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5 ( 2023 ), Article ID: 71688 , 5 pages
10.12677/OJLS.2023.115513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刑事法律问题探讨

牛佳豪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收稿日期:2023年6月8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4日

摘要

国家将野生动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用国家强制力对其进行保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的状况,对刑法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将原来的两个罪名合并成了一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省略了之前繁琐的内容,但是同时也全面涵盖了关于野生动物犯罪的不同行为方式。刑法对破坏野生动物的刑法进行处罚是对禁止这类行为保护法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有效措施,更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物种多样性的必要措施。但是围绕危害野生动物犯罪仍然有许多存在争议的话题,围绕着这一犯罪的司法认定等问题继续展开论证。

关键词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司法认定,法益,违法性认识

Discussion on Criminal and Legal Issues of Crimes against Wildlife

Jiahao Niu

Law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Shandong

Received: Jun. 8th, 2023; accepted: Jun. 26th, 2023; published: Sep. 4th, 2023

ABSTRACT

The state incorporates wild animals into the scope of legal protection and uses national coercive force to protect them. In the Eleventh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upplemented and modified the criminal law charges based on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merging the original two charges into one crime of endangering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Omitted the previous tedious content, but also comprehensively covered the different ways of behavior related to wildlife crime. Punishment of criminal law against wildlife de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protect legal interests against such acts, and also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effectively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safety. It is also a necessary measure to protect wildlife resources,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maintain species diversity.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controversial topics surrounding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wildlife, and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is crime continues to be debated.

Keywords:Crimes against Wildlif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Legal Interests, Knowledge of Illegalit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问题的提出

旧的《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在2000年发布,实施的初衷就是为了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更好的保护,将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纳入严格的法律制裁程序之中,并且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纳入这类犯罪所保护的范围之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其在当今的社会中面临着更加严峻和复杂的挑战。实际上,旧的《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状况。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已于2022年4月9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适应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状况,新的《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将人工繁育类的野生动物进行了区分,对那些技术已经成熟而且已经形成规模的物种,允许作为宠物进行买卖或者运输,不再作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虽然这已经改变了旧的《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纳入保护范围的做法,但是这一改善措施仍然稍显不足,对于罪行的认定标准仍然需要更明确的、更加具体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多难题都亟待解决,比如说,在这一类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是否需要考虑?犯罪未遂的标准又应该怎样确定?这些在司法裁判过程的细节判断,虽然不至于导致类似于冤假错案之类的严重后果,但是其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们要审慎对待,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1.1.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所侵害法益的类型争论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的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什么?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首先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类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秩序法益。也就是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的犯罪行为,对我国的“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或者保护制度”造成了侵害 [1]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类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实质法益,这一观点也是逐渐成为大家所承认的主流观点,在这其中有不同的学者在实质法益的领域继续探讨,他们将这种实质法益大致分为四类:1)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利益”;2) 破环生态环境平衡所直接导致的对生态法益的侵害;3) 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 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这些都是从本质上去把握国家制定这类罪名所想保护的真正法益,它突破了以往对于国家制度的形式化认识的局限性,真正的做到了从现实出发,从本质上把握 [2] 。

1.2.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的规制范围的争论

那么,是否应该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纳入这类犯罪的保护范畴,大家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将在自然环境中生长的生物认定为野生动物,与此对应的是在非自然环境中繁育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3] 。也有学者试图从基因的角度入手,他们认为,经过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基因已经由于人工的干预发生了变化,它们的野生状态已经被破坏,因此它们势必要与完全在自然环境下生长的野生动物有所区分 [4] 。当然,一种新的观点是从范围的认定来划分,从反面来对野生动物进行定义,他们认为只有人工繁育的种群数量不大并且基因保持稳定无明显变化的才可以被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 [5] 。

1.3. 违法性认识的争论

违法性认识属于法学界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有关野生动物资源类的犯罪问题中也不可避免的要对这类犯罪的违法性认识进行讨论。其主流观点大致有三种,一、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这类观点认为无论是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都不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观条件,否认了无知者无罪的观点,认为只要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惩罚。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这类观点坚持的是不知者无罪,对犯罪行为的主张应该建立在其对违法行为有认识的基础之上。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故意犯罪的成立必须至少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主张违法性认识作为规范判断,会对行为人的意识造成影响,从而导致不同的行为后果,当然这种违法性认识应该与犯罪故意区别开来,作为独立的因素进行考量 [6] 。

2. 案例的梳理

2.1. 王某、谢某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自2014年4月起,王某非法收购人工繁育鹦鹉,并以非法方式出售。2016年4月上旬,王某向谢某福出售了6只鹦鹉。其中2只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保护对象。2016年5月,民警在王某住所内共发现45只鹦鹉。该45只鹦鹉中有非洲灰鹦鹉、和尚鹦鹉以及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种)均属于《公约》的保护对象1

2.2. 杨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从2016年9月起,杨某陆续向他人购买了小太阳鹦鹉(即黄边锥尾鹦鹉)、金太阳鹦鹉(即太阳锥尾鹦鹉),并安置在苍南县养殖场内进行饲养、繁殖。2017年3月至8月,杨某通过闲鱼、淘宝网站陆续向他人出售小太阳鹦鹉共8只,获利人民币5340元。2018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养殖场内查获10只太阳锥尾鹦鹉、143只黄边锥尾鹦鹉、9只和尚鹦鹉,交由温州市野生动物救助站代为保管2

2.3. 刘某坤、林某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余某委托犯罪嫌疑人刘某坤为其出售一只鹦鹉,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林某平欲购买一只会讲话的鹦鹉,于是林刘二人经商议后以人民币4800元成交。刘某坤将这只鹦鹉交给了林某平,林某平将该鹦鹉在其经营的店铺中进行公开展览,并通过观赏活动来吸引顾客获利3

3. 争议焦点的归纳

3.1. 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动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野生动物

在“深圳鹦鹉案”中,司法机关根据旧的《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认为王某所售卖的人工繁育的鹦鹉完全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范畴。但是被告的辩护律师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旧的《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违反了刑法不能类推解释的规定,将人工繁育的鹦鹉定义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范围,这种明显超出人们认知的推定违背了制定这一罪名的初衷。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的复函中的某些观点也为被告的辩护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某些数量已经急剧增加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说,针对这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破坏行为已经没有了实际上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并没有违背我们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初衷,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涉案的鹦鹉已经明显的超出刑法规定的范畴。

3.2. 是否需要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

在第二个案例中,被告人杨某认为自己事先不具备得知鹦鹉属于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可能性,主张自己主观恶性小并且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该作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但是二审法院具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自学饲养繁殖鹦鹉已经逐步掌握了有关鹦鹉的许多专业知识,具有明知人工饲养繁殖的鹦鹉属于保护动物的条件,但是杨某觉得自己买卖的是小鹦鹉不以为然,而且杨某在其网店上销售的鹦鹉价格高达数百元一只,已经明显超出了普通鹦鹉的范畴,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杨某明知鹦鹉属于保护动物的事实。此外,杨某在交易活动中多次适用了大量的专业词汇,并且在交易平台上用买卖观赏鸽的名义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某主观上明知其售卖运输的涉案鹦鹉属于濒危保护动物的事实。

4.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律分析

本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野生动物的多样性,为什么把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类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定性为野生动物的多样性有其内在的道理,我们要从实质上去把握刑法设置这类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我们如果从规制这类犯罪的法律条文入手对立法宗旨进行探索就会发现,本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野生动物的多样性。

秩序法益是存在明显的弊端的,第一个弊端就是刑法本身保护功能会被削弱。我们假设实施这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类型为秩序法益,那么这个具体的秩序我们应该怎么来确定内容,其实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都不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这个概念已经过于抽象以至于无法确定这一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所包含的实际上的覆盖范围。但是刑法的保护机能是以判定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值得被处罚为实质内涵的,所以,如果我们没有办法清晰的界定野生动物管理制度这种法益的保护边界在哪里,我们又应该如何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来达到保护该法益的目的呢?。

为什么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类的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实质法益呢?首先,这符合目的解释的要求,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就将非法狩猎的行为定性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了,这是因为当时任意捕杀珍贵鸟类的行为十分猖獗,国家为了打击这种行为以防止珍贵鸟兽的灭绝,在刑法中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随后在1997年刑法将非法捕猎的行为类型单独抽离出来做出特殊的规定,最终形成了341条第一款。这一法律条文最后演变成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2022年出台的新的《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同样在立足于旧解释的基础上,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角度出发,为了更贴切当下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因此,从立法的本意出发,我们可以确定设置该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非法捕猎的行为,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不让他们因为人类的破坏而灭绝。第二个优势就是有利于发挥法益的解释指导机能。只有坚持认为本类罪所保护法益为实质法益,并进一步将实施本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明确为野生动物多样性,才能从法益角度对本类罪的构成要件做出进一步阐释。第三个好处是拓宽了出罪的路径,秩序法益所导致的结果就是由于界定的法益太过于抽象,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至于法官做出的司法判决不被大众所接受,大大的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影响,比如“深圳鹦鹉案” [7] 。

5. 结语

人类并不是地球上唯一的生命,但是随着人类社会大发展,我们对自然的需求也在无限制的扩张,短短一两百年之间,我们对自然的改造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这个时候,其他依赖生态环生存的生物遭受了灭顶之灾。人类总是将自己置于地球上其他所有生命之前,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人类作为自然界中的一员,与其他所有生物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这一道理却是在人类一次又一次遭受自然的反噬之中所领悟的道理。保护生态环境对人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更会给人类群体带来众多的隐形福利。人类大肆的改变生态环境,终有一天人类也将成为环境改变的牺牲品。

文章引用

牛佳豪.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刑事法律问题探讨
Discussion on Criminal and Legal Issues of Crimes against Wildlife[J]. 法学, 2023, 11(05): 3601-360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513

参考文献

  1. 1. 彭文华. 刑法分论[M].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2: 235.

  2. 2. 朱建华. 刑法分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351.

  3. 3. 马海燕. 野生动物保护理论问题探述[J]. 农业与技术, 2016, 36(6): 253.

  4. 4. 叶良芳, 应家赟.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兼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3(2): 85-92.

  5. 5. 车浩. 法定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错误[J]. 清华法学, 2015, 9(4): 22-46.

  6. 6. 张明楷. 刑法学[M]. 第5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 292.

  7. 7. 何怀宏. 生态伦理[M]. 保定: 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2: 85-86.

  8. NOTES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098号刑事判决书。

    2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773号刑事判决书。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0)琼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期刊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