统治者品德高尚,且能不断提升自身道德修养,那么在统治国家的过程中,结合教化手段,便可以实现国家的安定与繁荣。对于民众,法家认为他们是愚昧的,其本性趋于恶。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对民众的管理需要严厉的法律和残酷的刑罚,同时,也应适度地融入礼仪教化,以达到国家的和谐与安宁。故而法家也是寄希望于增强人性的善以安天下。

3.2. 西方关于人性的性恶论

在西方的历史和传统中,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并不像中国文化那样重人伦色彩,而更多的是带有一种理性成分,体现出浓厚的悲观色彩,故而占主导地位的人性观点是人性恶理论。

宗教之于西方文化,就如水之于鱼。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尤为显著。基督教的一个核心理念便是原罪说,它反映了性恶论的观点。依据此说,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因违背上帝的意愿,私自结合,从而犯下了“原罪”。因此,自他们以来的所有人类子孙,自出生之刻起便背负着沉重的罪恶。为了得到全能全知的上帝的救赎,人们必须时刻保持悔过的心态,并遵守各种禁忌或戒律。否则,人的灵魂将无法升入天堂,而只能沉沦于地狱。

西方近代的思想家们也受着西方文化的诸多影响,但更多地是从自然本性的角度来理解人性,即出于自然本性而趋利避害有可能滥用自由权利,所以在探讨人性的时候总是透露出悲观主义。亚里士多德在承认人具有理性的同时,指出了人性中包含着的动物性 [4]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阐述了“自然状态”的概念,他描绘这一状态为人类之间持续的战争状态,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如同狼与狼之间的争斗。马基雅维里则进一步指出,“人总是从一个欲望走向另一个:首先寻求自我的保护,然后就要去攻击别人” [3] 。总的来说,人的本性使他们总是渴望得到更多,但往往难以满足,这导致了欲望总是超过满足欲望的能力。因此,人们对于已经拥有的东西总是感到不满,甚至对自己也感到不满。

虽然西方近代思想家对人性的理解各不相同,但他们普遍认为人性本恶。也就是说,人的自然本性就是趋利避害,因此有可能滥用权力。这种本性无法仅通过个人的道德自律来抑制,而必须依赖完善的制度来最小化权力滥用的风险。

4. 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下人治与法治之博弈

西方人性论是以认知为宗旨,而中国人性论以道德和信仰实践为主 [5] 。故而产生了根据中西方对于人性本质的不同认识,自然也产生了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简而言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应体现在人治和法治的博弈上。

4.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人治

在中国古代,国为家的放大,忠为孝的延伸。如同家族里父权地位的绝对性,皇权之于国家也有着至上的地位,同时皇权还被赋予了神性,“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贵为天子,传达上天的指示,王命效力高于法律。故而形成了“极具正当性的”人治统治。法律绝对地维护“皇权”,《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而“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都是直接侵犯王权的行为 [6] 。

古代法律的首要任务虽为维护皇权,但在道德层面对皇帝也有一定要求,这也是中国古代人治的一大体现——内圣外王。强调统治者的贤能,因此,中国古代形成了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理法结合的正统法律思想,经过新儒学代表人物董仲舒及其追随者的大力倡导,逐渐成为主流思想,并对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儒家化、伦理化,法律演变成为以宗法伦理为立法核心的等级伦理法,法律应符合“天情人理”,因此立法应尽量遵循“法顺人情”、“引礼入律”的原则,这也导致“三纲五常”一类的宗法伦理亲情关系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与礼制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礼法合一”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礼的缺失被视为犯罪的根本原因,而刑罚则被视为维护礼制尊严的必要手段。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强调了尊尊、亲情、长长以及男女有别的价值观,这种法律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道德教化作为主导,注重个体的人格培养,期望通过培育出众多具有高尚品德的“君子”,实现“贤人治国”的理念,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人治中的道德色彩,使得中国古代对统治有着更高一层的要求和追求。儒家化的人治下,人们能生活在积极向善的社会环境中固然是幸福的,但人性之中的幽暗并没有被屏蔽,且人人向善的理想状态难以达到,所以导致了集权、人治等传统的根深蒂固。

4.2.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下的法治

正是由于性恶论,导致西方社会非常强调法律的统治,典型表现就是政府设立的方式——契约。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曾设想过寄希望于“哲学王”的统治,类似于中国古代的人治,把城邦的建设和治理寄托于人的身上,但现实很残酷,西方的土壤没有孕育出家族本位的观念,经过实践的检验,他重新主张了“第二好的国家”,即法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也曾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启蒙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家普遍肯定人性之恶,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地论证了法治。西方社会对人性本恶的基本判断,导致了他们在制度设计上采取对权力者不信任,这也导致他们非常重视或信任“法律的统治”,法律在社会治理方式中被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孟德斯鸠设计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方案来防止统治者腐化、贪欲、实施暴政、滥用权利,从而更好地实行法律的统治。

总而言之,西方社会在进行国家公共治理的制度设计时,无不透露着对人性的不信任,它虽然没有把每个人都看作“君子”,也不像休模那样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但是,却直接造就了当今西方社会法治的蔚然大观。

5. 启示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强调,法律和语言都是民族精神的核心表达方式。在他看来,每个时代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是文化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静态反映,这种演变是持续不断的。法律集中体现了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以及普遍意识和观念。中国的治理方式,可以被称为道德治理和人格治理,它与中医相似,体现了中国文化特有的理性思维。相比之下,西方的治理方式更侧重于知识治理和信仰治理。法学作为一套知识体系,法治是以智慧为源泉的知识治理,它与西医相似,同样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理性精神 [7] 。我们没有必要盲目地去比较两种统治方式的好与坏,因为适用的文化、环境、社会条件不同,无从比较。万事万物有其发展规律,故而我们绝不可能将西方那套法治完全照搬运用到中国的国家治理之中,一定会有“水土不服”。

对于人性,笔者认为善恶都是人的本性,人是复杂的动物,没有本性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但人性有一点是共通的,即追求和谐,因为要追求和谐,从而产生了国家。正是人性的多面,所以我们就不能单一套用中国或者西方过去那一套国家治理理论,当人性恶的一面显露出来,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对此进行预防和矫正,充分利用人性善的一面,使法律矫枉更富可能性。我们需要吸取中华法律文明的精华,以史为鉴,同时也要接纳西方的优秀法治观念,让其更好地服务中国法治的建设!

文章引用

李丽莎. 中西方基于人性的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Differences in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Based on Human Nature between the East and the West[J]. 争议解决, 2024, 10(05): 303-307.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5288

参考文献

  1. 1. 丁鹏, 张锐智. 东西方基于人性善恶选择治理制度的比较[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39(3): 125-129.

  2. 2. 张中秋. 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认识[J]. 民主与科学, 2004(2): 30-31.

  3. 3. 高成军. 从人性预设看中西法律文化差异[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4): 127-133.

  4. 4. 黄雅珠. 从善恶观看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J]. 法制博览, 2017(1): 73-74.

  5. 5. 方朝晖. 西方人性论的主要问题与争论焦点——兼论中西人性论异同[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64(5): 131-141.

  6. 6. 时延安. 刑法的伦理道德基础[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3): 28-45. https://doi.org/10.19430/j.cnki.3891.2019.03.003

  7. 7. 张中秋. 辨异-求同-会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经历与体会[J]. 法律文化研究, 2006(1):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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