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iers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Vol. 12  No. 04 ( 2023 ), Article ID: 76587 , 6 pages
10.12677/FIA.2023.124054

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郭敏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收稿日期:2023年10月18日;录用日期:2023年11月28日;发布日期:2023年12月6日

摘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火爆,由于直播行业带来的暴利,越来越多的人们想要加入此行业。从税收方面来看,网络直播与以往传统职业的收入模式不同,因此也相继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由于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够重视,征管程序不够规范等,造成税收流失非常严重的后果。本文从研究背景及意义入手,首先分析了网络主播的分类及其性质,阐述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现存的税收征管问题,最后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网络主播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收征管,税收监管

Study o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of Webcast

Min Guo

Faculty of Law,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Beijing

Received: Oct. 18th, 2023; accepted: Nov. 28th, 2023; published: Dec. 6th, 202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conomy, the live broadcast industry is booming. Because of the huge profits brought by the live broadcast industry, more and more people want to join this industry. From the aspect of tax revenue, live streaming online presents a different income model from traditional professions, which in turn has led to many new issues. Due to a lack of emphasis on personal income tax sources by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nonstandard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cedures, there has been a serious consequence of tax revenue loss. Starting with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lassification and nature of webmasters, expound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of webmasters, and the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is basis, finally, som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Webcast Income,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Subject,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ax Supervision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其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诞生了网络主播这一群体,随着这一群体不断在大众视野中出现,主播的税收征管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年来,尽管官方出台各项政策,即如果某主播出现偷漏税问题可以先采取自查补缴从而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被查出偷逃巨额税款的网络主播依然不在少数。由于主播、公会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何缴纳主播个人所得税也尚未有定论,从而导致税收征管混乱、偷税漏税问题横生。

因此我们应当及时止损,在依法治税的背景下,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或法律去规制偷漏税问题,从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通过加强各方监管不断打击不法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税收公平,从而避免国家财富的不断流失。

2. 主播的分类及性质

由于主播的签约性质不同,导致其收入并不相同。主播、公会与平台两两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也就导致了主播个人税收征管的一系列难题。在我看来网络主播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种是直接与直播平台签约的网络主播。有一些主播为了拥有稳定的收入,会选择与直播平台进行签约,这里所指的直播平台是指像抖音、虎牙直播、猫耳FM等一系列可以用于直播的APP。主播可以在这些APP上进行带货、游戏、唱歌等各种形式的直播,用户则可以通过平台购买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或者直接购买主播推荐的各类商品,主播由此提取分成来取得额外收益。与平台签约的主播一般应当按照平台规定的要求进行直播,通过完成相应的直播任务,从而收取平台给予的底薪和打赏分成。主播和平台之间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因此他们签订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与公会签约的网络主播。公会相当于一个经济公司,会帮助主播进行人气推广,方便一些新人主播去吸引流量,相应地这些主播也会为公会积攒一定的名气,签约公会的主播收入主要是直播打赏的分成,一般大公会是不会给底薪的,但不排除一些想吸引新主播的公会会采取底薪加打赏的模式。这些主播的收入主要是打赏提成,他们与公会其实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主播与公会相对独立平等,就劳动成果达成协议,应当类似于一种劳务关系。

第三种是无任何签约形式的独立网络主播。个人主播主要是借助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分成协议,主播不需要遵守直播平台的劳动规章制度,平台也不需要为主播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主播的收入主要是减去分成后的广告收入和打赏收入,且没有底薪,属于一种低薪状态,但是相对来说他们很自由,完全可以把直播当副业,赚取外快。这种情况下主播和平台是一种合作关系,相对来说比较自由。

不同签约类型的主播收入属性也并不相同。第一类签约主播的收入属于薪金收入,大部分主播的个税直接由平台代扣;而第二、三种签约情况下,主播收入更符合劳务报酬收入的特点,主播凭借自己的直播内容,输出劳务活动,获得收入。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按次将税款直接代扣代缴;如无代扣代缴义务人,主播须自行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补缴相应税款。

3. 主播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网络主播一边获取巨额收入,一边挖空心思逃避纳税义务。正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偷漏税的手段五花八门,各个环节的税收规范问题都比较严重。由于直播平台扣税规则不一,导致相关部门涉税信息获取困难,征管环节困难重重。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类问题。

3.1. 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要对主播的个税进行征管,首先就要确定纳税义务人是谁。一场网络直播中存在着多个受益方,比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与公会。三种不同类型的主播签约模式,导致了复杂的税收征管过程 [1] 。在实际操作中,直播平台和公会之间的扣缴义务由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非常复杂,二者都不愿意履行,这也造成征管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所得人即纳税义务主体,但实际上存在着由他人代扣代缴或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可能。由于主播与平台间法律关系复杂,主播的主体地位因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税法上造成对是否有扣缴义务人、由谁担任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存在困难 [2] 。

3.2. 对主播收到的打赏性质难以界定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等各方面的监管措施还跟不上直播的发展步伐,因此在税收相关问题的处理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参照的法律规范,仍旧只能参考一些实践案例。而对于网络主播打赏应按什么税目征税的说法,包括无偿赠与、劳务报酬、意外所得等,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仍未有定论。

3.3. 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网络直播的收入来源广泛,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判断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上也遇到麻烦,因为相关税收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各种税收问题频出。不同签约类型的主播、平台和公会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些都会导致纳税主体的不同,其纳税方式也会随之发生转化。税务部门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主播的个税怎么收,直播平台和公会的扣缴义务怎么判断、怎么缴纳,主播个人的自行申报义务仍有待厘清,由此可见征管的范围更为复杂。网络主播行业的交易流程基本全部通过线上的方式完成,“无纸化”的方式也给税收征管带来许多问题,网络主播的收入在相应直播平台会有相应的形式,有些主播并不会直接提现,他们可能会将收入存留在直播平台中。就算要提现,他们的进账平台也不一致,会给税务部门掌握相关情况造成一定困难。

3.4. 纳税人纳税意识匮乏

现如今我国仍有一些纳税主体纳税意识薄弱,特别是部分主播,由于自身收入较高但来源广泛且相对隐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纳税人偷漏税的机会,很多主播会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偷漏税被发现几率不大,便做出该违法行为,此后也不太可能再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当然有一些主播认为自身收入属于直播平台的用户打赏,是赠与无需纳税。还有一些主播刚刚成年,自身纳税意识十分淡薄,对纳税持有一种避之不谈的态度,对这类纳税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从而导致偷漏税的问题。

3.5. 滥用核定征收和地方税收优惠降低税负,以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核定征收是指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或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方式依法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签约对接业务,业务款直接打到工作室,然后就可以给合作方开出各种票据,而且此时获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缴纳税款,个税享受核定征收,适用五级累进制计算,个税在0.5%~2.1%之间。这种经营模式简单,税率也更低,主要缴纳的税种为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综合税率在5%以内。我国税法规定核定征收其本质是为了给税务部门简化手续,降低征管成本,但在实践中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大幅度降低税负。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采用核定征收降低税负成本和返还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政返还的方式,来吸引一些高收入群体设立企业入驻,也有可能被一些网络主播滥用 [3] 。

4. 如何规制税收问题

网络直播行业如何规范税收征管,需要各方面同步推进,在完善税收立法、严格税收征管、加大惩戒力度等方面任务艰巨。在征收网络主播个税的问题上,首先要明确其收入的可税性,这是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通常情况下,对网络主播征税,只要获得收益就应该缴税,但这一过程十分复杂,实际上需要满足对主播征税的多种条件。通过明确网络主播收入的可税性,一方面,给主播们征税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也提供了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路,解决现有问题,完善直播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规范。

4.1.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为破除网络主播个税征管困境,应加强主播纳税意识,劝导其自觉进行各种申报。对于违规报备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网络主播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公示,对直播活动进行一定期限的禁止。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纳税申报奖励机制,鼓励各主播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给予一些迷途知返的主播一定的纳税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自主申报则可以减轻惩罚。税务部门也要加以宣传、教育、引导,将依法纳税观念通过多渠道进行宣传,形成人人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4] 。

法治宣传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偷税漏税问题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些网络主播缺乏法律意识,对偷漏税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以为然。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各种方式,对网络主播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培训。在法治教育中,应结合已经查办、查处的典型案例,在网络直播行业形成有效宣传。同时,也要不断提高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的意识,督促网络主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4.2. 完善配套的税收政策

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但分类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中所有所得的类型,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对收入性质进行分类界定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同时也能改善目前众多直播平台存在的偷漏税问题。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税收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法体系不断完善。然而,鉴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出现,税收立法急需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或许可以通过检查网络主播的银行账户和转账记录来监管他们的真实收入,从而降低逃税的发生率,避免不当的税收损失。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对高收入网络主播实施严密监控,不断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密切协作,真正实现严格税收征管的目标。

而收入较高的网络主播逃税,主要是为了获取不合理的资产收益,直接将一部分应纳税收入占为己有。但是,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违法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打击偷税行为产生直接有力的影响,从而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使其违法意图得到有效遏制。

4.3. 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平台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可以尝试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对税收信息的监控,改善信息沟通不畅的状况。除了补税处罚外,一些偷漏税严重的主播还必须进行公示,并约束其直播业务。主播、平台、公会等必须对所得税征收问题承担一定责任,若主播报税不及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如果平台代扣了主播的个税但没有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也属于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相关纳税主体的监管,从而增加其违法成本,使其能严格遵守代扣代缴义务。此外,由于直播地域覆盖面广,税务机关还可组织不同地区间的协查互助,确保对所有收入实施有效监控。

首先,税务部门应当将主播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网络主播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从而方便通过该系统查询到主播的税务信息。其次,是完善直播平台报税义务,对其掌握的相关主播收入情况,督促平台及时上报,明确平台扣缴义务,做到直播平台所掌握的信息对应税务机关信息,做到应扣尽扣,应缴尽缴。最后,有必要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以便税务部门能够审查主播的收入状况,并改进对主播的监督和管理。当然,税务部门也必须合理利用相关涉税信息,不能泄露主播的个人信息,保护主播的隐私 [5] 。

税务机关建立全国联网的网络主播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后,便于促进多地区多部门交流与协助。这样便于税务部门有效且快速地查询相关税务信息,能够实时监管网络主播的各项收入,且可以完善网络主播的税务信息,切实防范此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6] 。

4.4. 规范主播、平台以及公会之间的关系

网络直播的基本收入走向是明确的,即由消费者进行打赏或直接购买主播推荐的物品,由此取得的收益由直播平台方和主播方共享,主播方可能有经纪公司、供货商,也可能仅为主播个体 [7] 。然而,如果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或者供货商分成,那么公司需要按照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公司支付给主播的相应报酬,主播都需要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不能以主播方的内部关系作为对外逃税的理由;如果直播平台与主播进行分成,则主播应根据其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缴纳各类个人所得税。

政府应监控直播行业的税收来源,即消费者在直播平台上支付的价款应被视为应纳税总额。之后的分成只能更改税目,而不能改变总的应纳税额。由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都必须通过平台,因此平台是最好的监控主体,平台应向税务部门报告总收入统计数据,以便统一登记和监控。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想要完善改进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过程的难度很大。国家需要尽快完善和补充相关法规,让直播行业的税收有据可循,避免让其自由发展。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确保相关纳税信息的申报都有相应的依据支撑,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另外,对主动申报程序进行简化,提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网络主播提交纳税相关信息,需要确保其提交的信息真实、可靠,在第三方保证下提交信息 [8] 。最后,国家应在教育中加入依法纳税知识的讲座或者其他普及活动,避免这些知识只停留在书本上,这样公民就可以从小就学习依法纳税。

5. 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涌现出无数的新兴产业,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应该更加重视新兴行业,避免其成为违法分子的滋生地。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地采取科学手段要求网络主播和平台自主申报纳税,以确保社会和谐发展。众所周知,财政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柱,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9] 。因此,无论是传统经济领域,还是网络直播等新兴经济领域,都不能侵犯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加强税收治理是解决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偷税漏税的重要一步。

文章引用

郭 敏. 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Study o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of Webcast[J]. 国际会计前沿, 2023, 12(04): 410-415. https://doi.org/10.12677/FIA.2023.124054

参考文献

  1. 1. 张晓港. 可税性视角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探究[J]. 科技和产业, 2021, 21(11): 238-242.

  2. 2. 王桂英. 网络主播收入的个税征管分析[J].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 32(3): 42-47, 66.

  3. 3. 肖京. 如何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治理[J]. 智慧中国, 2022(1): 43-45.

  4. 4. 李巧. 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 当代会计, 2021(16): 22-24.

  5. 5. 林嘉璇, 朱劭昀, 张玉婷. 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与征管问题探析——以斗鱼、bilibili平台的主播个税缴纳与征管情况为例[J]. 现代商业, 2018(23): 54-55.

  6. 6. 宋志刚. 关于网络主播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研究[J]. 商讯, 2021(18): 181-183.

  7. 7. 陈华龙. 互联网直播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规制[J]. 税收经济研究, 2018, 23(1): 61-68.

  8. 8. 吴凌霄. 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缴纳与征管问题探讨[J]. 财讯, 2019(28): 40-42.

  9. 9. 丁莉. 浅谈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与规范化发展[J]. 消费导刊, 2018(35): 218.

期刊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