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Psychology
Vol. 13  No. 03 ( 2023 ), Article ID: 63072 , 6 pages
10.12677/AP.2023.133125

论描述心理学何以作为《伦理知识的起源》 的基础

周雨轩

贵州大学哲学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2月6日;录用日期:2023年3月15日;发布日期:2023年3月24日

摘要

基于对“是否存在道德真理”这一问题的讨论,布伦塔诺认为,道德的自然立法所需要的基本特质并非来自外在意志的命令,而是一种本然的正确性。为了能获得有关内在正确性的知识,人们需要寻找伦理知识的源泉。而找到伦理知识源泉的必要条件则是,研究认知主体的认识发生过程,也就是运用描述心理学的方法还原出善之概念的源泉以解决伦理学的根本问题。通过对心理现象的解析,布伦塔诺得出善之概念、真之概念的定义,进而明确两个概念都与自明性相关联,揭示出善之概念、真之概念的同源性,使得正确性得以保证。至此,描述心理学在构建伦理学认识论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澄清。

关键词

道德真理,描述心理学,内知觉,自明性

On How Descriptive Psychology Serves as the Basis for “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

Yuxuan Zhou

School of Philosophy,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Feb. 6th, 2023; accepted: Mar. 15th, 2023; published: Mar. 24th, 2023

ABSTRACT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re is moral truth, Brentano argues that the essential quality required for the natural sanction of morality is not a command from an external will, but an intrinsic correctness. In order to gain knowledge of intrinsic correctness, one needs to find the origin of ethical knowledge.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finding the origin of ethical knowledge is to study the process of cognition of the cognitive subject, that is, to use the method of descriptive psychology to restore the source of the concept of good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ethics. By analyzing the psychological phenomena, Brentano defines the concept of good and the concept of truth, and then clarifies that both concepts are associated with self-evidence, revealing the homology of the concept of good and the concept of truth, so that correctness can be guaranteed. Thus far, the importance of descriptive psychology in constructing the epistemological foundation of ethics has been clarified.

Keywords:Moral Truth, Descriptive Psychology, Inner Perception, Self-Evidence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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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在道德真理

关于是否存在诸如道德真理这样的东西这一问题,也可以表述为,是否存在一种对任何认知主体而言,都是普遍有效的自然的道德律?弗朗茨·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断然肯定的。那么,他的回答该问题的依据是什么呢?他的依据源于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关于自然法(natural law)之存在的问题,即是否存在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natural sanction)这一问题。基于该问法,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实际上是同源的,并且自然法就是两者的共同来源。对于这一问题,布伦塔诺明确提出其核心命题,即他相信自然法的存在。同时,他分析了“自然的”概念富有的两层含义:其一,“它可以意指自然赋予的,或天生的,以区别于通过经验获得的或是来源于历史过程的”(冯平,2009);其二,“它也可以意指那样一些规则,即我们能够知道它们是自在自为的,凭借其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规则区别于那些依靠权力而确定的武断的命令”(冯平,2009)。布伦塔诺强烈反对第一种含义,他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天赋的道德原则,就如动物世界中没有任何一条道德准则,也如他不相信会有一种适合于所有民族的共同法律,因为法律完全是文化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而对于第二种含义,布伦塔诺是持赞同态度的,他认为“自然的”这个概念不是天生的,而是凭借其本性就是正确的,是自因的、自在自为的,也是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表现在道德自律方面。也就是说,它并不依赖别的东西而存在,它自己本身就是自己行为的原因,所以该概念区别于那些依靠教会﹑政治或其他社会权威的权力而确定的命令。

对于该含义的理解,也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道德真理”这一问题。首先,布伦塔诺试图通过澄清“立法”这个概念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他指出,“To sanction”(确定﹑建立或巩固)这个词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当它被最高立法权威认可时,它可以仅仅在成为一个法律的意义上被确立或被建立。”(冯平,2009)这表明它对应于“自然的”概念的第二种含义,也就是这个概念具有积极的一面:它因其自身被确定,不依靠任何外在之物而成立,不因别人建立的体系而去定义自己;其二,“当它与一个奖罚体系相结合时,它也可以在使其更加有效的多的意义上被确立或被建立。”(冯平,2009)同时,这个概念有消极的一面:它被某个外在体系所牵制,也就是它要借助另外的系统去查看自己是否能被确定,虽然同样能被确立或建立,但往往要考虑另一个体系的因素,它也就变得有所依赖了。显然,后者早已预设了前者,原因在于某一法律之确立必然建立于第一种含义的基础上,如此它才能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同样地,自然立法的确也是如此。

正是由于这种预设,使得哲学家们忽略了道德的自然立法所需要的基本特质。对于该基本特质的找寻,引起了许多哲学家们的讨论。对此,布伦塔诺重点反驳了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有人提出,该基本特质是某个人“在行为时所体验的强制性”(冯平,2009),布氏认为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仅仅是人们行动的驱动力,而根本无法保证立法的有效性,也就是促使人们行动的动机可能是邪念等等,所以它并不能成为道德的自然立法;第二种,有人认为是“希望或恐惧的动机”,对于这种观点,我们仅仅想想那些殉道者,无论是遭受到酷刑,还是敌人威逼利诱都始终坚守心中的信念,就知道它也是错误的;第三种,有人主张,社会个体要把“你应该”这种命令作为其行动的原则。这当中就暗含了一种强权意志,地位较低之人定要听取较高之人的命令,仅仅听命于他人的行动,如何能具有自然立法性?就如布伦塔诺所说:“我们不可能在关于外在意志命令的思想中,找到法和道德的自然立法。”(冯平,2009)他认为上述观点均受到外在事物的影响,都属于某种外在特性。至此,布伦塔诺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说道:“伦理学的命令并非来自外在意志的命令,而是具有一种本然的优越性,这种本然的优越性就是道德规则的基础。”(冯平,2009)这种本然的优越性,无疑是一种内在的属性,凭借其自身本性是正确的,也就是某种内在正确性真正区分道德与不道德,它才是道德的自然立法的基本特质。

那我们怎样才能获得关于内在正确性的知识呢?亦即追问我们怎样才能认识道德真理?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伦理知识的真正源泉是什么。而找到伦理知识起源的必要条件则是研究认知主体的认识发生过程,也就是描述心理学(descriptive psychology)的最新研究成果——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解决伦理知识起源的来源问题。

2. 善之概念的来源

在探讨描述心理学的核心内容之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布伦塔诺所认为的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什么,也就是伦理学的目的是什么。作为一名价值哲学早期的哲学家,他认为至善是最高价值,因而何以达到至善就成为伦理学的目的,这就使得追求至善变成了人们追寻的最高目的(许为勤,2001)。对此,要想追寻终极目的,就需在所有选择中分辨出哪个目的是正确的?哪个目的是不正确的?什么目的是我们该选择的?由此,就要通过描述心理学还原出善之概念的源泉以解决伦理根本问题。

对于布伦塔诺意义上的心理学基本立场,奥斯卡·克劳斯(Oskar Kraus)认为无疑是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并认为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本质直观”对于布伦塔诺而言仅是一种“臆想”(倪梁康,2022)。因为布伦塔诺反对,除经验中获得的概念之外,还存在某种先验(a priori)的观念。在明确布伦塔诺心理学的基本立场之后,我们开始进入描述心理学的研究部分。首先,考察“善”之概念的来源问题,因为该问题与分析心理或意识现象的发生过程有着直接关系。布伦塔诺主张,“对于每一个普遍概念,我们都能指出它的某些具体的表象,指出普遍概念是从其中或是部分从其中抽象出来的。”(冯平,2009)在这种意义上,善的概念自然也是源于某种表象。同时,布伦塔诺运用表象这一概念以区分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就如同解剖学要区分身体的每个部分一样,描述心理学则要区分意识的各个环节(马克·特克斯特,许为勤,2020)。具体来说,他认为心理现象“不仅指称表象,而且也指称所有那些基于表象之上的现象”(冯平,2009),而把其余的现象归为物理现象。不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实在对象,他所指的物理现象是一种内在对象,如我所看到的一种颜色、一种形状等等。在这需指出,心理现象有时也包含物理现象,心理现象是呈现在感觉和想象中的表象活动本身,而物理现象则是表象内容。由此,表象被分为具有心理内容和物理内容的两类直观表象。

那么,善之概念的来源属于哪种表象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提及人们拥有的两种知觉能力:外知觉和内知觉。布伦塔诺指出,“外在直观或者外知觉总是展示给我们在持续时间中占有空间的性质,”(冯平,2009)换句话说,外知觉是声音﹑大小、位移等概念的来源,通过外知觉而被知觉的是物理现象;与此相反,只在内意识中被知觉的内知觉,不仅具有心理现象,还独具三种特性——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例如,我确认(recognizing)我正在看或我正在想(冯平,2009)。这也就是布伦塔诺为何说:“当我们说心理现象乃是由内知觉而把握的现象时,我们由此也就指出了对它们的知觉乃是直接自明的”(冯平,2009)的原因。可见,布伦塔诺主张通过内知觉的经验描述,直观地“发现”和“告诉”在体验中显现出的完整心理生命(王申连,郭本禹,2022)。严格说来,他认为外知觉根本不是知觉,因为“外知觉的现象是绝不可能被推证为是真实的和实在的”(冯平,2009),而内知觉才是唯一的知觉,这也说明心理现象只能为一个个体所知觉,也就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心理现象(郝亿春,2009),那若是如此,我们又如何才能共同探讨这些心理现象呢?

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一个构成特征(Citlak, 2022),所有心理现象都处于一种意向的(intentional)关系之中,也就是它必须指向一个对象。进入这种关系的某物是被作为一种内在对象而给出的,即没有听,除非某物被听,没有信,除非某物被信等等。同时,布伦塔诺将心理现象划分为三个层次以达到此目的,这种划分源于笛卡尔的《沉思录》。第一个层次是表象,它并不是指表象的内容或对象,而是指表象活动本身,也是最普遍的一类,只有在表象某物之后,才能形成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也才能产生爱或恨的情感,所以判断和情感都是基于表象的(冯平,2009);第二个层次是判断,它涉及肯定或否定的意向关系,布伦塔诺从两个方面批判一种观点:主张判断基本上是表象的结合。一方面,他认为我们在想到“绿色的树”和“金色的山”时,仅仅是在联想两个表象,而不是在做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做出一个判断而不采取联合任何的观念;第三个层次是情感,则涉及禀好或厌恶的意向关系,既包括人们所体验的情绪反映,也包括目的及手段选择中的复杂情感现象(冯平,2009)。简单比较上述三个层次,可以看出,只有表象不涉及相对立的意向关系,也就无所谓正确与否,而其余两个层次均包含相对立的意向关系。因此,布伦塔诺得出真、善之概念的定义:“肯定的判断与正确性相联,我们称之为真;爱的情感与正确性相联,我们称之为善。”具体来说,真之概念是正确的知识——判断所指涉的东西;善之概念是正确的爱——情感所指涉的东西(冯平,2009)。

至此,善之概念的源泉已然明确,也就是它处于某种具有心理内容的表象之中,并且产生于内知觉。同时,该源泉亦即真之概念的源泉之处,因为布伦塔诺指出,善与真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来源上都表现出相似性(冯平,2009)。但是,我们要问,为什么真与善是同源性的呢?如何才能真正区分善与恶、真与假呢?对于上述所指的“正确的知识”以及“正确的爱”这种正确性又如何能够得到保证?

3. 自明性

上文提到判断具有肯定或否定、真或假的意向关系的对立,而由于判断只是对意识对象的接受或拒绝,所以判断的真或假不在于其内容是否与事物相符,而在于判断是否具有自明性(郭本禹,1998)。自明性则是对于正确性的体验,那这种正确性如何能得到保证呢?

在布伦塔诺看来,判断具有高低层次上的差别,较低层次的判断是盲目性判断,建立在外知觉或记忆基础上的判断往往属于这一层次,这些判断“没有包含证明其正确性的东西。”(冯平,2009)因为它是在含混不清的冲动下形成的,并且总是由人们的本能、习惯等等所导致的。而自明性的(self-evident)判断也是内观性的(insightful)判断,它们是建立在内知觉基础上的判断,通过对内知觉的把握从而获得清楚明晰的认识。所以,盲目性判断与自明性判断之间的真正差别实际上在于明晰性的不同,也就是我们能觉察到判断中的真与假。

同样,布伦塔诺主张,情感活动也有类似于判断的分法。低层次的情感类似于盲目性判断,它们是人天生的好恶不同以及由感觉表象所引起的快乐与不快乐,这是因人而异的。而高层次的自明性情感则类似于自明性判断,它们是我们在内观的明晰性之中感到愉悦和由于错误和无知感到不快,这是人类所共同的(刘红伟,2020)。由此,当我们爱某个对象时,这是体验到正确性的更高层次的爱,会带给人某种本然的愉悦感,体验到正确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善,反之,我们可以称之为恶。自明性情感本为一种对正确性情感的体验,由此当我以自明性之爱去指涉某物或某人时,我就是在当下确认某物或某人是值得爱的,我觉知到我正在爱。布伦塔诺还谈到,“更爱”不是指在量上更多的爱或者在程度上更高的爱,而是指偏爱,这是因为,他认为比较快乐或者痛苦的强度具有很大的困难,他说道:“试想如果一个人告诉你,抽一支上等雪茄体验到的愉悦的量,如果再乘以127,或者1077,就精确地等于听一曲贝多芬的交响乐和欣赏一尊拉斐尔的圣母像时所体验到的愉悦的总量,那该有多荒谬啊!”(冯平,2009)在布伦塔诺看来,偏爱是人类情感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类型,它是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内在经验都能够感受到的,并且能够认识到它的特质。偏爱也有高低层次之分,同理上述区分。更高层次的偏爱就是指能够被正确地偏爱,是对正确性的体验。因此,我们可以从体验到正确性的偏爱这一情感活动之中,从而获得对“更善”的内观(布伦塔诺,许为勤,2003)。我们还需注意,布伦塔诺并没有将自明性判断与自明性情感看作处于同等地位,他认为自明性情感实际上包含了自明性判断,前者是后者最终把握的方式(许为勤,2001)。

通过对判断和情感层次的分析可知,布伦塔诺回答了正确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并且我们自身还可以觉察到它。通过对自明性判断的分析,我们获得了对真之概念的诠释;通过对自明性情感的辨析,我们获得了对善之概念的阐述,由此真之概念和善之概念都与自明性相关联,进而得出结论:两个概念是同源的。换句话说,他认为一切具有正确性的、可靠性的东西都需要追溯到内知觉当下去确认,通过分析所涉及的相对立的意向关系,使得正确的判断或情感成为可能,由此构建了道德真理的基础。回归到道德真理的进路,我们可以发现,正确性得以保障除了在认识论上与自明性相接通,还应回到本身才能真正获得正确性,即凭借其自身本性就是正确的、具有约束力的以及自在自为的,而这种正确性则是人们对最高实践善之遵循。正如布伦塔诺说道:“最高的实践之善的领域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就所有善之物可在其中产生而言,受到我们理性活动的影响”(冯平,2009)。对于人们追寻至善的道路,诸个体从自身内在价值出发,以此为基础的动机和行为都是明证的和正确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个体的内在价值以及群体的公共价值都是“实践之至善”的重要部分(郝亿春,2009)。至善也就是善的总体,是我们所追寻的正确人生目的,所有的行动都应当服务于这个终极目的,所有的责任都应当以该目的为基础,从而实现善的总体。

文章引用

周雨轩. 论描述心理学何以作为《伦理知识的起源》的基础
On How Descriptive Psychology Serves as the Basis for “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J]. 心理学进展, 2023, 13(03): 1051-1056. https://doi.org/10.12677/AP.2023.1331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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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 许为勤(2001). 道德源泉的探寻——布伦塔诺价值哲学及其方法研究. 天津社会科学, (6), 28-32.

  10. 10. Citlak, A. (2022). Brentano’s Psychology and Kazimierz Twardowski School: Implications for the Empirical Study of Psychological Phenomena Today. Psychological Research. https://doi.org/10.1007/s00426-022-01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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