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5 ( 2023 ), Article ID: 70789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5469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初探

刘庆萍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收稿日期:2023年6月19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12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17日

摘要

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虽然已经尽可能地详尽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初步浅显的探索研究,首先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其次简要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标准,然后剖析了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学术界众多观点以及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地区、家庭的不同,因此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证公平合理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Recognition of Joint Debts of Spouses

Qingping Liu

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Jun. 19th, 2023; accepted: Jul. 12th, 2023; published: Aug. 17th, 2023

ABSTRACT

The issue of joint matrimonial debt is a complex one. It can affe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uses in small ways and the marriage rate in large ways. Although the part on marriage and family volume in China’s Civil Code has provided for the issue of joint debts of spouses in as much detail as possible,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 on the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we have carried out a preliminary and superficial exploration and research, firstly analyzed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secondly briefly elaborated the legislative standard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then analyzed the problems of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finally combined with many views of the academic communit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to improve the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put forward my own views. The issue of joint matrimonial debt is unique and diverse, depending on the region and family, and should be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cases, with specific analysis to ensure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and avoid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Keywords:Joint Debts of Spouses, Civil Code, Marriage and Family Volume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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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不断发生改变,两个原本陌生的男女因爱情结为合法夫妻、建立小家庭,必然会发生消费观上的碰撞,虽不断磨合,但也并不会完全一样,在生活当中夫妻有共同财产,也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债务,当涉及到偿还问题时,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显得尤为重要。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也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无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都会影响到双方的生活和财产。为了夫妻感情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处理妥当十分重要。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

2.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性且各地方的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各具差异,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现阶段我国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定义,学术界不同学者对于此概念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结为合法婚姻关系后,因夫妻双方经营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一方或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1]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共同意思产生的债务。二者都有局限性,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正处于或曾为合法夫妻的男女双方产生的、所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它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仅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前所形成的债务。基于以上表述,笔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总结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产生的债务,或者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利益共享的生产经营活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以及亲友借款等产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实际生活中存在多种情况,对于具体的案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2.2.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是合法夫妻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前提是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作为债务主体。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所负担的债务,用于例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和共同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负责的,而不是由其中一方承担的个人债务,哪怕当时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和谐或者不在一起生活,这个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需要一起承担的。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债务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由一方为了家庭生活而做出的合理支出以及双方并没有共同意思明确表明债务由一方承担,此时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哪怕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了,这个债务也需要曾经是夫妻的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二人仅是同居关系,并未结为合法夫妻,那么同居期间由于二人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多种形式。具体可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产生的债务、夫妻经营家庭产生的债务或者夫妻由于履行法律义务产生的债务等形式。夫妻共同意思产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合意型公债”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的相关规定提到夫妻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意思产生的债务共同签名表示愿意共同还债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事后追认愿意共同承担债务都将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夫妻经营家庭产生的债务一般指的是夫妻双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比如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夫妻共同所有的车和房等,或者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经营生意等产生的债务,以上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履行法律义务,比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比如子女教育花费、老人医疗费用等,也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其他形式也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时间不特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时间,实践界和理论界普遍定义为“夫妻有效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夫妻正式登记结婚起到解除婚姻关系为止的这段时间。对于已正式登记结婚但尚未在一起居住、吵架冷战分居期间或者已申请离婚但还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期间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男女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结婚之前,为了二人的婚礼或者购买二人婚后生活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也有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另外,夫妻二人离婚后因抚养子女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夫妻共同债务遵循公平分配的原则。在进行债务分配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进行分配。具体来说,就是需要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具体金额大小、债务性质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标准简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夫妻间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

3.1. 夫妻共同合意标准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共同合意标准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原则,用于确定如何分担和解决这些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提到了“共债共签”原则,其中包含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夫妻在共同意思的基础上借款时,共同在还款协议上签字表示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另一种是在借款时夫妻只有一方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另一方在事后追认签字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日常生活中债务形式复杂多变,因此夫妻共同合意标准也不仅限于第一款。《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还提到由合法夫妻的其中一方所负债务如果可以被证明是在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基础上产生的债务 [3] ,那么此债务另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也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成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担任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方由于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合意产生的债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债务也在产生变化,在实际处理债务纠纷中面临很多挑战,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真实意思表达,又要平衡多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夫妻共同合意标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平衡了多方当事人的权益,有效维护了交易安全,减少了很多债务债权纠纷事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虽有不足、不全面之处,立法者已在努力完善改进。

3.2. 家庭日常事务代理标准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了合法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它是对第一款前半句关于夫妻其中一方因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合意债务的推进和补充。《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合法夫妻双方平等地享受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有权独自做出决定并对另一方产生效力 [4] 。这里的日常家庭事务一般包括日常生活琐事(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日常家庭事务支出是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履行义务所必须做出的开销。因为日常生活琐事繁多,比如买菜、买油盐等此类小事发生时,夫妻二人不可能做到同时都在场或者随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再进行购买,此时就需要一方做出决定,另一方可以不知情,因日常家庭事务支出而产生的债务,另一方也不可以因不知情为理由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二人同样对于此类债务负有法律责任。当债权人要求举债人偿还债务时,如果债权人证明举债人将借款用于日常家庭事务,那么此项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如果举债人对于此项借款还有超出日常家庭事务之外的用途,则需另外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3. 夫妻共同用途标准

债务的用途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之一。共同用途一般指的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5] 。这项债务有时候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所共同负担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时候是夫妻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日常家庭事务之外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虽然不是以夫妻共同意思形成的,但是举债人配偶也享受由此债务带来的利益,由《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经债权人举证,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指的是夫妻共同经营或者投资企业或事业,或者是夫妻共同为某一目的所借贷的资金,如购房、创业等,夫妻二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夫妻共同用途标准避免了由于夫妻二人商议假离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帮助另一方逃避承担债务与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情况的发生,也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非举债配偶的合法利益,有效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家庭生活习惯的不同、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消费习惯各异,关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证明目前规定中尚未有具体的解释和明确的界定 [6] ,作为处于夫妻家庭生活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时难以出具有效证据证明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这对于债权人的举证造成一定的困难,也使得债权人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争议,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向法院寻求帮助。

4.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4.1.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尚未明确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标准简析中论述了合法夫妻双方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都有代理权,对于日常家庭事务方面的支出夫妻一方可以不用告知另一方,便可自行做出处理决定,夫妻其中一方由于代理家庭日常事务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风俗习惯和不同家庭的消费观念各具差异 [7]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判定很难划分一个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案件中,法官通常按照用途标准和金额标准进行判定,由于是否用于日常家庭事务有时难以判定,所以金额标准是在处理夫妻代理日常家庭事务所负债务的案件中的常用标准,但是此标准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家庭,有的家庭间条件相差巨大,用此标准判案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也可能会对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4.1.2.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举证责任,由债权人举证夫妻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此债务便可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作为外在于夫妻生活家庭之外的一员,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由于债权人的证据不足,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也可能有部分举债人与债权人私下沟通,恶意侵害夫妻中非举债人的利益 [2] 。因此,一味地依靠债权人举证才能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债权人压力过大,不利于债务纠纷的解决,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定 [4] 。

4.2. 完善中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4.2.1. 确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柴米油盐酱醋茶等)、赡养老人、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水电费和燃气费等费用支出。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变得复杂起来,并不局限于以上范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消费习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夫妻共债案件的处理也变得复杂。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界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以及当事人夫妻的消费习惯和家庭经济情况等,结合当地居民家庭日常消费种类综合进行判定,对于特殊情况应当补充在法律中并做出清晰规定 [8] 。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作出初步界定,使法官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有标准可依,避免主观观念影响案件判定,尽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配偶的合法利益。对于一些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也应作出明文规定,将其排除在外。

4.2.2. 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债权人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地位相对较为弱势。因为债权人并不了解夫妻的经济状况,如果夫妻离婚或者债务人出现违约,债权人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追究夫妻各自的债务责任,因此仅将举证责任归为债权人,这对债权人来说不公平,也将不利于债务纠纷的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将举债责任合理的划分给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债权人三方共担,让债务人也承担到一定的举债责任。当划分举证责任时,首先应当确定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义务,例如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是否采用录音、书面等形式确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已履行以上义务,那么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债务人的配偶没有证据驳斥的情况下,则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 。作为债务人的配偶如果不想“被负债”的话,应当注意清晰债务人对于借款的用途等,并且明确自己是否有与举债人合意负债的立场,当“被负债”时积极寻找有力证据驳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5. 结语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时有发生,一些财产纠纷的案件也常常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此,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完善和细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对于解决纠纷问题,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感情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既要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又要尊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还应考虑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平衡好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配偶三方的利益。对于特殊案件要特殊处理,并及时补充条文规定,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敏感的问题,需要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来解决。相信在司法界以及学界的共同努力下,夫妻共同债务能得到更好地完善和更充分合理地解决。

文章引用

刘庆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初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Recognition of Joint Debts of Spouses[J]. 法学, 2023, 11(05): 3294-329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469

参考文献

  1. 1. 丁琳.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2.

  2. 2. 孟文静.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乌鲁木齐: 新疆师范大学, 2022.

  3. 3. 朱晓峰. 论利益平衡保护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J]. 法治社会, 2022(2): 77-93.

  4. 4. 丁瑞雪.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杭州: 浙江农林大学, 2022.

  5. 5. 林剑华. 夫妻共同债务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昆明: 昆明理工大学, 2020.

  6. 6. 禹锦美.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规则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大连: 大连海洋大学, 2023.

  7. 7. 廖茜.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8. 8. 薛楚凡. 新时代下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思考[J]. 邢台学院学报, 2022, 37(4): 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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