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05 No.03(2016), Article ID:17985,5 pages
10.12677/ASS.2016.53056

Helping for Joy and Its Motives Analysis

Wanxian Li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at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Hebei

Received: Jun. 23rd, 2016; accepted: Jul. 10th, 2016; published: Jul. 13th,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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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term “Helping for joy” is well known to all Chinese and it is highly appreciated. However, there are fewer studies on its culture root reasons and its theoretical values. Analysis on its concept and motivations demonstrates that the term of helping for joy not only has led the social fashion, but also is a unique cre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and also it simply discloses the mechanism of altruistic behavior and the rich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Keywords:Helping for Joy, Motivation, ERG Theory

助人为乐及其动因探析

李万县

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收稿日期:2016年6月23日;录用日期:2016年7月10日;发布日期:2016年7月13日

摘 要

“助人为乐”一词在我国妇孺皆知,并为社会广泛推崇,但对其背后的文化根源和理论价值却少有探究。本文对助人为乐的概念解析和行为动因的探讨结论表明:助人为乐,作为一个成语不仅引领了社会风尚,而且它是中华文化在助人行为上的独创,而且言简意赅的揭示了利他行为的内在机理,具有丰富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助人为乐,动因,ERG理论

1. 引言

助人为乐是我国传统道德模范行为的特有名词,很难在其他语言中找到完全与之相对应的词汇,比如英语中与之最接近的词汇“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即有益于他人或社会的自愿行为,包括助人、分享、捐献、合作与自愿行为(Arthur等,1986 [1] ,Eisenberg等,1989 [2] )。但该定义并未表达助人为乐的“乐善好施”或“助人为快乐之本”之意。亲社会行为的创建人维斯伯(1972)曾经指出,亲社会行为可能出自于利他主义行为动机 [3] 。故而,许多学者对亲社会行为的利他动机展开了研究,如米勒等(1991)将利他行为与助人行为做了区分,认为助人行为是帮助他人的志愿行为,既包括期求回报的行为也包括不求回报的行为。而利他行为则是一种不求回报的亲社会行为,这种回报既包括外在报酬,如物质利益、社会奖赏等,也包括内在报酬如自我奖赏等 [4] 。显然,如果利他型亲社会行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后都不能有任何自我奖赏的话,那么,我们就不会有“助人为乐”,而只能是“助人为乐不乐”。我国学者对助人为乐行为的研究也多因袭西方社会心理学中的助人行为、亲社会行为或利他行为,而很少使用“助人为乐”概念。其原因也正是考虑到行为动机的复杂性,许多研究者认同对亲社会行为、助人行为和利他行为模糊定义的方式。理由是,无论助人行为出于何种动机,也不管动机的性质如何,只要行为的结果有益于他人或社会,那么就都可以称这种行为为助人行为、亲社会行为或利他行为(耿希峰,2010 [5] )。

然而,关于助人行为、亲社会行为和利他行为定义的模糊问题给研究者和学习者均带来很大的困惑。为理清三者的关系,克莱勃斯(1994)将三种行为视作一个(亲社会行为)连续体。连续体的一端是自利行为,另一端是利他行为。这样就可以根据行为朝向和行为所含利益大小加以区分助人行为和利他行为 [6] 。我国学者则更多地把三种行为视为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即亲社会行为既包含自愿帮助他人且不求回报的利他行为,也包括为了某种目的,有所企图的助人行为。利他行为是最高层次的亲社会行为,而相对利他行为而言,助人行为则处于较低层次,并将三者之间的包含关系概括为亲社会行为>助人行为>利他行为(覃伟合,1994 [7] ;白利刚,1997 [8] )。

可见,以往的研究并没有给出助人为乐的内涵。其根本原因在于东西方研究者所处的文化背景不同。美国心理学家川迪斯(1991)跨文化助人行为研究表明: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人们倾向于集体的需求和目标,而个人主义文化背景下人们所关注的则是他们自己;与此相反,群体文化取向者倾向于帮助其所在群体内的成员,而个体文化取向者比前者更倾向于帮助陌生人 [9] 。基于个体利益至上的西方文化决定了他们对人性的两个基本假设:即利己和利他。也正是这种二分法的假设,才导致上述关于亲社会行为、助人行为和利他行为概念的模糊。相反,我国群体利益至上的传统文化追求的是奉献和献身精神,更倾向于把助人行为视为一种崇高的道德行为。谈及助人、奉献甚至献身等美德时,并不考虑个人的损益,因而才有诸如“助人为乐”、“君子贵人贱己,先人而后己”以及“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传统美德。

事实上,就我国道德之上的传统文化而言,助人为乐更强调的是一个“乐”字。《论语》中把“乐”视为德性赋予的快乐感受;亚里斯多德称这种快乐为灵魂的愉悦感受和情绪;列维纳斯视这种快乐为超越人与人之间互惠互利关系的“他者”情怀;麦金太尔把包含在道德活动中的快乐称为“实践”活动的“内在利益”,是超越任何外在财富、地位和权势的人生至高境界(孙海霞,2013) [10] 。因此,助人为乐是一种行为,但更是人类追求的一种境界,是一定德性基础上的高度自觉的道德行为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者如郎向阳(2003)等把“助人为乐”视为道德理想的范畴 [11] 。因为它视“助人”为人生的乐趣之本,它把“助人”内化为人生的第一需要,体现了行为主体在道德认知上的高度自觉。

可见,助人为乐既不同于西方建立在个体自利基础上的广义的助人行为,也不同于基于利他假设的纯利他行为,更区别于代表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亲社会行为。助人为乐是一种行为,但更是一种境界,一种在助人过程中体验到的内在的、永恒的、神圣的精神愉悦感。因此,在我国文化背景下,助人为乐堪称是一种利他型亲社会行为,即主动给他人以无私的帮助,并从中感到幸福愉悦的一种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感。

2. 助人为乐行为动机分析

在社会行为动机理论中比较著名的是克雷顿·奥尔德弗(Clayton Alderfer, 1969 [12] )提出的ERG理论。他在重新论证马斯洛需求层次论基础上提出人的三个层次需求或动机理论,即生存需求、关系需求和成长需求。生存需求指人生存所需要的一切物质需求,包括马斯洛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关系需求是人所具有的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愿望,这种社会和身份地位的需求要求与他人交往中的相互满意,也包含了马斯洛社会需求与尊重需求的外在成分;最后他把成长需求视为一个独立的实现个人发展的内在愿望,类似于马斯洛的自我实现需求和自尊需求的内在因素。另外,ERG理论认为三个需求层次之间并无严格界限,比如当人的成长需求无法实现时就会在关系需求层面付出努力以求成长需求的满足。ERG理论为我们探讨助人为乐行为动机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框架,并在该框架下梳理以往社会行为动机理论。

2.1. 基于生存需求的本能动机

按照助人行为的生物进化论解析,人具有“亲缘利他”、“互惠利他”、“纯粹利他”式本能动机(董志勇,2008) [13] 。“亲缘利他”表现为具有血亲关系的人,如母子、兄弟等之间的利他性互助行为。“互惠利他”源于人们对团体生活中相互帮助胜于个体单独努力的生存认知,表现为个体助人是期待他人对自己未来的回报;“纯粹利他”源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同情心,即亚当·斯密所说的“人性本身的利己与利他的两面性”,利己动机满足人生存的物质需求,利他动机使人获得精神的满足(高瑞鹏,2010) [14] 。正是人类这种与生存需求相联系的本能动机才催生了人的助人行为。当然,这里并不排除西方关于亲社会行为或助人行为的动机,如社会交换论、社会规范论以及社会契约论等理性动机的解释。但助人行为本身大多是针对特定(时间或地点的)求助需求而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其说这种帮助是出于理性思考的结果,不如说是出于本能的帮助行为,尤其是紧急状态下的助人者根本无暇进行理性思考,如“跳水救人”、“伸手去接坠楼婴儿”等。因此,助人本身与人的生存需求直接相关,尤其是与人的精神生存需求相关,助人行为是人的本能倾向。

2.2. 基于关系需求的情感动机

奥尔德弗认为,人的关系需求是对自己身份和地位的追求。相对于以生理需要为内容的安全需求而言,它是更高一级的以个体情感为内容的心理需求。助人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以同情心为基础的关系需求的表现。同情心,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的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 [15] 。这种感情是一种原发的不受人控制的普遍情感,是人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而且,他认为“不管同情的原因是什么,或者它是怎样产生的,再也没有比满怀激情的看到别人的同感更使我们高兴。” [16] 。斯密关于人性的解析不仅道出了助人行为的动机,也告诉我们为什么助人行为会给人带来快乐。神经生理学研究也表明,一个习惯于积极思考的人其正向细胞因多次被活化而获得更多的快乐体验,相反,一个习惯于消极思考的人其负向细胞因多次被活化而产生更多的悲伤体验。因而,像助人这种积极乐观的行为,自然会给人带来更多的快乐体验。不仅如此,正向思考的神经系统所分泌的神经传导物质因具有刺激细胞生长发育功能而增强身体免疫力。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研究成果证实,经常助人的志愿者会比常人获得更高的幸福感而且能显著提高身体的免疫力 [17] 。

2.3. 基于成长需求的价值动机

成长需求是ERG理论关于人的需求的最高层次,表示个人谋求发展的内在愿望,即自尊需求的内在满足或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与需求层次论的最高需求“自我实现”基本相同。按照马斯洛的观点,助人为乐是一种高级精神追求,表现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关怀和奉献,而当人实施这种奉献行为时,会获得快乐的高峰体验。换言之,帮助他人所获得的快乐远远高于吃饱喝足的快乐,高于儿孙满堂或亲朋满座的快乐,也高于腰缠万贯或硕果累累的快乐。因为奉献本身是无私的,它所带来的快乐也是其它任何生理需求的满足所无法比拟的。我国儒家塑造的君子就是自我实现人的化身,需要修身正己又兼济天下,宽以待人且成人之美。许多功成名就的企业家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投入到慈善事业就是很好的例证。心理学实验也证明,把奖金用于自身消费所带来的快乐远远低于用于他人或慈善机构所带来的快乐。此外,积极心理学认为积极乐观的人格特征,如有明确的生活目标和个人价值感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是形成快乐的重要因素。助人就是个人价值的行为表现,助人者倾向于从积极方面看待事物,易于产生积极情绪。积极情绪催化潜能发挥而增大工作成就可能性,进而产生更多的成就感和愉悦体验。

鉴于动机是建立在需求基础上的行为意向,那么,建立与ERG理论三个需求层次相匹配的包括基于生存需求的本能动机、基于关系需求的情感动机和基于成长需求的价值动机在内的助人为乐动机层次就具备了其理论基础。在实践意义方面,ERG理论关于需求的“非等级递进”特征和“满足-强化”;“受挫-回归”原理对不同类型的助人行为具有很强的解释和指导意义 [18] 。在快乐体验方面,助人行为的本能动机同人的生存需求一样大多源于外在因素,如行为规范等,尽管这种规范经过内化已成为人的自觉行为,但毕竟从根源上来自于外部约束,具有一定被动性,行为者所体验到更多的是“尽到责任”或“履行义务”后的满足感;情感动机是在同情与感恩思想和情绪支配下所产生的助人行为以及对行为结果的一种愉悦和平衡的心理感受,而非自我实现的快乐体验;价值动机驱动的助人行为,建筑在行为者高尚的人格、奉献社会的观念和人生信仰支配下的不求回报的助人行为,体现为一种高度的道德自觉和“助人为快乐之本”的内涵。

可见,“助人为乐”不仅是对助人行为本身的解读,更是对行为主体道德心理最高境界的简约概括。所谓人生有“三乐”:知足常乐、自得其乐和助人为乐。这里将助人所带来的快乐视为人生乐趣的最高层次,足可见我国传统文化对助人美德的广泛认同和对助人行为的真知灼见。关于助人为乐行为的本能动机、情感动机和价值动机的分析,不仅为揭示该行为实践提供了指导,同时也证实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和创造价值。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ZX087)与河北经贸大学重点科研基金项目(2013KYZ02)阶段性成果。

文章引用

李万县. 助人为乐及其动因探析
Helping for Joy and Its Motives Analysis[J]. 社会科学前沿, 2016, 05(03): 405-409. http://dx.doi.org/10.12677/ASS.2016.5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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